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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编 财税•企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781
颗粒名称:
第十编 财税•企融
分类号:
F592
页数:
94
页码:
557-6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亚市财税•企融、财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金融等情况。
关键词:
三亚市
金融
财政
内容
三亚市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和土地出让金收入。1991年,市财政收入4594万元。此后,三亚市多次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上对省、下对区镇财政包干体制;税务部门对征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纳税服务中心,纳税人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实行“五化”(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票),以票控税;实现征收、管理、稽查分离。1995年,市国税、地税收入分别为4832万元、15068万元。1996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开始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此后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推广国有资产统计、评估和考核,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7—2010年,海南省对三亚市执行新的分税制,地方税收省分享35%,市分享65%,省每年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市多项补助,支持地方经济建设。2010年,市财政收入116706万元,市国税收入136764万元,市地税收入499113万元,共有国有资产企业21家,主要有三亚港务局、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天涯水泥(集田)公司和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同年,市国资局对9家企业分别考核,其中A级4家,B级1家,其他级别的5家。
1991年后,三亚市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增多,保险、证券、典当、期货等金融机构也先后进驻三亚。2010年,三亚市银行金融机构有监管分会1个,即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三亚监管分会;一级分行(支行)9个,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金融营业网点113个,发行银行卡132.52万张,安装自动柜员机(ATM)298台,销售终端机(POS)5254台,存款余额616.42亿元,贷款余额228.65亿元;保险机构10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亚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三亚市保费收入46196.29万元,理赔支出10570.11万元;期货分支机构1个、证券机构1个、典当机构4个;期货成交费2.59亿元,证券成交费217.19人亿元,典当发放质押贷款7939.33万元。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体制改革
1990—1992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三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包干体制,在第二期财政包干期的基础上,对收支范围和基数进行调整,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一定三年。
1993—1997年,海南省对三亚市实行第四期财政包干期的财政体制,1993年起,取消定额补助。1994年前,实行收支总包干,自收自支,自求平衡。从1995年起,实行“核定基数、划分税种、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1998—2001年,海南省改革市、县财政包干体制,从1998年起,对三亚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是按照行政职能和经济社会事务发展需要相应划分省与市事权和支出,同时按税种及收入划分省级和市级固定收入,并将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列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即省分享30%,三亚分享70%,以1997年为基数核定省对市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
2002—2006年,海南省重新调整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02年起执行新的调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财政支出范围。重新调整共享收入的范围和比例,将原来的“三税”[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共享调整为“四税”共享,即省与市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等4项税收,省与三亚市分享比例为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
2007年起,海南省适当调整和完善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三亚市执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是省与市共享税在原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40%部分等4项税收的基础上,新增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同时将省与三亚市的分享比例由省分享25%,三亚市分享75%调整为省分享35%,三亚市分享65%。为维护地方既得利益,对于三亚市在新一轮体制调整后多上划的收入,2007—2010年,省每年按100%、70%、50%、30%给予三亚市体制调整退坡补助。同时省也对三亚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教育转移支付补助、生态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等补助收入。
第二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预算科、行财科、企业财务科、商业贸易科、农财科、预算外科(综合科)、外汇管理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会计事务管理科、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公费医疗办公室等14个科室,下辖河东财政所、河西财政所、红沙财政所、藤桥财政所、林旺财政所、田独财政所、荔枝沟财政所、羊栏财政所、高峰财政所、天涯财政所、立才财政所、崖城财政所、保港财政所、梅山财政所、雅亮财政所等15个基层财政所。全系统共有职工176人。
1994年9月,根据中央财政税务体制改革的精神,三亚市财政局与三亚市税务局合并,成立三亚市财政税务局(内设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级别为副处级),级别为正处级,是市政府主管财政、地方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996年9月,设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级),隶属市财政税务局。1998年8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析出独立设置,三亚市财政税务局更名为三亚市财政局(仍为正处级)。
1999年,撤销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三亚市财政局分出,为市政府下属事业单位。6月,设立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为市财政局领导下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000年2月,设立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同年5月,设立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为市财政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同年6月,设立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为自筹经费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2002年7月,加挂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承办市政府采购招标具体事务。2004年10月,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划转市商务局管理。
2001年11月,撤销原市财政局下设各乡镇的财政所和各镇内设的财政办公室,设立田独镇财政所、凤凰镇财政所、天涯镇财政所、崖城镇财政所,行使镇政府的财政行政管理职能,市财政局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同年12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隶属市财政局副处级事业单位。2002年12月,设立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与市会计管理中心合署。
2002年8月,三亚市农税局从市地税局划转成立,实行省地方税务局与三亚市政府双重管理,以市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农税局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同年8月,市政府批准成立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隶属市财政局,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005年5月升格为副处级事业单位。
2006年6月,市财政局增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2008年5月,为加强财政政策研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编委同意市财政局增设财政政策法规科。2009年7月,为理顺各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市编委同意将田独镇财政所、凤凰镇财政所、天涯镇财政所、崖城镇财政所和育才镇财政所上划市财政局管理,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海棠湾镇财政所并入海棠湾管委会计划财政局,负责管理海棠湾管委会和镇政府的财政工作。2010年2
月,市编委同意设立三亚市彩票管理中心,隶属市财政局正科级事业单位。
至2010年12月,三亚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科(三亚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政策法规科、预算科(税政科)、国库科、行政政法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企业科、政府采购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债务金融科、会计科、财政督察办公室等16个科级职能机构,另辖12个事业单位,其中2个副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7个正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田独财政所、凤凰财政所、天涯财政所、崖城财政所、育才财政所,1个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亚市彩票管理中心和2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三亚市会计培训中心。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08人。
第三节 财政收入
2000年,政府性基金收入170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0.7%。2005年,政府性基金收入594万元占同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8%。2010年,政府性基金收入745375万元,占同年地方财政收入达63.8%。
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占的比重较大。1991年,税收收入3797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2.7%。1995年,税收收入17180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8.4%。2000年,税收收入19983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78.5%。2005年,税收收入63641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87%。2010年,税收收入382998万元,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2.8%。
1991—2010年,三亚市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有营业税、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其他收入等,而以营业税为主要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金收入为主。1991年地方财政收入4594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收入19432万元,比1991年增长323%。2000年达到25454万元,比1995年增长31%。2005年地方财政收入73120万元,比2000年增长187.3%。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突破一百亿元,达到1167606万元,比2005年增长1496.8%。
第四节 财政支出
三亚市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公共财政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主要有支援农业拨款、科教文卫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各项专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及其他支出等,以支援农业拨款、科教文卫事业支出为主要财政支出。
1991年,地方财政支出8153万元。1995年,地方财政支出25510万元,比1991年增长212.9%,其中,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由1991年的248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8703万元,增长250.2%。2000年,地方财政支出30337万元,其中支援农业拨款占4.5%,科教文卫事业支出占28.1%。2005年,地方财政支出96974万元,地方财政支出比2000年增长218.6%,其中支援农业拨款由2000年的1370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5696万元,增长315.8%,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由2000年的8539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23686万元,增长177.4%。2010年,地方财政支出突破100亿元,达到1188719万元,比2005年增长1125.8%,其中公共财政支出535048万元,占45%;政府性基金支出653671万元,占55.0%。
第五节 财政管理
一、预算编制
1991—1992年,三亚市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贯彻从严掌握开支标准,控制财政支出原则,财政收支实现基本平衡,略有结余。1993—1996年,执行“保工资、求稳定、保重点、求发展”的编制原则,优先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对农业、教育的投入,对热电厂、煤油厂、南山港前期工程、城市绿化环卫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1997—2000年,在全国银根紧缩、经济形势偏紧等各种增收因素受到严重制约下,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预算编制取消“基数法”,实行“零基预算法”,彻底改变了经费包干只增不减和与实际相脱节的局面。
2001年,开始尝试进行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试编部门预算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对全部市本级部门进行试编部门预算,并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部门扩大到18个单位。2003年,要求各单位统一编报部门预算,并将市本级部门预算全部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使预算编制更加公开、透明。在编制过程中,规定了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按照“二上二下”(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单位编报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的办理程序,采用了财政部下发的“e财”预算编制软件编制部门预算,三亚市部门预算改革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出台《三亚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三亚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将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取消原公用支出非定额部分,将其一分为二,一部分列入基本支出预算,一部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同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并结合绩效评价试点考核项目,提早编制下年度预算,使预算编制更为规范合理。2005年,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部署,开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试点工作。
2006—2009年,预算编制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改革的资金需要,积极扶持主导产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证重点民生规划各项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三亚城乡一体化建设。2010年,实行三亚市所有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完全脱钩,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将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安排使用。
二、决算编审
1991—1995年,三亚市财政的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上年结余(在各级总预算年终决算时,总收入大于总支出而出现的收支差额,包括专项结转和净结余)数分别是578万元、818万元、2113万元、630万元、1334万元。1996—1998年,连续三年财政出现赤字,造成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上年结余为负数。其中,1996年上年结余1152万元,1997年结余-621万元,1998年结余-1174万元,1999年结余-1592万元。1999年,增加了部门决算的内容。2000年上年结余-857万元,2001年上年结余1585万元,2002年上年结余-1614万元。2003—2005年,上年结余分别为5089万元、9584万元、10238万元,由于财政收支同步增长,上年结余没有出现负数。其间,2003年,三亚市镇级与市级同步编制财政部门决算,并开展镇一级的部门决算编制试点工作。2004年,三亚市决算取消了设置预算周转金,取消了有关将收入返还用于企业(行业)专项发展的内容。2005年,三亚市把镇级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明确了市级对镇级财政决算的管理。2006—2010年,三亚市财政年终决算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国库集中支付
(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2002年,设立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与三亚市会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2004年,海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选择三亚市作为试点,出台《三亚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规章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税局等6家预算单位启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金额为2353万元。2005年1月,三亚市的试点单位增至33家,试点预算指标26556万元。2006年,对三亚市144家预算单位全面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同时启用新版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
