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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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18
页码: 88-105
摘要: 文章介绍了中央政府对海南岛黎族人民的剿抚政策,从汉代到明清时期逐步完成了中央政权对黎区的征服。对被征服地区,宋王朝采取了羁縻政策,并任用黎族峒首为地方官,元代实行土司制度,明清时期实行“以抚黎防黎为主,以剿黎平黎为辅”的治黎政策,任命土官协助管理黎区。
关键词: 黎族人民 剿抚政策 法律秩序

内容

一 中央政府对黎族人民的剿抚政策
  中央政权对海南岛的全面统治,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是在中央政权对黎区的征服、对黎人的剿抚中逐步完成的。自汉代建制始,中央政府对海南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的,只有在发生黎人暴动时才出兵清剿,甚至曾一度取消了建制,至宋代,封建政府明显加强了对黎民的治理。承袭唐之少数民族羁縻政策,宋一方面对犯乱之黎人进行讨剿,另一方面又招降黎人,奖赏对政府统治有功之黎人,奖惩分明,以达到分化黎人、维护地方安定之目的。北宋崇宁年间(1102~1106年),安抚使王祖道经广西到海南岛“抚定”黎峒907峒,丁口6.4万人,开通道路200余里。在被征服地区,宋王朝采取了“羁縻政策”,对黎族上层“首领”委以官禄,通过他们来统治黎族人民,并通过他们来吸引更多的黎族头人归降。“宣和间,儋人陈大功招抚符元亨等三十余峒黎入贡,补元亨等承信郎,诰令其子孙各以官名承袭,世为峒首。大功亦补丁班,只应官至融州巡辖。”②“乾道九年八月,乐会黎贼劫省民,焚县治。黎人王日存、王承福、陈颜招降之。琼管安抚司上其功,借补承节郎,诏许子孙袭职。”③宋“元祐三年正月,诏广南西路珠崖军开示恩信,许生黎悔过自新”。①宋之所以在被征服黎区推行羁縻政策,与当时宋王朝对黎人的认识不无关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言论如苏过的《论海南黎事书》:“仆以为以力胜者,兵罢而复塞;以利啖者,贼贪而不叛也。朝廷若捐数官以数人,则贤用于师矣。……使赍金帛入喻诸黎,晓以利害,惧以祸福,若能开复故道,使行旅无壅,则籍其众所畏服者,请诸朝,假以一命,而岁与其禄,不过总十余人,岁绢千缗耳。今朱崖屯师千人,岁不下万缗,若取十一以为黎人之禄,可以罢千师之屯矣。”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宋王朝开始大量任用黎族峒首为黎区地方官。在剿抚黎民的同时,宋还将海南作为官员贬谪②、罪犯流放之地。这一方面使中原文化得以随被贬谪之人深入海岛人民的生产生活之中,黎族人民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步伐因此而加快,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封建政府对海南统治方法的改变,即由过去单纯的武力镇压,改变为剿抚结合,并辅以文化影响,以促进海岛及其居民的文明进化和思想改造。
  在唐宋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元代统治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即对归附的少数民族及其首领假以爵禄,宠之名号,使之仍按旧俗管理其原辖地区,民族和部落首领服从中央王朝的统治,并承担一定的赋税及军事义务等。在海南,元统治者对黎族人民的政策重在剿上,但在军事行动结束后,则在海南岛专门设立“黎兵万户符”,下辖千户所,千户所下又辖百户所,在黎族地区实行土官制度,万户以下一般都任用“归降”的黎族上层为“峒首”,统治者给他们封以官爵,付以实权,世袭其职,统管地方上的军事和民政。
  明清时期,虽然大多黎峒已编入版图,居户编入里甲,黎人与汉民杂处现象较普遍,但五指山区仍不断有黎为乱,对此,中央政府采取了以抚黎防黎为主,以剿黎平黎为辅的治黎政策。明朝,由于汉、黎经济文化交流频繁,大多黎峒已编入版图,居户编入里甲,在这些地区,黎人与汉民一样,受地方官管辖,受中央政府法律的统一调整。“在一些开发较早的熟黎地区,明初曾实行‘都图’制度,当地官府对他们采取直接治理的方式,他们与汉人一样纳粮当差,到了嘉靖年间,文昌、乐会、琼山等多个黎峒的黎族已和当地汉族一样编入都图,载入黄册与鱼鳞册,其中不少人‘习书句、能正语’,有些土官子弟入县学、大学读书,到明代后期,部分熟黎民族特点日趋减少,逐渐与汉族同化,已不再被视为黎族了。”①在已顺化的熟黎地区则实行以黎治黎的土官政策,选择有能之熟黎峒首,授以官职,管理黎区;对尚未归顺并仍犯乱之生黎实行剿杀,剿杀之后实行善后抚化政策,开通道路。“洪武初,尽革元人之弊:土酋主都者,元帅陈乾富以降免罪,徙为广西平乐通判;州县各另除官,不用土人;兵屯子孙尽革为民,以峒管黎。二十九年,革除广东公差。大理寺丞彭与民等奏言:琼州府所属,周围俱大海,内包黎峒,民少黎多。其熟黎虽是顺化,上纳秋粮各项差役俱系民当。其生黎时常出没劫掠,连年出镇征剿,为害不息。今询访各处熟黎俱有峒首,凡遇公差役,征纳秋粮,有司俱凭峒首催办,官军征捕亦能凭峒首指引。今所属各有防黎及备倭巡检司,如将各处峒首,选其素能抚服黎人者,授以巡检司职事,其弓兵就于黎人内签点应当,令其镇抚熟黎当差,招抚生黎向化,如此则黎民贴服,军民安息矣。诏如所请。明年五月十一日,琼州府宁远县藤桥巡检司添设副巡检黄旗,通远巡检司添设副巡检黎让,十月十一日万宁县莲塘巡检司添设副巡检王钱,陵水县苗山巡检司添设副巡检符森。”②从此,土人被任命为官协助管理黎区被广泛运用,对被招抚之黎头适用,对有功有能之黎人也适用。如宜伦县熟黎峒首王贤祐。中央政府对黎人,“各验其招抚多寡受赏,除官有差,专一抚黎,不预他事”。③土官的任命使用,在黎族地区发挥了极大的影响力,已授禄之黎首,主动请缨招黎受降。
