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官制度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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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80
颗粒名称: 一 土官制度的基本情况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4
页码: 118-1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海南黎族地区的土官制度发展过程及其影响。自宋代开始,中央政权注重对海南黎族实行统一管理,但黎族土官品级较低,多为虚职。元代土官开始拥有实权,职位品级也提高。明代时期,黎族土官制度发展成熟,达到鼎盛时期。永乐年间,实行“土官、土舍”制度,授予黎族峒首各种土官职衔。
关键词: 土官制度 黎族地区

内容

北宋开宝年间“初平岭南”后,“命太子中允周仁浚知琼州”,同时也确立了“因其俗治之”的管理政策。在被征服地区实行羁縻政策,招抚黎族头人归降,并对归附之峒首授官封爵,正式拉开了海南黎族土官制度的序幕,以黎族峒首为基础组织起来的土官制度逐渐发展为定制。封建王朝在海南黎族地区实行的土官制度,对黎族社会传统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将黎族传统习惯上升为国家确认的习惯法的过程中,土官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虽然自宋代开始,中央政权就注重对海南黎族地区实行统一管理,但其羁縻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海南黎族地区的土官制度,在宋代多为虚职,且品级低下,如:宣人,为县君之封,承信郎、承节郎、进义校尉等均为品级低下的散官衔。元代土官乃始为实职且拥有实权,官职品级也高,最高至正三品。元世祖至元二十八至三十一年(1291~1294年),海南岛统治当局对黎族人民进行大规模军事镇压,连续用兵3年,得峒600、户口23827户,之后,设立“黎兵万户府”和“屯田万户府”,黎兵屯田万户府与黎峒千百户的头目皆为黎族酋领担任,世袭为之,管辖当地军事和民政,官给土、牛、种、农器,免其差徭。黎族土官势力的壮大,使“以黎治黎”政策得到了有力的推行,中央政府在黎区的统治势力也因此得到了较大的加强。
  明代的黎族土官制度发展得相当成熟,达到其鼎盛时期。明代初年州县官不用土人,废除元朝所设黎兵万户府,曾有一部分黎族土官不愿出官附籍,甚至据峒抵抗和反叛。于是明朝便加强军事统治,在海南设军事卫、所,立屯田22处,每一处有田20顷以上,实行兵农合一。洪武五年(1372年)设1卫、11千户所、额设旗军15927名,马160匹。又在交通要道与通往黎区的路上设巡检司22处,从黎人中点签弓兵450名。另从民户(汉族为主)中抽选“机兵”(又称“机快”),民户30丁选“机兵”1名,共约2195名。
  明成祖永乐年间(1403~1424年)黎族地区实行“土官、土舍”制度,授以黎族峒首各种土官职衔。永乐二年(1404年)琼州府文昌县林彬招抚黎峒30余村,被授土官典史,可世袭;崖州监生潘隆自愿请求招黎归顺,被授予知县职名。有明一代,黎族地区的土官制度共有两种模式。
  1.“土舍、土官”制度
  明代从永乐年间起,在海南建立土舍制度,这是在卫所之下设立的地方武装,有土舍41所,辖黎兵2704名(后有变动)。土舍是由当地有势力的黎族峒首担任,专管黎兵。黎兵叫做“峒丁”,遇有调发随军出征,平常则派守各营地。但后来土舍的权力膨胀,土舍恃其掌握的黎兵武装,与州县官勾结,包揽征税和诉讼,鱼肉黎民,“征徭任其科算尽入私囊”,操纵了黎区基层实权。明朝还实行了“以峒管黎”的办法,凡遇公差、纳秋粮,有司俱凭峒首催办,官军征捕,亦凭峒首指引。永乐年间曾招谕许多黎族峒首“赴朝受职”,根据他们招抚“生黎”的户口数,明朝分别授给州同知、知县、县丞、主簿、巡检等土官。土官实行朝贡制度化,每三年峒首必须向朝廷进贡一次,以示对朝廷的忠诚。土官管政,土舍管军,军政分离,明朝的黎族土官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自设立土官至永乐十一年(1413年),归顺的“生黎”就有1670峒,3万余户。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琼州府又设置“抚黎”通判,专管黎事。但至明代后期,由于人民不断反抗土舍、土官的横征暴敛,以及“扶黎诸官夺州县权”等弊端,遂于正统五年(1440年)后相继革除土官制及“抚黎”流官,又逐渐限制土舍行令,更换土舍为粮长,对其所管黎人纳入编户,划归“甲首”管辖。
  2.“黎都黎图”制度
