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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财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8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
页数:
23
页码:
559-5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财政、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财政
财税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1990—1992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三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包干体制,在第二期财政包干期的基础上,对收支范围和基数进行调整,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一定三年。
1993—1997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四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体制,1993年起,取消定额补助。1994年前,实行收支总包干,自收自支,自求平衡。从1995年起,实行“核定基数、划分税种、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98—2001年,海南省改革市、县财政包干体制,从1998年起,对三亚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是按照行政职能和经济社会事务发展需要相应划分省与市事权和支出,同时按税种及收入划分省级和市级固定收入,并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列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即省分享30%,三亚分享70%,以1997年为基数核定省对市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
2002—2006年,海南省重新调整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02年起执行新的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财政支出范围。重新调整共享收入的范围和比例,将原来的“三税”[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共享调整为“四税”共享,即省与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省与三亚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
2007年起,海南省适当调整和完善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三亚市执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省与市共享税在原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等4项税收的基础上,新增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同时将省与三亚市的分享比例由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调整为省分享35%,三亚市分享65%。为维护地方既得利益,对于三亚市在新一轮体制调整后多上划的收入,2007—2010年,省每年按100%、70%、50%、30%给予三亚市体制调整退坡补助。同时省也对三亚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教育转移支付补助、生态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补助收入。
第二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预算科、行财科、企业财务科、商业贸易科、农财科、预算外科(综合科)、外汇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公费医疗办公室等14个科室,下辖河东财政所、河西财政所、红沙财政所、藤桥财政所、林旺财政所、田独财政所、荔枝沟财政所、羊栏财政所、高峰财政所、天涯财政所、立才财政所、崖城财政所、保港财政所、梅山财政所、雅亮财政所等15个基层财政所。全系统共有职工176人。
1994年9月,根据中央财政税务体制改革的精神,三亚市财政局与三亚市税务局合并,成立三亚市财政税务局(内设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级别为副处级),级别为正处级,是市政府主管财政、地方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996年9月,设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级),隶属市财政税务局。1998年8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析出独立设置,三亚市财政税务局更名为三亚市财政局(仍为正处级)。
1999年,撤销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三亚市财政局分出,为市政府下属事业单位。6月,设立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为市财政局领导下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000年2月,设立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同年5月,设立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同年6月,设立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为自筹经费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2002年7月,加挂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承办市政府采购招标具体事务。2004年10月,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划转市商务局管理。
2001年11月,撤销原市财政局下设各乡镇的财政所和各镇内设的财政办公室,设立田独镇财政所、凤凰镇财政所、天涯镇财政所、崖城镇财政所,行使镇政府的财政行政管理职能,市财政局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同年12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隶属市财政局副处级事业单位。2002年12月,设立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与市会计管理中心合署。
2002年8月,三亚市农税局从市地税局划转成立,实行省地方税务局与三亚市政府双重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农税局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同年8月,市政府批准成立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隶属市财政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005年5月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2006年6月,市财政局增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2008年5月,为加强财政政策研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编委同意市财政局增设财政政策法规科。2009年7月,为理顺各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市编委同意将田独镇财政所、凤凰镇财政所、天涯镇财政所、崖城镇财政所和育才镇财政所上划市财政局管理,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海棠湾镇财政所并入海棠湾管委会计划财政局,负责管理海棠湾管委会和镇政府的财政工作。2010年2
月,市编委同意设立三亚市彩票管理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正科级事业单位。
至2010年12月,三亚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科(三亚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政策法规科、预算科(税政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政府采购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债务金融科、会计科、财政督察办公室等16个科级职能机构,另辖12个事业单位,其中2个副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7个正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田独财政所、凤凰财政所、天涯财政所、崖城财政所、育才财政所,1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亚市彩票管理中心和2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08人。
第三节 财政收入
2000年,政府性基金收入170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0.7%。2005年,政府性基金收入594万元占同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8%。2010年,政府性基金收入745375万元,占同年地方财政收入达63.8%。
