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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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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966
页数: 2
页码: 110-111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宋朝赋役制度以及海南岛的赋税收取情况,包括田赋、丁口赋、杂变赋等,以及海南产盐、征收盐税的情况。同时,还介绍了海南地方官府为增加收入所提出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如丁买盐、丁盐钱等。最后,本文简要介绍了宋朝对往来通商的船只收取商税的情况。
关键词: 赋税 制度 宋代

内容

《三亚史》
  宋朝的赋役制度
  宋朝所需要缴纳的岁赋,分为五大类,即: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海南岛的岁赋收取与大陆不尽相同。如公田之赋,海南基本上是有地即有主户,不设公田,所以没有公田之赋。赋税主要是征收农民的田赋,即民田之赋,按照主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夏秋二季征收。夏税征钱、布帛等实物,秋税征米谷。“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榇,五曰絁,六曰绸,七曰杂折,八曰丝线,九曰绵,十曰布葛。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菜,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可见冲抵赋税的物品很多,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百姓负担之繁重,常见物产均被纳入统治者征收的视野。海南由于地僻人稀,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因此征收量都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田赋之外,还要交丁口赋和杂变赋。海南包括崖州在内,都要缴纳丁口之赋(人头税),规定不论主、客户,20~60岁的男丁都要缴纳,但税额各地不一致。杂变之赋,就是蚕盐钱、牛皮钱、农器钱等杂税。海南民众缴纳的杂税主要是丁盐钱。封建社会“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宋代的盐法有“官办官卖”和官督商卖两种,海南实行的都是官办官卖。海南产盐,盐利是海南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早期海南四州军盐场所产之盐,均卖给本州军,数额不定。北宋治平年间(1064~1067),海南卖盐数额共计10968贯590文,但这是其他三州的数字,独不见崖州的统计。宋仁宗朝以后,海南地方官府为增加收入,擅自提高盐额,增加了煎盐户的负担,许多盐户无力承担而破产,盐也大量积压。元丰三年,安抚使朱初平奏请在海南实行计丁买盐,官府按户等分配一定数量的盐强卖给民众,规定一至三等户每丁每月买盐一斤,四至五等户每丁每月买盐半斤。元丰七年(1084),户部下令减半。由此,海南在官办官卖盐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种流传后代的杂税——丁盐钱。南宋时期,官府对人民所征丁盐钱倍增,激起民众的反抗。嘉定六年(1213),朝廷才下诏蠲免丁盐钱。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珠崖军(吉阳军先称珠崖军)由于税粮不足供应驻军所需,官府令琼州、昌化军两地民众将应在本州县缴纳的丁税粮运到吉阳军缴纳。而吉阳军可以就地缴纳供驻军所需,也就不存在“支移”了。“折变”是收税时不收原定实物,根据不同地方,将物折钱或将钱折物。吉阳军(珠崖军)由于税米不足驻军需要,其他州军“支移”补给,有劳民之苦,而且转运路上可能会遭到打劫,当时的琼州安抚使提出支移改为折变,交纳现钱输送到吉阳军以自籴。折变虽然减少了民众的运输之苦,但须依官价“每斗算钱三四百”,同样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宋朝对往来通商的船只收取商税。开始以船只大小作为收税的依据,这对于需要运入粗重日常生活物资的海南来说十分不利。后来琼管安抚使朱初平才建议朝廷以货物品种价值征收。“宋置万安、珠崖、琼各一务(征税部门)。熙宁十年以前,商税岁额,三务皆五千贯以下。”

知识出处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

出版者:光明日报出版社

《历代史志中的海棠湾》,是对历朝历代正史及地方志书中涉及海棠湾的地理历史事实进行辑录。编辑原则包括涉及海棠湾的一切相关内容均要辑录,对于重复内容视情况删减,以整个三亚的史事为线索突出海棠湾的史事,不选择创作而是编辑历史书籍内容。本书按人文地理、手工业、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商贸、旅游业、教育、文化、民族关系、人物、艺文等篇章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所辑录的史料加上现行标点符号,一律改用现行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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