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清代至民国地(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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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史迹叙考》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2551
颗粒名称: (十二)清代至民国地(屋)契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0
页码: 273-282
摘要: 本文提供了四张土地契约,它们分别签订于雍正十一年、乾隆三十五年、嘉庆二十年、道光初年。这些契约涉及到了土地买卖、房屋典当等内容,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社会经济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清代 民国 地契

内容

雍正十一年红白卖断地契
  崖城城东一村王克俭家收藏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四月盖有“崖州之印”红地契和同一内容的白地契各一张。红契白契皆为普竹纸,长38厘米,宽38厘米。红契右下方各加盖崖州之印章,印大6.5厘米正方。契文:
  立卖断契。东厢一甲黎子煌、黎子炽、黎子焕、子灼等,因有本房祖地一块,土名白力根,载米贰升正。不便居住,情愿与人。今有麦家入头承买,当面议定价银染两正,即日亲手领用,其地交与麦遇霖永远居住。一卖千休,于后同房人等再无说及其地,来历不明只问地主理直其米寄在煌〓内,每年包收地粮银捌分正。今欲有凭立卖断契一纸,并四至条段付与买主收存为照。
  东至王家房屋有界
  南至谢家屋地有界
  西至车路有界
  北至许家屋地有界
  秉笔黎子焕(真心)
  炽(平心)
  雍正拾壹肆月 初六 立卖断契子煌(真心)
  灼(好心)
  其银叁系先取过 麦家地价今添上契
  批明实领现银肆两正合批
  永远居住
  乾隆三十五年立卖断房屋契
  同是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闰五月十六日地契两张,同一内容,不同笔迹,同是普竹纸,长46厘米,宽40厘米,属白契。崖城城东村王克俭家收藏。契文:
  立卖断房屋契人麦光,麦魁同母林氏,为因钱粮紧迫,母子三人商议,愿将已(以)下房屋壹座,三眼,坐南向北,神台壹架,门六扇出卖与人。先问叔伯兄弟,无就后请中向到塘,周入头承卖。当面议过价银壹拾柒面正,即日银屋两交明白。任从周家居住房屋到烂,不得另起其地交还。麦家卖主不得多端,如有来历不明,只问光、魁,理直不干卖主之事。今恐口无凭,立卖断是实,再批每年出钱粮银肆分。
  光亲手代笔 福心
  中人 吴元灿(清心)
  谢永成(忠心)
  麦雨濯(平心)
  吴季裔(真心)
  麦永奇(禄心)
  乾隆三十五年闰五月十六日立卖断契是实(禄心)
  嘉庆二十年卖田断契
  港门村东二(2)蔡明康先生收藏的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9月2日卖田断契,长37厘米,宽35厘米,字体端正,可见民间书匠功力之一斑。契文:
  立愿卖断田约人吉翰登、翰儒,为因亲父遗下土名琚松田一丘,叁亩贰分柒厘,其田东至周多直田,南至王家田,西北皆至倪家田,四至分明,今因荒年饥月,兄弟又不能亲耕,情愿出断与人,先问族内兄弟侄子俱各不就,后有同村关世道人头承断,合面议定断价洋银壹百零五两,正即日田银两交明田,其田任买主管耕输粮过名永远耕种,此田系接本业高田水口,高田水满准开下底田,底田无水准放自高田。古云:许人一句,千金莫移。日后放水即将高田为沟。登儒日后兄弟母子不得反悔争端,如有反悔争端者,干罚洋银拾大元出众公用,其田仍归买主管耕,永为己业,造造心愿,后无异言。口言无凭,立下断约为据是实。
  依口代笔 侄魁文(中心)
  同见人从兄翰举
  从侄魁利
  庄文辉(平心)
  翁成凤
  吴松龄
  嘉庆贰拾年九月初二日立断约
  道光初年立卖断草屋并典地契
  该契长49厘米,宽48厘米。古普竹纸,上、中、下均盖有两对称的大方红印章,印章只留有痕迹。崖城城东一村王克俭收藏。契文:
  立卖断草屋并典地契,秦经邦因移居丢下旧屋出卖与人,就有邻居王建斌承买。当面言定,实取断屋价铜钱捌千文,原照上手典地价铜钱贰千文,共领价钱拾千文。其屋壹座三眼,厨屋壹座贰眼,连门〓、神龛、地脚、草木、柱梁等件一切交斌修整永远居住。其地粮照上手契,每年帮纳粮色铜钱肆十文,此系两造情愿,今欲有凭立卖契壹张并上手麦家典契壹张共贰张交斌收执为据。
  邦亲笔(真心)
  同见黄有孚(凭心)
  道光元年三月初七 日立卖典契邦(真心)
  立添字,周梁氏同男德敬,为因钱粮负累,母子于道光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到王建斌添出地价同钱壹千文,批明存照,周梁氏指模(模)
  秉笔男德敬(真心)
  道光四年三月十二日,周德敬向到王建斌添出地价钱贰千文,即日亲手领足,批明存照亲笔(凭心)
  永远居住 财丁骏发
  同治十二年断卖园契
  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典田地契,正楷体。字里行间,看出愁眉不展,局促不安的心绪。是旧中国农村的真实缩影。港门村东二(2)蔡明康先生收藏。契文:
  立下断园约人陈亚口,因青黄未接,将父遗下淡水沟壹处,其水沟东至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四至分明,出卖与人,先问兄弟人人不要,后问到村内口口口入头承断,两面认定水沟价钱肆千文正,即日沟钱两交口口自断之后任从达摊撬成业,陈家兄弟不得争端反悔,如有口口干罚口钱贰千公用,其沟地仍归王家世代享福,如有来日不明口口口口口口口立约为据是实。