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的比重较大。1991年,税收收入3797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2.7%。1995年,税收收入17180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8.4%。2000年,税收收入19983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78.5%。2005年,税收收入63641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7%。2010年,税收收入382998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2.8%。
1991—2010年,三亚市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有营业税、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其他收入等,而以营业税为主要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金收入为主。1991年地方财政收入4594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19432万元,比1991年增长323%。2000年达到25454万元,比1995年增长31%。2005年地方财政收入73120万元,比2000年增长187.3%。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突破一百亿元,达到1167606万元,比2005年增长1496.8%。
第四节 财政支出
三亚市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公共财政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主要有支援农业拨款、科教文卫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各项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及其他支出等,以支援农业拨款、科教文卫事业支出为主要财政支出。
1991年,地方财政支出8153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支出25510万元,比1991年增长212.9%,其中,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由1991年的248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8703万元,增长250.2%。2000年,地方财政支出30337万元,其中支援农业拨款占4.5%,科教文卫事业支出占28.1%。2005年,地方财政支出96974万元,地方财政支出比2000年增长218.6%,其中支援农业拨款由2000年的1370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5696万元,增长315.8%,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由2000年的8539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23686万元,增长177.4%。2010年,地方财政支出突破100亿元,达到1188719万元,比2005年增长1125.8%,其中公共财政支出535048万元,占45%;政府性基金支出653671万元,占55.0%。
第五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编制
1991—1992年,三亚市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贯彻从严掌握开支标准,控制财政支出原则,财政收支实现基本平衡,略有结余。1993—1996年,执行“保工资、求稳定、保重点、求发展”的编制原则,优先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对农业、教育的投入,对热电厂、煤油厂、南山港前期工程、城市绿化环卫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1997—2000年,在全国银根紧缩、经济形势偏紧等各种增收因素受到严重制约下,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预算编制取消“基数法”,实行“零基预算法”,彻底改变了经费包干只增不减和与实际相脱节的局面。
2001年,开始尝试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试编部门预算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对全部市本级部门进行试编部门预算,并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门扩大到18个单位。2003年,要求各单位统一编报部门预算,并将市本级部门预算全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使预算编制更加公开、透明。在编制过程中,规定了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按照“二上二下”(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单位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的办理程序,采用了财政部下发的“e财”预算编制软件编制部门预算,三亚市部门预算改革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出台《三亚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将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取消原公用支出非定额部分,将其一分为二,一部分列入基本支出预算,一部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同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并结合绩效评价试点考核项目,提早编制下年度预算,使预算编制更为规范合理。2005年,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部署,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工作。
2006—2009年,预算编制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的资金需要,积极扶持主导产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重点民生规划各项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三亚城乡一体化建设。2010年,实行三亚市所有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完全脱钩,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将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安排使用。
二、决算编审
1991—1995年,三亚市财政的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上年结余(在各级总预算年终决算时,总收入大于总支出而出现的收支差额,包括专项结转和净结余)数分别是578万元、818万元、2113万元、630万元、1334万元。1996—1998年,连续三年财政出现赤字,造成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上年结余为负数。其中,1996年上年结余1152万元,1997年结余-621万元,1998年结余-1174万元,1999年结余-1592万元。1999年,增加了部门决算的内容。2000年上年结余-857万元,2001年上年结余1585万元,2002年上年结余-1614万元。2003—2005年,上年结余分别为5089万元、9584万元、10238万元,由于财政收支同步增长,上年结余没有出现负数。其间,2003年,三亚市镇级与市级同步编制财政部门决算,并开展镇一级的部门决算编制试点工作。2004年,三亚市决算取消了设置预算周转金,取消了有关将收入返还用于企业(行业)专项发展的内容。2005年,三亚市把镇级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明确了市级对镇级财政决算的管理。2006—2010年,三亚市财政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国库集中支付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002年,设立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与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2004年,海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选择三亚市作为试点,出台《三亚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规章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启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金额为2353万元。2005年1月,三亚市的试点单位增至33家,试点预算指标26556万元。2006年,对三亚市144家预算单位全面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同时启用新版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
(二)公务卡改革
2006年,推行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刷卡结算制度,对市公安局等36家预算单位实行试点。2009年,在市财政局等25家预算单位试点新型公务支出刷卡制度。至2010年底,三亚市共发放了1102张椰岛公务卡,公务卡改革涉及单位有25家,累计报销还款322万元。
(三)工资统发改革
2003年,对首批纳入工资统发的市公安局等19家单位进行试点,乡镇教师人员工资上划市级财政管理,并全部纳入工资系统发放工资,结束了乡镇拖欠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历史。2004年,将各项保险基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管理。2008年,正式使用升级工资统发系统B/S网络版,实现了工资报送、审核、发放网络传输和网上“三核一统”(编制部门核实人员、人事部门核准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工资发放方式。2010年,全面实行镇级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对6个进行镇财政包干的政府部门(含村委会)实行工资网络发放。至2010年底,三亚市纳入工资网络统发系统预算单位有275个,分为行政单位和全额管理事业单位。
