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黎族社会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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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73
颗粒名称: 二 黎族社会的分化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9
页码: 91-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封建中央政权对黎族社会的统一管理,导致黎民出现分化,其中已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称为熟黎,而坚持下来并接受汉文化和经济生活方式的人则称为生熟各半黎或半生半熟黎。同时,黎族社会也相应地分为生黎、熟黎和生熟各半黎三种。
关键词: 中央政权 黎族社会 分化

内容

在封建中央政权的统一管理下,黎族社会发生了分化。
  1.黎民被区分为生黎熟黎
  将黎民区分为生黎熟黎,是中央政府等外界所为。生黎熟黎的区别是:“熟黎多纳官粮……生黎则各食其土,不入版籍,止设有黎练峒长之类统辖之……”②可见,是否入籍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是否纳粮缴赋,是区分生黎熟黎的标准。随着封建王朝不断征黎、剿黎,中央政权逐步向黎区纵深扩张,黎族人民的生活范围逐步由沿海向中部山区集中,在这个过程中黎民内部发生了分化。按其与汉族同化的程度,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已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熟黎、半熟半生黎和生黎。
  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是熟黎的一种,受中央政权管辖较早,与汉族长期杂居,已基本脱离黎之习性,如同汉人,完全汉化,徒有黎称。“澄迈黎南曰南黎,今为一都二都,西曰西黎,今为中正都,澄迈县诸黎村峒凡一百三十有七……县城西南一百二十里旧系黎峒,明永乐间抚黎知府刘铭奏以抚黎官王朝冠等招抚生黎,概免徭差,正统间革归有司,弘治十七年副使王继复援前例以黎图仍归土舍,止令防黎,纳粮免差,其后黎地渐归豪民,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现查其地为西黎中正二都,南黎正一二等都,每都编为十图,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文昌黎曰斩脚峒,治平已久,田地丈入版图,故有文昌无黎之说。”①这一部分黎人长期与汉人混居,如同汉人,已完全汉化,徒有黎称。《道光琼州府志》也有同样的记载:澄迈“县城西南一百二十里旧系黎峒,明永乐间,抚黎知府刘铭奏以抚黎官王朝冠等招抚生黎,概免徭差。正统间,革归有司。弘治十七年,副使王继复援前例,以黎图仍归土舍,止令防黎,纳粮免差。其后,黎地渐归豪民。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现查其地为西黎中正二都,南黎正一、二等都,每都编为十图,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②之所以澄迈、文昌已徒有黎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地区位于海南岛的北部或东北部沿海,中央政府的军队上岛后最先占领的就是这些沿海地区,并在府城、定安、澄迈等地建立了地方政府衙门,原居民黎人有的逐步向中部山区后退,有的则坚持下来,在与汉人长期的杂居生活中,逐步接受了汉人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生活方式,最终与汉人无异。
