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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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90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K291
页数: 18
页码: 837-8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1991年至2010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政权政协 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第一节 人大代表
  一、第二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
  1993年2月15日开始三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4月15日结束,历时60天。三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为242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市选举委员会将242名代表名额分配到三亚市154个选区和驻军部队等七个单位依法进行选举,共选出代表240人,其中工农和其他劳动者代表107人,占44.6%;干部代表104人,占43.3%;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9人,占3.8%;知识分子代表20人,占8.3%。代表的政治状况:中共党员代表177人,占73.8%;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63人,占26.2%。妇女代表47人,占19.6%;汉族代表144人,占60%;少数民族代表96人,占40%。
  二、第三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
  1998年2月5日开始三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至3月8日结束,历时3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确定三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14人。经市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将214名代表名额分配到149个选区和驻军等3个单位在统一的选举日组织选民投票,共选出三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3人,其中工人14人,占6.6%;农民83人,占39%;干部105人,占49.2%;民主党派、无党派、归侨4人,占1.9%;宗教人士1人,占0.5%;解放军5人,占2.3%;武警1人,占0.5%。代表的民族构成:汉族130人,占61%;少数民族83人(其中黎族73人、回族6人、苗族2人、其他2人),占39%。代表政治状况:中共党员163人,占76.5%;群众50人,占23.5%。代表的文化结构:大专以上学历101人,占47.4%;中专(高中)55人,占25.8%;初中以下57人,占26.8%。代表的年龄结构:35岁以下36人,占16.9%;36~55岁的155人,占72.8%;56岁以上的22人,占10.3%。
  三、第四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
  2003年1月中旬开始三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至2003年3月15日投票选举结束,历时约6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确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14人。经市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将214名代表名额分配到131个选区和驻军等3个单位在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民投票,共选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4人,其中工人17人,占8%;农民73人,占34.1%;干部92人,占43%;知识分子11人,占5.1%;民主党派、无党派、侨眷5人,占2.3%;宗教人士1人,占0.5%;解放军5人,占2.3%;武警1人,占0.5%;其他9人,占4.2%。汉族139人,占65%;少数民族75人(其中黎族68人、回族4人、苗族3人),占35%。男性代表166人,占78%;女性代表48人,占22%。中共党员代表160人,占75%;群众代表54人,占2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74人,占34.6%;大专学历41人,占19.2%;中专(高中)66人,占30.8%;初中以下33人,占15.4%。
  四、第五届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
  2006年10月20日开始至12月8日投票选举三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时50天。各选区和驻军在规定的选举日依法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了三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4人,其中中共党员代表185人,占86.4%;民主党派2人,占1%;群众27人,占12.6%。汉族138人,占64.5%;少数民族76人(其中黎族66人、回族4人、苗族3人、壮族1人、满族1人、蒙古族1人),占35.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7人,占45.3%;大专学历31人,占14.5%;中专(高中)57人,占26.6%;初中以下29人,占13.6%。公务员82人(其中公检法工作人员4人),占38.3%;社会团体负责人和行政办公人员2人,占1%;国有企业负责人13人,占6.1%;非国有企业负责人8人,占3.7%;工人7人,占3.3%;农民73人,占34%;教学人员8人,占3.7%;科研人员1人,占0.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人,占0.9%;金融业务人员1人,占0.5%;解放军和武警9人,占4.2%;其他8人,占3.7%。领导干部76人,占35.5%;非公经济人士8人,占3.7%;连任代表90人,占42.1%;同任两级以上代表55人,占25.7%。
  第二节 历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三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89年9月至1993年5月,共举行6次会议,其中 第一、二次会议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召开。
  第三次会议1991年6月3—7日在三亚召开,应岀席代表216人,实到人数符合 法定人数,列席79人。会议听取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五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报告,市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91年的计划报告,市1990年财政决算和1991年财政预算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规划建设工人文化宫的议案〉的决议》《关于(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议案)的决议》。会议增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
  第四次会议 1991年8月26—27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3人,实到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列席33人。会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刘名启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关于接受曾广河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关于接受黄桂来辞去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决定》。会议补选了市人民政府市长及副市长1人。
  第五次会议 1992年5月22—25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8人,实到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列席98人。会议听取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1年财政决算和199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三亚市1992—1993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项目议案〉的决议》。会议补选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次会议 1992年12月1—2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8人,实到会代表172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议程是选举三亚市出席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第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三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93年5月至1998年3月,共举行5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93年5月3—6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40人,实到会代表232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87人。会议听取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2年财政决算和199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任及副主任4人、委员14人;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1994年4月14—16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38人,实到会代表212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70人。会议听取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立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的决定》。会议增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人,补选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人。
  第三次会议 1995年2月28日至3月2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30人,实到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0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199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第四次会议 1996年4月23—26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32人,实到会代表200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30人。会议听取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市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199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接受刘明哲辞去三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决定》《关于接受李信义辞去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张文昭辞去三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会议补选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次会议 1997年3月19—21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32人,实到会代表201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9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199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办理李伟山等10名代表提出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青少年吸毒的违法行为的议案”的决定》。
