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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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9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地方税务
分类号: F8
页数: 19
页码: 595-6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财税地方税务、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地方税务 财税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税务局为主管三亚市税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税务检察室、所得税科、地方税科、征管科、计会科、人事教育科、纪检组、税务稽查队。
  1994年9月21日,财政税务体制改革,三亚市税务局分设为三亚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征税中心,三亚市财政局与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三亚市财政税务局(下设副处级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正处级行政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与改革科、行政事业财务科、工交企业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商贸企业财务科、外汇企业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财政监督法律服务科、纪检监察人事科、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税收检查科(税务稽查局)。
  1996年9月1日,三亚市将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管理工作划归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撤销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及下属各财税所,将负责管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连人带编)划归市地方税务局承接管理。同年12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从市财政局分出,隶属市财政税务局领导。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制科、征收管理科、检查科(挂税务稽查局牌子)。将市区直属、河东、榆林、解放一路、解放四路、水产品、建筑业等7个征收站改为税务所(均为副科级建制)。增设河东市场税务所、河西市场税务所、房地产租赁税务所、亚龙湾税务所(均为副科级建制)。设立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培训中心、三亚市地方税务咨询事务所,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各乡镇征税站同时更名为税务所,按原建制不变。
  1998年10月5日,机构改革,保留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主管三亚市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科、政策法规科、农业税管理科、市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撤销市区10个税务所,保留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成立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一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二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东线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西线分局等7个分局。保留羊栏、天涯、崖城、保港、立才、梅山、高峰、雅亮、荔枝沟、田独、红沙、林旺、藤桥等13个税务所。各分局为正科级建制、税务所为副科级建制。
  2002年9月30日,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三亚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通知精神,三亚地方税务局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法规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下设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河东管理局、河西第一管理局、河西第二管理局、稽查局等7个副处级机构。撤销原东线分局和西线分局。下设信息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撤销原培训中心和咨询所等2个事业单位。根据乡镇区划,下设田独税务所、凤凰税务所、天涯税务所、海棠湾税务所、崖城税务所等5个正科级基层税务所。
  2009年,机构改革,撤销三亚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其稽查职能与人员编制一并划归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3日,海南省实行社保费与地税农税体制改革,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统科、财务装备科、组织人事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监察内审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规费科、所得税管理科、税务调查科。定为副处级直属机构有5个: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地方税务一局、河西区地方税务二局、三亚市社会保险费征管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定为副处级的派出机构有大企业税务管理局、纳税服务管理局、纳税评估管理局。定为正科级的派出机构有凤凰地方税务所、海棠湾地方税务所、亚龙湾地方税务所、天涯地方税务所、崖城地方税务所等。附设机构有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为正科级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经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第二节 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
  一、地方税种
  1995—2005年,三亚市地方工商税种一直没有变化,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税款滞纳收入等13项。2006年的地方工商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燃油税、烟叶税等19项。2007年的地方工商税种在2006的基础上,去掉筵席税、燃油税、屠宰税三项,为16项。2008—2010年三年的地方工商税种保持不变,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等10项。
  二、税收收入
  199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15068万元。200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21106万元,较1995年增加6038万元,增长40.1%。200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75932万元,201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499113万元,较2005年增加423181万元,增长557.3%。1995—2010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年均增长26.3%。
  三、税率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20%,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征收。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该条例做出修改。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海南省房产税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计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三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共有13个征税税目,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计税方式,税率按品目从0.05‰~1‰不等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六)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七)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1月日起征收。
