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平等和睦的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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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文化溯源》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714
颗粒名称: 黎族平等和睦的家庭
分类号: K288.1
页数: 13
页码: 48-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家庭结构中,妇女地位较高,夫妻关系平等,和睦相处。黎族社会有良好的家庭关系,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 黎族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内容

中国是个古老的封建国家。作为封建社会细胞的家庭,是通过“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伦理规范来规定各成员的角色职能而构建起来的。家国同构,家庭是按比例缩小的国家,国家是按比例放大的家庭。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作为中华民族群集中的一员的海南黎族的社会发展与汉族社会的发展并不同步,因此,其社会形态结构也是殊异的。这种殊异可以从黎族家庭里得以窥见。在黎族的父系小家庭里,丈夫,兄长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职能,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伦理道德所无法约束的。他们行使的职权,以及在小家庭里互相之间的关系,也是封建世袭家长制中未常有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突出特点是实行丈夫对妻子的独占同居。但是,由于黎族母系大家庭(氏族制阶段)瓦解阶段,受到外因影响跳跃过家长制家庭公社(家长制大家庭)向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中出现的一种家庭形式。它可纳入一夫一妻制范畴,但又保存有许多母权制婚姻家庭形式的残余。黎族社会里还存在妇女“不落夫家”的生活习俗,所以婚后有相当一段时间,妻子是住在娘家的,而丈夫对妻子是不必尽什么义务的。
  黎族妇女“不落夫家”的婚俗,是黎族妇女在“世界性的失败”中,痛苦和抗争的一种复杂的表现形式。所以,婚后的黎家女,短的只是在丈夫家里住四天、十二天,长的最多只住一个月就回娘家居住,过不落夫家的生活。在那里,她们可以继续过“隆闺式”的生活,直到怀孕或生孩子后才回夫家定居。有的原来感情基础不那么牢的,甚至要在娘家呆好几年,生下两、三个小孩才带回家里。她们的行为,在黎族社会里,不会受到指责和非议。在妻子“不落夫家”的日子里,一家之长的丈夫,同样享受妻子住在娘家的那种开放式的待遇,他们可以到“隆闺”里寻找新的情侣,与其它的女性交朋友,甚至发生性的关系。至于妻子什么时候回来定居,主动权在妻子,妻子要回丈夫家,一般都要由丈夫派人到娘家去请她们才回来。
  在一个家庭里,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安排劳动生产,处理家庭财产买卖和各种债务关系,代表家庭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当然主要是丈夫。这一点在汉族以及许多民族的家庭关系中,都充分地体现出来,而且,妻子什么时候都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地位非常低,可以说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制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家里一点自主权也没有。她们要听从丈夫的使唤,要低眉顺眼地事夫。而家里的家长(丈夫)其权威是绝对不可动摇的,他们享有各种封建家长专制的特权,特别是“休妻”。封建家礼规定,妻子犯忌如下七个方面,即“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后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其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反其义也”等。丈夫就可以横暴专断地写休书,不要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就休妻。而作为一家之长的丈夫,无论是凶残暴戾的恶魔,吃喝嫖赌的无赖,还是寻花问柳,不务正业的纨绔子弟,妻子都无权约束,只能自认倒霉。