  除了上述已与汉民齐的黎民外,《治黎辑要》还将崖州黎分为三种,生黎、熟黎和生熟各半黎。熟黎系居住在黎区外围,与汉民接壤,归化既久之黎,“生黎者即乾脚歧之类也,裸体兽性穴居鲜食,环居五指山下,与民人隔绝,不为人害。熟黎者归化既久之黎也,饮食衣服与民人同,惟束发于顶,其俗未改,日往来城市中,有无相易言语相通,间有读书识字者。其户口编入图甲,有司得治之,故亦不为人害。生熟各半者谓可生可熟之黎也,治则为熟黎,乱则为生黎。其中亦分两种,曰大襜小檐,大抵富有者为大襜,贫者为小襜,平时耕田纳赋听官约束与熟黎同,然性嗜酒好斗……”①清人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的《光绪崖州志》亦将黎区分为熟、生、生熟各半三种,“大抵熟黎习俗与生黎同。近民居者,饮食衣服亦与齐民同。惟宅心险恶,常以蛊毒、禁魇杀人。好斗乐乱,不能久安,动欲寻衅开叛,愈抚愈骄。大创一次,可静十年。其杂处生熟黎中者,为半生半熟黎。平时耕田纳赋,与熟黎同。但治则为熟黎,乱则为生黎。常挟火器自卫,杀人与刈草。一有宿怨,辄手刃之。甚则屠牛走箭,负嵎思逞,引生黎以为州患”。②半熟半生黎,也有称为“三星黎”、“四星黎”的,所谓三星、四星,即三分生、四分生,还没有熟透,他们“开险阻,置村峒”,“好斗乐乱”,“不能久安”。显然,生黎、熟黎、半生半熟黎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接受中央政权统治和政治经济生活方式的程度,接受汉族的东西越多,其自身原有的特色则失去的越多。
  海南岛生黎、熟黎的划分,始自宋代。宋代同中原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一样,将国之四边的少数民族视为未开化的野蛮人,称之为夷、狄、蛮等,将苗、壮、黎等少数民族分为“生户、熟户”,其中被纳入政府户籍,由地方管辖以及承担封建赋税和徭役的,或是邻近汉区,与汉人较为接近的,称之为熟户,“居深山避远,横过寇略者之生户”。③也就是从宋开始,黎民被区分为生黎和熟黎两种。宋赵汝适《诸蕃志》卷下在介绍海南时描述道,“四郡十一县,悉隶广南。西路环供黎母山,黎獠蟠踞其中,有生黎、熟黎之别……熟黎峒落稀少,距城五、七里许外,即生黎所居,不啻数百峒,时有侵扰之害”。④宋王象之之《舆地纪胜》对此有所记载:“诸蛮环居号黎人,其去省地远,不供赋役者号生黎,耕作省地者号熟黎……”从封建统治阶级的角度看,谁接受其统治谁就是开化的、熟的、与民同的,反之就是生的、不化的。所谓生黎即嚣顽无知,质直犷悍、不服王化、不供赋税。熟黎就是“日往来城市中,有无相易,言语相通,间有识字者”,“近民居者,饮食衣服亦与齐民同,供赋役于官府”。据宋人乐史纂《太平寰宇记》记载:“有黎人,无城郭,殊异居,非译语难辨其言。不知礼仪,须以威服。号曰生黎,巢居洞深。”对于生黎,推行“以蛮夷治蛮夷”的羁縻政策,加以笼络。统治者对黎人的统治重点在于熟黎,因为他们认为“生黎嚣顽无知,伏居深山,质直犷悍,不服王化,不供赋役,亦不出为民患,惟与其类自相仇斗。间有患及居民者,则熟黎导之也。……生黎虽犷悍,不服王化,亦不出为民害。为民害者,惟熟黎与半熟黎”。①
  随着中央政权在黎区的深入,黎民的变化进一步加剧,到了20世纪上半叶,人们对所谓的“生黎”已感到非常的遥远与陌生,半生半熟黎则分布最广,人数最多,熟黎也在变化,基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完全汉化的黎,一是由半生半熟黎发展而来,在明代中叶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基于生黎与熟黎的划分,中央政权对黎区实行的政治制度与管理方式有较大的不同。②
  2.黎头变化为朝廷命官
  自恢复黎区建置以后,中央政府不断完善对海南岛的统治措施,一方面继续对抗命扰民之黎进行清剿,另一方面则通过抚黎政策,改造、分化黎民。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黎族社会发生了政治分化,原来的黎头成为朝廷命官。
  据史籍记载:“生黎不属官,亦各有主。”③在明、清以前,黎族社会本身并没有出现过统一的政治人物,但各地黎民却有着自己地域内的政治组织机构,如合亩制地区的亩头承担本亩内的管理事务,峒首则是若干黎族村峒的领导者与管理者,“……置村峒。以先入者为峒首,同入共力者为头目”。④宋代黎峒归顺中央王朝不断扩大,中央王朝对黎族的控制大为加强,开始实行土官制度,委任上层黎首为黎族土官,但这些土官大都为虚衔,且品级低下,如宜人、承信郎、校尉等。元朝起,在征剿后对与汉族接邻的边沿地区的黎族同胞进行招抚,“编入图籍,与齐民无异”,起用“归降”的黎族上层为峒首,封以官爵,付以实权,世袭其职,统管地方上的军事和民政。他们当中有任万户、千户、总管、知州、县尹等要职的。明代在黎族地区仍实行土官制度,鉴于元代“黎兵万户府”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对封建王朝构成了威胁,遂废除了这种土官制度,实行另一套比较完备的土官制度,即军政分开,自州以下设土官同知、判官、知县、县丞,任用黎族土官或当地有势力的黎族峒首为土舍,专门管理黎兵。清代仍设土官,管辖黎区。清代黎区基层组织为村峒,以峒辖村,在各村峒设峒长、哨官、黎总。