(二)公务卡改革
2006年,推行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刷卡结算制度,对市公安局等36家预算单位实行试点。2009年,在市财政局等25家预算单位试点新型公务支出刷卡制度。至2010年底,三亚市共发放了1102张椰岛公务卡,公务卡改革涉及单位有25家,累计报销还款322万元。
(三)工资统发改革
2003年,对首批纳入工资统发的市公安局等19家单位进行试点,乡镇教师人员工资上划市级财政管理,并全部纳入工资系统发放工资,结束了乡镇拖欠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历史。2004年,将各项保险基金(单位负担部分)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管理。2008年,正式使用升级工资统发系统B/S网络版,实现了工资报送、审核、发放网络传输和网上“三核一统”(编制部门核实人员、人事部门核准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统一发放)的工资发放方式。2010年,全面实行镇级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对6个进行镇财政包干的政府部门(含村委会)实行工资网络发放。至2010年底,三亚市纳入工资网络统发系统预算单位有275个,分为行政单位和全额管理事业单位。
四、会计管理
1994年,三亚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的通知》,要求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任何单位都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包括出纳、记账员等)。1996年,三亚市财税局根据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进行会计证年检和换发新会计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2900名持证人员换了新的会计证。并将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全省会计证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化的管理。1998年,对三亚市各核算单位会计岗位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52个单位任用61名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进行了认真查处。2002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换证工作,符合条件实际参加会计证年检换证为2910人,不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取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为3074人,原会计证名称改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通知要求,完成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3930人。截至年底,三亚市共有持证人员6982人,其中高级会计师资格18人,中级会计师资格359人,初级会计资格992人,会计从业资格证5613人。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91—1997年,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实行收付记账方法,从1998年1月起,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记账采取借贷记账方法,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上一直沿袭的记账方法。
1998年,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
1991—2000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按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车辆、学生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从2001年起,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增加专项经费、维持和事业发展经费。2003年,按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非定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从2004年起,财政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取消定额公用经费。2005年,财政首次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绩效预算,对财政支出结果追踪问效。从2006年起,试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2006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相应成立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预算管理方式
1991—1997年,三亚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实行粗放管理方式,主要采取单位财政经费“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做法。从1998年开始,实行“零基预算法”,重新按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量及支出标准核定包干指标。2000年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管理,将部门预算拨款与业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纳入统管范围,综合使用。
(二)国库集中支付
2001年,三亚市以工资统发、政府采购为突破口,一定程度上实现财政直接支付。2004年7月,三亚市工业发展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农税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等6家市本级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正常,市本级6家预算单位试点成功启动。2005年1月1日,集中支付试点单位扩大至33家。从2006年起,市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三)行政支出绩效考评
2004年,三亚市首次对民房改造资金,农综资金等财政支农资金的实施进行了支出绩效评价。2005年,出台《三亚市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尝试建立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把支出的安排、管理、使用效益与单位的目标工作任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廉政建设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同年,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范畴。2006年,将旅游促销、文明生态村建设、少数民族民房改造及农业综合治理等28个财政资金项目纳入绩效评价。
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自1998年以来,三亚市不断加强城市基本设施建设,基本建设资金投入也随之增加,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管理与监督体系。
(一)1998—2002年基本建设管理
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市财政根据中央、省有关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制度,结合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和具体途径,制定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图,要求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报送、配套资金、施工图预算、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工程预决算、项目检查监督的程序运作,以避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违规行为发生。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财政、计划、监察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坚持做到“七个强化、七个确保”,即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强化项目评审,确保服务到位;强化依法采购,确保招标到位;强化资金落实,确保配套到位;强化资金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强化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确保监督到位;强化项目验收管理,确保检查到位。
市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制”,加强对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管理。1999年,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对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其工程预算须经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查认定,并以此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于专项投资的国债资金不得抵顶原先的投资和归还工程欠款、银行贷款等,严禁挪用、挤占、截留、支流、置换国债专项资金;定期对本地区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作为省财政厅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2003—2005年基本建设管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的需要和有利于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依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快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拨付速度,强化基本建设(国债)资金管理监督。
2004年,三亚市财政局发布实施《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建设性资金拨付实行限时办结制的通知》,加快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进度,缩短建设资金拨付时间:1.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由市财政部门按投资额的70%拨付建设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完工验收,决算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拨付;2.对于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部门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拨款依据;3.取消项目进度款的评审,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来的施工进度款申请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并派相关工作人员到项目工地实地察看,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后,报局领导审批后拨付(进度款总额应掌握在项目预算的80%以内),以保证建设资金拨付的快速。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市财政部门将基本建设(国债)资金足额用于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上,不得挪用、挤占、截留财政性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有关工程款项,并将工程款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中的工程款、设备材料款、勘探设计费、监理监督费等都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批前,应按项目概算预留8%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付清。
(三)2006—2010年基本建设管理
2006年,根据《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预算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账户应逐步撤并,即原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08年三亚市政府出台《三亚市政府基本建设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三亚市本级重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极大提高了全市重点项目的资金支付效率。
2009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考核制度,当年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征求各项目业主意见,根据业主回函确定相关项目承诺完成投资额度,在承诺期限内相关业主未完成项目投资计划的,市委、市政府将联合追究项目业主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经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业主自建的项目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资金超概算总投资的5%,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三亚市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当时参保对象覆盖范围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工,实行县级统筹。1992年,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从业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1994年,参保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2000年10月,公务员停保。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农垦养老保险也同三亚市原地方从业人员一样纳入省级统筹,农垦退休职工的
人均养老金水平,以前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20元左右,纳入省级统筹后,差距减小三五十元,逐步赶上全省平均水平,并且农垦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2000—2010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三亚推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企业保险向社会统筹的过渡,并确立三方负担机制,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亚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508万元,支出316万元;1995年,收入4231万元,支出3027万元;2000年,收入6156万元(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344万元),支出6062万元;2005年,收入13535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0.70万元),支出10854万元;2010年,收入70773万元(其中省转移支付11877万元),支出45650万元。至2010年底止,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89202万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增长较快,抗风险能力增强。
从1998年11月起,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840元,是1992年的6.46倍。2009年,农垦系统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后,全市实现全部单位社会化发放管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至2010年,三亚市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工资1163元,是1992年的8.94倍。2005—2010年,连续6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开展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清理提前退休、严查虚报冒领、收回挤占挪用资金等工作。
(二)失业保险
1986年,三亚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及就业保障。1986—2009年,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3%(其中用人单位2%、个人1%)。2010年,根据2009年海南省人劳厅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行了调整,阶段性降低三险的费率,失业保险费率下降为2.25%。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53097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1892人。三亚市执行失业保险条例,扎实做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情况:1991年,收入21万元,支出19万元;1995年,收入105万元,支出80万元;2000年,收入556万元,支出247万元;2005年,收入1645万元,支出598万元;2010年,收入4541万元,支出1255万元。至201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8227万元。
(三)医疗保险
1991—1999年,三亚市公费医疗制度实行,市财政局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工作,1996年1月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市卫生局管理。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支出情况:1991年支出194万元,1995年支出561万元,1999年支出628万元。
2000年1月,改革公费医疗制度,三亚市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运行态势良好,覆盖面逐步扩大,基金收入逐年增长,支出严格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缴费率为工资总额8%,其中单位6%,个人2%。收支情况:2000年,收入3587万元,支出3028万元;2005,年收入4705万元,支出3946万元;2006年,收入6925万元,支出5274万元;2010年,收入21216万元,支出17537万元。至2010年底,全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187051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5828万元。
2007年,《三亚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实施,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0—2010年,三亚市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减轻国家公务员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负担。
(四)工伤保险
1992年,三亚市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根据2003年《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拓宽基金征收渠道,筹措基金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确保工伤患者康复和伤亡遗属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基金按单位不同性质决定缴费率,2008年以前(含2008年),为工资总额的0.5%、1%、1.5%。2009—2010年,为了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优惠费率为0.3%、0.7%、1%。收支情况:1992年,收入22万元,支出1万元;1995年,收入106万元,支出27万元;2000年,收入126万元,支出55万元;2010年,收入942万元,支出618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820万元。
(五)生育保险