四、会计管理
1994年,三亚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的通知》,要求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任何单位都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包括出纳、记账员等)。1996年,三亚市财税局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和换发新会计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2900名持证人员换了新的会计证。并将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全省会计证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化的管理。1998年,对三亚市各核算单位会计岗位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52个单位任用61名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进行了认真查处。2002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符合条件实际参加会计证年检换证为2910人,不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取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为3074人,原会计证名称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通知要求,完成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3930人。截至年底,三亚市共有持证人员6982人,其中高级会计师资格18人,中级会计师资格359人,初级会计资格992人,会计从业资格证5613人。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91—1997年,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实行收付记账方法,从199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方法,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上一直沿袭的记账方法。
1998年,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
1991—2000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车辆、学生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从2001年起,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专项经费、维持和事业发展经费。2003年,按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非定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从2004年起,财政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取消定额公用经费。2005年,财政首次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绩效预算,对财政支出结果追踪问效。从2006年起,试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相应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预算管理方式
1991—1997年,三亚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实行粗放管理方式,主要采取单位财政经费“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做法。从1998年开始,实行“零基预算法”,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支出标准核定包干指标。2000年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将部门预算拨款与业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纳入统管范围,综合使用。
(二)国库集中支付
2001年,三亚市以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为突破口,一定程度上实现财政直接支付。2004年7月,三亚市工业发展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农税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6家市本级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正常,市本级6家预算单位试点成功启动。2005年1月1日,集中支付试点单位扩大至33家。从2006年起,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三)行政支出绩效考评
2004年,三亚市首次对民房改造资金,农综资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的实施进行了支出绩效评价。2005年,出台《三亚市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尝试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把支出的安排、管理、使用效益与单位的目标工作任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同年,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范畴。2006年,将旅游促销、文明生态村建设、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及农业综合治理等28个财政资金项目纳入绩效评价。
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自1998年以来,三亚市不断加强城市基本设施建设,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也随之增加,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管理与监督体系。
(一)1998—2002年基本建设管理
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市财政根据中央、省有关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途径,制定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图,要求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报送、配套资金、施工图预算、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预决算、项目检查监督的程序运作,以避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违规行为发生。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财政、计划、监察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坚持做到“七个强化、七个确保”,即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强化项目评审,确保服务到位;强化依法采购,确保招标到位;强化资金落实,确保配套到位;强化资金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强化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确保监督到位;强化项目验收管理,确保检查到位。
市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制”,加强对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1999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对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其工程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认定,并以此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于专项投资的国债资金不得抵顶原先的投资和归还工程欠款、银行贷款等,严禁挪用、挤占、截留、支流、置换国债专项资金;定期对本地区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作为省财政厅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2003—2005年基本建设管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需要和有利于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拨付速度,强化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监督。