  清朝对黎族人民的统治仍然沿袭明代的一套办法,剿抚结合。“雍正八年正月,崖州黎峒三十九村生黎王那诚、向荣等,定安县潮村等处十四村生黎王天贵等,琼山县番否等处十八村生黎符天福等,陵水县生黎那萃等,共二千九百四十六人输诚向化,愿入版图,每丁岁纳银二分二厘以供赋役。三月,总督郝玉麟等奏闻,奉旨:‘生黎诚心向化,愿附版图,朕念其无田可耕,本不忍收其赋税,但既倾心依向,若将丁银全行豁免,恐无以达其输诚纳贡之悃忱,将递年每名输纳丁银二分二厘之数,减去一分二厘,止收一分,以作徭赋。地方文武大臣,时时训饬,所属有司员弁等加意抚绥,悉心教养,务令安居乐业,各得其所,以副朕胞与地方之至意。’恩诏既颁,黎民感泣,自是琼属诸黎悉化为良民矣。”①朝廷的抚绥政策,显然有利于减轻生活困难的黎民负担。但清代在对待土官的政策上,则有别于明代,采取逐步削弱土官权力之策。清代的黎族土官职低官小,仅在黎族村峒设“峒长、总管、哨官、黎首、黎练、粮长”等类土官。清代后期(1886年)冯子材率兵入琼镇压黎族人民起义,他深入五指山腹地,在黎族地区设立专门管理黎族事务的“抚黎局”,实行一整套维护封建统治的治黎措施:抚黎局下设黎团总长,统辖县属黎境,黎团总长下设总管,统辖所属全峒之事,峒内设哨官,统管一村或若干村,村内的黎户十家为一排,三排为一甲,三甲为一保。所有的排长、甲长、保长、哨官、总管等职均由黎族担任,黎团总长则为黎族头人或汉族地主担任,抚黎局局长由上级委派汉族封建官吏担任。除了加强基层建设、任用黎首外,冯子材还在征服之黎区,修路设寨,设置招商局,发展贸易,号召黎民学习汉文,薙发改装,除弊化俗。此时在海南岛依然有“生黎、熟黎”之说,但已无生黎、熟黎之分,黎族地区完全置于清王朝有效的统治之下。
  二 黎族社会的分化
  在封建中央政权的统一管理下,黎族社会发生了分化。
  1.黎民被区分为生黎熟黎
  将黎民区分为生黎熟黎,是中央政府等外界所为。生黎熟黎的区别是:“熟黎多纳官粮……生黎则各食其土,不入版籍,止设有黎练峒长之类统辖之……”②可见,是否入籍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是否纳粮缴赋,是区分生黎熟黎的标准。随着封建王朝不断征黎、剿黎,中央政权逐步向黎区纵深扩张,黎族人民的生活范围逐步由沿海向中部山区集中,在这个过程中黎民内部发生了分化。按其与汉族同化的程度,大体可以分为四类:已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熟黎、半熟半生黎和生黎。
  与汉族融为一体的黎民,是熟黎的一种,受中央政权管辖较早,与汉族长期杂居,已基本脱离黎之习性,如同汉人,完全汉化,徒有黎称。“澄迈黎南曰南黎,今为一都二都,西曰西黎,今为中正都,澄迈县诸黎村峒凡一百三十有七……县城西南一百二十里旧系黎峒,明永乐间抚黎知府刘铭奏以抚黎官王朝冠等招抚生黎,概免徭差,正统间革归有司,弘治十七年副使王继复援前例以黎图仍归土舍,止令防黎,纳粮免差,其后黎地渐归豪民,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现查其地为西黎中正二都,南黎正一二等都,每都编为十图,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文昌黎曰斩脚峒,治平已久,田地丈入版图,故有文昌无黎之说。”①这一部分黎人长期与汉人混居,如同汉人,已完全汉化,徒有黎称。《道光琼州府志》也有同样的记载:澄迈“县城西南一百二十里旧系黎峒,明永乐间,抚黎知府刘铭奏以抚黎官王朝冠等招抚生黎,概免徭差。正统间,革归有司。弘治十七年,副使王继复援前例,以黎图仍归土舍,止令防黎,纳粮免差。其后,黎地渐归豪民。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现查其地为西黎中正二都,南黎正一、二等都,每都编为十图,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②之所以澄迈、文昌已徒有黎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地区位于海南岛的北部或东北部沿海,中央政府的军队上岛后最先占领的就是这些沿海地区,并在府城、定安、澄迈等地建立了地方政府衙门,原居民黎人有的逐步向中部山区后退,有的则坚持下来,在与汉人长期的杂居生活中,逐步接受了汉人的政治、文化和经济生活方式,最终与汉人无异。
  除了上述已与汉民齐的黎民外,《治黎辑要》还将崖州黎分为三种,生黎、熟黎和生熟各半黎。熟黎系居住在黎区外围,与汉民接壤,归化既久之黎,“生黎者即乾脚歧之类也,裸体兽性穴居鲜食,环居五指山下,与民人隔绝,不为人害。熟黎者归化既久之黎也,饮食衣服与民人同,惟束发于顶,其俗未改,日往来城市中,有无相易言语相通,间有读书识字者。其户口编入图甲,有司得治之,故亦不为人害。生熟各半者谓可生可熟之黎也,治则为熟黎,乱则为生黎。其中亦分两种,曰大襜小檐,大抵富有者为大襜,贫者为小襜,平时耕田纳赋听官约束与熟黎同,然性嗜酒好斗……”①清人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的《光绪崖州志》亦将黎区分为熟、生、生熟各半三种,“大抵熟黎习俗与生黎同。近民居者,饮食衣服亦与齐民同。惟宅心险恶,常以蛊毒、禁魇杀人。好斗乐乱,不能久安,动欲寻衅开叛,愈抚愈骄。大创一次,可静十年。其杂处生熟黎中者,为半生半熟黎。平时耕田纳赋,与熟黎同。但治则为熟黎,乱则为生黎。常挟火器自卫,杀人与刈草。一有宿怨,辄手刃之。甚则屠牛走箭,负嵎思逞,引生黎以为州患”。②半熟半生黎,也有称为“三星黎”、“四星黎”的,所谓三星、四星,即三分生、四分生,还没有熟透,他们“开险阻,置村峒”,“好斗乐乱”,“不能久安”。显然,生黎、熟黎、半生半熟黎的区别主要在于他们接受中央政权统治和政治经济生活方式的程度,接受汉族的东西越多,其自身原有的特色则失去的越多。