  (八)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橡胶、果用瓜、菠萝、杧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蚕茧为9%;柑橘、橙、香蕉、荔枝为12%。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猪皮、牛皮为10%;毛茶为16%;燕窝、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25%;烟叶为31%。2004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2月17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九)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国家对猪、菜牛、菜羊等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税制改革,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暂行条例》废止。
  (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原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税率为5%,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其增加的3%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5%部分,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部分的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恢复到5%,全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教育附加
  教育附加费征收率为3%,其中乡(镇)工商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3‰计征;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1997年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按3%的费率计算。
  (十三)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
  1991年,三亚执行费率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单位20%、个人8%),企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19%、个人8%)。
  2.医疗保险
  2001年7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其中单位0.5%、个人0.5%)。
  4.工伤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2%~1.5%),全部由单位缴纳,单独工伤保险费的按另行规定缴纳。
  5.生育保险
  2010年6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纳税登记
  199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三亚市对在市区、市郊及乡镇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进行税务登记证验证,共验证3535户(国营360户、集体149户、个体工商户2028户、其他户998户)。在验证中结合开展检验纳税鉴定,发现有违反征管条例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1992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对三亚市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开展税务登记清理整顿工作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2893户业主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只登记不发证的有191户。同年8月,为了有序开展和规范税务登记工作,三亚市出台了《税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年1月20日,三亚市开始换发全国统一税务登记证。1999年,三亚市税务登记率达到97.2%。2000年,三亚市补办税务登记业主达700多户。2005—2010年,三亚市共税务登记发证16021户,税务登记变更56254户次,停业358户次,注销12713户次。
  二、办税改革
  1991年,在推进征、管、查三分离及过渡性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转换的基础上,推行税收会计改革,从6月开始,将河西二所和崖城所设为税收会计改革试点。
  1993年,三亚市在三亚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新式税收会计核算制度。8月开始,在涉外税科和直属税务所率先实行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
  1995年,以“两个转移”为战略目标,积极推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制度,大力推进电脑征税,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在市区建有河西第一征税大厅、河西第二征税大厅、河东征税大厅、榆林征税大厅等4个征税大厅,征管范围覆盖市区5个国税所、6个征税站,负责征收的收入占三亚市税收收入的90%。其中3个电脑征税大厅,从12月起正式投入使用,建立电脑征税网络的基础系统,该系统由税收管理、税收辅助管理、辅助决策等三部分组成,可以共享网络数据,三亚地税推出企业可以在任意一个征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的新举措。
  1996年,完成市区征税大厅的装修、网络维修、系统模块的开发完善及操作人员的培训、x25数据网络安装调试工作。电脑征税范围覆盖市区各征收单位,基本实现市区固定业户主动上门申报纳税。建立了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收稽查、计算机应用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建立了税务登记中心,统一、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建立了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申报意识;实行和规范了税务代理制度,使代理机构真正成为公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
  2004年,推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社会监督制”,实行一站式办税,开设绿色通道,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005年,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管理,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工作规程及网站网络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纳税服务承诺和办税服务承诺制度,推广税法公告例会制度和局长接待制度,统一办税大厅的设施和工作规范,改善办税环境,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三个规范”(规范纳税服务职能、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职能、服务方式、服务形象、服务行为和服务环境,统一了服务宗旨、服务标志、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有效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
  2007年,完善综合治税网络,加强与工商、银行、国土、交通等外单位的联网,实现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信息共享,加大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推广力度,方便纳税人缴税。抓好新系统软件功能的完善和应用,把软件功能扩大到税源监控、税收分析以及决策、外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办公自动化、行政管理、外围服务等方面。开展五星级服务机关活动,完善“一站式”“一窗式”涉税服务,加快推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服务。
  2008年,围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及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的“两个减负”工作重心,采取了增加服务人员、细化功能设置、清理失踪纳税户、委托中介机构清理土地增值税、建立办税公开的维护机制、简化报表资料、根据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拓宽服务领域及进行服务改革、推出首问责任制、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等措施,并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的培训,开展“网上申报”的试点工作。在省局协助下,顺利完成纳税人网上申报数字证书的认证工作。
