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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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61
颗粒名称: 一 婚姻制度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12
页码: 41-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自治法秩序下的婚姻习惯法制度,以及其与偶婚制和自由恋爱的关系。黎族早期的两性结合方式以现在的法律角度审视,甚至无法构成婚姻,因为这种结合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育后代才是最根本目的。然而,黎族的婚姻制度是相当完备且特色明显的,包括偶婚制和自由恋爱两个方面。
关键词: 婚姻制度 黎族 习惯法

内容

以阶级社会的婚姻制度为标准,婚姻制度一般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两个方面,在封建社会时期还包括了订婚制度。以这一标准来审视黎族自治法秩序下的婚姻习惯法制度,可以看出其婚姻制度是相当完备且特色明显的。
  (一)偶婚制与自由恋爱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根据民族学家摩尔根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分期法(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把人类婚姻形式的发展进程相应排列为: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点,群婚制是指已排除血缘通婚的男女集团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一群男女互为夫妻。对偶婚制则是在群婚制的基础上,一男一女过着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它处在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阶段,这两种婚姻制度都处于母系社会时期。一夫一妻制则是指阶级社会中的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的两性结合,它是父系社会的产物。从两性关系的自由度来说,从群婚到个体婚,社会对两性关系的限制是越来越多。根据社会学者和民族学者考察,海南黎族起源时处在母系氏族公社末期,与这一历史时期相适应,黎族早期的婚姻应处在对偶婚制时代。偶婚制也得到了研究黎族的学者的比较普遍认同。实际上,黎族早期的两性结合方式以现在的法律角度审视,甚至无法构成婚姻,因为这种结合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育后代才是最根本目的。我们借用民族学者和社会学者的述说方式,将黎族最初的两性结合方式称为偶婚,它是指随着氏族组织影响的增强及生活技术的改良而产生一男一女的结合,但无独占的同居状态。①这种偶婚状态处在母系氏族公社末期,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该时期对女性的尊崇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念。
  与汉人相比,历史上黎族的婚恋观念始终比较开放和自由。在偶婚时代,黎族婚恋是近乎纯粹的自由恋爱,男女结合的标准就是两情相悦,不受父母的干预和裁决。一些文献资料记录了黎族早期婚姻制的大体状况:
  《虞衡志》:“春则秋迁会邻峒男女,装束来游,携手并肩,互歌相答,名曰作剧。有乘时为婚合者,父母率从无禁。”②
  “婚嫁无媒妁,踏歌以相。”③
  “男女未婚配者,随意所通,高唱黎歌,即为婚姻。”④
  “男女未婚者,每于春夏之交齐集旷野间,男弹嘴琴女弄鼻箫,交唱黎歌,有情投意合者,男女各渐进凑一处即定偶配,其不合者不敢强也。相订后各回家告知父母,男家始请媒议婚。”⑤
  从以上材料可见,处于偶婚状态中的黎族男女恋爱颇具浪漫主义气息,往往通过对歌互答、相约踏歌等方式进行,在时间和场合上少有明确的限定,黎族男女青年可谓是在歌声笑语中自主确定终身大事。
  偶婚制的自由结合,为黎族一夫一妻制下个体婚的缔结奠定了十分广泛的自由基础。“玩隆闺”成为黎族男女自由择偶的主要方式。
