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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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67
颗粒名称: 一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76-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地区社会公共秩序的三个层次,即合亩、村和峒,并分析了各层次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秩序性质。峒作为最高层次的公共组织代表了黎族社会的“公权力”,由峒首、村首和亩头等代表维护公共秩序。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公共秩序

内容

一个地区的社会公共秩序,从空间范围来说,包括内外两个部分(这里的内外只是一个相对概念,要视主体所涉及的范围而定);从秩序性质来说,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从主体来说,包括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三个方面。在黎族地区,人们生活的公共空间有几个层次,其中涉及的主体范围则随着层次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和复杂。
  第一个层次也是除家庭以外的最小的集体——合亩。合亩黎语称之为“纹茂”,直译为“有血缘关系的集体”。虽然后来的合亩不完全由血缘家庭构成,但由家庭组成合亩是不争的事实。合亩制关系的主体有亩众和家庭,一个合亩内的不同家庭及成员之间(即亩众)的关系是合亩制的基本秩序,合亩制内的公共利益则是大家的共同利益。
  第二个层次是村。村是由合亩构成,非合亩地区则是由户直接构成,其主体有个人、户和合亩,村内成员大都具有血缘关系。在黎族地区一个村少则几个合亩,多则十几个合亩。村集体利益是大家的共同利益,村与村之间、村内合亩与合亩之间,或户与户之间,个人与合亩、个人与村之间的关系,都是村一级公共秩序的调整范围。
  第三个层次是峒。峒即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区域。黎族的社会组织称峒,每一宗姓为一峒,峒与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峒由村构成。峒的主体依次有村、合亩、户、个人。从横向来看,有峒与峒之间、峒内各村之间、村内各合亩或各户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几类关系;从纵向来看,有峒与村之间、村与合亩或户之间、合亩与个人之间等多种关系存在,这些关系都是峒一级公共秩序的范围。
  在以上三个层次的公共秩序范围中,峒涵盖了村、合亩两级组织,村包含了合亩与户,而合亩则直接面对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亩众。正是这种带有一定血缘联系的公共组织,构成了黎族社会的“公权力”。最初由推选产生并世袭的峒首、村首和亩头,是这一公权力的代表,他们凭借自己的品德和威信,带领全峒、全村、全体亩众,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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