2001年10月,三亚市生育保险制度开始实施。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提供保障。2008年前(含2008年)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5%,2009—2010年,为减轻在全球经济萧条时期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而给予优惠费率,即费率下降至0.3%。收支情况:2002年,收入116万元,支出19万元;2005年,收入240万元,支出99万元;2010年,收入760万元,支出317万元;2010年底,滚存结余2424万元。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5年1月,三亚市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实施。2005年,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6元,中央补助10元)。200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7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7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15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2元(其中农民缴费10元,地财补助30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2009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5元(其中农民缴费20元,地财补助47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补助40元)。截至2009年底,共筹措合作医疗资金9167万元,支出7005万元,滚存结余2162万元。
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和回溯补偿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三亚市新农合统筹基金使用率,减轻参合农民因大病住院带来的经济负担。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优越性,2008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65%提高到80%,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0%提高到5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0%提高到45%。2009年,提高住院医疗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从2008年的80%提高到85%,市级医院补偿比例从55%提高到65%,省级医院补偿比例从45%提高到50%。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9月,三亚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2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20元)。2008年,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地财补助48元,省财政补助12元,中央补助40元),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地财补助31元,省财政补助9元,中央补助4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城镇居民(含农垦居民)、在校学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10月,三亚市试点城乡医保一体化工作,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筹资标准分两个档次,2009—2010年,一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地财补助9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未成年人(含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7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二档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地财补助82元;省财政补助18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及失地农民参保缴费,由市财政全额代缴医疗保险。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9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09年7月,海南省出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转为实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年10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除政府承担50%部分外,市级财政对集体承担20%部分给予代缴,对个人承担30%部分给予50%的奖励代缴,同时,对被征地农民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1500元安排就业培训经费。2008—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贴40890.62万元。
2.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2009年9月,三亚市制定《三亚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是海南省首个启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2009—2010年,市级财政共安排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845.44万元。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2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农村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以及计划生育并发症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由市财政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2009—2010年,共收入3288.27万元,支出1302.32万元,滚存结余1985.95万元。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998年10月,三亚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至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821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5%,其中: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1170人。同年,为贯彻落实关于2002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全部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精神,同年6月,三亚财政筹措资金342万元,用于兜底发放企业拖欠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保险费,使协议到期的1170人全部退出中心,实现向失业保险过渡。
1998—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三三制”(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筹集,共筹集资金2353.5万元,其中财政筹集1867万元、社会筹集481万元、企业筹集5.5万元。1998—2002年,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给予减免税收及行政性收费、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2003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2003—2010年,共筹集资金7796万元,用于再就业支出5889万元,2010年滚存结余1907万元。
(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10月,三亚市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和对象不断扩大,从最初社会上的“三无”救济对象,扩大到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
低保资金标准:1998年为每人每月120元,1999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56元,2001年7月调整至每人每月180元,2005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20元,2007年1月调整至每人每月250元,2008年调整至每人每月265元,2009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2010年调整至每人每月330元。截至2010年底,用于城市低保的专项资金19755万元,其中地财安排7708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2047万元。1998—2010年,三亚市共7次调整低保资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4年1月,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实施。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筹措主要是地方财政安排,2008年起省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资金。2004—2010年,用于农村低保的专项资金7157万元,其中地财安排5605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552万元。2004—2010年,三亚市3次调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2004—2007年农村低保资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2008年为每人每月150元,2009年为每人每月200元,2010年为每人每月235元。
(十)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改革
1991—2000年,三亚市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和协议缴费。2000年11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亚市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定增长。由市地税机关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2001年8810万元,2005年19074万元,2010年74558万元。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逐年增长,为各项保险基金支出提供有力保障。
(十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1998年,三亚市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养老、失业、工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年,又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2002年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5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
1998—2010年,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对每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1998—2010年,围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三亚市财政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不断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资金支出如表10-1-3。
1998—2006年,三亚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支出18944万元,年均增长50%。其中用于“两个确保”的支出13101万元(含再就业支出),年均增长41%;用于城乡低保支出5843万元,年均增长108%。到2006年,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支出为3400万元,比1998年的217万元增长15倍。
(十三)优抚、救济、救灾
2010年,三亚市优抚对象包含烈属、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费每年都按照国家标准安排。
财政每年安排的生活补助费:1991年26万元,1992年87万元,1993年98万元,1994年74万元,1995年98万元,1996年92万元,1997年101万元,1998年106万元,1999年229万元,2000年281万元,2001年350万元,2002年463万元,2003年137万元,2004年376万元,2005年445万元,2006年605万元。2007年898万元,2008年907万元,2009年2275万元,2010年1755万元。
三亚市财政每年都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以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的稳定。各年救灾支出情况:1991年86万元,1992年79万元,1993年50万元,1994年78万元,1995年139万元,1996年152万元,1997年184万元,1998年165万元,1999年107万元,2000年182万元,2001年190万元,2002年220万元,2003年214万元,2004年224万元,2005年830万元,2006年308万元,2007年616万元,2008年384万元,2009年494万元,2010年1821万元。
第六节 政府集中采购
1999年,三亚市成立市政府采购部,隶属市财政局管理。同年共实施采购12批次,采购预算188万元,采购金额159万元,节约资金29万元,节约率为15.43%。2000年,出台了《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把采购范围逐步扩大到教学设备、印制品、农机设备、车辆定点维修等项目。
2001年,三亚市政府采购部从市财政局基建科分离出去,更名为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市财政局企业科合署办公。2002年,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与制约,成立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市财政局管理,与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合署办公,作为三亚市唯一一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三亚市采购事宜。2004年,出台《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实施相分离的要求,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从市财政局分离出去划归市商务局管理。2005年,全年共实施采购251批次,采购金额8979.69万元,是2000年的15.7倍。
2006年起,政府采购程序由原来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改变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2007年,修订《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务用车、日常办公设备等部分货物开展协议供货。2008年,根据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批准放开了三亚市采购代理市场,市新注册成立1家采购代理机构。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从市商务局分离出去,划归市政府办公室管理。2009年,进一步扩大协议供货的品种和提高了协议供货产品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三亚本地多家供货商,三亚协议供货商达到24家。2010年,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三亚市政府采购管理科。全年共完成政府采购223批次,采购预算金额29750.55万元,采购金额28762.21万元,是2005年的3.2倍,节约金额988.34万元。
第七节 财政监督
199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三亚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456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报,重点检查236家单位,占总户数51.8%,查处各项违纪金额292万元,其中,应入库违纪金额287万元。
1997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清理40家单位,其中违纪单位37家,查处违纪金额2933万元,已纳入财政专户和预算管理金额共898万元(缴入财政专户储存636万元,缴入财政预算262万元),罚没收入92万元。
2000年,开展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查出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3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40万元。
2002年,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218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报,重点检查49家单位,占总户数22.8%,查处违纪单位22家,各项违纪金额533万元;开展打击取缔私彩专项治理工作,三亚市出动人员2543人次,车辆89台次,取缔私彩751铺,没收彩图彩报10890张,行政拘留4人。
2004年,对131家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清理撤销单位银行账户10个;对三亚市各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支两条线征管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了8个执收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三亚市5个镇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对458家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对5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纠正了44家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税64万元。
2007年,对10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查处违纪金额118.48万元;对10家单位非税收入进行专项检查;对13家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查处违纪单位10个,查补入库税款1255万元;对市各镇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违纪金额214.6万元。
2010年,开展“小金库”治理专项工作,516家单位进行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71家单位,占总户数的13.8%,查处违纪单位21家,违纪金额295.15万元,其中欠缴国有资产收益105.78万元,“小金库”金额189.37万元;对20家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及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检查,查处违纪单位5个,违纪金额10.8万元;对10家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处违纪单位3个,违纪金额196.1万元。
第八节 国有资产管理
一、机构
1996年9月,在市财政局设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级),1999年改为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3年12月,根据《三亚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撤销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立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处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同年12月31日市国资委正式挂牌成立,内设办公室、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科、产权与收益管理科、人事考核与分配管理科、预算审计监督科、党群工作科(党委办公室)、监察科(纪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科。至2010年,单位名称、内设机构未变。
二、国有资产统计、评估与考核
1996—2002年,由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三亚市各国有企业(含集体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上报国家财政部;集体企业的统计汇总工作到1997年终止。2003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最终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3年、2004年统计工作由财政局企业科负责,
2005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才正式开始统计工作。2004—2010年,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工作,每年都获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年度评比一等奖。
