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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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8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3
页码: 564-5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财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审、国库集中支付、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等。
关键词: 三亚市 财政管理

内容

一、预算编制
  1991—1992年,三亚市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贯彻从严掌握开支标准,控制财政支出原则,财政收支实现基本平衡,略有结余。1993—1996年,执行“保工资、求稳定、保重点、求发展”的编制原则,优先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对农业、教育的投入,对热电厂、煤油厂、南山港前期工程、城市绿化环卫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1997—2000年,在全国银根紧缩、经济形势偏紧等各种增收因素受到严重制约下,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预算编制取消“基数法”,实行“零基预算法”,彻底改变了经费包干只增不减和与实际相脱节的局面。
  2001年,开始尝试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试编部门预算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对全部市本级部门进行试编部门预算,并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门扩大到18个单位。2003年,要求各单位统一编报部门预算,并将市本级部门预算全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使预算编制更加公开、透明。在编制过程中,规定了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按照“二上二下”(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单位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的办理程序,采用了财政部下发的“e财”预算编制软件编制部门预算,三亚市部门预算改革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出台《三亚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将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取消原公用支出非定额部分,将其一分为二,一部分列入基本支出预算,一部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同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并结合绩效评价试点考核项目,提早编制下年度预算,使预算编制更为规范合理。2005年,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部署,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工作。
  2006—2009年,预算编制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的资金需要,积极扶持主导产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重点民生规划各项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三亚城乡一体化建设。2010年,实行三亚市所有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完全脱钩,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将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安排使用。
  二、决算编审
  1991—1995年,三亚市财政的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上年结余(在各级总预算年终决算时,总收入大于总支出而出现的收支差额,包括专项结转和净结余)数分别是578万元、818万元、2113万元、630万元、1334万元。1996—1998年,连续三年财政出现赤字,造成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上年结余为负数。其中,1996年上年结余1152万元,1997年结余-621万元,1998年结余-1174万元,1999年结余-1592万元。1999年,增加了部门决算的内容。2000年上年结余-857万元,2001年上年结余1585万元,2002年上年结余-1614万元。2003—2005年,上年结余分别为5089万元、9584万元、10238万元,由于财政收支同步增长,上年结余没有出现负数。其间,2003年,三亚市镇级与市级同步编制财政部门决算,并开展镇一级的部门决算编制试点工作。2004年,三亚市决算取消了设置预算周转金,取消了有关将收入返还用于企业(行业)专项发展的内容。2005年,三亚市把镇级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明确了市级对镇级财政决算的管理。2006—2010年,三亚市财政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国库集中支付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002年,设立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与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2004年,海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选择三亚市作为试点,出台《三亚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规章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启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金额为2353万元。2005年1月,三亚市的试点单位增至33家,试点预算指标26556万元。2006年,对三亚市144家预算单位全面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同时启用新版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
  (二)公务卡改革
  2006年,推行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刷卡结算制度,对市公安局等36家预算单位实行试点。2009年,在市财政局等25家预算单位试点新型公务支出刷卡制度。至2010年底,三亚市共发放了1102张椰岛公务卡,公务卡改革涉及单位有25家,累计报销还款322万元。
  (三)工资统发改革
  2003年,对首批纳入工资统发的市公安局等19家单位进行试点,乡镇教师人员工资上划市级财政管理,并全部纳入工资系统发放工资,结束了乡镇拖欠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历史。2004年,将各项保险基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管理。2008年,正式使用升级工资统发系统B/S网络版,实现了工资报送、审核、发放网络传输和网上“三核一统”(编制部门核实人员、人事部门核准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工资发放方式。2010年,全面实行镇级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对6个进行镇财政包干的政府部门(含村委会)实行工资网络发放。至2010年底,三亚市纳入工资网络统发系统预算单位有275个,分为行政单位和全额管理事业单位。
  四、会计管理
  1994年,三亚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的通知》,要求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任何单位都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包括出纳、记账员等)。1996年,三亚市财税局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和换发新会计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2900名持证人员换了新的会计证。并将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全省会计证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化的管理。1998年,对三亚市各核算单位会计岗位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52个单位任用61名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进行了认真查处。2002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符合条件实际参加会计证年检换证为2910人,不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取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为3074人,原会计证名称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通知要求,完成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3930人。截至年底,三亚市共有持证人员6982人,其中高级会计师资格18人,中级会计师资格359人,初级会计资格992人,会计从业资格证5613人。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91—1997年,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实行收付记账方法,从199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方法,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上一直沿袭的记账方法。
  1998年,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
  1991—2000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车辆、学生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从2001年起,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专项经费、维持和事业发展经费。2003年,按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非定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从2004年起,财政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取消定额公用经费。2005年,财政首次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绩效预算,对财政支出结果追踪问效。从2006年起,试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相应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预算管理方式
  1991—1997年,三亚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实行粗放管理方式,主要采取单位财政经费“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做法。从1998年开始,实行“零基预算法”,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支出标准核定包干指标。2000年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将部门预算拨款与业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纳入统管范围,综合使用。
  (二)国库集中支付
  2001年,三亚市以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为突破口,一定程度上实现财政直接支付。2004年7月,三亚市工业发展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农税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6家市本级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正常,市本级6家预算单位试点成功启动。2005年1月1日,集中支付试点单位扩大至33家。从2006年起,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三)行政支出绩效考评
  2004年,三亚市首次对民房改造资金,农综资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的实施进行了支出绩效评价。2005年,出台《三亚市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尝试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把支出的安排、管理、使用效益与单位的目标工作任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同年,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范畴。2006年,将旅游促销、文明生态村建设、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及农业综合治理等28个财政资金项目纳入绩效评价。