  2010年,将田独、崖城、天涯大厅的办公场所进行改造,公开办税流程,制定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落实首问责任制,设专人进行纳税引导,完善了大厅服务功能;派出工作人员进驻三亚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的相关岗位,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组成工作组到企业调研,倾听意见,并根据企业关心的二手房转让、企业涉税等问题组织人员到海口等地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改进,为企业纳税人提供更好的针对性服务。同时深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及答疑解惑,与《三亚晨报》及《法制时报》合作,定期推出税收宣传专版,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普及宣传服务。
  三、目标管理
  1991年,三亚地税在狠抓重点税源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及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在抓好契税和对零散税源的征管同时,大范围开展清理欠税工作,上半年仅市直属、河东、榆林和河西等四个税务所就清理入库欠税120万元。对38户国营企业、91户集体企业、8户私营企业和6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查补税款89.4万元。上半年,三亚市各项税收收入(包括两金)2239.2万元。
  1993年,抓住房地产热升温的机遇,将建筑安装、土地转让及建筑物出售等重点税收行业来源,作为地税专项调查及检查的重点。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大抓相关的税收收入。同年以上行业(建筑安装、土地转让及建筑物出售等重点税收行业)征收税款3500万元。
  1995年,征税中心建立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中心领导包片,部室领导包站,站包户(人)”的责任模式,将效益与奖罚制度挂钩,全年共追缴企业新旧日欠税款2100多万元,滞纳金50多万元,罚款6万多元。派出20多人的汇算清缴检查组,检查194户,查处问题业户75户,查补税款1317万元。将单位与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纳税的盲区纳入监管,开展专项清查,补查税款204万元,全年共征收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款600多万元。在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方面,制定了《三亚市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共征收税款30000多万元。
  1996年,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进一步深入,地税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合作,保证出租屋税收的及时及足额收缴。保持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清理欠税。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管理,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走上正常纳税的轨道。同时进行三亚市化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建筑税收进行彻底清查堵塞漏洞,实现增收。全年地方工商税收收入19368元,农业“四税”收入2393万元。
  2001年,税收年度计划24950万元,累计完成26105万元,完成计划的104.6%,其中省级库年度计划为5600万元,完成5601万元;市县库年度计划为19350万元,完成20504万元,完成计划的106%。
  2005年,完善重点税源的监控体系,强化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监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制定《三亚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初步试行经济指标、行业指标和基建项目发布制度,全方位合力保证税款征收。
  2008年,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有侧重地进行单户管理。加速社保费征收模块上线步伐,推进社保费参保扩面工作,消除参保盲区。继续完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使该年度房地产营业税收达到8亿元。在个人出租屋税收方面,取得税收1200万元。6月起开展的代征工会经费的税收工作,下半年便代征661万元。
  2010年,大力推进“三方协议”的签约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积极开展税源普查和税负分析工作,深入房地产重点项目建设工地进行调研,共组织税收收入56.7亿元。
  第四节 纳税申报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送交纳税申报表,主动办理纳税手续。1996年12月,在市地税大楼设立办税服务厅,纳税单位和个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1999年,税务申报率达到93.77%。
  2003年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三亚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开始实施电子申报。2005年7月,启动新的征管系统。2007年,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556人,申报年所得额1.4亿元,申报己缴个人所得税2610万元。从2006年7月开始在三亚市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截至2008年5月,已有纳税人600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结交税款。
  2009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交流制度,每月定期在工商部门获取最新登记信息,发现漏征漏管户及时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同步和信息共享。同年10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出台《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同时,发布《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报纳税的通知》,在三亚市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截至2010年4月14日统计,2009年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946人,申报已缴税额3804.7万元。
  第五节 发票管理
  1992年1月,三亚市地税局出台《三亚市发票管理制度》,对三亚市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了有效规范。8月,为严格执行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出台《发票保证金制度》。同年,共处理发票违章案件42件,罚款3.5万元。
  1993年1月起,三亚市用票单位基本开始使用全国统一新版发票,同时对旧版发票进行专项清理。同年,二次在三亚市范围内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178户业主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收缴旧发票29338本,检查16家印刷厂,查处印刷发票涉嫌违章印刷厂3家。据统计,三亚市共印刷新版发票89930本,清理旧版(空白)发票29338本。
  1999年,开始实行每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制度,对易出现漏洞的建筑安装发票采取开票与征收相分离原则。同年,联合市公安局开展2次打击假发票行动,通过发票查补税款100多万元,罚款5万元。市稽查分局对三亚市10多个纳税大户进行税务强化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572万元。
  2000年10月,为规范三亚市潜水与照相行业的税务发票管理,同时印制了《海南省三亚市服务业照相专用发票》与《海南省三亚市潜水定额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人一律使用以上专用发票,禁止使用收据,包括照相业原作为领相片的凭据。