自2004年起,市国资委围绕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资产评估管理政策规定,规范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严格做好资产评估,确保资产评估质量和规范管理。至2010年,市国资委共完成评估项目备案58户,属于产权(股权)转让54户,资产拍卖4户,资产增值率26%,净资产增值率120%。
市国资委从2006年开始对三亚市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每年年初根据企业上报的经营业绩指标与企业签订同年经营业绩责任书,下年年初进行考核。充分体现市国资委的监督功能,使国资监管体系趋于系统化、规范化,也确定了企业负责人的职责,促进企业的发展。至2010年,逐年对9家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其业绩等级A级4家、B级1家、C级1家、D级2家、E级1家。
2006年,市属国有企业150户(含二级企业),企业年末资产总额76.5亿元,负债总额54.6亿元,所有者权益21.9亿元。2007年,市属国有企业125户,资产总额808595.08万元,净资产总额183013.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1131.86万元,利润总额5194.39万元,净利润3895.87万元,国有资产总量182306.93万元。2008年,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52户企业(不含59家拟关闭退出企业),2008年末资产总额119.77亿元,负债总额79.28亿元,所有者权益40.49亿元,年末国有资产总量40.49亿元。2008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3.2亿元,利润总额2287万元。2009年,三亚市政府投资企业170家(含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其中正常生产经营企业19家,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家企业负责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从事日常性经营活动,149家企业处于关停、歇业状态。正常生产经营的19家企业中,市国有独资骨干企业12家净利润总额6649.93万元。其中盈利企业6家,盈利7955.23万元。2010年,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77户企业资产总额181.39亿元,负债总额142.43亿元,所有者权益38.96亿元;国有资产总量38.74亿元;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34亿元,净利润1.95亿元,上缴税金5737万元,上缴国资收益4812万元。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资委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中稳健起步,扎实推进,对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至2010年,监管的21家企业,全部建立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递,激励层层连接”的责任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组织机构不断健全。2004—2010年,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业绩考核工作;建立专门业绩考核的工作机构,还建立业绩考核咨询机构,为做好业绩考核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推动企业分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构建从企业集团到部门(子公司)一直到基层岗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选介
(一)三亚港务局
1991—2010年,三亚港务局有码头岸线800多米,共有7个生产泊位,港口通过年能力65万吨。三亚港的经营范围为港口装卸、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房地产开发及租赁、渔货交易和海上旅游等业务,其中港口装卸生产是主业。2010年以前,货物吞吐量一直维持在60万~100万吨之间,主要货种有盐、铁矿、建材、化肥、煤炭等,主营业务收入占港口总收入的70%以上。2010年,三亚港务局净利润107万元。
自港口下放市政府管理至2010年,合资公司有与中远集团合资经营的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三亚港务局占50%股份)和与三亚新海湾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三亚洋海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三亚港务局占50%股份)。
(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5日,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三亚城投”)在三亚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6500万元,其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代表政府出资5100万元,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投资700万元。2005年,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10300万元,其中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8100万元,占78.64%,其他两家公司各1100万元,分别占10.68%。2007年,根据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决定,由市政府出资,回购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2007年8月原三方股东通过回购协议。2008年1月,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回购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南兰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公司变更为国有法人独资公司。同年,公司增资1.62亿元。2010年,公司净利润119万元。截至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101.26亿元,负债总额为98.11亿元;公司累计签订合同贷款金额144.7亿元。
(三)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
1999年5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在海南省工商局注册的国有中型企业,注册资本为1.2亿元。主要从事城市水务的投融资、生产经营、工程安装、营销、客户服务和水表检测等,兼营酒店、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业务。公司拥有一家50%股权相对控股的中外合作企业——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涯水业西部供水有限公司、海南天涯水业东部供水有限公司、三亚水悦房产营销有限
公司、三亚水业海景大酒店、海南天涯水业二次供水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城市供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城市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全资子公司。2010年,有职工1291人,其中在岗职工894人,公司净利润340万元。
(四)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08年3月组建成立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是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旅游企业,为正处级建制单位,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职工人数1000多人。主要负责天涯海角游览区的经营管理、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旅游服务及相关旅游产业的开发拓展。公司以天涯海角游览区为依托,朝着集团化新型综合性旅游龙头企业的方向发展。1984年天涯海角风景区开园接待游客,至2010年,先后荣获“国家首批AAAA级景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省十佳旅游景区”“省树形象、创品牌优秀先进企业”“三亚市最具贡献企业”等近百项殊荣。
第二章 国家税务
第一节 税务体制改革
1990年至1994年8月,三亚市税务局按市局管辖乡镇税务所的体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工作,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格局,市局主要负责税收业务工作组织、指导、检查和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按城区、各乡镇的行政区划设置分局、税务所,由市局直接领导,负责各税种的日常征管工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全部由人工方式完成。
1994年9月24日,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挂牌办公,负责三亚市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职能工作,直至1998年3月,仍按城区、各乡镇的行政区划设置区局、税务所,由市局直接领导。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全部由人工方式完成。
1998年4月至2002年4月,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对三亚市的征管体制进行调整,采取三级管理的模式,即市局—分局—税务所的管理模式。城区个体纳税人开始推行在中国银行预储税款、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方式。
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撤销三级管理、恢复为二级管理的税收体制。
2001年起,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正式启用中国税收征管软件系统,所有纳税人全部推行上门纳税申报的体制。同年10月,撤销农村分局和乡镇税务所,精简城区分局,根据三亚市行政区域划分,相应成立5个农村税务分局和3个城区分局,均由市局直接领导,并进行征管范围的调整,将原税务所的纳税人调整到对应行政区域的税务分局管辖,各农村税务分局设置办税服务厅,由所在税务分局负责管理,在市国税大厦一层设置办税服务大厅,由市局业务处室管理,负责城区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2005年后,实行“五化”(社会化、信息化、法制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票,以票控税改革,形成了纳税人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依法向纳税人索取发票的社会环境。
2007年5月8日,农村分局的个体纳税人可以通过邮政储蓄委托扣缴税款,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10月8日,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正式上线,满足所有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缴税的需求,保证税款方便、及时、快捷、安全入库。
2008年2月,成立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三亚市的纳税服务工作。4月,网上申报系统正式上线,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5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至此,网上申报系统覆盖三亚市所有纳税人。5月8日,税务申报系统正式上线,受理纳税人涉税文书,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涉税文书申请、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一系列办税事项。
2009年6月,为构建省一级的大稽查格局,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稽查选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稽查执行环节的工作由市局执行。
2010年7月,对三亚市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将原13个业务部门整合为6个大系列,成立房地产行业的征管机构(即第一税务分局)和纯所得税征管机构(即第二税务分局),城区区局按纳税人类型设置内设分局,分别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税务局主管三亚市各种税务。1994年9月,三亚市税务局分设为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和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税收票证管理科、企业税收评税科、对外税收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个体税收评税科、电子计算机管理科等9个科室,下辖税务稽查分局、河西分局、河东分局、崖城分局、红沙分局等5个直属机构,三亚市国税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69人。
1998年4月,海南省下发《三亚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编制方案》,确定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正处级)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垂直管理机构,内设办公室、税政审理科、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6个科室;直属稽查分局、管理服务分局、征收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等4个分局,派出机构为4个城区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2个农村分局(红沙税务分局、崖城税务分局),8个税务所(高峰、羊栏、林旺、藤桥、田独、天涯、立才、荔枝沟),4个征收站(亚龙湾、梅山、保港、南滨)。
1999年,设立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正科级),负责后勤保障、公务接待等工作。
2000年,根据税收征管税源变化情况,本着分布合理、有利管理、方便纳税人和降低税收成本的要求,将原崖城分局改设为崖城税务所、原天涯税务所改设天涯分局、保留保港和南滨征收站,撤销亚龙湾征收站、梅山征收站。
2001年,根据三亚市行政区域划分,撤销2个农村分局(红沙分局、天涯分局)以及8个税务所(高峰、羊栏、林旺、藤桥、田独、崖城、立才、荔枝沟),成立天涯分局、海棠湾分局、田独分局、凤凰分局、崖城分局。原城区分局由4个精简为3个(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增设信息中心为事业单位(正科级)。
2004年,河东区国家税务局、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由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机构。
200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按精简、效能、规范、统一的原则,三亚市国家税务局明确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税政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征收科(办税服务厅)、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另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直属机构为稽查局,2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所属机构为2个全职能局河东区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为田独税务分局、海棠湾税务分局)、河西区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为凤凰税务分局、天涯税务分局、崖城税务分局)。
2008年2月,成立纳税服务中心。同年7月,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由正科级升格为副处级。
2009年6月,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撤销。
2010年7月,三亚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机构改革,内设机构8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中心、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纳税评估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均为正科级;所属区国家税务局2个(全职能局、副处级):河东区国家税务局、河西区国家税务局;2个派出机构(正科级):第一税务分局(负责房地产企业税源管理),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河东区、河西区以外辖区的税源管理)。
第三节 税种税率
一、税种
1991—1993年,三亚市税务局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房产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工商统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1种。
1994—2001年,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融税、保险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利息个人所得税。2002—2008年,所有新成立的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征管。2009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如果主营业务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如果主营业务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征管。
1994—2010年,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1年起,车辆购置税为国税管辖税种。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暂时免征。2010年,部分税种发生合并或撤销,管辖的税种剩下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种。
二、税率
(一)增值税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额为课税对象,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按纳税人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制度,即上一环节购入的商品或接受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可进项抵扣,从而实现相对意义上的仅对增值额征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根据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分为17%、13%、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方法,一律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一般在生产环节征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消费税。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解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征税消费品根据国家的调控目的有计划地调整,至2010年,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大类。征税方式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三种方式。从价定率的税率根据不同征税对象从1%~45%不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在2008年以前,根据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都统一为33%,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比,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的设定以及征收管理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统一所得税税制,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对相关征税要素重新设定,税率统一调整到25%。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共同管辖的税种,根据企业所属行业、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经济性质等种种因素,以确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机关。
