二 土官权威的变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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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81
颗粒名称: 二 土官权威的变化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21-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封建中央政权对黎族社会的统一管理,导致黎民出现分化,其中已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称为熟黎,而坚持下来并接受汉文化和经济生活方式的人则称为生熟各半黎或半生半熟黎。同时,黎族社会也相应地分为生黎、熟黎和生熟各半黎三种。
关键词: 土官权威 变化 黎族社会

内容

峒的组织是黎族社会独具特色的一种社会组织,在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统治之前,它是维持黎族社会内部正常秩序和推动黎族社会发展的社会政治自治组织,其峒首是黎之头领,“以先入者为峒首,同入共力者为头目”。“大抵父死子代,世世相传,或间有无子而妻代之及弟代之者,为众心所归而公立之也。”①熟黎,“以先入者为峒首,同入共力者为头目。今仅择豪强者充之”。②村头、黎首乃由原始血缘氏族长老演变而来。原始血缘氏族的长老,通常都是本氏族辈分最高、经验最丰富、威望最高的人。他们能说会道,办事能力强,有威信,明事理,讲公道。在黎族社会,这些人通常都是老人,被称为奥雅。鉴于他们的权威与能力,以及氏族成员的血缘关系,黎族长老们被推选为本村峒的管理者或头人。
  中央政府在黎区实行土官制以后,过去村峒的黎首被任命为朝廷命官,成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官吏。基于其原本的黎头身份,这些土官仍拥有在本村本峒的权威和势力,成为兼具黎头和基层行政官员的双重身份和职能。后一种身份对他们来说,更具吸引力,渐渐地完全成为中央政府在黎区的行政管理者、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地方治安的维护者、赋役税收的征办者。
  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法秩序之下,黎族土官发生了变化:首先是身份变化。由原来村峒内部的选举形成和世袭,变成了由中央政府委任与授权,成为政府官员,代表中央政府管理黎族地区,为政府办事,土官开始步入封建统治集团的行列。其次是权力来源的变化。虽然是由黎头演变而来,但其权力来源却已不再是基于氏族长老权威,或是氏族成员的推举,而是中央政府的授予,其背后是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与保障。再次是,权力范围扩大。虽然宋时黎族土官仅仅是个虚职,但其所拥有的官职与官衔,已足以让其在黎族百姓中拥有更大的权威。元朝的黎族土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其权威已发展到顶峰。明朝虽将土官的军权与政权拆分,但并未影响到土官所拥有的统治权。有了政权或军权,成为封建政府在册官员,土官较之原本的纯粹黎族头人,其权力范围得到了极大地扩张。最后权力变化产生了人格变化。在取得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以后,黎族土官逐渐脱离了原本平等的黎族血缘团体,开始享受各种特权,依据自身在黎区的威信和手中的政府权力,开始豪夺巧取黎民财物,强行占有村峒的共有土地、山林,成为剥削阶级,盘剥百姓,欺骗国家。正是由于土官身份能带来好处,招来了一些汉人冒充黎头充任土官,如《道光琼州府志》记载:崖州东西二路黎村,“熟黎向归里长管辖,生黎及生熟各半黎旧设有峒长、哨官等名,由黎人自行保充。后有不肖绅民假名混保,快其所私,以致黎众不服,因而滋事,今已革除”。①
  部分黎族土官在黎族地区的欺上瞒下、挟乱自重,造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引起黎族人民反抗,因此,至清末土官制度逐渐被削弱,有的甚至被革除。如崖州东黎境内,过去共设有峒长、总管各六人,哨长十三人,到光绪年间,则只剩下总管之职,而且还没有定额,各村则由自己设立头目一人。实行保甲以后,黎族土官制完全被保甲制所取代,黎头之身份在保甲制之下不再得以体现或享有特权。
  黎族土官及其权威的变化,究其原因,一是中央权威在黎族地区发生了效力,中央政权的进入,统一法律秩序的建立,打破了黎族传统的血缘氏族结构,直接导致了黎族社会的分化;二是黎人思想变化的结果,在与汉人相处后,黎族人民的思想发生了变化,汉族官员所享有的特权与待遇,令黎族土官向往与羡慕;三是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黎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与外界民商事交往的频繁,黎族人民的财产私有观念得以加强,随之而来的是对物质财富的追求,黎族土官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仗势敛财乃成为必然。当然在这些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原因应该是:中央政权的进入,导致了黎族社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中央政府发展经济的举措,导致了黎族土官财富观念的变化,中央政府将中原汉族先进文化的输入与推广,引起了黎族人民思想的变化。

附注

①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②(清)钟元棣创修《光绪崖州志》(外一种)(上),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329页。 ① (清)明谊修,张岳松纂《道光琼州府志》,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862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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