  海南岛生黎、熟黎的划分,始自宋代。宋代同中原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一样,将国之四边的少数民族视为未开化的野蛮人,称之为夷、狄、蛮等,将苗、壮、黎等少数民族分为“生户、熟户”,其中被纳入政府户籍,由地方管辖以及承担封建赋税和徭役的,或是邻近汉区,与汉人较为接近的,称之为熟户,“居深山避远,横过寇略者之生户”。③也就是从宋开始,黎民被区分为生黎和熟黎两种。宋赵汝适《诸蕃志》卷下在介绍海南时描述道,“四郡十一县,悉隶广南。西路环供黎母山,黎獠蟠踞其中,有生黎、熟黎之别……熟黎峒落稀少,距城五、七里许外,即生黎所居,不啻数百峒,时有侵扰之害”。④宋王象之之《舆地纪胜》对此有所记载:“诸蛮环居号黎人,其去省地远,不供赋役者号生黎,耕作省地者号熟黎……”从封建统治阶级的角度看,谁接受其统治谁就是开化的、熟的、与民同的,反之就是生的、不化的。所谓生黎即嚣顽无知,质直犷悍、不服王化、不供赋税。熟黎就是“日往来城市中,有无相易,言语相通,间有识字者”,“近民居者,饮食衣服亦与齐民同,供赋役于官府”。据宋人乐史纂《太平寰宇记》记载:“有黎人,无城郭,殊异居,非译语难辨其言。不知礼仪,须以威服。号曰生黎,巢居洞深。”对于生黎,推行“以蛮夷治蛮夷”的羁縻政策,加以笼络。统治者对黎人的统治重点在于熟黎,因为他们认为“生黎嚣顽无知,伏居深山,质直犷悍,不服王化,不供赋役,亦不出为民患,惟与其类自相仇斗。间有患及居民者,则熟黎导之也。……生黎虽犷悍,不服王化,亦不出为民害。为民害者,惟熟黎与半熟黎”。①
  随着中央政权在黎区的深入,黎民的变化进一步加剧,到了20世纪上半叶,人们对所谓的“生黎”已感到非常的遥远与陌生,半生半熟黎则分布最广,人数最多,熟黎也在变化,基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完全汉化的黎,一是由半生半熟黎发展而来,在明代中叶这种变化尤为明显。基于生黎与熟黎的划分,中央政权对黎区实行的政治制度与管理方式有较大的不同。②
  2.黎头变化为朝廷命官
  自恢复黎区建置以后,中央政府不断完善对海南岛的统治措施,一方面继续对抗命扰民之黎进行清剿,另一方面则通过抚黎政策,改造、分化黎民。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黎族社会发生了政治分化,原来的黎头成为朝廷命官。
  据史籍记载:“生黎不属官,亦各有主。”③在明、清以前,黎族社会本身并没有出现过统一的政治人物,但各地黎民却有着自己地域内的政治组织机构,如合亩制地区的亩头承担本亩内的管理事务,峒首则是若干黎族村峒的领导者与管理者,“……置村峒。以先入者为峒首,同入共力者为头目”。④宋代黎峒归顺中央王朝不断扩大,中央王朝对黎族的控制大为加强,开始实行土官制度,委任上层黎首为黎族土官,但这些土官大都为虚衔,且品级低下,如宜人、承信郎、校尉等。元朝起,在征剿后对与汉族接邻的边沿地区的黎族同胞进行招抚,“编入图籍,与齐民无异”,起用“归降”的黎族上层为峒首,封以官爵,付以实权,世袭其职,统管地方上的军事和民政。他们当中有任万户、千户、总管、知州、县尹等要职的。明代在黎族地区仍实行土官制度,鉴于元代“黎兵万户府”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对封建王朝构成了威胁,遂废除了这种土官制度,实行另一套比较完备的土官制度,即军政分开,自州以下设土官同知、判官、知县、县丞,任用黎族土官或当地有势力的黎族峒首为土舍,专门管理黎兵。清代仍设土官,管辖黎区。清代黎区基层组织为村峒,以峒辖村,在各村峒设峒长、哨官、黎总。据《道光琼州府志》记载,中央政权在黎族地区的基层组织已基本设立,各县下辖黎区均设村峒,设峒长、哨官、黎总管辖生黎、熟黎,乐会县南北两峒皆系熟黎,北峒各村设黎甲一名,南峒分上、中、下三峒,上峒设黎长一名,中峒设黎甲一名,下峒设峒长一名。至清康熙时,开始注意经营中心腹地,开十字道路通至各州县,在汉黎交错处,如琼山设水尾营、陵水设保亭营等军事机构。光绪十三年(1887年),冯子材率兵“平黎”后,除在中心地区增设镇板营、巡亲营、大坡营、番阳营之外,曾设立“抚黎局”,作为统一管辖黎区的最高机构,下设总管(即黎总)、哨官、头家等官职。任用黎族内部原来的公众领袖,通过他们层层统治黎族人民,以达其“以黎制黎”的目的。1932年陈光汉任“抚黎专员”时,改“抚黎局”为“黎务局”,易总管为团董,日本人登陆海南岛,国民党退守黎区,又将团董改为乡长,下设保长、甲长。①
  总管、哨官、头家的授受有一定的仪式。总管由“抚黎局”委派,并给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哨官由总管委派,也有委任书、印章、铜牌、衣履、布鼎等物;头家为哨官口头指派。总管、哨官均为世袭制,头家多由群众推举,但也有少数是世袭的。各人的职责视其所辖范围大小而定,总管一般是管一峒或数峒,哨官管数村,头家管一村。总管、哨官的职责是每年替“官府”催收钱粮,平时根据传统习惯处理峒内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经过任命和委任,过去的黎头、峒首成为中央政府的命官,传统权威与中央权力合而为一。《元史·刑法志》说:“诸内郡官仕云南,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罪而不废。”尽量保持土官在当地的世袭权力与地位,以便利用这些蛮夷之官传统的地方势力与影响来统治各族人民。
  3.基层经济与社会组织发生变化