  2003年2月,三亚市地税局成立发票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执行发票管理的职能机构。同年7月,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收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票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相互借用票证。在2003年11月前,开始足量收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主已领购的海南省公路运输发票、海南省水陆运输发票、海南省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等3种发票。2003年11月起,在全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使用全国统一发票。2003年12月,对三亚市所有建筑安装已取得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2004年1月,为加强地税专用发票管理,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及各种发票违章行为,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在三亚市范围内实施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并同时出台《三亚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同年3—10月,三亚市先后开展3期发票抽奖活动,共送出奖金18万元,同年三亚市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税的部分,补征税款就达200万元。4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实施是将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划分为3种发票:全国统一式样发票、海南省统一式样发票、税控收款机(卷式)打印发票。9月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发票改革,启用9种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全省统一的新版发票除了即开即奖型外,还可登录网站参与全省统一举办的二次摇奖活动。
  2007年7月,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控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三亚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7月20日以前安装并使用房地产闭环税控开票系统,使用海南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年8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在收取房产销售定金或全额房款时,不允许向购房人开具其他任何收款收据。
  2009年6月起,要求“自印发票”企业,每月15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数据报表,连续3个月没有发票报表存档的,取消自印发票资格证。同年底,在三亚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检查,规范违规使用发票行为。通过发票检查,共查补税缴税款65万元,罚款3万元;受理发票举报案件7起,共罚款3万元。
  2010年3月,市地税局出重拳打击假发票违法行为,在三亚市采取拉网式突击检查,共查处有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饮食店5家,分别给以1000~6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3月25日,市地税局成立三亚市发票打假办公室,开通全天24小时投诉服务热线电话。
  第六节 税务鉴定
  由纳税人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申报表,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后,确定企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入库方式和违章处理等,然后填发纳税鉴定表,税企双方盖章后,各执一份据作为纳税的依据以遵照执行。纳税人纳税项目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收法规变动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修订纳税鉴定。2003年11月起,三亚市全面开展纳税鉴定。2005—2010年,三亚市纳税业主数逐年增多,从2005年的5820户增至24544户,增长了3.22倍;税种核定累计35.84万次。
  第七节 农业税
  1996年9月起,三亚市地税局正式从三亚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接管三亚市农业“四税”征管工作,共组织农业税收收入2393万元。1997年,全面加强农税征管,一是出动大量人力,对农税税源进行全面调查和摸底,逐步建立起农税税源清册。二是及时制定计划,层层分解到各个征收单位,分解到组和人。三是制定办法,规范管理,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征收单位对个体纳税户设置征收台账。1998年,针对三亚市农业税收税源分布广、季节性强,而且零星分散的特点,积极组织乡镇干部和税务人员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在原制定征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三亚市农业特产税征管办法》,全年三亚市共征收农业“四税”2824万元。1999年,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源动态,编制出切合实际的收入计划,及早落实到各分局、所。局长与各所长、分局长签订责任书,按月考核;对机关人员采取“局长包片,科长包点”的办法。全年农业税征管收入3013万元。2000年,加大了农业税收征管的力度。从局机关抽调精悍力量,开展对农业税的专项检查,查补农税600万元;全年农业“四税”收入3202万元。2002年,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成立调查小组赴乡镇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落实减免税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享受减免税照顾。加大农业特产税征管力度,针对水产品的特点,及时调整定税标准,进一步完善电话申报、巡查征收制度及代扣代缴制度,加强重点户和分散零星户的征收管理,确定了橡胶、反季节瓜菜、水产品、果用瓜菜和章雄鱼苗等作为农业特产税的征管重点。全年完成农税收入301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2%。
  2003年11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内容涉及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2004年,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农村税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农税的收缴工作基本处于停止状态。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三亚市停止了农业税的征收工作。
  第八节 稽查管理
  1991年上半年,三亚市查处偷漏税案件2宗,查补税款1.4万元,罚款2000元。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制止一起个体户暴力抗税事件。并与水上派出所共同组织力量,查处在海上进行水产品交易企图避税的香港渔船,查补税款7630元。
  1993年,三亚市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检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125户,查处76户,补查税款860多万元。成立2个税收大检查及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通过税收大检查,检查626户企业,查补税款358.32万元。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个体私营业户2569户,查补税款575583元。市稽查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指导,查处偷漏税案件16宗,查补税款698.7万元,罚款77500元。开展两次发票专项检查,对187户进行重点检查,收缴旧发票29338本,检查印刷厂16家,整顿并清理3家违章印刷单位。
  1996年,接到群众举报案件21宗,稽查局查处认定的10宗,查出违纪金额165万元。建立发票管理中心,推行以票管税,强化发票管理,对纳税户自印、领取、填开、保管发票情况进行了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有效预防了以票偷税骗税的行为。成立税务法庭和税务派出所,强化税收法治。
  2004年,三亚市开展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一是实施稽查选案监督,确保选案准确到位;二是实行稽查实施监督,确保执行政策到位;三是实行案件审查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和违章处罚到位;四是实施执行措施监督,确保稽查入库到位。全年查结企业53户,查补税款936万元。
  2005年,制定《三亚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大力开展税收法治教育,规范内部执法行为,认真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在专项行动中,检查企业51户,查补税款1400万元,罚款42万元,加收滞纳金19万元。制定《关于打击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方案》,大力打击假发票的印刷、流通、使用等违法行为,查处并重罚使用假发票个体纳税户7家。