  外口沟地口口口长拾伍丈是实
  三男的笔 大康 (天理)
  同见人侄男 大顺 (良心)
  同治拾贰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断约
  光绪十九年房产分关契
  光绪十九年(公元1893年)十一月吉日,周文标房产分关,正楷体,共写叁张一样把开分执。由外甥陈肇业执笔存真。同时有监分胞兄文锦,同见人吴云峰,纪学海亲花笔;纪氏,吴氏指模,侄妇吴氏执此等字样。港门村东二(2)巷蔡明康先生收藏。契文:
  立分关周文标同胞二嫂纪氏,侄妇吴氏侄光礼侄孙开分开洛,将祖父遗下产业当胞二兄文锦及亲族开折搭配,焚香告明先人,其田屋各项坐落谁分开列于后,各分之后各管各业,不得争长较短,致伤和气,纵不及张家百忍亦庶几郑氏一公行见,家运渐兴而渐振人士寝炽昌诚乐事也,当众立关叁张壹样,各执壹张存照。
  计开
  正屋壹间叁眼,北边房连灶房系侄妇分,南边灶系标与礼分。厅階众共。
  北边横茅舍并地基系侄妇分,
  南边横厦屋壹间叁眼并书房一眼,灶房壹眼,系标与礼分。
  南边屋后空地系三代牛栏地。
  石臼一个,众共。
  俗名洪道那瓦祖田贰丘,坐米捌升,前出典与人,坡边一丘,坐米四升,系侄妇收粮上纳;港边一丘,坐米四升,系标与礼上纳。 日后各人办价收赎,不得混争。
  监分胞兄 文锦 花笔
  同见 吴文峰 花笔
  纪学海 花笔
  标亲 花笔
  礼亲 花笔
  纪氏 指模
  吴氏 指模
  分
  开花
  洛
  叁张一样 分执存照
  光绪拾玖年 十一月吉日 执众笔外甥
  陈肇业 亲笔花
  立
  侄妇吴氏执此
  民国六年卖断地契
  1917年12月29日立卖地契,长57厘米,宽53厘米。普竹纸,保存完好。崖城城东村王克俭收藏。契文:
  立转卖断契,东厢一甲移居城内黎陈氏同男献科,因有祖父遗下屋地壹块,土名白力根处,载米贰升正,出卖与人。先问房人等不就后,问到马站村王拔超入头承买,半纷载米壹升,当面言定,实价铜钱四十千文,即日亲手领足。其地交与超起造房屋永远居住,书明四至,一卖千休,寸土不留。自东厢一甲黎吉〓折米壹升过南厢六甲王德芳,〓永远为,日后科子孙不得生端收赎异言,今欲有凭立买断契一纸并上手雍正拾壹年黎子煌公卖红契一纸,共二纸交与超收执存照。
  卖主 黎陈氏指模(模)
  秉笔男科 花田文
  一批明内帮科字一个
  一批明四至:东至王家屋地为界
  南至黄家屋地为界
  西至谢家屋地为界
  北至许家屋地为界
  门路自许姓西方横屋后出
  中华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立卖断
  民国十二年卖断田地契
  1923年3月30日卖断田地契。正楷书,契里道出农民百般无奈,人人自危,民穷财尽,被迫卖断田亩的惨状。港门村东二(2)巷蔡明康先生收藏。契文:
  立愿断园约人林桂文为因家中无钞应用,思有祖父丢下土名打水塘后园一个,其园东至倪家,南至坎,西至篱园,北至坎,四至分明,情愿出断与人,先问亲房兄弟无人承买,后问到村内人王泽芳入头承买,两面议定断价铜钞玖千文正,即日钞园两交明白,自断之后,园田任钞主立业管耕担高填低,而林家兄弟人口不得争端反悔,若有滋事者,甘罚铜钞肆千文交与王家,以为费用,其园仍归买主永远为业,此乃两造心愿,后无异言,立下断约为据是实。
  外批内添字拾壹只
  依口代笔从弟 映馨
  同见人 从弟 映贤 太和
  民国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立下断约公心
  光绪二十五年(加盖崖县县政篆印)
  立卖断田契
  契约立卖断契字人黎伏里罗成烈、罗成谟,契文,承买人王天祥以及签书人、乡约人、同见人等。年款为光绪二十五年拾月初十日并加盖崖县县政篆印,契文也盖崖县县政篆印。文首字号盖有半印,文尾上端加盖半印。
  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崖州黎伏里人之立约,民国后崖州改为崖县,加盖崖县县政篆印,可见民国政府对光绪年间民间不动产的管理。蔡明康先生收藏。
  广东省政府财政厅“断卖契纸”
  宽33厘米,长50厘米,铅印花边,横排“断卖契纸”四个大字,下直排广东省政府财政厅示文,计开填写业主罗关保,立卖断契人黎伏里九甲人罗大志、罗大才、契文、签书人、同见人和大志大才亲笔及民国二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立等,发证期为“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并盖广东省财政厅印章。计开处盖崖县县政印章。两边字第号上下分别盖有广东省财政厅及崖县县政半章,蔡明康先生收藏。
  广东省财政厅验契证据(三张)
  表格明细崖县四区业主姓名罗成炳,不动产种类(屋)所在地(罗马村)、价值(壹千元),纳税年月(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税银(〇万〇千〇百十四元),原契字执号数(寒字第十号),验明证据号次(地字七一〇)、验契费国币三角(免收)。不动产注册列第(一)册第(一)页;县验税契处委员;区分处主任。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中盖验讫印,两边字第号(半)各盖广东省财政厅半印。左二据不述。蔡明康先生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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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史迹叙考

《三亚史迹叙考》

出版者:南方出版社

本书讲述了从文博的视角,调查、研究、考证三亚的史迹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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