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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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9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分类号: D922.501
页数: 2
页码: 974-9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1991年至2010年劳动制度改革的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综合政务 劳动制度改革

内容

一、劳动合同
  1991—1994年,三亚市用工制度以实行国家在计划指标内由劳动部门向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分配指标来招收工人为主。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分配指标同时监督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性的鉴证工作。1992年,取消合同制工人招工指标限制。1993年起,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应,社会提供服务。截至1994年底,市人事劳动局共完成企业劳动合同鉴证2869份,纠正企业不合格劳动合同531份。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根据《海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劳动厅的统一部署,三亚市把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再扩大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截至2007年12月底,共鉴证企业劳动合同43172份,纠正企业不规范劳动合同1364份,对68家企业单位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审查,对138家企业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进行了审核。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法律的宣传,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严格实行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截至2010年底,三亚市集体、外商、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完成9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完成82%。
  二、用工备案管理
  根据三亚市经济发展现状与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每年都对市区建筑业、交通运输、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岗职工薪酬待遇进行抽样调查,并进行分析、汇总、测算工作。组织辖区内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调查测算工作,按政策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资增长需求。积极做好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等重大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1992年起三亚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10月、12月市政府下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转变职能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决定》和《三亚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三亚实际情况决定:将企业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和内部结构设置等自主权落实到企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法人代表的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抓好劳务市场建设,为企业用工提供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劳务市场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企业招用工须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凡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企业招工由其直接办理招工手续,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法律形式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企业内部取消“干部”与“工人”的称谓,上岗并签订合同的人员统称为企业职工,没有身份区别,竞争上岗,以劳定酬。至2010年未变。
  2007年,根据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要求,三亚市开始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在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等信息发生变更后,都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实现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变更、解除、终止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涉及劳动者约3万人。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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