据《道光琼州府志》记载,中央政权在黎族地区的基层组织已基本设立,各县下辖黎区均设村峒,设峒长、哨官、黎总管辖生黎、熟黎,乐会县南北两峒皆系熟黎,北峒各村设黎甲一名,南峒分上、中、下三峒,上峒设黎长一名,中峒设黎甲一名,下峒设峒长一名。至清康熙时,开始注意经营中心腹地,开十字道路通至各州县,在汉黎交错处,如琼山设水尾营、陵水设保亭营等军事机构。光绪十三年(1887年),冯子材率兵“平黎”后,除在中心地区增设镇板营、巡亲营、大坡营、番阳营之外,曾设立“抚黎局”,作为统一管辖黎区的最高机构,下设总管(即黎总)、哨官、头家等官职。任用黎族内部原来的公众领袖,通过他们层层统治黎族人民,以达其“以黎制黎”的目的。1932年陈光汉任“抚黎专员”时,改“抚黎局”为“黎务局”,易总管为团董,日本人登陆海南岛,国民党退守黎区,又将团董改为乡长,下设保长、甲长。①
  总管、哨官、头家的授受有一定的仪式。总管由“抚黎局”委派,并给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哨官由总管委派,也有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头家为哨官口头指派。总管、哨官均为世袭制,头家多由群众推举,但也有少数是世袭的。各人的职责视其所辖范围大小而定,总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数峒,哨官管数村,头家管一村。总管、哨官的职责是每年替“官府”催收钱粮,平时根据传统习惯处理峒内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经过任命和委任,过去的黎头、峒首成为中央政府的命官,传统权威与中央权力合而为一。《元史·刑法志》说:“诸内郡官仕云南,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罪而不废。”尽量保持土官在当地的世袭权力与地位,以便利用这些蛮夷之官传统的地方势力与影响来统治各族人民。
  3.基层经济与社会组织发生变化
  (1)合亩制的变化。大亩变小亩,甚至出现了个体小农户。合亩制是部分黎族农民从事集体生产、个别消费的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中央政权进入黎族地区以后,合亩制发生了变化。根据调查资料显示:这种变化一是合亩组织由大变小,并分化出个体小农户;二是在边沿地带,合亩制分化为个体小农户。“白沙县第二区毛栈乡什够村,在5代以前只有一个‘亩’,40年前也只发展到4个,其中有一个‘亩’最大,由15户组成,但在约15年前,便分化为8个‘亩’,并有一户从‘合亩’内分化出去单干。又如保亭县第三区通什乡福关和毛利两个表(相当于行政村,由一个大的或两个以上小的自然村组成),在10~20年前,各有4个‘亩’,但是现在福关表有1 1个‘亩’,毛利表有7个‘亩’。”①“如白沙县第二区红星乡番响村一带,据该乡文书王高定(50多岁)说,在清朝乾隆以前当地是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到乾隆以后便逐渐分解,现在全部是个体小农户了。”②以上合亩制变化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如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有限,生产产品不能满足亩内人丁生活,不得不分开各自谋生;亩内田多劳动力多的各户在自身具备单干条件后,宁愿单干而不受平均分配产品原则的限制。也有外力影响所致,如边沿地区受汉族地主的欺压比中心地区严重,往往一人得罪了地主,便被罚大量田产和耕牛,牵连到整个合亩,将祖遗田产分给各户是避免牵连的最好办法。③
  (2)原始的黎族村峒成为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开始在海南设立珠崖郡、儋耳郡,这两个郡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封建王朝,从此中央的封建王朝正式在海南行使它的行政管理权。但是珠崖、儋耳仅是郡一级行政建制,中央政权并没有因此到达社会基层,特别是黎族地区的底层,仍然处在原始的以峒为界的氏族部落状态下。汉代两郡的设置只存在了60多年,60多年后,因为黎族多次起义,汉元帝的时候把这两个郡撤销了。之后的500多年间海南又处于无行政建制的状态,但在名义上海南岛仍是在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特别是到了南朝梁大同年间,高凉郡俚族首领冼夫人奏请朝廷重新设置崖州之后,海南的行政建制再也没有间断过,而且不断改善。