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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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7
页码: 596-6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等。
关键词: 三亚市 地方税种 税收收入

内容

一、地方税种
  1995—2005年,三亚市地方工商税种一直没有变化,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税款滞纳收入等13项。2006年的地方工商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燃油税、烟叶税等19项。2007年的地方工商税种在2006的基础上,去掉筵席税、燃油税、屠宰税三项,为16项。2008—2010年三年的地方工商税种保持不变,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等10项。
  二、税收收入
  199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15068万元。200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21106万元,较1995年增加6038万元,增长40.1%。200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75932万元,201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499113万元,较2005年增加423181万元,增长557.3%。1995—2010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年均增长26.3%。
  三、税率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20%,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征收。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该条例做出修改。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海南省房产税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计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三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共有13个征税税目,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计税方式,税率按品目从0.05‰~1‰不等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六)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七)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1月日起征收。
  (八)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橡胶、果用瓜、菠萝、杧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蚕茧为9%;柑橘、橙、香蕉、荔枝为12%。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猪皮、牛皮为10%;毛茶为16%;燕窝、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25%;烟叶为31%。2004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2月17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九)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国家对猪、菜牛、菜羊等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税制改革,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暂行条例》废止。
  (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原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税率为5%,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其增加的3%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5%部分,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部分的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恢复到5%,全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教育附加
  教育附加费征收率为3%,其中乡(镇)工商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3‰计征;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1997年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按3%的费率计算。
  (十三)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
  1991年,三亚执行费率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单位20%、个人8%),企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19%、个人8%)。
  2.医疗保险
  2001年7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其中单位0.5%、个人0.5%)。
  4.工伤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2%~1.5%),全部由单位缴纳,单独工伤保险费的按另行规定缴纳。
  5.生育保险
  2010年6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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