  2006年,继续深化稽查体制改革,提供稽查效能,深化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采取重点检查,循环交叉检查的新型检查模式,以房地产、建筑安装、旅游服务等六个行业为重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共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近1178万元。同时启用了税控发票,改变了按照行业设置、分级监制的传统管理模式。
  2007年,在全局推行稽查提醒制度,将稽查人员的检查经验进行分类整理总结推广,并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反馈给征管部门,以查促管,以查征收。1—11月,共立案查处案件29户,查补税款约442万元,罚款119万元,滞纳金83万元。
  2008年,三亚市重点开展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保险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总共查补税款2166万元。
  2009年,以房地产、建筑安装、涉外企业等为重点,大力开展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稽查运行模式,提升稽查效能。提高重大案件审理监督水平,将稽查案件上报局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共组织企业自查自补税款469万元。查处了三亚某旅业有限公司、三亚某工程建设总公司、三亚某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一批涉税案件,全年共补查税款109万元。深入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行为,查处发票举报案件5起,查处假发票93份,共罚款1.7万元。同年12月,稽查机构改革,保留并加强省地税局稽查局,撤销19个直属地税局稽查局,分片设立省地税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分别驻点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东方市。
  2010年,海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各地方市县地方税务局取消,原有稽查力量统一划归省管,由省局成立海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并在全省成立5个省直属稽查局,三亚地税稽查任务由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分管执行。
  第九节 行政监督
  1991—1993年,三亚市局向全系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在干部职工中狠抓遵纪守法教育,并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进行自查自纠等纠正行风的措施,在内部进行自我监督提高了税务队伍的廉政勤政意识。同年全系统拒绝业户吃请120多人次;拒送礼5人,金额5万元;拒绝到省外观光旅游5人。
  1995年,在廉政建设中提出不准有税不收;不准贪用、占用、挪用税款;不准没有依据乱定税、定人情税;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不准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封闭办税,乱征乱罚;不准收受礼品等税风税纪的“十个不准”。三亚市有6个乡镇征税站,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基层所(站)工作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税站。网上纳税也防治了人工征税中的弊端。全年系统内有100多人次拒收礼品、红包,金额达10万元;有20人拒绝业户邀请免费旅游;有100多人次拒绝纳税户宴请。
  2004—2005年,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党风和作风整顿的力度和深度。继续授权特邀监督员专门对地税系统的腐败现象和行风问题进行社会监督,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做到真查快办,催办督办,明确追究责任。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运用外界力量和内部监督机制,端正系统作风,推进廉政建设。以学习新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引导督促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学法、知法、懂法。
  2006—2007年,以构建三亚地税廉政安全网络为工作目标,建立了以责任、教育、制度保证、监督制约、惩治和评估预警等惩防体系框架。健全完善《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量化和定性,逐级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外聘请多名社会执法监督员,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全年信访按期查结率和实名信访举报反馈率皆达到100%。
  2009年,接到及办理举报案件11宗。对崖城税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调离并记过处分。对办税大厅因违规操作少征应征2年车船使用税的人员给予调离、通报批评。在党员干部中选聘11名廉政监督员派驻基层单位。2008—2009年,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签订廉政责任书,进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廉政谈话制度,保证信访期查结率和实名信访举报反馈率达到100%。
  2010年,开展执法督察活动,针对2009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双定户管理定额调整不及时、应征未征税款、房地产业项目和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不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31项,提出整改建议18条。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地税系统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进行全面自查,积极配合省局检查组的抽查工作。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配合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厅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的检查组,对各征管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节 减免税管理
  1991年,继续清理整顿减免税,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审批和管理,坚持“先结汇,后退税”,避免弄虚作假和多退、重退、乱退税款的行为。
  2004年,实行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与人事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促进已有及新办企业加大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力度。减免税32户,减免税金额3.9万元。完善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管理工作,全年共处置积压房地产93宗,减免税金额达3927.2万元。
  2007年,加强了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截至11月,共减免45户,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2074.2元,印花税0.62万元;对62户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理了税收减免,减免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20.46万元。
  2009年,下发了《关于调整税收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关于调整税收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每周定期召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对减免税审批事项进行集体审批。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支持全民创业。为50名下岗职工审批办理了税款减免,减免税额达18.84万元。
  2010年,减免税审批权下放后,定期对减免税管理台账和有关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减免税制度的正确执行。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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