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16页。
① 孙绍先、欧阳洁:《黎族女性文化专题研究》,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125页。
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① 〔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著《古代社会》(下),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第505页。
② 转引自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③ (清)李聘:《黎峒行》,见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2页。
④ (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
⑤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⑥ (民国)陈铭枢、曾蹇:《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87页。
① 直到清代,黎族的婚姻才需要父母进行择聘,但父母不能对子女的选择进行干涉。
① 《琼州海黎图》第11幅文字介绍,转引自谭爱萍《黎族画卷古籍——<琼州海黎图>点校》,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31页。
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保亭县志》,南海出版公司,1997,第495页。及《琼州海黎图》图11文字说明,参见李露露《清代黎族风俗的画卷——<琼州海黎图〉》,载于《东南文化》,2001第4期,第14页。
③文面被表述为纪念养育之恩的仪礼,而更多的材料表明文面后来被定义为女性的成人礼、氏族图腾的标识。尽管我们无法得知文面功能转变的确切方式和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在偶婚制时代,文面是不同氏族黎族女性的身份识别标识。由于黎人没有自己的文字,在没有其他有关血缘传承记载的前提下,文面则被作为确定的血缘关系识别标识,在男女交往中很容易被作为区别血缘关系的可靠根据。这样一来,文面的流行,便成为排除血缘婚的可靠保障,进而成为偶婚制形成的基础。
①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② 转引自赵全鹏《海南社会结构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94页。
①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第135页。
② (清)钟元棣创修,张嶲等纂修《光绪崖州志》卷十三《黎防一·黎情》,海南出版社,2003,第329页。
③ (清)潘廷候等纂修《康熙陵水县志·海黎志》,海南出版社,2003。
④此外,黎族通婚还忌“血倒流”婚。黎族主张族外婚,但是反对一村对一村的循环婚。例如,甲村女子可以和乙村的男子形成比较稳定的通婚习惯,但甲村的男子则不能再娶乙村的女子,即“血不倒流”。忌哥娶弟媳,姐嫁妹夫。在黎族婚姻制度中,如果弟弟不幸身亡,哥哥不能娶弟媳为妻,类似的,妹妹死了,姐姐也不能嫁妹夫。不过,在哥哥早亡后,弟以嫂子为妻,姐姐去世后,姐夫以妹为妻却不受限制。
① 参见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42页。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①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②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③ (明)邓廷宣:《琼州黎民图》,转引自谭晶《明代<琼州黎民图>》,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03页。
④ 参见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海南民族研究三),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295~296页。
①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6~37页。
①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② 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印《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第4册,1963年7月至10月,第32页。
① 参见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50页。
② 王海、江冰:《从远古走向现代——黎族文化与黎族文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第83页。
③如在保亭地区,若离婚是由男方提出,在复婚时,男方就要挑一担糯米饭到女方家,不论女方家是否同意,东西都不能再带回来;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在复婚时,只要征求男方意思便可以了,若男方三次都不答应,女方也就不会再提了。在通什地区,复婚也需置办酒席,举行甚至比初婚时更隆重的礼仪:一般由长老来主持,请来“神公”、“神婆”作法,有过错的一方须受到教训。参见熊云辉《婚俗、法治及其路径——以海南黎族婚俗的调查为对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第9页。
④ 符兴恩:《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215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94页。
①舅公的优势地位一经确立,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套具有约束力的舅权思想道德体系,影响着黎族传统社会家庭模式的形成。过去,不论外甥官做多大,到舅家时一定要下马进村,脱帽进屋。黎族社会直到现在还留有“天上雷公大,地上舅公大”的谚语。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378页。
③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379页。
④ 王月圣:《黎族创世歌》,海南出版社,1994,第254页。
⑤ 孙绍先、欧阳洁:《黎族女性文化专题研究》,海南出版社、南方出版社,2008,第141页。
⑥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3页。
① 孙绍先、欧阳洁:《黎族女性文化专题研究》,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133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203页。
① 龙公黎语称为“沃凡”,意思是做主人、做富人。龙仔是海南方言,做奴的意思。
②“入主”仪式一般分两步,第一步是“分肉”,就是在拜认龙公时,龙仔除了必须给龙公三头牛或一个铜锣外,还要拿出一头猪或牛,杀来煮熟,切成小块,由龙公带龙仔走遍全村,给每户分送一块肉,并请村里的老人来喝酒,龙公在酒席上当众说明他和某人举行“入主”仪式,互为龙公龙仔的关系。第二步是“斩箭”,就是拿出两支箭,龙仔在箭上各斩7刀,表示将来如不承认龙公龙仔就要照数拿出牛和银元给龙公。龙公又在两支箭的另一边各斩一刀,表示他承认这种关系。“斩箭”后,双方各拿一支,龙公龙仔关系宣告成立。载于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60页。
①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59页。
② “断亲仪式”普遍适用于父子关系,包括亲生父子,及改姓认龙公祖先的龙仔与龙公。
①王养民、马姿燕著《黎族文化初探》,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第39页。或参见黎族简史编写组《黎族简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第22页。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56页。