2004年,三亚市财政局发布实施《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建设性资金拨付实行限时办结制的通知》,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进度,缩短建设资金拨付时间:1.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按投资额的70%拨付建设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完工验收,决算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拨付;2.对于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拨款依据;3.取消项目进度款的评审,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来的施工进度款申请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项目工地实地察看,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后,报局领导审批后拨付(进度款总额应掌握在项目预算的80%以内),以保证建设资金拨付的快速。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市财政部门将基本建设(国债)资金足额用于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上,不得挪用、挤占、截留财政性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并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设备材料款、勘探设计费、监理监督费等都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前,应按项目概算预留8%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付清。
(三)2006—2010年基本建设管理
2006年,根据《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预算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账户应逐步撤并,即原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08年三亚市政府出台《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三亚市本级重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极大提高了全市重点项目的资金支付效率。
2009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考核制度,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征求各项目业主意见,根据业主回函确定相关项目承诺完成投资额度,在承诺期限内相关业主未完成项目投资计划的,市委、市政府将联合追究项目业主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经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业主自建的项目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资金超概算总投资的5%,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三亚市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当时参保对象覆盖范围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工,实行县级统筹。1992年,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从业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1994年,参保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2000年10月,公务员停保。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农垦养老保险也同三亚市原地方从业人员一样纳入省级统筹,农垦退休职工的
人均养老金水平,以前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20元左右,纳入省级统筹后,差距减小三五十元,逐步赶上全省平均水平,并且农垦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2000—2010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三亚推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企业保险向社会统筹的过渡,并确立三方负担机制,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亚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508万元,支出316万元;1995年,收入4231万元,支出3027万元;2000年,收入6156万元(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344万元),支出6062万元;2005年,收入13535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0.70万元),支出10854万元;2010年,收入70773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1877万元),支出45650万元。至2010年底止,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8920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增长较快,抗风险能力增强。
从1998年11月起,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840元,是1992年的6.46倍。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后,全市实现全部单位社会化发放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至2010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1163元,是1992年的8.94倍。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开展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清理提前退休、严查虚报冒领、收回挤占挪用资金等工作。
(二)失业保险
1986年,三亚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及就业保障。1986—2009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3%(其中用人单位2%、个人1%)。2010年,根据2009年海南省人劳厅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阶段性降低三险的费率,失业保险费率下降为2.25%。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53097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1892人。三亚市执行失业保险条例,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21万元,支出19万元;1995年,收入105万元,支出80万元;2000年,收入556万元,支出247万元;2005年,收入1645万元,支出598万元;2010年,收入4541万元,支出1255万元。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8227万元。
(三)医疗保险
1991—1999年,三亚市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市财政局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工作,1996年1月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卫生局管理。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支出情况:1991年支出194万元,1995年支出561万元,1999年支出628万元。
2000年1月,改革公费医疗制度,三亚市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运行态势良好,覆盖面逐步扩大,基金收入逐年增长,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缴费率为工资总额8%,其中单位6%,个人2%。收支情况:2000年,收入3587万元,支出3028万元;2005,年收入4705万元,支出3946万元;2006年,收入6925万元,支出5274万元;2010年,收入21216万元,支出17537万元。至2010年底,全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187051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5828万元。
2007年,《三亚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实施,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0—2010年,三亚市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减轻国家公务员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伤保险
1992年,三亚市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根据2003年《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拓宽基金征收渠道,筹措基金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确保工伤患者康复和伤亡遗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基金按单位不同性质决定缴费率,2008年以前(含2008年),为工资总额的0.5%、1%、1.5%。2009—2010年,为了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优惠费率为0.3%、0.7%、1%。收支情况:1992年,收入22万元,支出1万元;1995年,收入106万元,支出27万元;2000年,收入126万元,支出55万元;2010年,收入942万元,支出618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820万元。
