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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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9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监督
分类号: D926.3
页数: 3
页码: 909-9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1991年至2010年刑事诉讼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检察 刑事检察

内容

一、刑事立案监督
  198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及1992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均没有单独提“立案监督”一词,更没有对立案监督工作作具体规定,立案监督笼统纳入侦查监督范畴,即使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也只能作口头或书面上的提出,而没有具体操作的法律条文。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探讨立案监督的途径,拓宽立案监督案源,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4宗,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宗。
  1998—2000年,制定实施《刑事立案监督试行办法》,印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关
  于审查批捕工作几个问题的决定》,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3宗,其中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宗,公安机关均实立案侦查8宗,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0宗,不立案理由成立1宗,经调查认为不符刑事立案条件的有4宗。
  2001—2005年,继续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61宗,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1宗,公安机关实立案侦查18宗,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6件56人,查询行政执法案件999件,查阅案件卷宗303件。
  2006—2010年,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对公安机关命案未破的立案监督,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以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等问题为监督重点,规范公安侦查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46宗,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宗,受理撤案监督案件1宗,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案1宗,公安机关实立案侦查2宗,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件6人,查询行政执法案件731宗。
  二、刑事侦查监督
  1991—1996年,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规定范围,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对公安机关羁押人犯严重超期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共提出书面纠正112人。张某等8人抢劫案,同案犯王某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违反了随传随到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将其收监,在移送起诉时,亦没有将其一并移送起诉。市城郊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撤销王某的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并将王某收监移送起诉。
  2000年共发现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共12件29人,其中超期长达3个月以上的25人。对此,在审结案件的同时,逐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 《检察建议书》1份。1997—2000年,依法监督纠正的重点是以公安机关羁押人犯严重超期和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行为,共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379人。
  2001—2005年,加强对侦查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法、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依法纠正漏罪、漏犯。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 《检察建议书》14份,纠正漏捕案犯18人。
  2007年,在审查逮捕曾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中,发现看守所的违规行为,暴露出看守所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市检察院向三亚市及相关市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2006—2010年,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2份、 《检察建议书》32份。
  三、刑事审判监督
  1991—1995年,三亚检察机关对市两级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刑事判决、裁定是
  否正确实行监督。对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出入,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并影响量刑的案件;量刑畸轻畸重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以及枉法裁判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13件。
  1996—2000年,依法加大对市两级法院审判活动监督力度的同时,重点放在“庭后”的监督即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坚持专人审查,部门领导审核,检察长审批的原则,层层把关。其间,1996年4月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林某、符某故意杀人案,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的判决,量刑不当。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罗某的死因不明,裁定发回重审。9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林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三亚市首例开棺检验获得成功的案件。
  2003年市城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邢某等2人挪用公款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量刑畸轻,依法作出支持抗诉并出席二审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抗诉有理,应予支持,分别对两被告人作出加刑的终审判决。2001—2005年,通过对刑事判决、裁定认真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决抗诉。二审抗诉案件共12件25人,提起抗诉案件2件3人。
  2009年,按照最高检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要求,共查阅检察内卷550本,填写自查表25份、督查表520份,向外单位发出相关文件、意见18份,制定办案规定6个。通过自查及对省院交办的18个自侦案件的复查,发现审判监督意识薄弱、审判监督水平低、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监督不力等问题,并逐一整改。2006—2010年,实行判决前监督和判决后监督并重,将审判监督贯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要求公诉人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就跟踪负责,庭前及时了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就开庭预案与法院交换意见。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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