“越人俗好攻击,夫人兄南梁周刺史挺恃其富强,侵掠旁郡,岭表苦之。夫人多所规谏,由是怨隙止息,海南儋耳归附者千余峒。”①南梁大同冼夫人向朝廷请命置崖州,从此,中央王朝通过“南越首领”冼夫人,与黎族社会组织峒建立了间接联系。隋唐时期不断有黎峒归附于封建中央朝廷。宋、元时期,中央政权开始逐步向黎族社会的基层渗透,将已经归化的熟黎纳入到地方建制中,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实行统一的管理,从而进一步紧密了峒组织与中央政权的结合。明朝建立以后,朝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海南的行政治理和加快海南的开发。明太祖建朝以后,在海南设立了琼州府,作为全岛最高的行政机关,结束了海南岛的行政机构互不相干、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将海南由广西管辖改为广东管辖;对黎族进一步实行安抚政策,将封建政权深入黎峒,大多数黎峒被编入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黎图中。明在基层设“黎图”,若干个“黎图”为“黎都”,若干个“黎都”为一乡,乡为流官隶属州县,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使“熟黎”与编户的汉人一样编入都、图,载进鱼鳞册、黄册,要纳粮录差。综合地方文献,海南岛“熟黎”居多,岛的南部被编入黎都黎图者凡28都、75图,包括155峒,它们以岛的北部与沿海地带居多,岛的南部及山区较少。②清代基本承袭明朝在黎族地区的政策不改,直到光绪十二年(1886年)成立了专管黎人的机构——抚黎局。广西提督冯子材在平定黎乱后,大行改革原黎族组织,设立抚黎局,抚黎局下设黎团总长,统辖所属黎境,黎团总长下设总管,统辖全峒,峒内黎户十家为排,三排为甲,三甲为保。至此,中央政权基本覆盖了黎族全境,深入到每一户黎族人家,峒成为清政府在黎区的一个行政单位。
  峒,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区域”,黎族的峒组织自宋代以后文献多有记载。在宋代,黎族社会组织称峒,每一宗姓为一峒,全岛黎峒林立,但规模较小,苏轼有诗云,“四州环一岛,百峒蟠其中”。①黎族的峒是一个封闭的集团,它具有一定的区域,每一个峒由若干村落组成,每一个村由若干个父系氏族即“合亩”血缘家庭构成,每一个氏族(“合亩”)由若干个家庭组成,合亩是峒组织的基础。峒内事务及峒与峒之间的事情由峒内各村的长老参加的长老会议处理,村落的内外事务由长老处理。②峒与峒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相属。
  从峒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出,峒是黎族社会的带有血缘联系的原始氏族部落,在封建中央进入黎族地区以后,黎峒成了中央政府在黎族地区的一级行政单位,原由家庭为基础构成的氏族和村落,在中央政权的统治下,变成了以户为单位的都图、保甲编制,黎族社会原始的血缘氏族的村峒划分被彻底打破,黎族社会从此与中原汉族地区一样,被纳入中央政权的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4.形成贫富对立
  黎族喜血缘群居,峒首、黎头原本是本氏族选出的有威信的长老,是黎族人民尊重的公众领袖“奥雅”。因履职需要,他们理所当然地占有较多的氏族财富,职位的世袭,黎众的尊敬,使他们逐渐成为黎民中的富人。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些富裕家族的氏族长老,取得了部落首领的地位,在所管辖的领域内掌握了政治、军事大权,占有了更多的田地、山林、耕牛等氏族资源和财富。中央政权在黎区实行土官制度后,他们的首领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在本氏族拥有了中央赋予的地方政治与军事大权,世袭制又使得其势力不断扩大,权威不断提高,财富不断积累。当与中央政权结合,峒成为中央政府的基层组织以后,黎头峒首则将原有氏族残余的家长制势力与手中政府权力结合起来,侵吞公有土地、山林,通过放贷强占黎胞田地,处理辖区内事务时,除接受宴请外,还收取黎民酬物,暴发起来,成为剥削阶级,对黎族群众进行压迫与剥削,黎族社会中产生了阶级对立。“如保亭县四区加茂乡毛淋村地主黄朝辉父亲和本人都曾任哨官、团董等伪职,处理偷牛、偷米等大小案件,除要鸡、酒外,还要10至100元光洋,如处理人命案,则任意要多少得给多少,否则便按年复利计息,逼得群众用田、牛或人工来抵债。”①除了财产侵占外,这些黎头、峒首还“学会了一套封建性的统治剥削方式,如勒石示禁、私设监牢等,形成一种‘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的独特的统治阶级。而且越到近代,封建剥削的成分越重,虽然名为‘奥雅’,但传统的原始色彩已渐趁消失,并逐渐蜕化为封建性的地主恶霸”。②
