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庭与“合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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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56
颗粒名称: 一 家庭与“合亩”
分类号: K296.6
页数: 2
页码: 30-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合亩制度是一种紧密联系的生活方式,在地域分布上尽可能稠密,保持彼此之间的联系,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共同参加劳动,平均进行分配,通过满足群体的方式实现个体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合亩的基础是户,家庭是黎民的社会消费单位。黎族合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组织、促进生产,所有成员的主要任务是参与集体劳动。在合亩组织内,劳动工具一般属于私有,牛、土地等生产资料是合亩成员的共有财产,由合亩统一调拨使用,且没有报酬。对于劳动产品的分配,合亩制采取的方式是按户平均分配,对于人数多寡、男女、年龄比例等因素都不加以考虑。
关键词: 黎族 合亩制度

内容

为了克服各种不利的自然因素,确保族群的生活安全和生产有序,黎人选择了一种紧密联系的生活方式。他们在地域分布上尽可能稠密,保持彼此之间的联系;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共同参加劳动,平均进行分配,通过满足群体的方式实现个体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这类生活方式的典型就是合亩制度。
  合亩的基础是户。基于婚姻而形成的家庭,是黎民的社会消费单位——户。户掌握一定的生产工具和资料,而黎民在家庭的基础上,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合亩。①合亩是基本的生产组织、生活组织,是几个家庭合伙占有土地进行合作耕种的形式。家庭是合亩组织的细胞。合亩的组织基础是血缘关系。合亩组织大小不等,既有2户到3户的兄弟亩、父子亩,也有多达30多户的大亩,不过这类大亩非常少见,通常情况是2~6户的亩居多。①在合亩地区内,一般是共同生产,平均分配。亩头是合亩组织内生产、劳动与产品分配等事务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在黎语中的含义是“带头犁田的老人”。②亩头对本亩的成员实施家长式的领导,由本亩内的男性长辈担任,最初亩头是被推选产生,之后由本亩内的男性长辈依次担任。③
  黎族合亩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组织、促进生产,亩内的所有成员只要到达一定年龄都需要参加劳动,除了个体可以单独进行的渔、猎等劳动活动外,所有成员的主要任务是参与集体劳动。在集体劳动中,亩内成员同出同归,共同劳动,不将劳动任务分配到个人,也没有更为详细的劳动计划,而是亩众一起动手完成某一项任务。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平均主义劳动方式。④
  在合亩组织内,劳动工具一般属于私有,牛、土地等生产资料虽然归由各家看管,但不属于私有,而是合亩成员的共有财产,由合亩统一调拨使用,且没有报酬。
  对于劳动产品的分配,合亩制采取的方式是按户平均分配,对于人数多寡,男女、年龄比例等因素都不加以考虑,并且在分配之前还要留出一定的公共粮食以备用,在出现饥荒时,动用这些储备粮帮各户渡过难关,这部分的具体内容在第二章还有详细的介绍。

附注

①最初的合亩在黎语中被称为“纹茂”,即血缘近亲组成的家族之意,可见合亩最初在于强调血缘的整合作用,但实际上“合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共同生产,因此合亩在黎语中的称呼最后变为“翁堂沃公”,就是大家一起来做工的意思。 ①按照组成成分的不同,合亩又可以分为亲属组织和混合组织。亲属组织即组成合亩的户皆为血缘关系,父子、兄弟、叔侄、岳父母与女婿、舅父与外甥等等,这种组织形式约占合亩总数的七成。混合组织则是在血缘组织的基础上加入了龙仔或工仔。这一比例也再次验证了合亩组织以血缘为基础的论断。 ② 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第68页。 ③实际情况中,有些合亩也采用亩众推选的方式,而且担任亩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乐东县番阳县就要求亩头有一定的辈分,已婚,有生产经验,并懂得一定的宗教仪式等。参见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45页。 ④合亩的劳动生产有着严格的性别分工,男子负责犁田、赶牛踩田、挑担、砍山栏等重体力劳动,妇女负责拔秧、插秧、收割等,男女间的工作范围已经成为习惯,男女互不相帮。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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