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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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大观》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2716
颗粒名称: 二、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32.3;F299.27;F293.3
页数: 11
页码: 159-16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三篇关于海南省三亚市投资和人才引进、境外人士购买房产等方面的规定文件。其中包括:海南省投资政策、三亚市鼓励投资开发的规定、三亚市引进人才的规定以及境外人士购买商住房别墅居住的规定。这些规定针对不同的对象和问题,旨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促进三亚市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
关键词: 海南省投资政策 三亚市 人才引进

内容

在三亚市投资的境内外企业除享受海南省实施的优惠政策外,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10项鼓励投资的优惠规定,其内容包括:1.鼓励投资的产业政策;2.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高科技产品的优惠政策;3.鼓励外商投资乡镇、农场、山区的倾斜政策;4.鼓励房产外销的配套政策;5.劳动用工、户口落户的优惠政策;6.台商开发区的优惠政策;7.鼓励外商投资岛屿开发经营的优惠政策;8.外商投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9.关于引进国内外人才的优惠政策;10.鼓励引进外资的奖励政策。最近,三亚市政府已出台三个优惠政策:(1)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的若干规定;(2)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3)关于境外人士购买商住房、别墅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分别附列海南省投资政策和三亚市已出台三个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
  海南省投资政策
  海南省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实行着比中国大陆其他地方更加开放的经济政策,在税收、金融、外贸、旅游、商业、土地开发、基本建设、企业经营、人员出入境、投资保护等方面给予投资者更加优惠的照顾,为投资者投资海南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税收方面
  投资者在三亚市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行业按起征年限在减(免)征等方面分别给予优惠。岛内企业进口货物,属本企业建设生产必需的物料和办公用的设备物品,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产品出口退还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金融方面
  鼓励在三亚市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境外客商投资的财务公司,并适当放宽其业务经营范围。企业出口产品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境外的投资者在三亚市兴办企业获取的利润,可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
  外贸方面
  中国政府授予海南省政府自行审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均享有本企业进出口权。出口生产企业也享有进口本企业生产需要的货物和出口本产品的经营权。
  旅游方面
  境外有实力的旅行商可在三亚市试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也可同省内一类旅行社合资经营旅行社。鼓励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开办与旅游相关的宾馆业、旅游交通业,咨询服务业、旅游商品生产、旅游文化娱乐体育事业以及餐饮业等。允许旅游开发区内的旅游企业经营旅游车队;允许国外旅游组织和企业在旅游开发区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旅游培训机构。
  商业方面
  允许外商在三亚市开设零售商业和为旅游服务的专业商店;鼓励境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各类市场体系的建设,对兴办大型批发市场、综合型市场的企业,政策在项目选择、土地转让、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土地开发方面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期限最长为7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投资者可以在三亚市成立合营或独资的开发公司成片开发土地。投资者开发的土地,在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做抵押贷款。
  基本建设方面
  对利用外资项目,凡出口产品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不限规模,都由海南省自行审批。鼓励投资建设港口、机场、公路、码头、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开发农业项目。对这些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等更优惠的规定。
  企业经营方面
  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在三亚市兴办企业;可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企业;海南实行“先批公司再上项目”的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办法。企业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
  投资保护方面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合同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对发明专利、版权等和各类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海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加以保护。
  投资促进方面
  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宽外商投资领域。港口、码头、仓储、公路、铁路、电力、邮电、通信、航空、海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风景区建设及配套设施,集种养加工出口一条龙的资源型、外向型的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重点。允许外商经营旅行社以及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产品外销比例和国产化程度的作法,与国际市场对接,向国际惯例靠拢,向“国民待遇”过渡。
  人员出入境方面
  海南省是中国唯一实行“落地签证”的地区,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来人员,在海南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开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三亚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欢迎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三亚投资开发,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用地的,按《1994年三亚市基准地价(试行)使用说明》规定的标定地价或地租给予减免:
  (一)属于盈利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讯等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二)属美元非盈利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等用地,免收地租。
  (三)属于港口、码头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
  (四)属于无污染或小污染、高新科技工业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60%计收。
  (五)属于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免收地租。
  (六)属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创汇农业等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按农业用地标定地价80%计收。
  (七)属于成片开发(独立小区土地面积34公顷以上,下同)的旅游项目用地按商业居住用地标定地价80%计收。
  (八)用于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项目用地,免收地租。同时,属于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采取综合补偿办法,给予地价优惠。
  第四条 凡属上述项目用地,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公共绿地费。
  第五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按海南经济特区规定享受减免优惠。设立在我市少数民族乡镇从事基地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工业生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所得税;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凡在市内注册的实业型企业均可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和出口企业产品的进出口报关权。
