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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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大观》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2719
颗粒名称: 三亚市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631.5
页数: 4
页码: 165-16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三亚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包括人才条件、引进方式、待遇等内容。人才引进享有多种优惠政策,如户籍迁移、住房优先安排、科技成果奖励等。同时,引进人才需要在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满五年,并且不得随意调离。
关键词: 人才引进 优惠政策 工作满五年

内容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加快我市开发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者;
  (二)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三)获得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授予的一等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国家级奖励者。
  第三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欢迎和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并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财政拨款的单位所引进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的引进采取调入、借调、聘用等方式,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其年龄应限定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50周岁以上的人才,采取借调或聘用的方式引进。
  第六条 凡愿意到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人才,须提供学历、职称、获奖、体检等有效证书和证明材料,经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考核并验证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将其本人、配偶、未满18岁子女、年迈父母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我市,并优先照顾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园入学;
  (二)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年迈父母是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
  (三)对已在原工作单位辞去职务,并实属我市急需的人才,市人事部门可重新吸收录用,承认其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等;
  (四)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用人单位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批准专项增设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报批不受调动影响;
  (五)在住房上给予优先安排,凡获高级职称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其住房标准不低于三房二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中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和获地市级一等科技奖以及获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其住房标准不低于三房一厅(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具备解决住房条件的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购买平价房。
  引进的人才居住用人单位安排的住房,享受市房改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六)任职期间,有重大技术发明,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从境外引进的人才(含中国籍留学生),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入境护照,并免税带进个人自用(数量合理)的家用物品,以及所需的科技设备;
  (八)任职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市政府将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档案。
  第八条 采取借调、聘请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六)、(八)款规定的待遇;住房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市房改办的公有住房出租的有关优惠待遇,直到借调或聘用期满。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和改善人才引进所需的环境。
  第十条 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最低年限为五年,凡工作不满规定期限而擅自调离的,一律取消本规定的第七条第(一)至(五)款的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三亚大观

《三亚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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