  这是熟黎地区的基层行政组织。明朝将归附已久,所谓“熟黎”的黎峒统一编入行政区划,即在基层设“黎图”,若干个“黎图”为“黎都”,若干个“黎都”为一乡,乡为流官隶属州县。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使“熟黎”与编户的汉人一样编入都、图,载进鱼鳞册、黄册,要纳粮录差。综合地方文献,海南岛“熟黎”被编入黎都黎图者凡28都、75图,包括155峒,它们以岛的北部与沿海地带居多,岛的南部及山区较少。如琼山县有5都9图,包括9峒;澄迈县有5都60图,包括137个村峒;定安县有3都4图,包括7个峒;陵水县不设都,有2图;儋县有5都,不设图,“黎居良民五分之一”;感恩黎“附版籍者什九,不附者什一”;唯南部“崖州黎其地多于州境,其人十倍之”。至明末清初的发展趋势则是,“则古之书村峒者,今皆为都为图矣”。黎都黎图制的推广,促进了“熟黎”封建化的完成,使“黎地渐归豪民,黎人归化最久,与齐民等”。特别是在岛的北部与东部,如定安、会同建制以来,黎峒大都入籍,琼山县南歧峒等黎、文昌县斩脚峒等黎,悉输赋听役,与“省地”百姓无异。①
  清朝沿袭明朝的行政建置,琼州府下辖3州、10县,除文昌、会同2县之外,其余8县皆有黎族人。“清王朝在沿袭明代黎族土官制基础上,进一步削弱了黎族土官的权力,州、县一级官府已不设黎族土官的职位。清代建立的黎族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峒的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峒’下设峒首、黎总、哨管等职,‘村’则设黎甲或黎首,黎族土官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所属村峒的日常事务,和遇黎人造反时,承担协助清军作战与招降之责。”②雍正九年(1731年)起,便在黎族地区推行“总管”制度,即在州县之下各黎峒上层首领被委为“总管”(辖一峒或数峒)、“哨官”(辖一村或数村)、“头家”(每村一名)等土官。有的地区(如陵水、保亭)称村峒为“弓”,每五“弓”设一“总管”。各峒还有“峒长”(亦称“总头”),是从氏族的“奥雅”(长老)中产生的,“峒长”协助总管处理行政事务,总管因事外出峒长可代理其职务。总管与哨官皆是世袭的,但要报封建官府委派,赐以印牌及官服。“凡小事听哨官处断,大事则报总管,总管不能处始出报告州县。”③如在黎族众多的崖州分东西两界,东路黎族村峒独多,广袤300余里,向设总管6人、哨官13人、峒长6人进行管理;西路村峒纵横200余里,向设峒长6人,总管3人。
  而在“熟黎”与汉族杂居区,则将“黎都黎图制”逐步改为“里甲制”。如澄迈县虽有黎都之名而无黎人之实。据统计,自明嘉靖到清道光不到三百年时间里黎村峒减少了30%,清代统治力量深入到黎族大部分地区。
  民国初年,海南岛的行政建置仍沿袭清制,置琼崖道,共辖13县。民国十年(1921年)废道制,由粤军旅长兼领琼崖善后处处长,掌军民两政。民国十五年(1926年)在广东省政府辖下设琼崖行政委员会,并从琼山县划出海口市。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抚黎局”为“抚黎专员公署”,并改“总管”为“团董”,加强对黎族地区的统治。接着又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在黎、苗聚居的五指山区新设白沙、保亭、乐东县,推行乡、保、甲长制,至此,基层官员已完全纳入中央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中,土官之概念逐渐模糊淡化。
  海瑞《上兵部条议七事》第七条称:“黎岐归化,当编其峒首村首为里长,所属之黎为甲首,出入不许仍持弓矢,原耕田地听从其便。其山林可开垦者并绝黎田地,宜招方外无业民耕作,结为里社,与黎岐错居。”
  参将黎国耀《条议二事》建议道:“一编保甲。琼州等县原设有牌门乡盟兵,择其豪者为乡勇、哨官或保长以领之。村落大至百余人,小亦不下数十人,闻警息即听有司调集,协同营兵防御,以故寇多不敢犯。近因宦家买置庄田,名曰‘宦庄’,一切佃丁、乡盟人等概获优免,既有警叫调不应。甚者又有豪奴悍佃,窝匿逃亡奸盗,莫可究诘。而各宦庄亦瓜分,势寡不能自卫,遂至束手无措。顷者定安光螺岭上下之事可鉴已。夫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也。今督抚令抚黎官亲履各地方,核其户口,稽其生业,无论势宦,一概佃丁、厮役、乡邻,尽籍其壮者为兵。其中有行能者佥为乡勇、哨官,次为保长,分领其众。除农隙讲武外,无事不许辄行差遣。遇有黎岐出没,集众防守,悉听有司营官调发。”①

附注

① 参见苏英博、韦经照、梁定基、符泽辉、邢植朝主编《中国黎族大辞典》,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第428页。 ② 高和曦:《黎族峒的组织及其历史作用》,载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海南民族研究(二)——越过山顶的铜锣声》,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21~122页。 ③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①周文海重修,卢宗堂、唐之莹纂修《民国感恩县志》,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4,第295、297、298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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