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①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古代社会》(下),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第505页。
② 转引自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③ (清)李聘:《黎峒行》,见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2页。
④ (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
⑤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⑥ (民国)陈铭枢、曾蹇:《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87页。
① 直到清代,黎族的婚姻才需要父母进行择聘,但父母不能对子女的选择进行干涉。
① 《琼州海黎图》第11幅文字介绍,转引自谭爱萍《黎族画卷古籍——<琼州海黎图>点校》,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31页。
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保亭县志》,南海出版公司,1997,第495页。及《琼州海黎图》图11文字说明,参见李露露《清代黎族风俗的画卷——<琼州海黎图〉》,载于《东南文化》,2001第4期,第14页。
③文面被表述为纪念养育之恩的仪礼,而更多的材料表明文面后来被定义为女性的成人礼、氏族图腾的标识。尽管我们无法得知文面功能转变的确切方式和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偶婚制时代,文面是不同氏族黎族女性的身份识别标识。由于黎人没有自己的文字,在没有其他有关血缘传承记载的前提下,文面则被作为确定的血缘关系识别标识,在男女交往中很容易被作为区别血缘关系的可靠根据。这样一来,文面的流行,便成为排除血缘婚的可靠保障,进而成为偶婚制形成的基础。
①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②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①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第135页。
② (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卷十三《黎防一·黎情》,海南出版社,2003,第329页。
③ (清)潘廷候等纂修《康熙陵水县志·海黎志》,海南出版社,2003。
④此外,黎族通婚还忌“血倒流”婚。黎族主张族外婚,但是反对一村对一村的循环婚。例如,甲村女子可以和乙村的男子形成比较稳定的通婚习惯,但甲村的男子则不能再娶乙村的女子,即“血不倒流”。忌哥娶弟媳,姐嫁妹夫。在黎族婚姻制度中,如果弟弟不幸身亡,哥哥不能娶弟媳为妻,类似的,妹妹死了,姐姐也不能嫁妹夫。不过,在哥哥早亡后,弟以嫂子为妻,姐姐去世后,姐夫以妹为妻却不受限制。
① 参见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42页。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①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③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④ 参见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海南民族研究三),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295~296页。
①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6~37页。
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②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2页。
① 参见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②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③如在保亭地区,若离婚是由男方提出,在复婚时,男方就要挑一担糯米饭到女方家,不论女方家是否同意,东西都不能再带回来;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在复婚时,只要征求男方意思便可以了,若男方三次都不答应,女方也就不会再提了。在通什地区,复婚也需置办酒席,举行甚至比初婚时更隆重的礼仪:一般由长老来主持,请来“神公”、“神婆”作法,有过错的一方须受到教训。参见熊云辉《婚俗、法治及其路径——以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为对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9页。
④ 符兴恩:《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