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法与黎族习惯法共构的法律秩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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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78
颗粒名称: 三 国家法与黎族习惯法共构的法律秩序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1
页码: 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社会的法律秩序。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权威下,中央统一法律、地方规章制度与黎族习惯法分工协助,共同构建了黎区的法律秩序。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才是普通黎族民众需要自觉遵行的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习惯法有了更高的权威。在国家法和习惯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下,构建了黎族社会的法律秩序,保障和推动了黎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 国家法 黎族习惯法 法律秩序

内容

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权威下,中央统一法律、地方规章制度与黎族习惯法分工协助,各司其职,共同构建了黎区的法律秩序。
  一般说来,在调整范围上,中央统一制定的法律以及基层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规章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统一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领域,地方政府的建置及官员的任免、考核,总管、哨长等土官的任命与授权,国家税赋徭役的征收与分派,暴乱、械斗抢劫、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黎族习惯法则主要调整黎族人民的婚姻家庭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事宜,如结婚仪式、离婚调停、土地买卖、财产转让、祭祀驱鬼、偷盗等。在主体方面,与中央政权相适应,地方政府衙门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他们代表国家来适用法律,但在具体事务上,多由中央政府任命的黎族土官来负责,峒长、哨官、头家负责案件裁决,“凡小事听哨官处断,大事则报诸总管,总管不能处断,始出而控告州县”。①土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多依黎族习惯法处断。如偷窃,如果偷窃的是合亩内的共有财产,偷窃者则会被抓送到总管、团董或乡长那里去判处,一般是加两三倍的罚款,一份给失主,另两份作为合亩内的公共财产,另偷窃者还需拿出米酒宰牛宴请。如果偷窃私人物品,则处罚方法同上,但不另加罚给失者的家族。如果惯偷屡教不改,则可以判处杀死,如果被偷的是黎族土官,则偷窃者会被他们杀死。②
  总体说来,在中央统一权威下,黎族社会虽然直接由国家法律来统一调整,但是,受国家法律影响较大的是基层政治组织及其官员。对普通的黎族民众来说,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才是他们需要自觉遵行的规范。氏族长老在生产生活中传承了习惯法,黎族土官将传统习惯法与中央法律有机结合起来的,使习惯法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有了更高的权威。如果说国家法是外部规范,习惯法是内部法的话,那么,自宋以后,由外部规范和内部习惯法组成的法律体系,十分有效地构建了黎族社会所特有的法律秩序,保障和推动了黎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附注

①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② 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写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228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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