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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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8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分类号: F812.0
页数: 1
页码: 5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其中包括
关键词: 三亚市 财政体制 改革

内容

1990—1992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三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包干体制,在第二期财政包干期的基础上,对收支范围和基数进行调整,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一定三年。
  1993—1997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四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体制,1993年起,取消定额补助。1994年前,实行收支总包干,自收自支,自求平衡。从1995年起,实行“核定基数、划分税种、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98—2001年,海南省改革市、县财政包干体制,从1998年起,对三亚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是按照行政职能和经济社会事务发展需要相应划分省与市事权和支出,同时按税种及收入划分省级和市级固定收入,并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列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即省分享30%,三亚分享70%,以1997年为基数核定省对市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
  2002—2006年,海南省重新调整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02年起执行新的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财政支出范围。重新调整共享收入的范围和比例,将原来的“三税”[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共享调整为“四税”共享,即省与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省与三亚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
  2007年起,海南省适当调整和完善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三亚市执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省与市共享税在原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等4项税收的基础上,新增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同时将省与三亚市的分享比例由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调整为省分享35%,三亚市分享65%。为维护地方既得利益,对于三亚市在新一轮体制调整后多上划的收入,2007—2010年,省每年按100%、70%、50%、30%给予三亚市体制调整退坡补助。同时省也对三亚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教育转移支付补助、生态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补助收入。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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