  “隆闺”是黎族男女进行恋爱的固定场所,行为方式是“夜游”。“隆闺”又称“寮”,“子女幼年,常与父母同寝食。女子年长,父母则为之筑私室,间亦有为丈夫子筑者。女子在私室可自由择配,男子于此室则准备娶妻成家”。⑥根据该记载,在青年男女发育成熟后,父母会为他们筑一个“隆闺”,单独居住或者让几个年龄相仿的同性伙伴结伴共同居住。一到晚上,青年男子便穿上齐整而漂亮的衣服,成群结队到别村的女“隆闺”去对歌嬉戏,他们在“隆闺”自由恋爱结合,父母并不干预,一旦情投意合,男方就向女方送些物品,如竹笠等,作为同床过夜的礼物。这种结合方式被称为“夜游”。在“隆闺”中,男女双方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多个性对象,只要不违反婚姻方面的禁忌,则不受任何限制。一旦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愿望时,就可以组成同居家庭,不必经过正式登记和其他复杂的手续。①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存在父母为子女确定结婚对象的个别现象,但是即便如此父母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黎族男女在婚前发生性行为是正常情况,女方通过在“隆闺”的生活而怀孕后,男女双方多数会选择结婚,带着孩子嫁入男方的女子更受到重视和礼遇。不过,即使双方有了孩子,不结婚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带着生下的孩子嫁给别的男人,也不会被男方家庭和公众舆论所谴责。
  不得不承认“隆闺”、“夜游”极具浪漫主义色彩和男女平等的精神,但这种习惯法形成的原因仍然在于扩张族群数量,确保种族血脉的传承。黎族地处深山,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且医疗设施和技术都没有保障,所以其禁忌和祭祀中多有求医祛病的愿望,族群成员的正常和非正常死亡都难以控制。为了确保整个种族安全,最有效的保障方式是扩大人口基数,如果在当时形成稳定的一夫一妻,并且控制女性的性自由,那么必然带来生育数量的减少,这与维持种族繁衍的初衷背道而驰,当然不会成为习惯法中的内容。另外,在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的年代,劳动力数量直接决定了一个家庭、村落的生产力水平,因此人口的增加对生产力提升同样具备重大意义。“夜游”制度构建的法律秩序的核心即男女结合生育是受到鼓励的,只要不违背一般的禁忌,无论孩子是否为婚生,他(她)及其母亲都是被许可和欢迎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夜游”只在女子“隆闺”里进行。即使在婚后,女子也可继续住在“隆闺”里,此即下文将要提到的“不落夫家”,相比之下,男子的“隆闺”只是为娶妻成家准备的。
  在偶婚制时代形成的“隆闺”,在父权制的一夫一妻制下,是黎族青年男女的一种社交方式,即通过“隆闺”的交往选择婚配对象,“玩隆闺”所隐藏的秩序含义在于父母不得对子女的择偶进行干涉。以现在的眼光来观察,这种婚恋择偶方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与汉族传统婚姻法律中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相比,具有明显的可借鉴价值。但只理解到这个层次还并不深入,在从母系氏族社会转向父权制社会的过程中,家庭规模的扩大,占据田土等生产资料的增加会成为黎族家庭、村落和合亩组织的首要目标,家庭数量增多就意味着子女需要尽可能快地脱离原来家庭,离开父母组成新的家庭。因此在子女成年后,习惯法就开始支持他们逐步摆脱父母的控制,在婚姻自由方面更是一个集中体现的领域,后文在家庭法制度中还要谈到。婚后的子女可能还住在父母家中,但是到了一定时候,父母就会将一定财产分出,令子女另外成立新的家庭。
  (二)结婚条件和禁忌
  1.结婚条件
  黎族的结婚制度内容丰富,虽然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但婚姻的缔结仍然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第一是谈婚论嫁的年龄,“春晴日暮,男女年至十五六岁,每于村中唱歌嬉戏,彼此互相悦慕,即订配偶,父母亦从而勿禁,后始议聘如黎礼”。①既然十五六岁可以参加唱歌嬉戏,那么也可将之视为黎族男女的婚嫁年龄。黎族的结婚年龄一般在16岁左右,年小的可至12岁,年长的可能至18岁,即使在年幼时就举行过婚礼,女方也要等到男方16~18岁后,才与男方共同居住。②很多民族学者认为黎族妇女的文面制度在最初可能就是成年的标志,其功能随着黎族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开始复杂。③关于婚配年龄的限制应当是黎族人民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黎族人民已认识到只有当男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时才更有可能进行正常生育,并且后代更加健康和易于抚养,结婚年龄对种族的延续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年龄的限制,也就成为所有黎人共同遵守的结婚法律秩序。