但是,黎族却不一样,妻子在家里的地位,以及她们的意见,一般都会受到丈夫的尊重,丈夫有保护妻子的义务。在家里,妻子被看成是有身价的女子,应受到丈夫的尊重,并享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其理由是“夜游”与“隆闺”的求婚风俗表明,女子的出嫁,是男子上门求得来的。另外,黎家还把生男育女,发家致富,也看作是妻子的福份。所以,丈夫是不能欺负妻子的。而一旦夫妻发生冲突时,丈夫也要主动让步。在黎族社会里,如果丈夫虐待妻子,就等于挖掉了自己的眼睛,会受到长辈们的斥责。在家里,假如妻子有过错,丈夫要报告娘家来处理。而妻子万一受到丈夫的欺负,妻子就要立即回娘家告状,刹时,娘家就兴师动众来评理,逼使丈夫杀猪摆酒接待大家,并在酒席上当众认错,然后由丈夫亲自到娘家把妻子带回家去。对怀孕的妻子,丈夫更要加倍体贴照顾,不许辱骂。不仅普通家庭如此,一夫多妻的头人和峒主家里也如此。头人和峒主同样认为妻子是兴家立业的“圣母”,丈夫去处理家庭和社会事务时,都要听取第一位妻子的意见。在合亩制社会里,亩头的妻子就直接参与许多的社交和本族、本峒的重要事务活动。如一年的早造,晚造种植,亩头的妻子都要穿新的〓裙先下田,插上一百株秧苗,并在田边插上绿树叶和红藤叶作为“稻魂”的标记后,“亩众”的妇女才跟着下田插秧。又如一年一度的牛节,亩头的妻子要拿酒先刷象征着“牛魂”的“宝石”,然后将洗宝石的酒(称福酒)分给“亩众”喝,以表示发展牛群的福气……。由于黎族社会的家庭结构里,妇女的地位高,夫妻关系平等,和睦相处,在日常生活中,丈夫一般不会对妻子提出苛刻的要求,妻子可以不给丈夫缝补和洗涤衣服,缝补和洗涤都由丈夫自理或交给丈夫的母亲、姊妹代为补洗。他们极少发生争执斗欧,总是和睦相处,不伤和气。黎族良好的家庭关系。无形中也酿就了黎族社会的良好秩序。从黎族家庭关系,以及丈夫在家里所分享到的权利,我们看到在黎族的小家庭里,男尊女卑的色彩是不浓的,色调是不鲜明的,而原始氏族时期那种男女平等,自由生活的痕迹倒成了生活的主调,这都是由于母权制婚姻家庭形式残余的结果。但黎族人认为黎族妇女“不落夫家”是受到“圣母”特权保护的结果。
  二、在家庭里,父亲对子女的教育,不是灌以人际等级尊卑,人身依附的观念,而是注重培养子女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即使过去的头人和峒主也是如此。
  按照黎族的习俗,儿女到十四、五岁,就不能同父母睡在一间屋里,男的要自己上山砍木料盖“隆闺”房,(女的由父母亲帮助盖)女子要学会织〓裙,舂米、酿酒、制陶器……等技能,特别是男子,一长大父亲就教他们练就一手好枪法,让他们跟着上山打猎,开劈山栏园地,伐木,下地学犁田……等。为了锻炼他们的胆量,不论男女,父母亲都要派他们独自一人到高山上守山栏园。即使过去峒主的儿女,也不例外,有极少数外出读书的,返黎山后也要随俗。所以,黎族儿女、独立生活的能力特别强,特别能吃苦耐劳。由于黎族家长从小就注意培养自己的小孩,使他们具有一种独立、善良、自主的生活意识,加上经受着恶劣的自然环境的磨炼,炼就他们一副倔强的性格。所以,本民族的意识比较强烈。即使跟汉族接触比较多的黎族地区,汉族封建家长制的东西也无法干扰他们的正常秩序。加上黎族原有的原始意识,阶级分化又不明显,他们面对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大自然,来自于凶猛的野兽,因此,那个时候,在黎族社会里,有许多人连人间有“欺骗”两个字都不知道,家长培养儿子完全凭着一股纯朴、善良的情感,一种战胜自然的抗争力。黎族家长的教育,无形中使黎族社会始终保持着原始共产主义的痕迹。他们狩获的猎物,大家共享,见者有份;稻谷丰收,平均分配;黎寨里从来没有发生谁窃取过谁的劳动果实的事。到处都呈现出夜不闭户,路无拾遗的好风尚。另外,由于黎家儿女平时就注意培养开放的、自主的、独立的意识和观念,所以,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也特别快,只要他们认准是对的,他们将无所讳忌地接纳。黎族人民领袖王国兴,在黎民遭到国民党反动派残酷压迫,空前劫难之时,率领黎民起义,以简陋的原始武器,抗击全副武装的敌人。起义失败后,他誓死不降,寻找共产党,在党的指引下,他从一个黎族的头人,从一位自发起义的领导人,成为一名自觉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解放后,虽然有许多黎族地区,是一下子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杂交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精神生活、物质生活都起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经受着现代经济,现代文明的冲击,黎家儿女的应变能力,适应能力也非常强,涌现了许多政治家、艺术家、文学家和企业家,这跟黎族家长对子女长期的开放性自强意识的培养是分不开的。
  三、家长的一种重要职能是向儿女灌输祖宗的传统,传授一些原始的宗教仪式。