  三、第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三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共举行6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1998年3月16—1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3人,实到会代表210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9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调整三亚市“九五”计划部分指标的决定》。会议选举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5人、委员15人;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5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选举三亚市出席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名。
  第二次会议 1999年3月16—1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9人,实到会代表178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2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199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会议补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第三次会议 2000年2月25—27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6人,实到会代表180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2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1999年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关于加强保护黄嘴鹭等野生动物的决定》。会议补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
  第四次会议 2001年2月19—21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6人,实到会代表178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3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市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2000年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加速三亚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会议补选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次会议 2002年2月28日至3月2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3人,实到会代表180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1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2001年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推广联合办学,提高市教育质量>的议案进行审议的决定》。会议补选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次会议 2002年11月28—2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2人,实到会代表176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选举产生三亚市出席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四、第四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三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自2003年3月至2007年1月,共举行5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03年3月26—2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3人,实到会代表211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6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200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6人,秘书长、委员15人;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6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2004年2月19—21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2人,实到会代表201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6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200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 2005年1月23—25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2人,实到会代表206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5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市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 2005年7月6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2人,实到会代表199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2005年上半年工作报告。会议补选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
  第五次会议 2006年2月15—17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4人,实到会代表202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6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三亚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第五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三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自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举行5次会议。
  第一次会议 2007年1月26—2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4人,实到会代表212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0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6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2006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选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6人,秘书长、委员18人;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 2007年11月29—30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3人,实到会代表192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选举产生出席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人。
  第三次会议 2008年2月27—29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9人,实到会代表191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3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7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8年三亚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批准2007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8年市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 2009年2月25—27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10人,实到会代表203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3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亚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8年三亚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三亚市预算草案,批准2008年三亚市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三亚市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补选了市人民政府市长(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第五次会议 2010年3月10—12日在三亚召开,应出席代表205人,实到会代表192人,符合法定人数,列席15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三亚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三亚市2010年计划,审查2009年三亚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三亚市预算草案,批准2009年三亚市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三亚市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一、机构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服务。
  1991年,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法律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1996年3月,增设依法治市办公室。1997年11月,增设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2000年6月,增设监督室(属临时机构)。2001年8月,增设法制工作室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
  2001年9月,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依法治市办公室(属临时机构)。2003年4月,法制工作室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法治市办公室挂靠法制工作委员会。至2010年未变。
  二、人大常委会会议
  1989年9月选举产生三亚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由17人组成,至1993年5月,四年任期共举行21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34个,作出决议决定10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1人次。
  1993年5月选举产生三亚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由24人组成,至1998年3月,五年任期共举行36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49个,作出决议决定2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34人次。
  1998年3月选举产生三亚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由24人组成,至2003年3月,五
   —年任期共举行3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47个,作出决议决定18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8人次。
  2003年3月选举产生三亚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由23人组成,至2007年1月,四年任期共举行2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65个,作出决议决定40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57人次,对2名严重违法违纪人员作出了撤职处理。
  2007年1月选举产生三亚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由26人组成,至2010年12月(届期未满)共举行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74个,作出决议决定91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9人次。