(五)生育保险
2001年10月,三亚市生育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提供保障。2008年前(含2008年)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5%,2009—2010年,为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费率下降至0.3%。收支情况:2002年,收入116万元,支出19万元;2005年,收入240万元,支出99万元;2010年,收入760万元,支出317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424万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5年1月,三亚市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实施。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6元,中央补助10元)。200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5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3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其中农民缴费20元,地财补助47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补助40元)。截至2009年底,共筹措合作医疗资金9167万元,支出7005万元,滚存结余2162万元。
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和回溯补偿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三亚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2008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65%提高到80%,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0%提高到5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0%提高到45%。2009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8年的80%提高到85%,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5%提高到6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5%提高到5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9月,三亚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城镇居民(含农垦居民)、在校学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10月,三亚市试点城乡医保一体化工作,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筹资标准分两个档次,2009—2010年,一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地财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二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及失地农民参保缴费,由市财政全额代缴医疗保险。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9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09年7月,海南省出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实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10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除政府承担50%部分外,市级财政对集体承担20%部分给予代缴,对个人承担30%部分给予50%的奖励代缴,同时,对被征地农民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1500元安排就业培训经费。2008—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40890.62万元。
2.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9月,三亚市制定《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海南省首个启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2009—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845.44万元。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2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2009—2010年,共收入3288.27万元,支出1302.32万元,滚存结余1985.95万元。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998年10月,三亚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至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821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5%,其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1170人。同年,为贯彻落实关于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全部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精神,同年6月,三亚财政筹措资金342万元,用于兜底发放企业拖欠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保险费,使协议到期的1170人全部退出中心,实现向失业保险过渡。
1998—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筹集,共筹集资金2353.5万元,其中财政筹集1867万元、社会筹集481万元、企业筹集5.5万元。1998—2002年,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给予减免税收及行政性收费、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2003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3—2010年,共筹集资金7796万元,用于再就业支出5889万元,2010年滚存结余1907万元。
(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10月,三亚市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从最初社会上的“三无”救济对象,扩大到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
低保资金标准:1998年为每人每月120元,1999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56元,2001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2005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20元,2007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50元,2008年调整至每人每月265元,2009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2010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30元。截至2010年底,用于城市低保的专项资金19755万元,其中地财安排7708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2047万元。1998—2010年,三亚市共7次调整低保资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4年1月,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实施。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筹措主要是地方财政安排,2008年起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资金。2004—2010年,用于农村低保的专项资金7157万元,其中地财安排5605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552万元。2004—2010年,三亚市3次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2008年为每人每月150元,2009年为每人每月200元,2010年为每人每月235元。
(十)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改革