  由于黎家认为万物有灵,所以,在黎族社会里,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祖宗崇拜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是祖宗崇拜,他们认为人生的祸福都跟他们有关,黎山上的一草一木,一石一土都依附着祖先精灵在作崇。因此,孩子们长大后,家长们都要对儿女们进行原始宗教的教育,创造机会让他们参加请“祖先鬼”回来牵牛仪式;请“祖先鬼”回来吃牛肉仪式;念氏族谱系仪式;咒念“酒鬼”仪式;跳“祖先舞”仪式;系保平安线仪式。给他们介绍祖先鬼中的大鬼(吃牛鬼)、中鬼(吃猪鬼)凶鬼(吃狗鬼)小鬼(吃鸡鬼)。辩认山鬼、水鬼、风鬼作崇的迹象,还教他们怎样进行“葬生”,辩认“魂草”。“葬生”,即请“道公”给病人“葬生”。各支系的作法均有所不同,杞人为了把缠在病人身上的“病魂”埋葬,他们采取杀鸡请“道公”上门,举行葬生仪式,整个过程很简单,即捏一个泥人代替病者,给泥人穿上五色纸衣,然后将泥人埋进地里,表示已经将病魂埋葬了,病魔不再缠身,病人痊愈了。侾系的黎民所举行的“葬生”仪式又不一样,他们在病人生病的那一天就着手搞,先杀猪请“道公”上山砍一支“尼嫩草”将其制成小棺木,然后从病人家里捉一只蟑螂放在棺木里,再由“道公”和病者的家属抬着棺木,一边呼喊,一边大声啼哭着送到“墓山”里埋葬,以此表示埋葬了“病魂”,解除了病害。赛支系的“葬生”又有新招,他们平时就做好预防,一有人逝世,他们就让小孩或老人打着雨伞坐在棺材上,大家将生人和死人一起抬到墓山去,其意是生人坐在棺材上出殡,老弱的老人,抵抗力不强的小孩,就能平安不生病,而恶魂已经给死人带走了。黎家的祖宗崇拜还体现在家长对女儿纹身的教育上。黎族妇女纹身的原因在其中一条,就是表示她们对祖宗崇拜的一种美德,所以,妇女纹身前的祖宗传统美德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他们认为,教育孩子辩认魂草,也是家长应尽的义务。
  黎家认为那种长在深山或悬崖上的野生植物,黎语叫“办”、“卿”、“票”,俗名也叫“金不换”、“花山芋”,能勾引野兽的“魂”,把野兽引出猎人就易于猎获。所以,猎手们一定要在山上找到它们,并移回家里种在房前屋后,这样就可以把山鹿、山猪……等引下来。综上所述的黎族原始宗教教育,当然不是先进生产力的结果,而恰恰相反,应该说是落后生产力的孪生,这种原始宗教意识,不但对黎族社会起着一种约束力的作用,同时,也成了束缚黎家儿女思维能力发展的桎梏。
  四、在黎族家庭里,“长男无权当家长”,也是其它民族少有的。黎族家庭由家、分家、承家、接家和主家等几种组织形式构成。昔日,黎家是极为贫困的,正如民歌所表白的“一间茅屋三石灶,一条绳子挂家当;一把钩刀砍大山,一碗谷种养全家。”所以,即使儿子长大后分家,家长也没有什么可分。按照黎家的习俗,儿子成家了,就不再与父母亲合灶煮饭,要另外建屋立户,以一家一户为单元,分为父母家屋,儿子家屋,或兄家屋,弟家屋。分家后就出现一家多户的大家庭。父亲还是大家庭的家长。但是,分家后谁来照顾年老力衰的父母?谁来当家?不是长子而是最小的儿子了。有人认为黎族社会里这种长男无权当家长的俗规,跟妇女“不落夫家”的生活是连在一起的,黎族先民早就留下这样的俗谚“一对夫妻情人多,第一胎是人家的,第二胎各一半,第三胎才是自己的。”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充分的。黎族家长对妻子“不落夫家”时生下的小孩是尽心尽力地培养、抚育,不另眼看待的。但是,他们分家后对父亲应尽的义务就极少了。唯有最后亲生的儿子才挑起抚育年老父母的重担,也就是只有小儿子最后才能当家。这样父子关系往往会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小儿子挑起治理家务的重担;一种是因为小儿子半途夭折了,父母亲只好成为孤寡老人,最后成为全寨人照顾的“五保户”。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一般来说是长子接父权,长子接父业,这是天经地义的。在
  我国民间就曾经流传过“两兄弟”型,或称为,“狗耕田”型的故事。故事主要说哥哥奸诈,贪得不厌;弟弟却得到好的报应。故事里说的虽然是两兄弟分家的事情,其实有着深刻的民俗特点,它道出了长子继承家业,支配财产的绝对优先权利。在封建家长制家庭里的继承原则更为严格。《公羊传》里指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说家长死后,其身份(包括特权)是由嫡长子继承,如既有嫡(妻)出之子,又有庶(妾)出之子,即使后者年长,也要立“贵”(嫡)而不立长……。可见,封建家长制家庭的嫡庶有别、长幼有序的等级格局是严格的,子弟必须绝对服从父兄,必须“孝悌”,这是家庭关系的一个主要方面。特别是在历代皇室里,皇帝的私家财产,“家以传子”就成了“家天下”。在《汉书·高帝纪》里,刘邦就说过:“人之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子)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所以,皇位相传时,也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依“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如果皇后与嫔妃都生了儿子,就应立皇后生的儿子为太子,把皇位传给他;如果皇后无子,才能立嫔妃生的儿子为太子,接皇帝的班。