(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原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税率为5%,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其增加的3%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5%部分,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部分的税率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恢复到5%,全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产品税
产品税是以生产、进口或采购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对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应税产品除“大型电力”一项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60%。1993年12月,产品税退出中国税制历史舞台。
(六)盐税
盐税是指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的盐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每吨税额142元,出口盐和国家储备盐免税。对酸、碱、皮革、肥皂、饲料等工业用盐和农、牧、渔用盐可以减税。1994年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下、简化税制、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盐税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七)国营(有)企业所得税
国营(有)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国营(有)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大中型国营(有)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国有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八)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集体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1994年税制改革,集体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九)私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指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私营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
(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国家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以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1994年税制改革,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中。
(十一)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累进计税方法,按规定每月个人所有收入(工资奖金各项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为征税基数。1994年,税制改革,个人收入调节税并入新的个人所得税中。
(十二)奖金税
奖金税是指中国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一定限额所征收的税种。它包括国营(有)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
1.国营(有)企业奖金税
国营(有)企业奖金税是对国营(有)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以企业每年实发奖金为计税依据,年征1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国有企业奖金税。
2.集体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对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每年征收1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集体企业奖金税。
3.事业单位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是指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就其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税类。比照国营企业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94年1月1日,事业单位奖金税废止。
(十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中国为加强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控制和引导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而由国家财政征集的专项资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收。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四)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指国家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一定比例征集并集中于国家预算的资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计征比例按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五)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以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实行两次课征制,征税范围有108个税目。烟丝、烟叶、酒糖、茶叶、牛皮革、鞭炮、焰火各种焚化品等税率在30%~60%之间,其余2.5%~12.5%。1993年12月29日,工商统一税废止。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7月1日起,该税种在原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经修改合并施行。税率分为两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
(十七)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征收的税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种。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开征,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初始设定为20%,2007年8月15日调整为5%。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在滋生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税收
一、税源
1994—2004年,三亚国税国内税收收入以增值税收入为主,平均占总收入的80.2%。从增值税内部看,工业增值税所占比重不断增加,由27.6%增加到58.5%,主要得益于三亚电力行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要是水泥及混凝土)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发展平稳,这一时期变化不大。
2005—2010年,三亚增值税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逐年增加并逐渐超越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主要以房地产业为主。由于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三亚高端楼盘的不断崛起,外省来三亚置业的业主越来越多,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对水泥、混凝土等工业产品的需求稳定,增值税收入稳步增长。
三亚利息个人所得税,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税率为20%,在2001年达到顶峰,占同年税收收入的13.9%,但2008年10月9日起对滋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收收入逐年减少。
三亚消费税在国税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小。1994—2008年,平均占比0.2%,但由于卷烟批发环节从2009年5月起开征从价消费税,消费税收入迅猛增长,2010年占国税收入的4.7%,增长了近23倍。
车辆购置税收入一直较少,从2009年12月起,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在经销环节委托代征工作正式运作,从根源上堵塞了车主购车不纳税所产生的税收漏洞,实现了自身的快速增长。
1994—2010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三亚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2539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134987万元,其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交替占主导地位。
二、税收收入
1994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三亚市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其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交替占主导地位。同年,三亚市国税税收收入4367万元,2000年,三亚市国税税收收入7416万元,较1994增加3049万元,增长69.8%。2005年,三亚市国税税收收入20986万元,2010年,三亚市国税税收收入136764万元,较2005年增加115778万元,增长551.7%。1994—2010年,税收收入年均增长24.%。
第五节 税收征管
1994年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初始,税收征管范围涉及三亚市区和各乡镇,税款征收工作由征税中心负责。1995年开始,取消由征税中心征收税款的做法,三亚市国税局全面履行税收征收管理全职工作。
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模式
1995—1998年,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分两种方式: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是税收专管员根据定税额开票上门征收税款并收回纳税人申报表,再由税收专管员出具税收汇总缴款书、银行存款凭单到银行报解税款入库;属于企业的,由纳税人凭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报解税款入库。
1998年起,为简化个体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三亚市国税局在省国税局的支持下,推行个体户在中国银行账户预存足税款视同申报、集中批量扣款软件,即个体纳税人每月在申报期内提前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中存足税款,由税务机关将具体税额信息提供给开户银行集中扣款,极大方便个体纳税人申报纳税。
2002年5月起,在海南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下,三亚市国税局正式启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CTAIS”),税收基本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法违章等基本业务,标志着拉开三亚国税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序幕。三亚国税局在三亚解放路国税大厦设立办税服务厅,受理三亚市税务登记,以及河东区管理委员会、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各分局所辖纳税人的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参照市区的做法各自负责,由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利用CTAIS进行催报催缴,全面改变了由税务人员上门征税的工作局面。
2007年5月起,为了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在海南省上线运行的试点工作,个体户纳税人预存税款的开户银行统一改为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专业银行,各乡镇个体户纳税人预存税款的开户银行全部更换为市邮政储蓄银行。10月1日起,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纳税人凭三方协议到银行、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所有申报缴纳的税款实现网上实时扣缴入库,个体户预储的税款通过该系统直接扣缴,结束了让税务机关凭汇总缴款书和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报解税款的历史。
2008年1月起,在海南省国税局的统一部署下,三亚国税局推行网上申报系统。1—4月,在一般纳税人范围使用。从5月起,覆盖三亚市所有的纳税人,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就能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月,三亚国税局又相继推广应用税务审批系统(一期),43项涉税审批业务实现网上办理。2009年3月,完善税务审批系统(二期)。至此,涉税审批业务网上办理增至67项,增加办税透明度,启动了阳光办税的直通车。
二、征管范围划分
1994年至2002年10月,按河东区管理委员会、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红沙镇、田独镇、荔枝沟镇、林旺镇、藤桥镇、羊栏镇、高峰乡、天涯镇、立才乡、崖城镇、保港镇、梅山镇的行政辖区划分征管范围,成立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工作。
2002年10月至2010年6月,撤销税务所,成立税务分局,调整征管范围。河东区、河西区局的征管范围不变;田独分局管辖原红沙、荔枝沟、田独税务所管辖的范围;海棠湾分局管辖原藤桥、林旺税务所管辖的范围;凤凰分局管辖原羊栏、高峰税务所管辖的范围;天涯分局管辖原天涯、立才税务所管辖的范围;崖城分局管辖原崖城、保港、梅山税务所管辖的范围。
2010年7月起,税务分局的征管重新调整,撤销田独分局、海棠湾分局、凤凰分局、天涯分局、崖城分局,成立第二税务分局管辖上述分局原征管范围:成立第一税务分局管辖三亚市所有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纳税人。
三、税务稽查管理
税务稽查,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1994—1997年,由税务检察室负责查处偷、逃、骗、抗税行为。1998年起,由三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查处偷、逃、骗、抗税行为。2008年8月起,全省实行一级稽查,各市县稽查局撤销,成立省稽查局第一至第八稽查局,分别负责各市县的稽查工作。
四、税务登记
1991—2010年,三亚市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统一由征管部门管理,总户数46045户,其中注销户19625户,内资企业1032户,外商投资企业213户,企业分支机构129户,外国企业2户,个体工商户8439户,其他16605户。
五、票证管理
(一)税收票证的种类
1991—2010年,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大额税收通用完税证、小额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二联电脑版)、税收通用完税证(三联电脑版)、税收通用缴款书(四联)、税收通用缴款书(五联)、税收通用缴款书(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六联涂炭)、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二联电脑)、税收专用转账完税证(三联)、税收专用转账完税证(滚筒二联)、税收电子专用转账完税证(一联)、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手工)、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电脑)、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收入退还书(电脑)、税收收入退还书(有栏)、小额代征代收税款凭证、大额代征代收税款凭证、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50元定额完税证、20元定额完税证、15元定额完税证、5元定额完税证、2元定额完税证、1元定额完税证、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平推式)六联、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手工式)三联、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平推式)三联、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平推式)五联等56种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管理
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分设,一人不设多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第三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税务局为主管三亚市税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税务检察室、所得税科、地方税科、征管科、计会科、人事教育科、纪检组、税务稽查队。
1994年9月21日,财政税务体制改革,三亚市税务局分设为三亚市国家税务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和三亚市征税中心,三亚市财政局与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三亚市财政税务局(下设副处级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正处级行政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预算科、综合与改革科、行政事业财务科、工交企业财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农业财务科、商贸企业财务科、外汇企业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财政监督法律服务科、纪检监察人事科、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征收管理科、税收检查科(税务稽查局)。
1996年9月1日,三亚市将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管理工作划归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撤销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及下属各财税所,将负责管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人员(连人带编)划归市地方税务局承接管理。同年12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从市财政局分出,隶属市财政税务局领导。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制科、征收管理科、检查科(挂税务稽查局牌子)。将市区直属、河东、榆林、解放一路、解放四路、水产品、建筑业等7个征收站改为税务所(均为副科级建制)。增设河东市场税务所、河西市场税务所、房地产租赁税务所、亚龙湾税务所(均为副科级建制)。设立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培训中心、三亚市地方税务咨询事务所,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各乡镇征税站同时更名为税务所,按原建制不变。
1998年10月5日,机构改革,保留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为市政府主管三亚市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监察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科、政策法规科、农业税管理科、市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撤销市区10个税务所,保留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成立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一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河西第二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东线分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西线分局等7个分局。保留羊栏、天涯、崖城、保港、立才、梅山、高峰、雅亮、荔枝沟、田独、红沙、林旺、藤桥等13个税务所。各分局为正科级建制、税务所为副科级建制。
