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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537
颗粒名称:
分类号: F812.966
页数: 2
页码: 111-11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元朝在海南实行的赋役制度,包括针对所有民众的赋税征缴对象、减轻赋役负担以促进休养生息、加重人头税等情况。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元朝在江南实行的加耗等杂税以及对盐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严格控制和垄断,并预先按人头收取盐税的情况。还有征收船税的政策。最后,本文提到元代的杂税统称为额外课,包括向朝廷上土拔踉子和干良姜等贡品,对百姓有较大的负担。
关键词: 赋税 制度 元代

内容

《三亚史》
  元朝的赋役制度
  元朝统治势力进入海南,一方面把统辖范围内所有民众纳入赋税征缴对象,另一方面从安抚的角度出发,也曾适当减轻民众赋役负担,以利休养生息。但是,元朝的统治是蒙古贵族和汉人地主的联合统治,生产关系具有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双重性质,两宋以来松弛的人头税制被广泛推行,徭役加重。因此,实际上是“宋有赋而元益增”。
  元朝实行南北不同的赋税制度,吉阳军(宁远县)官民田、地、塘131顷62亩,征秋粮460石。从这些相对模糊的数据来看,当时吉阳军包括田地塘在内的土地数量统计可能有误(人均偏少),否则田亩所负赋税明显高于全国水平。
  除了两税之外,元朝在江南也征收“加耗”等杂税。“江南民田税石,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即增加7%;而且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如在延祐七年(1320)下令“凡科粮一斗上添答二升”,即增加20%。这些在海南地方志中没有记载,但是作为制度应当在吉阳同样存在并实行过。
  元朝还征收其他税种。如政府严格控制和垄断盐的生产与销售配给,实行“食盐法”和“行盐法”,都是预先按人头收取盐税,因此,“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另一项是船税。早在宋朝时,海南就已经对过往船只收税,元朝进一步加强管理。“至元三十年乙丑,立海北海南博易提举司,税依市舶司例。”
  元代杂税统称为额外课①,“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崖州志》记载说,元朝时崖州需要向朝廷上土贡拔踉子和干良姜,这也是加在百姓头上的负担。
  【注①课:交纳的捐税。所谓额外课,即规定该交的捐税之外,再增加征收的捐税。】

知识出处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出版者:光明日报出版社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是对历朝历代正史及地方志书中涉及海棠湾的地理历史事实进行辑录。编辑原则包括涉及海棠湾的一切相关内容均要辑录,对于重复内容视情况删减,以整个三亚的史事为线索突出海棠湾的史事,不选择创作而是编辑历史书籍内容。本书按人文地理、手工业、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商贸、旅游业、教育、文化、民族关系、人物、艺文等篇章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所辑录的史料加上现行标点符号,一律改用现行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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