  (1)合亩制的变化。大亩变小亩,甚至出现了个体小农户。合亩制是部分黎族农民从事集体生产、个别消费的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中央政权进入黎族地区以后,合亩制发生了变化。根据调查资料显示:这种变化一是合亩组织由大变小,并分化出个体小农户;二是在边沿地带,合亩制分化为个体小农户。“白沙县第二区毛栈乡什够村,在5代以前只有一个‘亩’,40年前也只发展到4个,其中有一个‘亩’最大,由15户组成,但在约15年前,便分化为8个‘亩’,并有一户从‘合亩’内分化出去单干。又如保亭县第三区通什乡福关和毛利两个表(相当于行政村,由一个大的或两个以上小的自然村组成),在10~20年前,各有4个‘亩’,但是现在福关表有1 1个‘亩’,毛利表有7个‘亩’。”①“如白沙县第二区红星乡番响村一带,据该乡文书王高定(50多岁)说,在清朝乾隆以前当地是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到乾隆以后便逐渐分解,现在全部是个体小农户了。”②以上合亩制变化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如人口增长,耕地面积有限,生产产品不能满足亩内人丁生活,不得不分开各自谋生;亩内田多劳动力多的各户在自身具备单干条件后,宁愿单干而不受平均分配产品原则的限制。也有外力影响所致,如边沿地区受汉族地主的欺压比中心地区严重,往往一人得罪了地主,便被罚大量田产和耕牛,牵连到整个合亩,将祖遗田产分给各户是避免牵连的最好办法。③
  (2)原始的黎族村峒成为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开始在海南设立珠崖郡、儋耳郡,这两个郡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直接隶属于中央封建王朝,从此中央的封建王朝正式在海南行使它的行政管理权。但是珠崖、儋耳仅是郡一级行政建制,中央政权并没有因此到达社会基层,特别是黎族地区的底层,仍然处在原始的以峒为界的氏族部落状态下。汉代两郡的设置只存在了60多年,60多年后,因为黎族多次起义,汉元帝的时候把这两个郡撤销了。之后的500多年间海南又处于无行政建制的状态,但在名义上海南岛仍是在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特别是到了南朝梁大同年间,高凉郡俚族首领冼夫人奏请朝廷重新设置崖州之后,海南的行政建制再也没有间断过,而且不断改善。“越人俗好攻击,夫人兄南梁周刺史挺恃其富强,侵掠旁郡,岭表苦之。夫人多所规谏,由是怨隙止息,海南儋耳归附者千余峒。”①南梁大同冼夫人向朝廷请命置崖州,从此,中央王朝通过“南越首领”冼夫人,与黎族社会组织峒建立了间接联系。隋唐时期不断有黎峒归附于封建中央朝廷。宋、元时期,中央政权开始逐步向黎族社会的基层渗透,将已经归化的熟黎纳入到地方建制中,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实行统一的管理,从而进一步紧密了峒组织与中央政权的结合。明朝建立以后,朝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海南的行政治理和加快海南的开发。明太祖建朝以后,在海南设立了琼州府,作为全岛最高的行政机关,结束了海南岛的行政机构互不相干、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将海南由广西管辖改为广东管辖;对黎族进一步实行安抚政策,将封建政权深入黎峒,大多数黎峒被编入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黎图中。明在基层设“黎图”,若干个“黎图”为“黎都”,若干个“黎都”为一乡,乡为流官隶属州县,采取直接统治的方式,使“熟黎”与编户的汉人一样编入都、图,载进鱼鳞册、黄册,要纳粮录差。综合地方文献,海南岛“熟黎”居多,岛的南部被编入黎都黎图者凡28都、75图,包括155峒,它们以岛的北部与沿海地带居多,岛的南部及山区较少。②清代基本承袭明朝在黎族地区的政策不改,直到光绪十二年(1886年)成立了专管黎人的机构——抚黎局。广西提督冯子材在平定黎乱后,大行改革原黎族组织,设立抚黎局,抚黎局下设黎团总长,统辖所属黎境,黎团总长下设总管,统辖全峒,峒内黎户十家为排,三排为甲,三甲为保。至此,中央政权基本覆盖了黎族全境,深入到每一户黎族人家,峒成为清政府在黎区的一个行政单位。
  峒,原意是“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区域”,黎族的峒组织自宋代以后文献多有记载。在宋代,黎族社会组织称峒,每一宗姓为一峒,全岛黎峒林立,但规模较小,苏轼有诗云,“四州环一岛,百峒蟠其中”。①黎族的峒是一个封闭的集团,它具有一定的区域,每一个峒由若干村落组成,每一个村由若干个父系氏族即“合亩”血缘家庭构成,每一个氏族(“合亩”)由若干个家庭组成,合亩是峒组织的基础。峒内事务及峒与峒之间的事情由峒内各村的长老参加的长老会议处理,村落的内外事务由长老处理。②峒与峒之间,各自为政,互不相属。
  从峒的构成我们可以看出,峒是黎族社会的带有血缘联系的原始氏族部落,在封建中央进入黎族地区以后,黎峒成了中央政府在黎族地区的一级行政单位,原由家庭为基础构成的氏族和村落,在中央政权的统治下,变成了以户为单位的都图、保甲编制,黎族社会原始的血缘氏族的村峒划分被彻底打破,黎族社会从此与中原汉族地区一样,被纳入中央政权的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4.形成贫富对立
  黎族喜血缘群居,峒首、黎头原本是本氏族选出的有威信的长老,是黎族人民尊重的公众领袖“奥雅”。因履职需要,他们理所当然地占有较多的氏族财富,职位的世袭,黎众的尊敬,使他们逐渐成为黎民中的富人。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些富裕家族的氏族长老,取得了部落首领的地位,在所管辖的领域内掌握了政治、军事大权,占有了更多的田地、山林、耕牛等氏族资源和财富。中央政权在黎区实行土官制度后,他们的首领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在本氏族拥有了中央赋予的地方政治与军事大权,世袭制又使得其势力不断扩大,权威不断提高,财富不断积累。当与中央政权结合,峒成为中央政府的基层组织以后,黎头峒首则将原有氏族残余的家长制势力与手中政府权力结合起来,侵吞公有土地、山林,通过放贷强占黎胞田地,处理辖区内事务时,除接受宴请外,还收取黎民酬物,暴发起来,成为剥削阶级,对黎族群众进行压迫与剥削,黎族社会中产生了阶级对立。“如保亭县四区加茂乡毛淋村地主黄朝辉父亲和本人都曾任哨官、团董等伪职,处理偷牛、偷米等大小案件,除要鸡、酒外,还要10至100元光洋,如处理人命案,则任意要多少得给多少,否则便按年复利计息,逼得群众用田、牛或人工来抵债。”①除了财产侵占外,这些黎头、峒首还“学会了一套封建性的统治剥削方式,如勒石示禁、私设监牢等,形成一种‘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的独特的统治阶级。而且越到近代,封建剥削的成分越重,虽然名为‘奥雅’,但传统的原始色彩已渐趁消失,并逐渐蜕化为封建性的地主恶霸”。②