2002年9月30日,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三亚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通知精神,三亚地方税务局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合署办公)、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法规税政科、所得税管理科。下设征收局、建筑安装税收管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河东管理局、河西第一管理局、河西第二管理局、稽查局等7个副处级机构。撤销原东线分局和西线分局。下设信息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撤销原培训中心和咨询所等2个事业单位。根据乡镇区划,下设田独税务所、凤凰税务所、天涯税务所、海棠湾税务所、崖城税务所等5个正科级基层税务所。
2009年,机构改革,撤销三亚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其稽查职能与人员编制一并划归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3日,海南省实行社保费与地税农税体制改革,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机关,内设办公室、计统科、财务装备科、组织人事科(与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监察内审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征收管理科、税政法规科、规费科、所得税管理科、税务调查科。定为副处级直属机构有5个:河东区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地方税务一局、河西区地方税务二局、三亚市社会保险费征管局、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定为副处级的派出机构有大企业税务管理局、纳税服务管理局、纳税评估管理局。定为正科级的派出机构有凤凰地方税务所、海棠湾地方税务所、亚龙湾地方税务所、天涯地方税务所、崖城地方税务所等。附设机构有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为正科级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经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第二节 地方税种与税收收入
一、地方税种
1995—2005年,三亚市地方工商税种一直没有变化,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税款滞纳收入等13项。2006年的地方工商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屠宰税、筵席税、燃油税、烟叶税等19项。2007年的地方工商税种在2006的基础上,去掉筵席税、燃油税、屠宰税三项,为16项。2008—2010年三年的地方工商税种保持不变,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等10项。
二、税收收入
199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15068万元。200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21106万元,较1995年增加6038万元,增长40.1%。2005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75932万元,2010年,地税工商税收入499113万元,较2005年增加423181万元,增长557.3%。1995—2010年,三亚市地税工商税收入年均增长26.3%。
三、税率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营利事业和经营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当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20%,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征收。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该条例做出修改。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海南省房产税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计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自1988年11月1日起征收,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三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共有13个征税税目,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计税方式,税率按品目从0.05‰~1‰不等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六)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七)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自1994年1月日起征收。
(八)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生产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香茅油、松香(脂)、剑麻、药材为5%;毛茶、胡椒、椰子、槟榔、咖啡、藿香油、花卉、腰果为7%;橡胶、果用瓜、菠萝、杧果、果蔗、原木、原竹、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8%;蚕茧为9%;柑橘、橙、香蕉、荔枝为12%。收购下列应税农业特产品的适用税率: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的水产品及水生植物为5%;原木、原竹、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猪皮、牛皮为10%;毛茶为16%;燕窝、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干贝为25%;烟叶为31%。2004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年2月17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九)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国家对猪、菜牛、菜羊等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税制改革,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2006年2月17日,《屠宰税暂行条例》废止。
(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对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于营业税的范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原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税率为5%,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到8%,其增加的3%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5%部分,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部分的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恢复到5%,全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一)教育附加
教育附加费征收率为3%,其中乡(镇)工商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3‰计征;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1997年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按3%的费率计算。
(十三)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
1991年,三亚执行费率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单位20%、个人8%),企业养老保险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19%、个人8%)。
2.医疗保险
2001年7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0%(其中单位8%、个人2%)。
3.失业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1%(其中单位0.5%、个人0.5%)。
4.工伤保险
1994年1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2%~1.5%),全部由单位缴纳,单独工伤保险费的按另行规定缴纳。
5.生育保险
2010年6月1日起,三亚执行费率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的0.5%,全部由单位缴纳。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纳税登记
199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三亚市对在市区、市郊及乡镇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进行税务登记证验证,共验证3535户(国营360户、集体149户、个体工商户2028户、其他户998户)。在验证中结合开展检验纳税鉴定,发现有违反征管条例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1992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对三亚市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开展税务登记清理整顿工作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2893户业主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只登记不发证的有191户。同年8月,为了有序开展和规范税务登记工作,三亚市出台了《税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年1月20日,三亚市开始换发全国统一税务登记证。1999年,三亚市税务登记率达到97.2%。2000年,三亚市补办税务登记业主达700多户。2005—2010年,三亚市共税务登记发证16021户,税务登记变更56254户次,停业358户次,注销12713户次。
二、办税改革
1991年,在推进征、管、查三分离及过渡性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转换的基础上,推行税收会计改革,从6月开始,将河西二所和崖城所设为税收会计改革试点。
1993年,三亚市在三亚市范围内全面铺开新式税收会计核算制度。8月开始,在涉外税科和直属税务所率先实行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
1995年,以“两个转移”为战略目标,积极推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制度,大力推进电脑征税,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在市区建有河西第一征税大厅、河西第二征税大厅、河东征税大厅、榆林征税大厅等4个征税大厅,征管范围覆盖市区5个国税所、6个征税站,负责征收的收入占三亚市税收收入的90%。其中3个电脑征税大厅,从12月起正式投入使用,建立电脑征税网络的基础系统,该系统由税收管理、税收辅助管理、辅助决策等三部分组成,可以共享网络数据,三亚地税推出企业可以在任意一个征税大厅进行纳税申报的新举措。
1996年,完成市区征税大厅的装修、网络维修、系统模块的开发完善及操作人员的培训、x25数据网络安装调试工作。电脑征税范围覆盖市区各征收单位,基本实现市区固定业户主动上门申报纳税。建立了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收稽查、计算机应用四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建立了税务登记中心,统一、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建立了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申报意识;实行和规范了税务代理制度,使代理机构真正成为公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
2004年,推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社会监督制”,实行一站式办税,开设绿色通道,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005年,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管理,加强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制定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工作规程及网站网络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纳税服务承诺和办税服务承诺制度,推广税法公告例会制度和局长接待制度,统一办税大厅的设施和工作规范,改善办税环境,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三个规范”(规范纳税服务职能、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职能、服务方式、服务形象、服务行为和服务环境,统一了服务宗旨、服务标志、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有效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
2007年,完善综合治税网络,加强与工商、银行、国土、交通等外单位的联网,实现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信息共享,加大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推广力度,方便纳税人缴税。抓好新系统软件功能的完善和应用,把软件功能扩大到税源监控、税收分析以及决策、外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办公自动化、行政管理、外围服务等方面。开展五星级服务机关活动,完善“一站式”“一窗式”涉税服务,加快推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服务。
2008年,围绕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及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的“两个减负”工作重心,采取了增加服务人员、细化功能设置、清理失踪纳税户、委托中介机构清理土地增值税、建立办税公开的维护机制、简化报表资料、根据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拓宽服务领域及进行服务改革、推出首问责任制、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等措施,并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的培训,开展“网上申报”的试点工作。在省局协助下,顺利完成纳税人网上申报数字证书的认证工作。
2010年,将田独、崖城、天涯大厅的办公场所进行改造,公开办税流程,制定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落实首问责任制,设专人进行纳税引导,完善了大厅服务功能;派出工作人员进驻三亚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的相关岗位,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组成工作组到企业调研,倾听意见,并根据企业关心的二手房转让、企业涉税等问题组织人员到海口等地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改进,为企业纳税人提供更好的针对性服务。同时深入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及答疑解惑,与《三亚晨报》及《法制时报》合作,定期推出税收宣传专版,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普及宣传服务。
三、目标管理
1991年,三亚地税在狠抓重点税源管理的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及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在抓好契税和对零散税源的征管同时,大范围开展清理欠税工作,上半年仅市直属、河东、榆林和河西等四个税务所就清理入库欠税120万元。对38户国营企业、91户集体企业、8户私营企业和6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查补税款89.4万元。上半年,三亚市各项税收收入(包括两金)2239.2万元。
1993年,抓住房地产热升温的机遇,将建筑安装、土地转让及建筑物出售等重点税收行业来源,作为地税专项调查及检查的重点。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大抓相关的税收收入。同年以上行业(建筑安装、土地转让及建筑物出售等重点税收行业)征收税款3500万元。
1995年,征税中心建立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中心领导包片,部室领导包站,站包户(人)”的责任模式,将效益与奖罚制度挂钩,全年共追缴企业新旧日欠税款2100多万元,滞纳金50多万元,罚款6万多元。派出20多人的汇算清缴检查组,检查194户,查处问题业户75户,查补税款1317万元。将单位与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纳税的盲区纳入监管,开展专项清查,补查税款204万元,全年共征收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税款600多万元。在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方面,制定了《三亚市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共征收税款30000多万元。
1996年,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进一步深入,地税与公安部门密切联系合作,保证出租屋税收的及时及足额收缴。保持与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清理欠税。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管理,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走上正常纳税的轨道。同时进行三亚市化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建筑税收进行彻底清查堵塞漏洞,实现增收。全年地方工商税收收入19368元,农业“四税”收入2393万元。
2001年,税收年度计划24950万元,累计完成26105万元,完成计划的104.6%,其中省级库年度计划为5600万元,完成5601万元;市县库年度计划为19350万元,完成20504万元,完成计划的106%。
2005年,完善重点税源的监控体系,强化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监管,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制定《三亚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初步试行经济指标、行业指标和基建项目发布制度,全方位合力保证税款征收。
2008年,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有侧重地进行单户管理。加速社保费征收模块上线步伐,推进社保费参保扩面工作,消除参保盲区。继续完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使该年度房地产营业税收达到8亿元。在个人出租屋税收方面,取得税收1200万元。6月起开展的代征工会经费的税收工作,下半年便代征661万元。
2010年,大力推进“三方协议”的签约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积极开展税源普查和税负分析工作,深入房地产重点项目建设工地进行调研,共组织税收收入56.7亿元。
第四节 纳税申报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送交纳税申报表,主动办理纳税手续。1996年12月,在市地税大楼设立办税服务厅,纳税单位和个人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1999年,税务申报率达到93.77%。
2003年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三亚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开始实施电子申报。2005年7月,启动新的征管系统。2007年,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556人,申报年所得额1.4亿元,申报己缴个人所得税2610万元。从2006年7月开始在三亚市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截至2008年5月,已有纳税人600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结交税款。
2009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交流制度,每月定期在工商部门获取最新登记信息,发现漏征漏管户及时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同步和信息共享。同年10月,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出台《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同时,发布《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报纳税的通知》,在三亚市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截至2010年4月14日统计,2009年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946人,申报已缴税额3804.7万元。
第五节 发票管理