  第四节 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
  一、重大事项审议决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坚持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行使决定权,并切实加强对所作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努力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进程发挥积极作用。1989—2010年,共作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232项,其中民主法制建设方面14项,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方面91项,教科文卫方面6项,其他121项,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推进三亚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人事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
  1989—1993年,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1人次,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干部、工委委员24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6人次,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75人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部46人次。
  1993—1998年,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22人次,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干部、工委委员31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83人次,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84人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部24人次。
  1998—2003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78人次,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干部、工委委员55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73人次,市两级人民
  法院干部105人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部45人次。
  2003—2007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4人次,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干部、工委委员78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64人次,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124人次,人民陪审员20人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部118人次,撤职2人。
  2007年至2010年12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9人次,其中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干部、工委委员64人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72人次,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103人次,人民陪审员26人次,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干部34人次。
  三、信访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促进勤政廉政、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督办、催办、回复、结案和常委会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一整套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常委会领导阅批后派专人办理,或调查协调处理。在信访工作中,常委会既提倡服务精神,热情接待,对人民负责,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尊重代表,尊重群众,又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对每一案件,都努力做到及时交办、转办,督促有关部门尽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989—1993年,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间,共收到群众来信403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350人次,办理答复389件。
  1993—1998年,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间,共收到群众来信738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618人次,办理答复721件。
  1998—2003年,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间,共收到群众来信1500多件,接待来访4300多人次,95%以上得到办结并答复。
  2003—2007年,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4年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9876件(批)。对群众来信来访,常委会坚持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进行了登记录入,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进行了认真阅看,百分之百的信访件进行了交办,百分之百的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和办理情况进行了反馈。
  2007—2010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间(任期未满,截至2010年12月),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11096件次,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四、议案处理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6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103件(其中议案转为建议交市政府办理的99件),建议、批评、意见309件,其中,《关于规划建设工人文化宫的议案》,常委会要求将其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作为市政建设的重要项目,具体规划、落实地皮,并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分期投入,逐步建设。
  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5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117件,其中“关于立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的议案”,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了“关于立即制止违法违章建设的决定”;对“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青少年吸毒的违法行为的议案”,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6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300多件,其中,“关于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推广联合办学,提高市教育质量”的议案,常委会作出了《加快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市教育质量的决定》。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5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85件。从该届人大开始,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法》,每两年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开展了评选“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活动,并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建立承办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办理规范,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结率。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截至2010年12月)共召开5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227件,其中,“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作业本费的建议”“关于要求降低农村饮用自来水收费价格的建议”“关于合理提高征地赔偿标准的建议”“关于确保学校土地不被征用的建议”等均得到解决。
  五、调研考察和检查
  1991—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三亚市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组织市人大代表先后对三亚市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业不正之风,文化市场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项目工程进展,为民办实事好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执法检查整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与督查。
  1996—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三亚市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组织市人大代表先后对三亚市乡镇基层所站工作,财政局工作,禁毒工作,为民办实事好事,项目建设,市两级法院错案责任追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海南省工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与督查。
  2001—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三亚市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组织市人大代表先后对三亚市文化市场管理,旅游市场管理,联合办学、民族教育、义务教育,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就业再就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市政建设,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生活垃圾处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与督查。
  2006—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三亚市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组织市人大代表先后对三亚市设施农业发展,土地储备,大型赛事和旅游促销活动经费使用及效益,旅游景点门票收入管理,物价调控和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教师队伍建设,节能减排,“白色污染”治理,饮用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垃圾填埋场建设,旧城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农村卫生院建设,民房改造,国有企业改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外嫁女权益保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海南省矿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与督查。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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