1991—2000年,三亚市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和协议缴费。2000年11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亚市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定增长。由市地税机关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2001年8810万元,2005年19074万元,2010年74558万元。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逐年增长,为各项保险基金支出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1998年,三亚市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养老、失业、工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又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2002年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5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1998—2010年,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对每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1998—2010年,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三亚市财政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资金支出如表10-1-3。
1998—2006年,三亚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支出18944万元,年均增长50%。其中用于“两个确保”的支出13101万元(含再就业支出),年均增长41%;用于城乡低保支出5843万元,年均增长108%。到2006年,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为3400万元,比1998年的217万元增长15倍。
(十三)优抚、救济、救灾
2010年,三亚市优抚对象包含烈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费每年都按照国家标准安排。
财政每年安排的生活补助费:1991年26万元,1992年87万元,1993年98万元,1994年74万元,1995年98万元,1996年92万元,1997年101万元,1998年106万元,1999年229万元,2000年281万元,2001年350万元,2002年463万元,2003年137万元,2004年376万元,2005年445万元,2006年605万元。2007年898万元,2008年907万元,2009年2275万元,2010年1755万元。
三亚市财政每年都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以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的稳定。各年救灾支出情况:1991年86万元,1992年79万元,1993年50万元,1994年78万元,1995年139万元,1996年152万元,1997年184万元,1998年165万元,1999年107万元,2000年182万元,2001年190万元,2002年220万元,2003年214万元,2004年224万元,2005年830万元,2006年308万元,2007年616万元,2008年384万元,2009年494万元,2010年1821万元。
第六节 政府集中采购
1999年,三亚市成立市政府采购部,隶属市财政局管理。同年共实施采购12批次,采购预算188万元,采购金额159万元,节约资金29万元,节约率为15.43%。2000年,出台了《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把采购范围逐步扩大到教学设备、印制品、农机设备、车辆定点维修等项目。
2001年,三亚市政府采购部从市财政局基建科分离出去,更名为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市财政局企业科合署办公。2002年,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与制约,成立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与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合署办公,作为三亚市唯一一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三亚市采购事宜。2004年,出台《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实施相分离的要求,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从市财政局分离出去划归市商务局管理。2005年,全年共实施采购251批次,采购金额8979.69万元,是2000年的15.7倍。
2006年起,政府采购程序由原来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改变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2007年,修订《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务用车、日常办公设备等部分货物开展协议供货。2008年,根据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批准放开了三亚市采购代理市场,市新注册成立1家采购代理机构。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从市商务局分离出去,划归市政府办公室管理。2009年,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的品种和提高了协议供货产品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三亚本地多家供货商,三亚协议供货商达到24家。2010年,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科。全年共完成政府采购223批次,采购预算金额29750.55万元,采购金额28762.21万元,是2005年的3.2倍,节约金额988.34万元。
第七节 财政监督
199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三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456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报,重点检查236家单位,占总户数51.8%,查处各项违纪金额292万元,其中,应入库违纪金额287万元。
1997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清理40家单位,其中违纪单位37家,查处违纪金额2933万元,已纳入财政专户和预算管理金额共898万元(缴入财政专户储存636万元,缴入财政预算262万元),罚没收入92万元。
2000年,开展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查出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3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40万元。
2002年,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218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报,重点检查49家单位,占总户数22.8%,查处违纪单位22家,各项违纪金额533万元;开展打击取缔私彩专项治理工作,三亚市出动人员2543人次,车辆89台次,取缔私彩751铺,没收彩图彩报10890张,行政拘留4人。
2004年,对131家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清理撤销单位银行账户10个;对三亚市各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支两条线征管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了8个执收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三亚市5个镇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对458家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对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纠正了44家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税64万元。
2007年,对10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查处违纪金额118.48万元;对10家单位非税收入进行专项检查;对13家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查处违纪单位10个,查补入库税款1255万元;对市各镇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违纪金额214.6万元。
2010年,开展“小金库”治理专项工作,516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71家单位,占总户数的13.8%,查处违纪单位21家,违纪金额295.15万元,其中欠缴国有资产收益105.78万元,“小金库”金额189.37万元;对20家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及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违纪金额10.8万元;对10家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处违纪单位3个,违纪金额196.1万元。
第八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机构
1996年9月,在市财政局设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级),1999年改为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3年12月,根据《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撤销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处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同年12月31日市国资委正式挂牌成立,内设办公室、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科、产权与收益管理科、人事考核与分配管理科、预算审计监督科、党群工作科(党委办公室)、监察科(纪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科。至2010年,单位名称、内设机构未变。