1992年1月,三亚市地税局出台《三亚市发票管理制度》,对三亚市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了有效规范。8月,为严格执行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出台《发票保证金制度》。同年,共处理发票违章案件42件,罚款3.5万元。
1993年1月起,三亚市用票单位基本开始使用全国统一新版发票,同时对旧版发票进行专项清理。同年,二次在三亚市范围内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178户业主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收缴旧发票29338本,检查16家印刷厂,查处印刷发票涉嫌违章印刷厂3家。据统计,三亚市共印刷新版发票89930本,清理旧版(空白)发票29338本。
1999年,开始实行每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制度,对易出现漏洞的建筑安装发票采取开票与征收相分离原则。同年,联合市公安局开展2次打击假发票行动,通过发票查补税款100多万元,罚款5万元。市稽查分局对三亚市10多个纳税大户进行税务强化稽查,查补入库税款1572万元。
2000年10月,为规范三亚市潜水与照相行业的税务发票管理,同时印制了《海南省三亚市服务业照相专用发票》与《海南省三亚市潜水定额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人一律使用以上专用发票,禁止使用收据,包括照相业原作为领相片的凭据。
2003年2月,三亚市地税局成立发票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执行发票管理的职能机构。同年7月,转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税收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票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相互借用票证。在2003年11月前,开始足量收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主已领购的海南省公路运输发票、海南省水陆运输发票、海南省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等3种发票。2003年11月起,在全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使用全国统一发票。2003年12月,对三亚市所有建筑安装已取得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2004年1月,为加强地税专用发票管理,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及各种发票违章行为,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在三亚市范围内实施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并同时出台《三亚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同年3—10月,三亚市先后开展3期发票抽奖活动,共送出奖金18万元,同年三亚市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量超出定额税的部分,补征税款就达200万元。4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实施是将票种式样管理权限划分为3种发票:全国统一式样发票、海南省统一式样发票、税控收款机(卷式)打印发票。9月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发票改革,启用9种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全省统一的新版发票除了即开即奖型外,还可登录网站参与全省统一举办的二次摇奖活动。
2007年7月,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控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在三亚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7月20日以前安装并使用房地产闭环税控开票系统,使用海南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年8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在收取房产销售定金或全额房款时,不允许向购房人开具其他任何收款收据。
2009年6月起,要求“自印发票”企业,每月15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数据报表,连续3个月没有发票报表存档的,取消自印发票资格证。同年底,在三亚市范围内开展发票检查,规范违规使用发票行为。通过发票检查,共查补税缴税款65万元,罚款3万元;受理发票举报案件7起,共罚款3万元。
2010年3月,市地税局出重拳打击假发票违法行为,在三亚市采取拉网式突击检查,共查处有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饮食店5家,分别给以1000~6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3月25日,市地税局成立三亚市发票打假办公室,开通全天24小时投诉服务热线电话。
第六节 税务鉴定
由纳税人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申报表,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后,确定企业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计税价格、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入库方式和违章处理等,然后填发纳税鉴定表,税企双方盖章后,各执一份据作为纳税的依据以遵照执行。纳税人纳税项目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收法规变动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修订纳税鉴定。2003年11月起,三亚市全面开展纳税鉴定。2005—2010年,三亚市纳税业主数逐年增多,从2005年的5820户增至24544户,增长了3.22倍;税种核定累计35.84万次。
第七节 农业税
1996年9月起,三亚市地税局正式从三亚市财政局农业财务科接管三亚市农业“四税”征管工作,共组织农业税收收入2393万元。1997年,全面加强农税征管,一是出动大量人力,对农税税源进行全面调查和摸底,逐步建立起农税税源清册。二是及时制定计划,层层分解到各个征收单位,分解到组和人。三是制定办法,规范管理,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征收单位对个体纳税户设置征收台账。1998年,针对三亚市农业税收税源分布广、季节性强,而且零星分散的特点,积极组织乡镇干部和税务人员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在原制定征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三亚市农业特产税征管办法》,全年三亚市共征收农业“四税”2824万元。1999年,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源动态,编制出切合实际的收入计划,及早落实到各分局、所。局长与各所长、分局长签订责任书,按月考核;对机关人员采取“局长包片,科长包点”的办法。全年农业税征管收入3013万元。2000年,加大了农业税收征管的力度。从局机关抽调精悍力量,开展对农业税的专项检查,查补农税600万元;全年农业“四税”收入3202万元。2002年,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成立调查小组赴乡镇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落实减免税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享受减免税照顾。加大农业特产税征管力度,针对水产品的特点,及时调整定税标准,进一步完善电话申报、巡查征收制度及代扣代缴制度,加强重点户和分散零星户的征收管理,确定了橡胶、反季节瓜菜、水产品、果用瓜菜和章雄鱼苗等作为农业特产税的征管重点。全年完成农税收入301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2%。
2003年11月,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内容涉及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2004年,三亚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农村税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农税的收缴工作基本处于停止状态。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自此,三亚市停止了农业税的征收工作。
第八节 稽查管理
1991年上半年,三亚市查处偷漏税案件2宗,查补税款1.4万元,罚款2000元。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制止一起个体户暴力抗税事件。并与水上派出所共同组织力量,查处在海上进行水产品交易企图避税的香港渔船,查补税款7630元。
1993年,三亚市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检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125户,查处76户,补查税款860多万元。成立2个税收大检查及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通过税收大检查,检查626户企业,查补税款358.32万元。个体私营税收专项检查个体私营业户2569户,查补税款575583元。市稽查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指导,查处偷漏税案件16宗,查补税款698.7万元,罚款77500元。开展两次发票专项检查,对187户进行重点检查,收缴旧发票29338本,检查印刷厂16家,整顿并清理3家违章印刷单位。
1996年,接到群众举报案件21宗,稽查局查处认定的10宗,查出违纪金额165万元。建立发票管理中心,推行以票管税,强化发票管理,对纳税户自印、领取、填开、保管发票情况进行了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有效预防了以票偷税骗税的行为。成立税务法庭和税务派出所,强化税收法治。
2004年,三亚市开展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一是实施稽查选案监督,确保选案准确到位;二是实行稽查实施监督,确保执行政策到位;三是实行案件审查监督,确保执法程序和违章处罚到位;四是实施执行措施监督,确保稽查入库到位。全年查结企业53户,查补税款936万元。
2005年,制定《三亚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大力开展税收法治教育,规范内部执法行为,认真开展税收执法大检查。在专项行动中,检查企业51户,查补税款1400万元,罚款42万元,加收滞纳金19万元。制定《关于打击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方案》,大力打击假发票的印刷、流通、使用等违法行为,查处并重罚使用假发票个体纳税户7家。
2006年,继续深化稽查体制改革,提供稽查效能,深化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采取重点检查,循环交叉检查的新型检查模式,以房地产、建筑安装、旅游服务等六个行业为重点,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共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近1178万元。同时启用了税控发票,改变了按照行业设置、分级监制的传统管理模式。
2007年,在全局推行稽查提醒制度,将稽查人员的检查经验进行分类整理总结推广,并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反馈给征管部门,以查促管,以查征收。1—11月,共立案查处案件29户,查补税款约442万元,罚款119万元,滞纳金83万元。
2008年,三亚市重点开展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保险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总共查补税款2166万元。
2009年,以房地产、建筑安装、涉外企业等为重点,大力开展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稽查运行模式,提升稽查效能。提高重大案件审理监督水平,将稽查案件上报局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共组织企业自查自补税款469万元。查处了三亚某旅业有限公司、三亚某工程建设总公司、三亚某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一批涉税案件,全年共补查税款109万元。深入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行为,查处发票举报案件5起,查处假发票93份,共罚款1.7万元。同年12月,稽查机构改革,保留并加强省地税局稽查局,撤销19个直属地税局稽查局,分片设立省地税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分别驻点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东方市。
2010年,海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各地方市县地方税务局取消,原有稽查力量统一划归省管,由省局成立海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并在全省成立5个省直属稽查局,三亚地税稽查任务由省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分管执行。
第九节 行政监督
1991—1993年,三亚市局向全系统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在干部职工中狠抓遵纪守法教育,并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进行自查自纠等纠正行风的措施,在内部进行自我监督提高了税务队伍的廉政勤政意识。同年全系统拒绝业户吃请120多人次;拒送礼5人,金额5万元;拒绝到省外观光旅游5人。
1995年,在廉政建设中提出不准有税不收;不准贪用、占用、挪用税款;不准没有依据乱定税、定人情税;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不准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封闭办税,乱征乱罚;不准收受礼品等税风税纪的“十个不准”。三亚市有6个乡镇征税站,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基层所(站)工作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税站。网上纳税也防治了人工征税中的弊端。全年系统内有100多人次拒收礼品、红包,金额达10万元;有20人拒绝业户邀请免费旅游;有100多人次拒绝纳税户宴请。
2004—2005年,三亚市进一步加强党风和作风整顿的力度和深度。继续授权特邀监督员专门对地税系统的腐败现象和行风问题进行社会监督,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做到真查快办,催办督办,明确追究责任。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运用外界力量和内部监督机制,端正系统作风,推进廉政建设。以学习新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引导督促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学法、知法、懂法。
2006—2007年,以构建三亚地税廉政安全网络为工作目标,建立了以责任、教育、制度保证、监督制约、惩治和评估预警等惩防体系框架。健全完善《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量化和定性,逐级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外聘请多名社会执法监督员,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全年信访按期查结率和实名信访举报反馈率皆达到100%。
2009年,接到及办理举报案件11宗。对崖城税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调离并记过处分。对办税大厅因违规操作少征应征2年车船使用税的人员给予调离、通报批评。在党员干部中选聘11名廉政监督员派驻基层单位。2008—2009年,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签订廉政责任书,进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廉政谈话制度,保证信访期查结率和实名信访举报反馈率达到100%。
2010年,开展执法督察活动,针对2009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双定户管理定额调整不及时、应征未征税款、房地产业项目和建筑安装项目管理不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31项,提出整改建议18条。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地税系统执法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进行全面自查,积极配合省局检查组的抽查工作。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配合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厅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的检查组,对各征管单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节 减免税管理
1991年,继续清理整顿减免税,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审批和管理,坚持“先结汇,后退税”,避免弄虚作假和多退、重退、乱退税款的行为。
2004年,实行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与人事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促进已有及新办企业加大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力度。减免税32户,减免税金额3.9万元。完善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管理工作,全年共处置积压房地产93宗,减免税金额达3927.2万元。
2007年,加强了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截至11月,共减免45户,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2074.2元,印花税0.62万元;对62户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理了税收减免,减免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20.46万元。
2009年,下发了《关于调整税收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关于调整税收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每周定期召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对减免税审批事项进行集体审批。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支持全民创业。为50名下岗职工审批办理了税款减免,减免税额达18.84万元。
2010年,减免税审批权下放后,定期对减免税管理台账和有关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减免税制度的正确执行。
第四章 金 融
第一节 金融体制改革
(一)金融机构职能改革
199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贯彻执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积极转变职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日益明显,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的工作重点由过去的分资金、管规模、批机构转变为贯彻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经济运行加强调研和监测,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的中央银行领导、管理金融机构的地位不断提升。2003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把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出去,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职能,专门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维护辖区金融稳定。2004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成立,主要职能是对三亚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亚市的设立和退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等。
