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习惯与习惯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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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54
颗粒名称: 四 习惯与习惯法
分类号: K296.6
页数: 3
页码: 28-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神灵崇拜、占卜和禁忌等活动对于黎族习惯法的形成意义,阐述了禁忌与习惯的关系以及习惯演变成习惯法的过程,最终说明了黎族习惯法的定义。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习惯关系

内容

不考虑其内容的科学性,神灵崇拜、占卜和禁忌等活动对于黎族习惯法的形成意义重大,在深刻理解这些活动的寓意后,结合历史文献和相关资料,我们能够大致勾勒出一幅习惯法形成的可能性图景:受限于原始状态的生产力水平,黎人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也不能预测将会发生怎样的灾难,面对自然界各种神奇的现象和巨大的能量,黎人只能将其归结为神灵的意志,由此他们对神灵、图腾和祖先产生了无限崇拜,出于这种崇拜和忌惮,就必然在生活中小心谨慎,会考虑每个行为与神灵可能产生的关系,为了实现趋利避害的目的,会刻意地对一些言行加以限制,如果为不该为的行为,或说不当说的言语,会导致神灵的不悦,进而招来灾祸,这对于黎族人来说是最终极的惩罚。而这种限制经过世代传习,形成稳定的规矩也就是禁忌。这种禁忌已经具有法律的雏形。
  但是禁忌距离实际的习惯法尚有距离:首先,禁忌调整的事实上是人和神的关系,它很难直接应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其次,禁忌是一种消极性的规范,它只能指引人们不去做什么,但是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下需要有规范来指引人们怎样去做,这个问题靠禁忌是无法解决的;最后,并非最不重要,禁忌的禁止性规范是笼统的,而生活中的各种情形是具体的,主观意图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程度上的严重或者轻微,以笼统的禁忌去规范具体的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显著的不公平,所以为了更进一步、更细化地指导生活和行为,习惯逐渐产生。
  习惯是对禁忌的一种主动选择和生活化。在面对共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时,如何行为能够产生最佳的效果是黎人必须思考的问题。远古留下的禁忌经历了时间的考量后,有些被保留,有些被弱化,有些被淘汰。根据被保留下来的禁忌和生活中积累的经验,黎人开始总结生活中的各类与禁忌相冲突和不相冲突的惯常做法。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由模糊的观念变得清晰、具体,并进而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积淀,成为稳定的习惯。
  从习惯到习惯法则是另一个漫长过程。习惯法即“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习惯最初产生于小范围的群体,随着该习惯的不断推广,适用的区域到达了一定的范围,同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后,趋于成为整个民族共同承认并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则被遵守与认同后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社会秩序。黎族人彼此之间在进行交往时根据这种习惯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得到黎族社会的公认,如果违背了这种关系,将会对行为人产生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当人们的行为有意无意地被习惯约束,违反习惯时受到内心自责和社会公众谴责并承担不利后果时,习惯法就已经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得到了确立。
  所谓黎族习惯法,就是黎族同胞在其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为大家所公认和遵循的风俗习惯、惯例和通行做法等行为规范。

附注

①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3页。关于习惯法的界定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第87页。有关两种界定意见的区别也可以参见张文显《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评高其才著<瑶族习惯法>》,《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1年第3期(总第99期),第156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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