  第二是一夫一妻的要求。婚姻只有经过一定的订婚与结婚仪式才能形成。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黎族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一个人同时存在两个经过特定仪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可能发生的。在早期母系黎族社会中,虽然缓慢但黎族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这个变化中男女关系是平等的、一对一的。即便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男性对生产力的影响增强,父权社会的因素开始产生,女性仍受到高度的尊重与重视,但是对社会生活完全的主导地位开始丧失,因此选择配偶的任意性逐渐受到约束。与此同时,由于男性地位的提升,他们对伴侣专一和稳定的要求也开始不断提高,恋爱仍是自由的,但是婚姻的专一却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与此相适应,习惯法本身也随之进行自我调整,原本黎族占据统治地位的偶婚制开始发生变化。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发展后,黎族习惯法中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正式形成,基本取代了原本的偶婚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早期的黎族社会里,婚姻与生育是分离的,为了种族繁衍,妇女在婚后可以继续“玩隆闺”,男子也不受已经结婚的限制,可以继续与其他女子发生两性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黎族人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夫妻忠贞开始被习惯法强调。“既婚,既不能有私,有则群黎立杀之,故无敢犯者。”①昌江黎人,“家规极严,贞操亦重。如妻有外遇,则抄没外母财产;夫有外遇,则抄没夫家财产,各无反悔”。②这一制度满足了新法律秩序的需要,婚姻的伦理性进一步强化,男女双方都要求对婚姻和家庭保持高度的忠诚,否则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新的习惯法制度对婚姻中生育的要求并没有减少,同时对家庭稳定的要求明显提升。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组织,在习惯法形成的法律秩序中更加坚固,家庭的巩固带来社会凝聚力的增强。在新秩序的指引下,黎族社会迈向一个更高的层次,而黎族习惯法也完成了自身的发展。
  2.结婚禁忌
  黎族习惯法对婚姻缔结的限制比较多,这种限制多以婚姻禁忌的形式存在。由于黎族生产力水平有限,对大自然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与误区,因此对神灵非常重视,将其视为种族生存的根本,不允许有任何亵渎。此外在重大活动中非常讲究禁忌,认为如果违反禁忌必然导致可怕后果,这一特点在婚姻制度中有着直接而明显的体现。由于被黎人世代严格遵守,关于婚姻禁忌也就成为黎族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属于对结婚条件限制的禁忌有:
  忌不同方言通婚。黎族分为五大方言区:哈、杞、润、赛、美孚。黎民多在本方言内择偶,不同方言的黎族通婚很少。而且黎汉、黎苗通婚均属少见。不过,随着黎族内部交往和民族交往的频繁,这种禁忌的力量在不断减弱。
  忌血缘婚。早在人类还蹒跚于历史发展阶梯的底层——蒙昧时代之际,自然选择规律之刻板而无情的制裁就已经使人类“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受到了限制,民族内部不同辈分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婚姻被禁止,人类开始了自己婚姻家庭的历史。①为了确保劳动力的质量和本族的正常繁衍,黎族在缔结婚姻的血缘禁忌方面程度十分严格,而且禁婚的范围广泛,包括亲兄弟姐妹、拟制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甚至连上一代认过“老童”、“同年”(即结拜兄弟姐妹)的都不能通婚。黎族还有“婚姻避同姓”②、“婚姻不避同姓”③的说法。前者之“同姓”是指同一祖先传下来的血缘宗族集团,“婚姻避同姓”即禁止近亲结婚;后者之“同姓”是指不同集团之间的同姓,已完全不存在血缘关系或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④
