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若出卖土地所得较少,便由亩头保存,在必要时,作为救济物品,供给合亩内困难家庭使用。
②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该文在开篇即言:“刻木为信,在初民社会应用甚广,大抵文字未发明以前,交易立信,每用刻木为契以资凭信,此征之世界各国古史,及现存之未开化民族中,颇不乏其例。”
③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212页。
④(宋)赵汝适著《诸蕃志·海南》(卷下)记载:“按《隋志》谓:人性轻悍,椎髻卉裳,刻木为符,力穑朴野……”(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主编《海南岛志》第三章《人民》在介绍部落状况时对黎族之契约作了专门的介绍,“其契约方法:削竹一片,用刀或墨画纹其上……”
①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210页。
①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57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③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④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76页。
①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44~45页。
③ 参见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