  土官峒首成为普通黎民之害,还可从官员奏议中得到证实。如明弘治时琼山主事韩俊在《革土舍峒首立州县议》中奏道:“为今之计,莫若革去土舍峒首,立以州、县、屯、所,量拨在外军民,杂处于中防引……今土舍峒首皆仗货利肥家,逢迎府县,闻欲立州、县、屯、所,彼愀然不乐……”③明代杨理在《上欧阳郡守四事》中第一事就是,“申明奸弊事。各峒首土舍欲据黎为利本,峒首乘盛饱餍其欲,受害者积恨,异己者互相侵伐仇杀,而祸害相寻于地方”。④与中央政权相结合,政治上有权、经济上有势的这些黎族土舍、峒首的强取豪夺,危害地方,也应是清中央政府改土归流的原因之一。
  三 中央权威下的统一法律秩序
  自宋中央政权进入黎族地区,逐步加强对黎族的管理以后,黎族地区形成了中央权威下的“以黎治黎”的统一法律秩序。
  所谓中央权威,就是中央政府将黎族地区纳入中央政权的统一管理之下,实行与中原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央权威在黎族地区的统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黎族地区的各级管理者,都是经过中央政府的任命,是经中央授权且世袭的在册官员。如“宋朝宣和年间,陈大功招抚符元亨等三十余峒入贡,补元亨等承信郎,诰令其子孙各以官名承袭,世为峒首”。①宋朝对招抚归顺的黎头授予官衔,虽然多为虚职,却是经过任命、为朝廷效命、联结朝廷与黎人、享有世袭爵位的官员。元朝不仅承袭了宋的羁縻政策,继续任用黎人为官,而且还大幅度提高了黎官的品级,掌管军政大权,担任千户、万户的常常有之。明代的黎官任用制度较元代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达到了鼎盛阶段,“明永乐六年春二月,琼州府抚黎知府刘铭率生黎峒首王贤祐、王惠、王存礼等来朝,贡马。命贤祐为儋州同知,惠、存礼为万宁主簿,赐冠带、币钞,俾专抚黎人”。②明朝统治者不仅继续任命归顺之黎头为官,而且将黎官管理纳入了国家统一的官吏管理制度中,同时还将黎官区分为军政两类,从而避免了因手中权力过大而造成对朝廷的不利影响。黎官的广泛使用,使封建政府关于黎区管理的政策得以通畅。鉴于“以流官治黎”使政令推行效果不佳,更使黎人未易信从,明统治者采取“以黎治黎”政策,“宣德四年,以黎峒多侵挠,革去抚黎流官”。③元朝的土官制度对明清两代西南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与立法影响很大,明朝土司制度更在元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将土司官职完全纳入地方官体制之内。清代“改土归流”之前,基本上沿袭了明代旧制,很多原则与具体措施也来自元朝。
  清代抚黎之土官政策一直延续到清末始有较大变化,光绪十二年(1886年)出现了专管黎人的机构——抚黎局。广西提督冯子材在平定黎乱后,大行改革原黎族组织,设立抚黎局,抚黎局下设有黎团总长,统辖所属黎境,黎团总长下有总管,统辖全峒,峒内黎户十家为排,三排为甲,三甲为保,所有排长、保长、总管均由黎人担任,抚黎总长则由黎首或汉族地主充当。抚黎局的业务在于负责处理诉讼、缉拿盗匪、修路垦田、设墟招商、任免村峒土官等事务。有清一代,虽然也实行以黎治黎的政策,但是,黎族土官远没有元、明时期的地位与权限,中央政府对他们及普通黎民实行了比较严密的监督与管理,土官只能是中央政府治理地方的一个基层代表而已。严密的保甲制度,打破了黎人村峒的血缘划分,转而成为依地缘而分的地方性组织或团体,黎民彼此之间的相互帮助义务因血缘疏远而逐渐消失了。
  其次,封建国家的法律对黎族地区统一适用。《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其“化外人相犯条”就是对宋朝以外的各民族、各国家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宋朝皇帝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之一。北宋淳化元年(公元990年),针对一些地方有人杀人祭鬼的现象下诏:“禁川陕、南岭、湖南杀人祭鬼。”①明朝将土官纳入了化外人的范畴,强调国家法律的管辖权,一律适用明律。《大明律集解附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明正德年间的《大明律集解》中称“凡土官、土吏、化外夷人有犯,与中国一例拟断”。明朝不仅将国朝法律统一适用于黎区,而且还对黎区实行礼仪教化。明初实行重典治国,强调要“明刑弼教”,即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贯彻礼教纲常。朱元璋认为:“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②他又说:“边夷土官,皆世袭其职,鲜知礼义,治之则激,纵之则顽,不预教之,何由能化?其云南、四川边夷土官,皆设儒学,遣其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使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③
