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崖州的边俸、赴任和察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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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崖州史話》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1184
颗粒名称: 清代崖州的边俸、赴任和察举制度
分类号: D927
页数: 3
页码: 14-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崖州官吏因地理远僻、气候恶劣没有得到边俸待遇,引起了官吏不满和一系列上疏。康熙十年,崖州知州张擢七上疏,要求朝廷给予崖州边俸待遇和放宽赴崖时间等特殊制度,最终朝廷通过了颁发边俸新规和官吏赴边时限法纪。康熙四十三年,针对海南地理特殊条件,赴边时限程限再次得到调整。同时,察举制度也出现了特别规定,通省内可以拣选确知才知足以胜任的官员进行调补。但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分别考察。
关键词: 特殊制度 崖州 官吏

内容

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清代的《大清律》以及以它为准绳而派生的各种法规都比较完整。一些规章制度也因时因地制宜,灵活变通,逐步完善。为维护和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地位起了重大作用。
  “治一邑,与治天下无异也。”一郡、一州、一县,都是封建朝廷的行政单元,同样必须以法治理。清代官吏俸饷、赴任和察举制度,既是清廷大法衍派的車要内容,也是清代吏治的一项重要措施。
  清代开国之初,清廷对部分任职官吏有边腹之分,在边疆和在腹地任职的官吏待遇不同,边俸优厚于腹俸,赴任时限程限边地官吏比内地官吏松宽。但这些边腹之别,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却不能全面实施;即便是同属边地也不能一视同仁。崖州当时是备受冷遇的边地之一。
  朝廷的偏倚,引起了边疆官吏的不满,各地纷纷上疏奏请。广西抚院为南宁、太平、庆远、思恩等广西边弱四州疏奏,云南贵州及淅江的宁、台、温三府,福州、粤东、粤西等府州也先后呈文,逐渐获得朝廷的重视,皆复边俸和放宽赴任时限。琼州府也为此一度乞请公平对待。
  “崖处天尽,距京万里”,“蕞尔崖城,尤居岛未。……绝域危疆,天下第一偏僻……山川瘴房,崖称最毒。……自古贬忠逐良,驱凶放慝”。崖州山川的险恶,地理的远僻,气候的恶劣,是其他边地所不能比及的。但长期以来却不予边俸待遇,官吏们不得不按时限程限日夜兼程赴任,薄俸供职,因此不少官吏溺职诖误,因病殒身。
  康熙辛亥年(康熙十年,1671年),崖州知州张擢七为吏请命,上疏《请复边俸详文》,陈述崖疆艰远,官吏苦衷,要求朝廷对崖州官吏以边俸待遇,补加薪饷和展限赴崖时间。
  是各地的呼吁而果,还是张擢士的疏请奏效?张擢士上疏之年,朝廷终于颁发边俸新规和官吏赴边时限法纪。特别是在中开列海南及其属地崖州条款。这些都纳入了朝廷《会典》。
  《崖洲志·经政志一·铨选》节载:康熙十年(1671年),题准为边官加俸,以十日作十二日算,即每月加六天俸薪,一年加七十二天俸薪,也就是一年领十三个半月的俸新。
  至于赴边任职也放宽了时限限,但规定得明确而又严格。康熙二十二年,题准赴任各官从接到任命通知那一天起,从出发地到任职地,按每日行程七十里算,如果超过限期十日以内的,“罚俸一年”;超过限期十日以上的,“降一级调用”;超过限期二十日以上的,“降二级调用”;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的,“降三级调用”;超过限期二个月的,“革职”。如患病或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限程限到达,由督府查明上报,可以不按上述条件处罚。
  康熙四十三年的赴边时限程限因地而异。因海南地属遥远,海洋阻隔,与内地不同。经议准,“升员于领凭展限一个月之外,再展限一个月。”
  雍正二年,复准琼属之崖州等处,因为海滨之地,如职位缺员,“于通省内拣选确知才知足以胜任之员,出具考语,题明调补。”不再由朝廷从内地选派。“通省内”自然包括崖州在内。这种察举制度,是从崖州等处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至于对上述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则应另当别论了。

知识出处

崖州史話

《崖州史話》

出版者:海南省人民出版社

《崖州史话》汇编了记载崖州古人古事古迹的文章,每篇一个专题广记或一个角度纵写,对地方志书起了集散归纳、拾遗钩沉、正讹纠偏的作用,为加深人们对崖州社会情况的了解提供了比较翔实可靠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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