  忌与仇家村落通婚。如果两个村落祖辈们发生过械斗或仇杀,其子孙后代一般都不能联姻。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毛林村1队的陈姓不与2队的黄姓通婚,因为陈、黄两姓的祖先,因争附近村一女子为妻而发生谋杀事件,两姓祖先订下规矩:陈、黄两姓永不通婚,违约者罚吃青草。如果陈、黄两姓青年谈恋爱被人发现,村中长者去摘一把青草强迫两人吃,或者叫两人像牛一样爬着去啃青草,啃完青草后两人必须分手,不得继续谈恋爱。几百年来,陈、黄两姓从未有人敢通婚。①
  上述禁忌都构成了黎族习惯法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以现代亲属法学理论来分析,其中有些禁忌是具有科学依据的,或者蕴含对道德品行的推崇和对高尚人文情怀的关注。例如,忌血缘婚,就是黎族人民在漫长的繁衍和发展过程中发现的科学规律,这也是世界范围内基本认可的婚姻规则。但有些禁忌则不一定科学,甚至是荒唐的。然而即使是这些不理性的、荒唐的禁忌,也是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人文自然环境中。这些习惯法中的禁忌一般被公认是有理由的,这种理由可能是经验的总结和逻辑的推测,也可能完全是凭空的想象或者不科学的联系,但它是被大多数黎族人民所认同并自动传播和宣扬的,正是在此基础上它确保了黎族婚姻秩序的稳定。
  (三)订婚结婚程序
  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在黎族习惯法里有提亲、订婚、确定婚期、送亲、迎亲、饮喜酒等环节。
  提亲与订婚。青年男女双方经过隆闺、夜游相识相爱后,即向双方家长提出结婚之意愿。此时男方家庭始向女方家庭提出结婚的请求。在提亲的过程中要带一定的提亲礼,一般是槟榔。在得到女方的同意后,两家即进入订婚的程序。在订婚环节,男方要向女方家送一定的订婚礼,一般是牛、酒、猪之类在黎族比较有价值的物品。在订婚后,男方还要再送女方家一次彩礼,一般以牛为重,黎酒、槟榔、吉贝等物佐之。关于订婚,《琼州黎民图》第四幅画注文还提道:“黎人婚无六礼,每于春夏之交,男女至深山旷野间,男弹嘴琴,女弄鼻箫,迭唱黎歌情意相投,赠答多者为知音,即订婚配。”②
  确定婚期。经过订婚确定双方的未婚关系后,男方家庭开始挑选结婚的吉日。黎族对于婚礼日期的禁忌非常繁多,一般忌在单数月和女子的出生月举行婚礼。单数月被认为有一方将要在婚后先行离去,而如果选择女子出生的月份,则预示着男子的早亡。“自臣昔客始至之时,珠崖除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①
  送亲、迎亲与喜宴。《琼州黎民图》第五幅画详细描绘了黎族婚礼的程序:“男女自相悦慕之后,男随托媒持绒线登女门,女子亲手承接,谓之结绳。”②在此时他们先槟榔订婚,议定聘礼的多少、内容之后再到女方家,此次女方要进行绣面,表明已有订婚旁人不敢犯。“二三日后,男家姑嫜携男至女家,女父母令女蒙被而出,男即负女于背,女眷属自后拥之而归,称贪富。出吉贝多少为奁具,男纳妇后即另洞以居云。”③具体来说,黎族的婚礼步骤是:在确定的月份到来时,男方会派出本族的两名女性,带着猪肉和酒去迎娶新娘;相应的,女方则需要派人护送新娘到男方家;下一步是待新娘到了男方家后,男方家开始用牛肉和酒等宴请亲戚、朋友以及全村的所有姑娘,宴会持续的时间不等,一般都会持续到当天夜里,有时则可能要到第二天方能结束。在送亲、迎亲、饮喜酒等每一个环节里,都有歌声存在,婚姻当事人常常是以歌代言:姑娘离开娘家要唱“哭嫁歌”,男方迎亲时要唱“迎亲歌”,婚宴席上歌就更丰富多彩了,有《结婚祝酒歌》、《结婚歌》、《祝酒歌》等等。④
  黎族的婚礼非常隆重,显示出黎族对于婚姻的高度重视。由于对生育和劳动力的需求,女方在婚礼中显得更为尊贵,对于是否采用习惯性的婚礼仪式,双方家庭没有过多的选择权。习惯法具有的强大约束力要求男方必须要为婚礼支付数额不菲的费用,这也形成了黎族关于婚姻方面的既定秩序。不过,这些仪式的前提仍然是男女双方自由的恋爱,婚礼的决定权基本上不由父母掌控。
  从提亲到订婚再到婚礼的最终完成,从史料记载可以看出,黎族婚姻制度在崇尚自由的同时更具有以财为聘的特性。财物有槟榔、牛、酒、吉贝、米、衣服和装饰品等,以生活资料为主。以牛为聘礼,则是因为当时是以农为主,社会生产多是农耕,就比较重视牛的作用,牛也是十分贵重的礼品。与中原汉族婚姻论财不同的是,黎族男方的聘礼其意义在于补偿女方家失去的劳动力,不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
  (四)婚后生活“不落夫家”
