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统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76
颗粒名称: 一 统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06-1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自治的历史背景、政策和土官制度,以及黎族长老在黎族乡土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 黎族自治 法律秩序

内容

上述中央统一法律秩序的建立,将黎区纳入了全国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与中原地区不同的是,虽然是在中央统一秩序管理之下,黎区却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自治,国家统一法和黎区习惯法共同构成了黎区的法律体系。
  中央所谓黎族自治,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在黎族地区的管理政策,即循其俗,施其政,以黎治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用黎人为官,二是由黎人因俗治理。任用黎头为官,这本是唐的羁縻政策,宋代在对海南实行统一管理时则继续采用这一政策。“周仁浚《长编》云:‘初平岭南,命太子中允周仁浚知琼州,以儋、崖、振、万安四州属焉。上谓宰相曰:遐荒炎瘴,不必别命正官,且令仁浚择伪官,因其俗而治之。开宝五年,仁浚列上骆崇琛等四人。上曰:各授检校官,俾知州事,徐观其效可也。”①《续资治通鉴》卷七也记载了这件事。宋初平定岭南后,宋太祖赵匡胤任命内廷亲信、太子宫官员周仁浚“权知军州事”,他与宰相赵普谈道,岭南是偏远蛮荒烟瘴之地,不需要另派官员,只要在当地选拔一些官员因俗治理即可。宋统治者治理海南的思路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用羁縻政策,选择当地黎人授予其官职,以黎治黎。自宋之后,各朝代对被征剿后的黎族地区,均采用以黎治黎的自治政策,至清乾隆时,该政策深入到黎族的中心地带,对生黎也采用。
  统治者所任命的黎族地方官员,基本上都是在黎民中有一定威信的公众领袖,如黎头、峒首之类。直到1949年以前,黎族群众一般称总管、团董、乡长等类人物为“奥雅”,“奥雅”在黎语中即“老人”的意思。这一称呼一方面说明了原始社会的长者观念仍存在于民众思想意识之中,另一方面也表明了中央政府对黎族地区实行的仍然是“以黎治黎”的自治政策。“熟黎多纳官粮,然其中地颇荒阔不可以弓丈计,唯岁纳粮若干而已。生黎则各食其土不入版籍,止设有黎练、峒长之类统辖之,遇有事峒长黎练以竹箭传唤,无不至者,其信而畏法如此。黎头辖一峒者为总管,辖一村或数村者为哨官,大抵父死子代,世世相传,或间有无子而妻代之及弟代之者,为众心所归而公立之也。凡小事听哨官处断,大事则投诸总管,总管不能处始出而控告州县。”①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黎族长老在黎族人民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他在处理黎族内部事务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首肯与认同。
  黎族自治,因俗治理主要是通过土官来实现的。根据中央政府的任命,土官获得了管理黎族地区的职权与职能,土官运用黎族习惯、习俗来进行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解决黎民之间的纠纷。土官的行为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和保障,黎族习惯、习俗也因此成为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习惯法。
  日本人冈田谦、尾高邦雄于1942年对原乐东县重合盆地所作的调查称:“村落内部的事情,一般由各户的家长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处理。但在家长中也有几名年长者,他们经验丰富、明晓事理且行事公正,很受人们的尊重……无论家庭琐事还是村落大事,都要征求他们的意见,而且大多会按照他们的意见去做,另外,长老对外还可以代表村落处理公务。峒的事情便由代表各个村落的长老们组成的长老会来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黎族的村落和峒是由长老们统治的。现在,各黎族村都设有村长,村长对外可以代表村落处理公务。但由于这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统治黎族而制定的,所以虽然村长表面上是村子的负责人,但在村落内部他们事无巨细都要与长老们商议决定。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在汉化程度较高的村子里,村长的权威在逐渐强化,在经济方面他们也变得愈加富有。即使在那些至今仍维持着古老的组织形式的村落,人们也倾向于从那些经济富裕且能力突出的长老中推举村长。然而,归根结底,黎族固有的统治者并不是村长而是长老,这一点不容置疑。”①
  自宋以降,随着中央政府剿黎军队向中部山区的不断挺进,中央政权在黎族地区逐步加强,中央政府的法制权威在黎族地区日益显现。然而因其俗施其政的少数民族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使黎族人民保持了自己的传统习惯,黎族传统习惯法也在中央权威下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它的遵守已不完全是依据黎族人民的内心信念,中央权威从外部发挥了推动与强制作用。

附注

① (宋)王象之编著《舆地纪胜》,《<黎族藏书>古籍资料汇编》第六卷第九部分。 ① (清)张庆长编著《黎歧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①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 2009,第50~51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