③(元)脱脱等撰《宋史·蛮夷三》卷四九五,中华书局,1974,第2377页记载,“宜人王氏年老无子,嘉定九年五月,诏宜人王氏女姜氏袭封,统领三十六峒”。明代田汝成《炎徼纪闻·蛮夷》卷四,“黎人条”载:“峒各有主,父死子继,夫亡妻及。”清代《黎岐纪闻》写道:“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
① 黎族习惯法调查小组2008年7月25日访五指山市南圣镇亚南下村黄中平记录,载于《调研笔录》,海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8年7月。
②符兴恩:《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221页载,美孚方言地区,如果养子对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那养父母只好将财产传给侄儿继承,并由侄儿抚养照顾老人及为老人送终。
③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④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47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78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第102页。
① 詹慈编《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②在合亩制地区,耕地包括水田(指一年可种两造的水稻田)、旱田(一年只能种一造水稻)、山栏地、坡地、园地等五种。从各种耕地所占的比例来看,主要是水田、旱田,其次是山栏地,再次是坡地、园地。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47页。
②上缴产物的多寡要根据内容和行为而定:采藤、打猎、捕鱼要上缴一些猎肉、鱼,这些产物由峒长和峒长所居住的村庄的奥雅享用;砍山开荒、伐木、居住上缴的物产多,如上缴猪、牛等。
① 注意“插星”在黎族不只适用于财产先占领域,还适用于宗教与生育上,只是具体做法会有不同,在此不多做赘述。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② 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海南民族研究(二):越过山顶的铜锣声》,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5~16页。
① 《道光琼州府志》卷二十《海黎志》。
② 张跃、周大鸣主编《黎族——海南五指山市福关村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第219页。
③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46页。
④宋之前黎族的家庭都不富裕,所以妻子的随嫁财产并不会价值很高。一般而言,该随嫁财产是由女子的母亲赠与的,例如筒裙、银簪、手镯、耳环等等,这些财产是黎族女子在结婚以后所拥有的自己的独立财产。
① 王国全:《黎族风情》,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5.第33页。
②根据黎族习惯法,分配前要先留下部分粮食以为如下五种目的:一是种子,留下作为来年稻种;二是交由“亩头”备荒或待客用;三是“留新禾”,用以做饭酿酒,为合亩中的居民一起共用,有祈福之意;四是“聚餐粮”,系待来年插秧完后全体合亩成员聚餐用;五是“公家粮”,用来待客,凡结婚、盖房或者有困难的合亩成员也可以动用此粮,但是何时动用,可以用多少则需要全亩居民共同决定。
① 若出卖土地所得较少,便由亩头保存,在必要时,作为救济物品,供给合亩内困难家庭使用。
②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该文在开篇即言:“刻木为信,在初民社会应用甚广,大抵文字未发明以前,交易立信,每用刻木为契以资凭信,此征之世界各国古史,及现存之未开化民族中,颇不乏其例。”
③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212页。
④(宋)赵汝适著《诸蕃志·海南》(卷下)记载:“按《隋志》谓:人性轻悍,椎髻卉裳,刻木为符,力穑朴野……”(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主编《海南岛志》第三章《人民》在介绍部落状况时对黎族之契约作了专门的介绍,“其契约方法:削竹一片,用刀或墨画纹其上……”
①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210页。
①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57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③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④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著《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76页。
①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44~45页。
③ 参见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46页。
①海南的自然气候条件,使人们很容易就能维持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海南无饥寒之民。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知识贫乏,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水平尚停留在原始宗教信仰阶段,认为自然界的万物都能左右人的生死,影响人们的生产劳动。因此,对自然界这个公共生存空间,人们是小心谨慎地加以维护。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75~176页;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高泽强、潘先锷著《祭祀与避邪——黎族民间信仰文化初探》,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第174~178页。
①道公、娘母、老人均非专业宗教人士,只是具有某一祭祀方面的技能或功能而已,他们都不脱离劳动,靠自己的生产劳动生活。道公,民间称之为“三伯公”,因病学道,查鬼看病,有的地区有文武道公之分,世袭,父传子,不授徒不外传。娘母,专门从事民间祭祀活动的人,原先为女性,后也有男性加入,称之为“娘公”,以查疾病、作祖先鬼法事为特色,实质为巫师,传女(或媳妇)不外传。老人,也称“鬼老人”,“专门念诵祖先鬼名之人”,是黎族各家族中能沟通祖先鬼的中介人,职责是用黎语念已故直系家族祖先鬼的名字祭鬼,多为世袭。道公、娘母、老人祭祀人员很受黎族人民的尊敬。参见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73~175页;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高泽强、潘先锷著《祭祀与避邪——黎族民间信仰文化初探》,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第1~22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海南省民族研究所编《海南民族研究(一)——五指下山的耕耘》,云南民族出版社,2004,第169页;高泽强、潘先锷著《祭祀与避邪——黎族民间信仰文化初探》,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第86~87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③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1页。
① 中南民族学院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36页。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