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种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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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68
颗粒名称: 二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种类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77-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社会公共秩序的四种关系类型,包括人与自然界、人与已故祖先、个人与群体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文章还分析了维护公共秩序的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并列举了可能的惩罚方式。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公共秩序 种类

内容

在黎族社会,在黎民心中,天地万物,人鬼神灵,都是有灵性的,只有恪守本分,敬畏神灵,才能不被处罚,才能幸福生活。因此,在黎人所要遵守的公共秩序里,既有人与神灵的关系,也有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还有人与人的关系。在这诸多关系中,从高到低、从抽象到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界即人们生活的空间,风雨雷电、水火草木、鱼鸟猫狗,等等,在黎人看来,都能决定自己的生老病死,决定一年收成的好与坏。因此,人不仅不能冒犯自然界的各路神灵,而且还必须定期祭拜各路神灵,以求神灵的保佑。不触犯神灵成为黎族人民需首先遵守的秩序规则。
  二是人与已故祖先的关系。黎人普遍认为人死后其灵魂变成了鬼,它无形无质、变化无常,具有比阳间的人强大得多的神秘力量。尤其是祖先鬼,比其他鬼都要可怕,是恶鬼,它既能保佑家人,又能危害生活在世上的家人。因此,除了在丧葬等各类仪式上对已故祖先表示竭尽尊崇之意外,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循对祖先的各种禁忌。不触犯自己祖先,不借他人祖先来陷害他人,是黎族人民必须严格遵循的另一个秩序规则。
  三是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群体性是黎族人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特性,各类群体小至家庭,大至峒,都带有一定的血缘关系,群体内的成员在头领的带领下,共同劳动,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本群体的公共利益,一致对外,每一个个体成员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到群体公共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为本群体及群体内的个人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不侵占群体的公共利益,不侵害群体内的每一个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并为本群体内的个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侵害承担责任。
  四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黎族成员无论男女老幼,都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习俗和社会伦理道德。彼此之间,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恪守本分,讲究信用。这些在今人看来是道德类规范,实际上是黎人的生活习俗,是黎人彼此之间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秩序,自己、子孙都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族人的不齿与惩罚。
  根据上述黎族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同类型,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涉及整个族群的宗教信仰方面的禁忌,第二类是个人对集体安全及集体内个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第三类是个人对他人、集体财产方面的义务与责任。违反了这些禁忌与义务性的规定,将要受到神灵、族人的惩罚,惩罚的方法包括开除族籍、处死、鞭打、罚款、赔礼道歉等。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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