  清朝是我国历史上多民族国家高度统一和发展的鼎盛时期,祖国的统一比汉唐宋明各朝代更加巩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管辖更加深入,各民族与内地的联系更加密切。从国家大一统的原则出发,顺治三年(1646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化外人有犯”条明确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并注明“化外人既来归服,即是王民,有罪并依律断,所以示无外也”。所谓化外人,包括满汉民族以外蒙古族等所有已经归附清朝的少数民族,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国家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少数民族发挥效力,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民国时期的保甲条例,不分黎汉,统一实行保甲管理制度。民国十七年(1928年)广东政治分会将广东全省划分为四善后区,南区善后公署设于琼山。为加强管理,专门制定了《保甲施行准则》,其中包括《广东南区保甲条例》、《南区各县市长员办理保甲须知》、《团董须知》、《甲长之职务》、《保长之职务》和《家长之职务》。琼、崖属于南区善后公署的管辖范围。《广东南区保甲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城市墟镇乡村住户,每10家编为一保,置保长一人;10保为甲,置甲长一人;10甲以上为团,置团董若干人。”第三条规定:“保长甲长由该保甲内公举,经甲长、团董之审查,呈由市县地方长官委充之。”该《保甲施行准则》没有区分黎人、汉民,只按自然城市墟镇乡村编入保甲,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中央政府的统一法律制度在黎族地区已然完全建立。
  再次,适用于黎族地区管理的特别法。封建中央政府除了为征剿叛乱、招降黎首、抚恤黎民而颁布一些谕旨外,没有专门为黎族地区的管理制定法律。维持黎族地方秩序和地区稳定的,基本上是黎区管理者制定颁布的带有规范性作用的政策、治理措施等,它多以告示形式出现。这些告示内容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禁止各峒黎目总管哨长等对黎民勒索苛派;二是悬赏严拿黎匪;三是严禁汉人进入黎区对黎人欺诈抢夺;四是改造、限制或废止黎民陋俗。①黎区这些特别法有的张贴到黎区成为安民告示,有的被刻勒成碑成为禁示碑,有的张贴于府衙,成为布告。这些公布于众的告示、谕旨、禁示碑等,对黎族地区社会治安和百姓生活,都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与保护作用。此外国家明确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黎族习惯法,也是管理黎族地区的特别法。
  两广总督张之洞与冯子材拟定的《抚黎章程十二条》,是一部比较典型的专门适用于黎族地区的地方特别法:“(1)官军此举专为剿除黎乱、招抚良黎,开通十字大路,以期黎汉永远相安,其良黎秋毫不挠,毋庸畏惧。(2)从前为匪黎人投诚者免,抗拒者诛擒斩,来献者重赏。(3)投诚诸黎无论生熟,一律䕌(ti)发改装。(4)投诚黎首开送户口册,捆献匪徒缴呈枪械。(5)投诚黎众随大军伐木开山前趋响导,仍按计里数酌给赏犒。(6)将来开通生黎大道后,选择要地设官抚治安营,弹压各村黎长,助剿开路有功者授为土目,就中酌设总土目数人,目给顶带,总目授土职,自为约束,仍听地方官选黜,略仿滇黔各省土司之例,不令吏胥索挠。(7)开通后黎人仍安生理有主之田,断不强夺,惟抗拒者籍产入官,充官军屯田之用。(8)开通后田业三年内不收赋税,三年之外务从轻,则起征断不苛敛。(9)开通后黎境有矿,各山由官商开采者,给钱租赁,绝不强行占据,黎汉均享其利。(10)开路通后,人民盐布百货与黎地牛、木、粮、药等物,在各峒口设场集市,来往畅通,公平交易,严禁汉民讹赖盘剥,总令于黎人有益。(1 1)设立土目之后,应各具永远不敢杀掠、抗官、藏匿匪徒切结存案,所属有犯,责成设归该土目拏(na,同‘拿’)送到官按律惩办。(12)每数村仿内地设一义学,延请塾师,习学汉语汉文宣讲圣谕广训,所需经费就地筹办。”①该章程虽然是关于黎族地区管理与治理的措施与政策,但其中不少条款具有维护一方治安与秩序、对黎民行为具有调整约束作用的法律规范性质。
  该《抚黎章程十二条》中,既有对为乱之黎的惩办与招降政策,也有对剿后黎区政治生活、经济生产、商品贸易、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既有对黎民百姓的要求,也有对黎族头目的约束,明确了国家法律在黎区的效力。显然它是一个专门针对黎族地区的特别法,该特别法对于被平定之黎区的生产发展、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无疑是有重要的规范作用的。
  在消除黎族积弊、维护地方安宁方面,黎区地方政府往往联合几个部门共同颁布安民告示,以劝告黎人安分守己:“崖州协政府黄、持授崖州正堂萧、持授都关府鲍:为晓谕各黎峒事照得黎人生于边鄙居近海滨荷……奈近年来人心日坏,抢劫频仍,执铳持枪杀人放火,日肆猖獗,罪不容诛……本州、协、府爱民如子好生为心,固不忍不教而诛,又何肯养奸姑息。兹当春令伊始,即应亲临该乡察看,尔等近来能否安分守法照章给赏……其有从前误为匪徒者概不追究,倘有顽抗不愿就抚,许各峒内人等面禀缉拏,断不干连株累……晓谕为此示,仰尔黎总管哨长及各峒男妇老幼人等知悉,嗣后务宜各安本分各安生业,父诫其子兄勉其弟,毋籍端滋事,毋寻仇报复,毋结党横行……贫者种作耕田,富者读书向学……严刑劝办,勿谓言之不早也,各宜凛遵毋违特示。一发告示一百六十张,安抚西中等处各泛黎峒晓谕崖州正堂、陆路都司会商,会印:州堂协镇光绪十年二月初八日。”①这段安民告示,意图十分明显,安分守法者赏,违法作乱者惩办,总管哨长、男女老幼都有自我约束和劝导他人的责任。在黎区由各基层政权组织颁发的类似安民告示为数不少,其内容不外是对黎人劝诫,对土官约束。这些安民告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