  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自1998年以来,三亚市不断加强城市基本设施建设,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也随之增加,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管理与监督体系。
  (一)1998—2002年基本建设管理
  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市财政根据中央、省有关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途径,制定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图,要求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报送、配套资金、施工图预算、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预决算、项目检查监督的程序运作,以避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违规行为发生。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财政、计划、监察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坚持做到“七个强化、七个确保”,即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强化项目评审,确保服务到位;强化依法采购,确保招标到位;强化资金落实,确保配套到位;强化资金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强化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确保监督到位;强化项目验收管理,确保检查到位。
  市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制”,加强对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1999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对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其工程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认定,并以此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于专项投资的国债资金不得抵顶原先的投资和归还工程欠款、银行贷款等,严禁挪用、挤占、截留、支流、置换国债专项资金;定期对本地区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作为省财政厅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2003—2005年基本建设管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需要和有利于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拨付速度,强化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监督。
  2004年,三亚市财政局发布实施《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建设性资金拨付实行限时办结制的通知》,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进度,缩短建设资金拨付时间:1.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按投资额的70%拨付建设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完工验收,决算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拨付;2.对于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拨款依据;3.取消项目进度款的评审,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来的施工进度款申请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项目工地实地察看,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后,报局领导审批后拨付(进度款总额应掌握在项目预算的80%以内),以保证建设资金拨付的快速。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市财政部门将基本建设(国债)资金足额用于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上,不得挪用、挤占、截留财政性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并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设备材料款、勘探设计费、监理监督费等都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前,应按项目概算预留8%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付清。
  (三)2006—2010年基本建设管理
  2006年,根据《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预算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账户应逐步撤并,即原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08年三亚市政府出台《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三亚市本级重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极大提高了全市重点项目的资金支付效率。
  2009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考核制度,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征求各项目业主意见,根据业主回函确定相关项目承诺完成投资额度,在承诺期限内相关业主未完成项目投资计划的,市委、市政府将联合追究项目业主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经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业主自建的项目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资金超概算总投资的5%,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三亚市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当时参保对象覆盖范围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工,实行县级统筹。1992年,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从业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1994年,参保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2000年10月,公务员停保。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农垦养老保险也同三亚市原地方从业人员一样纳入省级统筹,农垦退休职工的
  人均养老金水平,以前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20元左右,纳入省级统筹后,差距减小三五十元,逐步赶上全省平均水平,并且农垦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2000—2010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三亚推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企业保险向社会统筹的过渡,并确立三方负担机制,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亚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508万元,支出316万元;1995年,收入4231万元,支出3027万元;2000年,收入6156万元(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344万元),支出6062万元;2005年,收入13535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0.70万元),支出10854万元;2010年,收入70773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1877万元),支出45650万元。至2010年底止,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8920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增长较快,抗风险能力增强。
  从1998年11月起,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840元,是1992年的6.46倍。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后,全市实现全部单位社会化发放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至2010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1163元,是1992年的8.94倍。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开展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清理提前退休、严查虚报冒领、收回挤占挪用资金等工作。
  (二)失业保险
  1986年,三亚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及就业保障。1986—2009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3%(其中用人单位2%、个人1%)。2010年,根据2009年海南省人劳厅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阶段性降低三险的费率,失业保险费率下降为2.25%。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53097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1892人。三亚市执行失业保险条例,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21万元,支出19万元;1995年,收入105万元,支出80万元;2000年,收入556万元,支出247万元;2005年,收入1645万元,支出598万元;2010年,收入4541万元,支出1255万元。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8227万元。
  (三)医疗保险
  1991—1999年,三亚市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市财政局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工作,1996年1月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卫生局管理。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支出情况:1991年支出194万元,1995年支出561万元,1999年支出628万元。
  2000年1月,改革公费医疗制度,三亚市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运行态势良好,覆盖面逐步扩大,基金收入逐年增长,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缴费率为工资总额8%,其中单位6%,个人2%。收支情况:2000年,收入3587万元,支出3028万元;2005,年收入4705万元,支出3946万元;2006年,收入6925万元,支出5274万元;2010年,收入21216万元,支出17537万元。至2010年底,全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187051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5828万元。
  2007年,《三亚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实施,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0—2010年,三亚市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减轻国家公务员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伤保险