根据“主嫡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同是皇后(或嫔妃)生的儿子,应当立长子为太子,即使是蠢材也好,不能立次子,即使次子贤能也罢。黎族的情况却有所不同。不但长子无权当家长,就是一个峒的峒长也不是世袭的,谁有本领,谁就可以当“奥雅”,即受尊重的头人。据有关资料考证,在黎族的社会里,过去发生过比较频繁的峒与峒之间,支系与支系之间的械斗。但是,从未发生过同一个峒里为争峒主而进行的械斗和战争。黎族的这种家庭社会现象,与黎族的“合亩制”社会,及原始意识是相联系的。
  黎族的“合亩制”所保存的原始色彩是浓厚的。虽然,大多数的合亩地区已经产生资料占有不平衡的现象。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一般并没有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手段,人与人之间基本上保持着平等互助的关系。即使是组织领导生产,管理社会事务的亩头,也不是因生产资料的多寡而取得充当亩头的资格,除非是年辈最长者外,都应懂得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宗教仪式。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亩头,都要让位。亩众之间更是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他们在生产上集体劳动,在生活上互相帮助,劳动产品除留下谷种、公家粮、合亩聚餐谷外,按户平均分配。这里面按人平均的共同消费让位于按户平均的家庭消费,的确有不平等的一面,但是,所留的公家粮,除帮助合亩成员解决结婚或盖房所需粮食外,还用以救济人口多的缺粮户,在其种意义上是按户分配的一种补充手段。可见,合亩制中的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与封建社会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又有本质的区别。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合亩制内部的个体家庭还没有发育成熟,从婚姻形态看,合亩制里的一夫一妻制还不能说最终确立,夫妻之间还保持较大的离异性,还存在着浓厚的对偶婚残余。(妇女不落夫家的生活,“隆闺”风俗盛行)在社会经济中,黎族合亩制个体家庭已是一个消费单位,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除了经营一些副业生产外,还可以利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一户或几户合伙开种一些山栏地。但是,集体共耕毕竞不占统治地位。耕地无报酬的集体使用,劳动产品的平均分配——这些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仍然顽固地保存着。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解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整个过程中,虽然也有少数合亩成员将自己的土地抽出自耕,反映了个体家庭力图摆脱集体经济而走向独立的倾向;但是他们又往往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不得不回到合亩中来,表明他们还无力突破原始共同体的樊篱,只能作为合亩制中一种从属性的经济力量存在。可见,当时个体家庭还没有完全脱离合亩的襁褓,私有制和阶级仍然孕育在原始公社的母胎之中。这样,在我们面前出现的,必然是一幅家庭公社逐渐走向瓦解,而公有制和私有制因素交错在一起的奇特的图案。这样的社会形态,必然会导致黎族家庭这样的结局。作为体现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家庭,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黎族家庭的色彩,实际上也映现出黎族社会色彩斑澜的格调。黎族家庭的形成,为我们研究黎族的社会风俗、家庭结构和社会机体提供了一把钥匙。

知识出处

黎族文化溯源

《黎族文化溯源》

出版者:中山大学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邢植朝《黎族文化溯源》这本书既从各个侧面介绍和探究了黎族文化的源流和状况,又娓娓动听地描述了各种对更多读者来说是闻所未闻的风俗世情,把学术性、趣味性、通俗性融于一炉,适应了各个层次读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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