  历代统治阶级虽然对黎族地区的统治没有颁发系统的成文法,但在明清以后,除上述地方基层政府颁发张贴的安民告示外,还有针对某些具体事务而刻的“禁示碑”,立于村头要道,晓谕官民以为警戒,以进一步加强黎族地区的社会管理。在黎区常有因某一方面的事情而引起纠纷,或两村械斗,或因官员假借官府之名摊派各种劳役,引起民愤而告官、闹事,为此,官府统治者便通过凿刻立碑的方式公布禁示令,禁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的“奉府道禁碑”:“告示民众严禁外来商民、兵士进入黎村侵挠黎民、索诈黎民,如有违者应告官治罪。”②再如:
  奉宪口口口(口为缺字)[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碑:
  特受琼州府正堂随带加三级记录五次肖
  为严行申禁事,照得衙门官吏、书役人等,入黎索扰久奉明禁。
  本府自莅琼南,叠经申明禁令,遵行示晓谕在案。今据昌化县属大员峒、大村峒黎民符那休持呈称,该处从前奉颁示禁,日久无口,以至骚扰复萌,或借官司名色,或借差役横眉饬取贡香、珠料、花梨、大枝渡船木料、豹皮、棉花、黎峒藤、竹、鹿茸鞭、熊胆、花竹、苏木等货,奔走无期,犹索脚步陋规,膏脂尽竭。乞再给示勒碑,永垂严禁。凡遇应时公务,着落峒长办理,毋许书役擅入黎地,借端索扰,至于峒长遵照,无故不得更,以俾得黎民安堵,共享舜日尧天等情,前来当批准,给示严禁并行县遵照。嗣后倘有书役入黎,借端索扰等,捆获送究在案,除行该县遵照外,合行严禁,为此示谕告该黎峒峒长、黎民人等知悉,嗣后遇有必须应时正经公务,听候该县令传唤,峒长谕令查办,倘有不法书役借称官差,擅入黎,勒取贡香料等物,索扰黎民,许该峒峒长、黎民捆获解赴。
  本府只凭严行察究,该峒长仍得所颁口示勒石,永远遵照,毋得有违,自干重咎,特示。
  乾隆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峒长谢根村遵立碑起)①
  该警示碑的核心内容在于防止有司官吏对黎族进行骚扰,不得以各种名目在黎族地区搜刮财产,凡有公务必须与峒长协商办理,如果有官吏私自骚扰黎民,则黎族民众可以在峒长的带领下将该官吏抓获送交官府处理。
  又如:
  严禁碑[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
  代理昌化县事儋州正堂随带加二级记录三次记大功二次李为严禁私挖,照得县属亚玉山坐落黎地,土产石碌向有不法民人,潜入该山偷采,业经前县林封禁在案,未及立碑。
  本府奉委代理昌篆,于四月二十日到任,合行勒石,永远封禁,所有县属军民人等,一体遵照勿违,特示。②
  乾隆四十七年六月初一立
  这一警示碑的内容在于勒石封山,禁止官民到亚玉山私自偷采和挖掘石碌矿藏,并且强调,所有军民人等都必须遵守,以避免驻军和官员侵害属地黎人利益。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奉道宪严禁碑”也是保存至今的禁示碑之一。该碑记琼州抚黎总局在黎区分布行政条例事,佚名抄刻:“记述清光绪年间琼州抚黎总局为安定黎区,杜绝滋事,针对当时黎区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颁布的六条行政条例。”③在《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收集的碑刻中,类似具有规范性管理措施的碑文还有多例。

附注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防黎》,海南出版社,2006,第886页。 ③ (明)戴熺、欧阳灿总裁,(明)蔡光前等纂修《万历琼州府志》(上册)卷八《海黎志·抚黎》,海南出版社,2003,第415页。 ① (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下册)卷十四《黎防志·黎防志三·抚黎》,海南出版社,2006,第360页。 ②宋太宗宰相卢多逊,真宗宰相丁谓,大学士苏轼,抗金大将李纲、李光、赵鼎、胡铨等均先后被贬谪海南。中原贬官的到来,无疑为海南的文化荒漠注入了甘霖,他们推动了海南的教育,传播了中原文化。 ①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防黎》,海南出版社,2006,第888~889页。 ③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防黎》,海南出版社,2006,第890~891页。 ①(清)阮元总裁,陈昌齐总纂《道光广东通志·琼州府》(下册)之《岭蛮》,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878页。 ②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① (清)陈坤撰《治黎辑要》,光绪庚寅年刻本。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十《海黎志六·村峒》。 ① (清)陈坤撰《治黎辑要》,光绪庚寅年刻本。 ②(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30页。 ③ 《宋史·宋琪传》。 ④ (宋)赵汝适:《诸蕃志·海南》(卷下)。 ①(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28页。 ②参见高泽强《论黎族历史上政治制度和职官制度的特征》,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五指山脚下的耕耘》,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第86~92页。 ③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④(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纂修《光绪崖州志》(上册)卷十三《黎防志·黎防志一·黎情》,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29页。 ① 参见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02页。 ① 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0页。 ② 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1页。 ③参见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0~41页。说明:本次调查是在1954年7月至1955年1月间完成,当时黎族地区正进行民主改革,受访者所回忆的基本上都是新中国成立前的黎族状况,而这些都是在封建中央政府对海南进行统一管理后所发生的。 ① (唐)魏徵、长孙无忌等撰《隋书·谯国夫人传》,同治十年,淮南书局刻版。 ② 参见苏英博、韦经照、梁定基、符泽辉、邢植朝主编《中国黎族大辞典》,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第428页。 ① (宋)苏轼:《戏作》,《东坡全集》卷二四。 ② 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7~8页。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62页。 ②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写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81~82页。 ③(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九·黎议》,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917~918页。 ④(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九·黎议》,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928~929页。 ①(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八·防黎》,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886页。 ② (明)郭棐纂修《万历广东通志·琼州府》,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214页。 ③(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二二《海黎志八·防黎》,海南地方文献丛书编纂委员会汇纂《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6,第892页。 ① 《宋史·太宗本纪》。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零二。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①从《广东琼州汉黎舆情营伍练兵稿抄》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类告示,如《除积弊安黎示二则》、《悬赏严拿黎匪谕》、《立章训黎示二则》、《饬汛弁传集各峒黎目受抚札》、《劝释黎民械斗示二则》、《严禁汉奸抢夺黎物抵债示》等等。每一个告示或谕都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和规范要求,它对于黎区的秩序维护和社会管理发挥了法律强制性作用。该《抄》由崖州协镇府、崖州正堂、都关府合编,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刻本,《<黎族藏书>古籍资料汇编》卷三。 ① 《冯公保军牍》(拍照版),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黎族藏书>古籍资料汇编》第五卷第一部分《冯公保军牍》,2006。 ①崖州协镇府、崖州正堂、都关府合编《<黎族藏书>古籍资料汇编》卷三第一部分《广东琼州汉黎舆情营伍练兵稿抄》之“除积弊安黎示”,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刻本。 ②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第18页。 ① 转引自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3页。 ② 转引自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3页。 ③ 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黎族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第23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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