  1992年,三亚市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根据2003年《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拓宽基金征收渠道,筹措基金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确保工伤患者康复和伤亡遗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基金按单位不同性质决定缴费率,2008年以前(含2008年),为工资总额的0.5%、1%、1.5%。2009—2010年,为了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优惠费率为0.3%、0.7%、1%。收支情况:1992年,收入22万元,支出1万元;1995年,收入106万元,支出27万元;2000年,收入126万元,支出55万元;2010年,收入942万元,支出618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820万元。
  (五)生育保险
  2001年10月,三亚市生育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提供保障。2008年前(含2008年)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5%,2009—2010年,为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费率下降至0.3%。收支情况:2002年,收入116万元,支出19万元;2005年,收入240万元,支出99万元;2010年,收入760万元,支出317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424万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5年1月,三亚市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实施。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6元,中央补助10元)。200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5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3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其中农民缴费20元,地财补助47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补助40元)。截至2009年底,共筹措合作医疗资金9167万元,支出7005万元,滚存结余2162万元。
  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和回溯补偿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三亚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2008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65%提高到80%,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0%提高到5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0%提高到45%。2009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8年的80%提高到85%,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5%提高到6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5%提高到5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9月,三亚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城镇居民(含农垦居民)、在校学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10月,三亚市试点城乡医保一体化工作,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筹资标准分两个档次,2009—2010年,一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地财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二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及失地农民参保缴费,由市财政全额代缴医疗保险。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9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09年7月,海南省出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实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10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除政府承担50%部分外,市级财政对集体承担20%部分给予代缴,对个人承担30%部分给予50%的奖励代缴,同时,对被征地农民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1500元安排就业培训经费。2008—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40890.62万元。
  2.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9月,三亚市制定《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海南省首个启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2009—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845.44万元。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2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2009—2010年,共收入3288.27万元,支出1302.32万元,滚存结余1985.95万元。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998年10月,三亚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至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821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5%,其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1170人。同年,为贯彻落实关于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全部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精神,同年6月,三亚财政筹措资金342万元,用于兜底发放企业拖欠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保险费,使协议到期的1170人全部退出中心,实现向失业保险过渡。
  1998—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筹集,共筹集资金2353.5万元,其中财政筹集1867万元、社会筹集481万元、企业筹集5.5万元。1998—2002年,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给予减免税收及行政性收费、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2003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3—2010年,共筹集资金7796万元,用于再就业支出5889万元,2010年滚存结余1907万元。
  (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10月,三亚市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从最初社会上的“三无”救济对象,扩大到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
  低保资金标准:1998年为每人每月120元,1999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56元,2001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2005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20元,2007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50元,2008年调整至每人每月265元,2009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2010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30元。截至2010年底,用于城市低保的专项资金19755万元,其中地财安排7708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2047万元。1998—2010年,三亚市共7次调整低保资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4年1月,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实施。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筹措主要是地方财政安排,2008年起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资金。2004—2010年,用于农村低保的专项资金7157万元,其中地财安排5605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552万元。2004—2010年,三亚市3次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2008年为每人每月150元,2009年为每人每月200元,2010年为每人每月235元。
  (十)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改革
  1991—2000年,三亚市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和协议缴费。2000年11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亚市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定增长。由市地税机关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2001年8810万元,2005年19074万元,2010年74558万元。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逐年增长,为各项保险基金支出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1998年,三亚市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养老、失业、工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又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2002年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5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1998—2010年,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对每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1998—2010年,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三亚市财政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资金支出如表10-1-3。
  1998—2006年,三亚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支出18944万元,年均增长50%。其中用于“两个确保”的支出13101万元(含再就业支出),年均增长41%;用于城乡低保支出5843万元,年均增长108%。到2006年,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为3400万元,比1998年的217万元增长15倍。
  (十三)优抚、救济、救灾
  2010年,三亚市优抚对象包含烈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费每年都按照国家标准安排。
  财政每年安排的生活补助费:1991年26万元,1992年87万元,1993年98万元,1994年74万元,1995年98万元,1996年92万元,1997年101万元,1998年106万元,1999年229万元,2000年281万元,2001年350万元,2002年463万元,2003年137万元,2004年376万元,2005年445万元,2006年605万元。2007年898万元,2008年907万元,2009年2275万元,2010年1755万元。
  三亚市财政每年都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以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的稳定。各年救灾支出情况:1991年86万元,1992年79万元,1993年50万元,1994年78万元,1995年139万元,1996年152万元,1997年184万元,1998年165万元,1999年107万元,2000年182万元,2001年190万元,2002年220万元,2003年214万元,2004年224万元,2005年830万元,2006年308万元,2007年616万元,2008年384万元,2009年494万元,2010年1821万元。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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