  土官峒首成为普通黎民之害,还可从官员奏议中得到证实。如明弘治时琼山主事韩俊在《革土舍峒首立州县议》中奏道:“为今之计,莫若革去土舍峒首,立以州、县、屯、所,量拨在外军民,杂处于中防引……今土舍峒首皆仗货利肥家,逢迎府县,闻欲立州、县、屯、所,彼愀然不乐……”③明代杨理在《上欧阳郡守四事》中第一事就是,“申明奸弊事。各峒首土舍欲据黎为利本,峒首乘盛饱餍其欲,受害者积恨,异己者互相侵伐仇杀,而祸害相寻于地方”。④与中央政权相结合,政治上有权、经济上有势的这些黎族土舍、峒首的强取豪夺,危害地方,也应是清中央政府改土归流的原因之一。

附注

②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① (清)陈坤撰《治黎辑要》,光绪庚寅年刻本。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十《海黎志六·村峒》。 ① (清)陈坤撰《治黎辑要》,光绪庚寅年刻本。 ②(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30页。 ③ 《宋史·宋琪传》。 ④ (宋)赵汝适:《诸蕃志·海南》(卷下)。 ①(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28页。 ②参见高泽强《论黎族历史上政治制度和职官制度的特征》,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五指山脚下的耕耘》,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第86~92页。 ③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④(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29页。 ① 参见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02页。 ① 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0页。 ② 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1页。 ③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0~41页。说明:本次调查是在1954年7月至1955年1月间完成,当时黎族地区正进行民主改革,受访者所回忆的基本上都是新中国成立前的黎族状况,而这些都是在封建中央政府对海南进行统一管理后所发生的。 ① (唐)魏徵、长孙无忌等撰《隋书·谯国夫人传》,同治十年,淮南书局刻版。 ② 参见苏英博、韦经照、梁定基、符泽辉、邢植朝主编《中国黎族大辞典》,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第428页。 ① (宋)苏轼:《戏作》,《东坡全集》卷二四。 ② 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7~8页。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62页。 ②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写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81~82页。 ③(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九·黎议》,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917~918页。 ④(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九·黎议》,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928~929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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