  第七条 市内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除属于国际被动配额和属于销往港澳地区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均可自主经营出口,海关凭购销合同验放,并免征关税。
  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的企业,均可经营外贸和内贸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九条 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护自然资源和不影响海上正常航道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市属海岸沿线岛屿及其周围海域。
  第十条 市属沿海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使用权,采取协议或招标方式出让。进出开发岛屿的海域和空域通道,参照国际现行作法出让或使用。
  第十一条 凡投资开发荒岛的,其地价按市政府颁布的区域基本出让金或地租减收50%;凡投资开发已有人居住岛屿或有一定居住条件岛屿的,其地价按市政府颁布的区域基本出让金或地租减收20%;凡投资开发岛屿周围海域的,以市政府颁布的海域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基准价,减收50%。
  第十二条 取得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使用权的投资者,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前提下,允许在岛上开发建设主要为国外和港澳台游客服务的、具有旅游度假等特定功能和综合性的旅游娱乐城;允许在岛上设立保税商店,物资进出实行保税监管;允许引进境外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我市设立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招收职工的数量、形式和条件。招收的技术员、熟练工人不受户口粮食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在我市投资并居住(一年以上,下同)的外商,或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境外技术、管理人员,进口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不包括交通工具)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免税验放。
  第十五条 凡在三亚市投资、工作和取得定居权的境外人士,均可办理多次有效出入境签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往发布过有关的鼓励投资开发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亚市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加快我市开发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学者;
  (二)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三)获得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授予的一等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国家级奖励者。
  第三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欢迎和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到我市工作,并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市财政拨款的单位所引进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的引进采取调入、借调、聘用等方式,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其年龄应限定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50周岁以上的人才,采取借调或聘用的方式引进。
  第六条 凡愿意到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人才,须提供学历、职称、获奖、体检等有效证书和证明材料,经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考核并验证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将其本人、配偶、未满18岁子女、年迈父母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我市,并优先照顾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园入学;
  (二)其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年迈父母是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
  (三)对已在原工作单位辞去职务,并实属我市急需的人才,市人事部门可重新吸收录用,承认其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技术职务等;
  (四)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用人单位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由职称管理部门批准专项增设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报批不受调动影响;
  (五)在住房上给予优先安排,凡获高级职称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其住房标准不低于三房二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中级职称、硕士以上学位和获地市级一等科技奖以及获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其住房标准不低于三房一厅(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具备解决住房条件的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购买平价房。
  引进的人才居住用人单位安排的住房,享受市房改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六)任职期间,有重大技术发明,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七)从境外引进的人才(含中国籍留学生),允许办理多次往返入境护照,并免税带进个人自用(数量合理)的家用物品,以及所需的科技设备;
  (八)任职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市政府将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记入档案。
  第八条 采取借调、聘请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六)、(八)款规定的待遇;住房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市房改办的公有住房出租的有关优惠待遇,直到借调或聘用期满。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和改善人才引进所需的环境。
  第十条 采取调入方式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最低年限为五年,凡工作不满规定期限而擅自调离的,一律取消本规定的第七条第(一)至(五)款的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关于境外人士购买
  商住房别墅居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滨海旅游城市发展和境外人士进入三亚购买商住房、别墅及申请定居的需要,保护进入三亚市的境外人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合法护照的境外人士,均可申请在三亚市购买商住房、别墅。
  第三条 申请在三亚市购买商住房、别墅的境外人士,经市政府指定的外事部门验证后,即可进行购买活动。
  第四条 境外人士买商住房、别墅、可由申请人自行购买,也可委托具有合法公民身份的境外人士或境内人士代为购买。
  第五条 购买市政府兴建的商住房或别墅、并以外币金额支付忘记款的,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的各种收贯,一律减收20%。但如产权进入市场,应补交原减收部分。
  第六条 境外人士每购买一套商住房或一幢别墅并使用三年以上的,可将其国内的三个亲友的户口迁来我市。其亲友如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第七条 境外人士购买的商住房、别墅以及其他财产均受法律保护,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渠道,其房产权可以自由转让或依法作其他处置。
  第八条 购买了商住房、别墅的境外人士,可以申请在三亚市业居。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前提下,享受三亚市市民同等生活待遇。
  第九条 购买商住房、别墅的境外人士和取得了定居权的境外人士,可以办理多次有效的出入境签证。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三亚大观

《三亚大观》

《三亚大观》本书介绍了三亚是全国最大经济特区海南省南部最重要的开放城市,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这里聚集了国内最好的热带旅游资源,拥有丰富的矿产、海洋资源和优质海产品。内外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富足,市民积极开发各个领域,积极为大规模投资兴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全面介绍三亚的现状,诚邀各界前来投资、旅游或洽谈贸易,愿意与仁人智士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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