二、国有资产统计、评估与考核
1996—2002年,由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三亚市各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上报国家财政部;集体企业的统计汇总工作到1997年终止。2003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最终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3年、2004年统计工作由财政局企业科负责,
2005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才正式开始统计工作。2004—2010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工作,每年都获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年度评比一等奖。
自2004年起,市国资委围绕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资产评估管理政策规定,规范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严格做好资产评估,确保资产评估质量和规范管理。至2010年,市国资委共完成评估项目备案58户,属于产权(股权)转让54户,资产拍卖4户,资产增值率26%,净资产增值率120%。
市国资委从2006年开始对三亚市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每年年初根据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指标与企业签订同年经营业绩责任书,下年年初进行考核。充分体现市国资委的监督功能,使国资监管体系趋于系统化、规范化,也确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促进企业的发展。至2010年,逐年对9家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其业绩等级A级4家、B级1家、C级1家、D级2家、E级1家。
2006年,市属国有企业150户(含二级企业),企业年末资产总额76.5亿元,负债总额54.6亿元,所有者权益21.9亿元。2007年,市属国有企业125户,资产总额808595.08万元,净资产总额183013.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1131.86万元,利润总额5194.39万元,净利润3895.87万元,国有资产总量182306.93万元。2008年,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52户企业(不含59家拟关闭退出企业),2008年末资产总额119.77亿元,负债总额79.28亿元,所有者权益40.49亿元,年末国有资产总量40.49亿元。2008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3.2亿元,利润总额2287万元。2009年,三亚市政府投资企业170家(含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其中正常生产经营企业19家,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家企业负责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从事日常性经营活动,149家企业处于关停、歇业状态。正常生产经营的19家企业中,市国有独资骨干企业12家净利润总额6649.93万元。其中盈利企业6家,盈利7955.23万元。2010年,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77户企业资产总额181.39亿元,负债总额142.43亿元,所有者权益38.96亿元;国有资产总量38.74亿元;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34亿元,净利润1.95亿元,上缴税金5737万元,上缴国资收益4812万元。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中稳健起步,扎实推进,对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至2010年,监管的21家企业,全部建立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递,激励层层连接”的责任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组织机构不断健全。2004—2010年,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业绩考核工作;
建立专门业绩考核的工作机构,还建立业绩考核咨询机构,为做好业绩考核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推动企业分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构建从企业集团到部门(子公司)一直到基层岗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选介
(一)三亚港务局
1991—2010年,三亚港务局有码头岸线800多米,共有7个生产泊位,港口通过年能力65万吨。三亚港的经营范围为港口装卸、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房地产开发及租赁、渔货交易和海上旅游等业务,其中港口装卸生产是主业。2010年以前,货物吞吐量一直维持在60万~100万吨之间,主要货种有盐、铁矿、建材、化肥、煤炭等,主营业务收入占港口总收入的70%以上。2010年,三亚港务局净利润107万元。
自港口下放市政府管理至2010年,合资公司有与中远集团合资经营的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三亚港务局占50%股份)和与三亚新海湾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三亚洋海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三亚港务局占50%股份)。
(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5日,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三亚城投”)在三亚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6500万元,其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代表政府出资5100万元,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投资700万元。2005年,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10300万元,其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8100万元,占78.64%,其他两家公司各1100万元,分别占10.68%。2007年,根据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决定,由市政府出资,回购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2007年8月原三方股东通过回购协议。2008年1月,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回购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公司变更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同年,公司增资1.62亿元。2010年,公司净利润119万元。截至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101.26亿元,负债总额为98.11亿元;公司累计签订合同贷款金额144.7亿元。
(三)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
1999年5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的国有中型企业,注册资本为1.2亿元。主要从事城市水务的投融资、生产经营、工程安装、营销、客户服务和水表检测等,兼营酒店、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公司拥有一家50%股权相对控股的中外合作企业——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涯水业西部供水有限公司、海南天涯水业东部供水有限公司、三亚水悦房产营销有限
公司、三亚水业海景大酒店、海南天涯水业二次供水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城市供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城市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全资子公司。2010年,有职工1291人,其中在岗职工894人,公司净利润340万元。
(四)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3月组建成立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旅游企业,为正处级建制单位,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职工人数1000多人。主要负责天涯海角游览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旅游服务及相关旅游产业的开发拓展。公司以天涯海角游览区为依托,朝着集团化新型综合性旅游龙头企业的方向发展。1984年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园接待游客,至2010年,先后荣获“国家首批AAAA级景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省十佳旅游景区”“省树形象、创品牌优秀先进企业”“三亚市最具贡献企业”等近百项殊荣。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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