  结婚之后,夫妻就进入到正式的婚后生活了。在传统中国汉族婚姻家庭制度中,妻子婚后是要居住到男方家中,即从夫居,成为丈夫家族中的一员,而与自身原家庭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将会断绝。在这一点上黎族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婚后在一定时期内女方不住男方家里,与原来家庭的天然联系仍继续保持,这种现象被称为“不落夫家”。具体地说就是:举行婚礼的当夜,新娘不能与新郎共寝,而是要赶回娘家,如果距离太远,也可以选择第二天离去,在此期间新娘仍然不能和新郎居住,而是要和娘家来帮忙的妇女们睡在一起。在女方回到娘家两三天后,男方去迎接女方回家,在迎娶回女方后,男方举行仅限于男方家和陪同女方前来的客人的小型宴会。当天晚上,新娘才和新郎同住。婚后,男女双方仍不能长时间同居。男女双方结婚大概15至30天后,新娘再次返回娘家,在娘家居住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通常以怀孕生子为限),才能回到男方家开始正式的婚姻生活。这种“不落夫家”现象,使新婚夫妇分住两家,因此,婚姻并没有立即使两家的人口数目发生变化,妻子只在农忙或者婚礼、丧葬等大型活动时回夫家暂住,其余时候则在娘家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落夫家”阶段,女方即使结婚,也保持着高度的性自由,直到女方怀孕后,父母子女的稳定关系形成,女方才会搬回到夫家居住,不再返回娘家。只有在落夫家后,一个新的黎族家庭才算真正建立。鉴于“玩隆闺”的自由和“不落夫家”制度的存在,使得婚后女方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无法保证是否属于丈夫的血统子嗣,但即便如此,男方家庭也会无条件地予以接受。①
  总之,根据黎族习惯法,偶婚制时期的女性在婚后可以游离于男方家庭之外,与原家庭保持紧密关系。在母系氏族末期,妇女仍是家庭中的重要劳动力,对家庭的贡献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男性,因此受到整个黎族社会的特别重视。正因为妇女对家族延续和劳动力水平的提升都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在黎族婚姻中聘礼一般较多。即使实行一夫一妻制后,妇女仍然可以在娘家居住到生育子女为止。因为婚姻彻底丧失劳动力是原始黎族家庭所不能接受的结果,所以在习惯法中才产生了“不落夫家”制度,形成了黎族特有的婚后生活秩序。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与再嫁制度
  婚姻关系终止和再嫁也是黎族习惯法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无论怎样安排,家庭的稳定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原有家庭的破裂,此时如何处理该问题,如何将消极的事态转向有利的局面,恢复稳定的秩序,黎族习惯法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是通过生活实践总结而来的。其核心理念在于:如果两性结合有一定制度并形成了稳定的自治秩序,那么婚姻关系的终止同样需要有秩序地进行,不能打乱社会原有的正常状态。黎族习惯法关于婚姻关系终止和再嫁的基本原则是:如果结婚是自由的,那么婚姻关系的终止一般也是自由的。①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自然终止和离婚两种情况。所谓自然终止,也就是男女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结束。与汉族守节要求不同的是,黎族妇女当丈夫死后,娘家男性会把她们接回娘家与原来的家人一起生活。在黎族地区,照顾寡妇被视为家庭的应尽义务,不过妇女婚前所生子女则由夫家照顾;如果子女太小,可暂时随其回娘家,待长大后再送回夫家,而夫家也照惯例给其一些报酬。②寡妇再嫁,在黎族社会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少数年纪较大的寡妇外,黎族中离婚妇女和寡妇的再嫁现象非常普遍。寡妇的再嫁由自己决定,甚至可以参加“隆闺”以挑选伴侣,娘家人对此不能干涉。再嫁的聘礼与一般出嫁无异,但不排除年纪较大的妇女得到的聘礼较少。有子女随嫁的寡妇或者离婚妇女则更受欢迎,一是因为这将增加新的劳动力,二是可以排除该女子不能生育的危险。
  关于黎族男女的离婚,史料记载并不多见。自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确立后,黎族在婚姻方面形成了较为良性的婚姻生活秩序,无论贫富,大多数黎族人都自觉遵守一夫一妻制,一生只结一次婚。即便如此,黎族人对离婚的态度也是相当宽容与平和的。若夫妻俩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了,便可自由离婚……离婚的妇女和寡妇再嫁,不会受到家人和社会的非议和歧视。①
  黎族一般通过协议来处理离婚的问题。男女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男女双方向各自的父母报告情况,之后由男方家负责请村里的奥雅出面主持离婚的仪式。男方家置办酒宴,男女亲属代表分两边落座,同时还邀请村里的乡亲参加仪式。男女双方在奥雅的主持下,申明离婚的理由,接着双方父母表明态度,亲属进行评议,如果都同意离婚,则开始进行“喝半碗分手酒”的离婚仪式。仪式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一碗酒上覆盖一块黑布,奥雅将黑布从中撕开,男女一方各执一块,接着将一碗酒一分为二,男女同饮后则结束婚姻关系。后来这一程序也得到了简化,只需要断布为凭,即证明二者离婚。②在黎族社会,婚姻关系的终结不需要社会的认可,只需当事人双方凭借自由意志决定。
