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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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100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6
页码: 986-9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1991年至2010年三亚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国营(有)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
关键词: 三亚市 社会保障 制度改革

内容

1991—2010年,三亚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国营(有)企业扩展到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从单位职工扩展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制度政策不断健全,以养老保险为主,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共同发展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对促进三亚的改革、发展及和谐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至2010年,城镇从业人员“五险”参保人数187151人,参保率98.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82669人,参保率99.98%。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2年1月1日三亚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军队中没有军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均纳入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8%,由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由职工个人缴纳。1994年,三亚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营者都纳入参保范围,建立起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2001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另行规定,不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年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调剂,全省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统一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2009年,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农垦系统社会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境内南田、南岛、南滨、南新、立才等5个农场及农垦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201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施行,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同年,《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出台,同年三亚市共办理省内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118人次。
  (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三亚市实施《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老人纳入政府保障体系,凡拥有15年以上三亚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定期待遇和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老年居民,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12月2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亚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亚市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选择一档缴费的,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贴12元,市财政补贴18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市财政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再给予每人每年补贴2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重度残疾人缴费额由省、市按4∶6的比例分担。非重度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人员,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的50%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参保缴费,市财政为参保人给予每年奖励代缴50元。截至2010年底,市财政奖励代缴594335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008年9月,推出《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截至2010年底,共有585人同时享受被征地和新农保养老金。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截至2010年底,共有3893人同时参加新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截至2010年底,共有431人同时享受老农保和新农保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个人申请,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00年,出台《三亚市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800元。同年9月,《三亚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管理规定》出台,将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驻三亚企业的离休干部267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初步建立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
  2002年,出台《三亚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按照同年三亚市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筹资,适当提高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补助标准为:个人住院治疗时,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补助90%,自负10%。少数适宜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其门诊专项医疗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自负10%。同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3137人。同年,出台《三亚市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0元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0元。参保人员住院或经批准门诊治疗严重疾病的医疗费,超过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负担20%,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2004年,根据《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海南省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农垦系统社会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境内南田、南岛、南新、南滨、立才5个农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管理。
  2010年,在全省率先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一体化运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统一的经办管理模式,将城镇与农村居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让他们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向着“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迈进一大步,三亚市有38.3万人参保,覆盖率达99.98%。针对农村医疗卫生室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落后的现状,遵循便民的宗旨,三亚市共确定135家(含村卫生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6年,三亚市开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4年,三亚市成为全省第二批唯一新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市县,出台《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月1日启动待遇支付。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农村居民、居住农村地区的城镇户口居民、城市建设征地农转非居民及渔民等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26元)。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105元)。参合人员可以在三亚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2009年提高到5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三亚市成为全省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个试点市县之一。9月1日启动待遇支付。凡具有三亚市城镇户口(含农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有本地学籍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可自愿参保。至此,三亚市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等多渠道进行筹集。2007年,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70元(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50元)。2009年,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80元,财政补助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90元)。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残疾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代交。参保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经批准转到省级医院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种等待遇,2007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2009年提高到4万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9年6月,三亚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整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设立正科级事业单位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经办,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以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将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站及社保中心(站)人员、职能整合,并入区镇社会事务办管理。建立从上到下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城乡统管模式。
  2010年1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待遇支付。具有三亚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农垦居民);市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经市政府批准,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单位职工;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三亚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均纳入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分为二个档次。2010年,筹资标准为一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个人缴费100元,财政补助170元);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150元)。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所有未成年人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二档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160元)。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由选择参保缴费档次。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含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参保居民根据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住院和普通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按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1993年,三亚市施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失业保险”称为待业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市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此后待业保险称为失业保险。1994年至1998年12月,三亚市按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1999年1月起,失业保险费费率3%,其中用人单位按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1—2002年,三亚市失业保险费由三亚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征收和支付。1991年至2002年8月,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2002年9月1日起,三亚市施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003年起,失业保险费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征收,失业保险待遇由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三亚市就业局)支付。
  2009年,农垦系统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的12个单位15065人的失业保险数据和104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移交地方管理。
  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根据《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1992年三亚市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市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用的合同工和临时工纳入参保范围。工伤保险费率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1.5%,由参保单位缴纳。2004年7月1日,三亚市实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工伤保险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
  六、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7月三亚市建立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本人自付20%。2010年7月1日起,夫妻双方只要一方参加生育保险,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支付比例提高到100%并新增生育津贴这一支付项目,用于保障女职工生产期间的生活费用。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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