  在黎族社会,离婚自由,复婚同样也自由。不过在形式上有特殊要求,一般原则是: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则提出复婚要求时必须奉上一定财物,主动权由女方掌握,即使不同意,男方的财物也不能收回;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则不需要提供特定财物,只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即可,复婚的仪式往往也举办得比较隆重和热烈。③即使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男性在婚姻中的主导性不断加强,可从离婚、复婚仪式的这一差别中,仍然可见黎族妇女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与地位。
  此外,黎族中独生女儿的家庭往往会采取招赘的方式。此时,婚宴就要在女方家举行,而且女方不向男方提供聘礼,婚后男方不得回父母家,在部分地区,入赘的女婿甚至要跟从女方家的姓氏。④
  由此观之,婚姻关系的终止和再嫁制度体现出黎族人民对于人性的关怀和对妇女的保护,对妇女婚姻选择的自由给予了充分尊重。同时黎族人高度重视家庭生活的稳定,主动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对家庭内部矛盾的处理往往不采取激烈手段,而通过设宴、仪式、协调等方式予以解决,追求夫妻不成交情在的良好效果,从而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感情的彻底决裂。离婚后男女方自由选择的范围仍然非常广泛,可以复合,也可以再结婚。同时对于寡妇的看法则要比汉族先进不少,黎族家庭不但接受寡妇,也接受寡妇带来的子女,虽然包含了重视劳动力的经济因素,但是在形式上与现代婚姻法的规则一致,令人印象深刻。
  值得注意的是,在黎族偶婚制时期,婚姻与生育实际上是分离的。生育繁衍人口是每一个家庭的首要任务,婚姻以及基于婚姻而形成的性限制,不是婚姻秩序的重点,黎族习惯法中的大多数婚姻制度都主要是为更多、更优的生殖和繁衍服务的。这种婚姻现象是每一个民族在进化过程中的必经阶段,这些制度构筑的自治法秩序,为更多生命的诞生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虽然在表面上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但是黎族自治法秩序追求的价值与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有所不同。现代婚姻自由所追求的是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与关怀,保护当事人意思的自由,鼓励人们寻找属于自我的幸福,是从维护个体人权的角度出发。而黎族习惯法则并非如此,其婚姻自由虽然在形式上令人心生向往,但其所维护的秩序是为整个族群的存在和持续发展,它的合理性是针对黎族群体的共同利益而设计的。个体男女自由选择婚配、结合的对象,事实上也是习惯法赋予的一种义务,两性自由结合的交换筹码是尽可能地为群体多生育,贡献新生命和力量,如果不能为种族和家庭的延续做出贡献,则这种自由没有更多含义。尽管如此,在发展到一夫一妻制阶段后,黎族习惯法在婚姻生活方面形成的自治法秩序,以婚姻中男女平等、婚前相对自由、婚后要求忠诚、婚姻生活注重和谐、婚姻终止体现宽容为原则,该秩序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是具有先进性的,也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它使得婚姻充满了情感的因素与道德的力量。

附注

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①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古代社会》(下),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第505页。 ② 转引自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③ (清)李聘:《黎峒行》,见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2页。 ④ (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 ⑤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⑥ (民国)陈铭枢、曾蹇:《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87页。 ① 直到清代,黎族的婚姻才需要父母进行择聘,但父母不能对子女的选择进行干涉。 ① 《琼州海黎图》第11幅文字介绍,转引自谭爱萍《黎族画卷古籍——<琼州海黎图>点校》,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31页。 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保亭县志》,南海出版公司,1997,第495页。及《琼州海黎图》图11文字说明,参见李露露《清代黎族风俗的画卷——<琼州海黎图〉》,载于《东南文化》,2001第4期,第14页。 ③文面被表述为纪念养育之恩的仪礼,而更多的材料表明文面后来被定义为女性的成人礼、氏族图腾的标识。尽管我们无法得知文面功能转变的确切方式和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偶婚制时代,文面是不同氏族黎族女性的身份识别标识。由于黎人没有自己的文字,在没有其他有关血缘传承记载的前提下,文面则被作为确定的血缘关系识别标识,在男女交往中很容易被作为区别血缘关系的可靠根据。这样一来,文面的流行,便成为排除血缘婚的可靠保障,进而成为偶婚制形成的基础。 ①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②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①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第135页。 ② (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卷十三《黎防一·黎情》,海南出版社,2003,第329页。 ③ (清)潘廷候等纂修《康熙陵水县志·海黎志》,海南出版社,2003。 ④此外,黎族通婚还忌“血倒流”婚。黎族主张族外婚,但是反对一村对一村的循环婚。例如,甲村女子可以和乙村的男子形成比较稳定的通婚习惯,但甲村的男子则不能再娶乙村的女子,即“血不倒流”。忌哥娶弟媳,姐嫁妹夫。在黎族婚姻制度中,如果弟弟不幸身亡,哥哥不能娶弟媳为妻,类似的,妹妹死了,姐姐也不能嫁妹夫。不过,在哥哥早亡后,弟以嫂子为妻,姐姐去世后,姐夫以妹为妻却不受限制。 ① 参见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42页。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①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③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④ 参见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海南民族研究三),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295~296页。 ①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6~37页。 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②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2页。 ① 参见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②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③如在保亭地区,若离婚是由男方提出,在复婚时,男方就要挑一担糯米饭到女方家,不论女方家是否同意,东西都不能再带回来;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在复婚时,只要征求男方意思便可以了,若男方三次都不答应,女方也就不会再提了。在通什地区,复婚也需置办酒席,举行甚至比初婚时更隆重的礼仪:一般由长老来主持,请来“神公”、“神婆”作法,有过错的一方须受到教训。参见熊云辉《婚俗、法治及其路径——以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为对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9页。 ④ 符兴恩:《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215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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