1993年,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7月份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转变职能,开始强化基层中央银行的主导地位,积极推动三亚市各专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3月和7月,分别出台《关于做好当前三亚市货币信贷工作的意见》和《当前三亚市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995年,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建立了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行长联席会。为推动专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1996年、1997年协调理顺三亚市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分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组织、协调、督促专业银行按规定做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与划转工作。2004年10月,建设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3月,中国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2005年10月,工商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交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8月,农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2010年10月,光大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三亚市银行业全部实现股份制改造,经营管理更加规范。1990—2010年,三亚市先后设立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一个由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壮大。
1992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入驻三亚市。2004年9月起,保险行业实行股份制改革,财险和寿险分离,保险行业的发展在不断规范。证券业方面,在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新风路证券营业部后,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入驻三亚,拉开了证券业竞争的序幕。
至2010年,先后有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大地保险、民安保险、天安保险等保险机构在三亚市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被彻底打破,保险业在三亚市的竞争不断升级。
(二)投资融资改革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兴起,三亚市也开始注重投融资市场的改革创新,在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的倡导和支持下,三亚市委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积极探索,在三亚的大中型企业勇于开拓创新,直接融资市场迅速活跃起来。20世纪90年代初,亚龙湾开发公司、天涯海角开发公司、大东海旅游发展公司、东方实业、三亚置业等企业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开始发行内部股票,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一时间,发行内部股票成为经济金融界的热门话题,亚龙湾开发公司、天涯海角开发公司、东方实业、三亚置业等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募集到的资金就超过10亿元。
随着投融资市场的不断升温,不仅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项目也在筹备向社会直接融资。1992年9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市丹州小区53.33公顷土地为标的物,向社会公开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金额2亿元。1993年4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2000年11月,三亚市政府以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建设为由,依法无偿收回三亚地产投资券标的土地使用权,三亚地产投资券按80%兑付给投资者。
1997年1月13日至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三亚市采取“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转存”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普通股1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3.2元。此次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为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确认,此次发行有效申购资金金额为123922.92万元,有效申购股数3755.24万股,配售比例为2.929%。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标志着三亚市发展直接融资市场进入新的时期。
在全国迅速发展的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带动下,三亚市二级融资市场也得到快速的发展。1992年12月,三亚资金市场成立,主要从事资金拆借业务。1993年6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的要求停业整顿。经营半年,向辖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约40亿元。1994年7月,海南融资中心三亚办事处成立。海南融资中心三亚办事处的主要业务是短期资金融通,解决金融机构短期资金需要。1997年6月,根据上级行关于清理整顿融资中心通知精神,海南融资中心三亚办事处停业整顿。据统计,海南融资中心三亚办事处先后融通资金约390亿元(其中1994年融资约40亿元、1995年融资约120亿元、1996年融资约150亿元、1997年融资约80亿元),为辖内金融机构解了燃眉之急,也有力支持了三亚市的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三)金融宏观调控改革
“八五”计划期间,三亚市经济增长迅猛,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三亚分行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总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货币信用总量,使通货膨胀率逐年回落。“九五”计划后期,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采取措施完善宏观调控机制,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发挥降息等国家利率政策的作用,适当扩大货币供应量,发挥“窗口”指导作用,促进商业银行扩大信贷领域,调整信贷政策,使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适应,支持了地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8年,随着贷款规模控制、现金管理等传统调控手段的取消或弱化,“窗口指导”逐步发展为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重要手段。同年,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多个辖区货币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辖区金融机构正确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对农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和消费、外贸等方面的信贷投入。5月,要求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大信贷投入,强化信贷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0年初,制定实施了《金融支持三亚市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6月,又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清理分类、区别对待,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对淘汰的、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实行限制或禁止贷款。
2000—2010年,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每年坚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工作指导意见》,按季度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窗口指导会”,传达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和政策传导意图,要求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三亚市社会经济稳健发展。
200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部门的效能作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结合三亚实际制定《2009年三亚市金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三条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2009年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各单位贯彻实施。此外,还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三亚市金融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细则》,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握好信贷投放的力度、节奏和重点,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2010年初,制定《关于2010年信贷支持三亚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以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为重点,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力度,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着力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辖区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组织召开三亚市2010年金融工作座谈会和按季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及时向地方政府以及各金融机构通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意图,分析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有效提示辖区经济金融运行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房地产新政对三亚经济金融的影响,确保货币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金融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建议着力优化三亚市金融环境,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更好地为三亚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节 银行业
1991年,在三亚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中亚信托投资公司等7家。至2000年,三亚先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吉亚信托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等5家,年末存款494151万元,年末贷款359536万元。2008年,银行机构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分行。至2010年,三亚银行共14家,年末存款6164218万元,年末贷款2286451万元。
一、政策性银行
1997年10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亚市分行成立,内设办公室、营业部和信贷部,在编人员23人。2010年,内设办公室、营业部和信贷部,在编29人。
业务范围主要有粮、棉、油等涉农贷款。1997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4.28亿元和2.45亿元。2005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1.47亿元和13.5亿元。至2010年底,各项存贷款余额为0.55亿元和8.96亿元。
二、商业银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1990年,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内设会计科、出纳科、计划科、工业信贷科、商业信贷科、储蓄科、办公室等13个部门,下设第一营业部、河东、河西、崖城、荔枝沟、民航、榆林、红沙、田独、藤桥、安游等11个办事处,以及第一储蓄所、河西等12个储蓄所。干部职工262人,具备专业职称的有130人。2005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200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将工行保亭支行、工行五指山支行划归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分行辖管,工行三亚分行内设机构调整为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业务管理部、办公室。营业网点有营业部、河西、解放、瑞海、东方、民航、榆林、东堤、安游、亚龙湾、友谊、河东、新华等15个支行。员工274人(含保亭、五指山)。2008年11月,撤销了新华支行,增设机构与结算业务部。2010年9月,增设三亚政务中心支行。至2010年底,内设机构和其他营业网点设置未变,员工242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主要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工行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业务:结汇、售汇。
1990年,工行三亚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1.9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5亿元。199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4.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12亿元。2000年,各项存款余额8.3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78亿元。200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32.6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17.29亿元。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达162.2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3.58亿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1988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三亚支行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1991年,内设15个科室:办公室、监察室、农业信贷科、工商信贷科、资金组织科、人事科、教育科、信息科、保卫科、审计科、国际业务科、计划科、会计出纳科、信用合作科、工会工作委员会等,下设崖城营业所、藤桥营业所、红沙营业所、南海营业所等30个基层网点,在编员工299人。2009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三亚分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内设机构调整为4个部室:综合管理部、客户部、信贷管理部、运营财会部,下设16个支行(部),员工261人。至2010年,机构未变,员工减少至250人。
农行三亚分行主要经营是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现、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资信调查、见证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1990年,农行三亚分行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31亿元和2.09亿元。200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9.6亿元和11.9亿元。至2010年底,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96.43亿元和13.12亿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1983年,中国银行三亚支行成立。1985年,中国银行三亚支行升格为中国银行三亚分行。1990年,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信贷科、国际业务科、保卫科、监察科、电脑科等13个科室和6个办事处。全行员工148人,其中经济师3人,助理经济师4人,助理会计师2人。2000年,三亚中行调整内设机构,设行长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风险管理科、财会科、公司业务科、零售业务科、监察保卫科、信息科技科、营业部、工会工作委员会等10个科室。2004年,中国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全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2005年,三亚中行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简称“中国银行三亚分行”)。2010年,中国银行三亚分行内设综合管理部、监察保卫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营业部等8个部门;有营业网点13个,即解放东路支行、解放中路支行、荔枝沟支行、新华支行、新居支行、河东支行、大东海支行、亚龙湾分理处、亚北支行、商品街支行、港湾支行、迎宾路支行、海棠湾支行。编内人员266人,其中在岗员工251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主要经营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1990年,中行三亚分行各项存款余额为9208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8024万元。199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65193万元,各项贷款余额32914万元。2000年,各项存款余额100216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1705万元。2005年,各项存款余额为23757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56509万元。2010年,各项存款余额126750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333204万元。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1988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三亚市分行成立。1990年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设有7个科室:办公室、拨款科、贷款科、建经科、会计科、人保科、监审科;2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7个营业网点:营业部,解放北、港口、河西、羊栏、荔枝沟办事处以及第一市场分理处,共有员工116人。1996年3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三亚市分行,2004年10月改制上市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2010年,建设银行三亚分行内设办公室、个人贷款中心、个人客户部、公司客户部、国际业务部、监察与保卫部、营运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财富中心,辖属营业网点9个:分行营业部、三亚解放北路支行、三亚亚龙湾支行、三亚迎宾支行、三亚大东海支行、三亚海港支行、三亚湾路支行、三亚河西支行、三亚月川支行,在职员工135人。
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1990年,三亚建行各项存款余额790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93万元。2000年,三亚建行各项存款余额5.8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7亿元。2010年末,本外币一般性存款日均余额85.7亿元,其中企业存款日均余额57.1亿元,储蓄存款日均余额28.6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20.5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44.95万元,不良贷款率0.02%。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844万元,净利润9087万元。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
1993年12月,交通银行三亚支行成立内设行长室、综合管理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运管理部、授信与风险管理部,下辖一个营业部和一个支行,全行员工70人。2009年1月,交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交通银行三亚支行更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2010年,交行三亚支行内设行长室、办公室、市场部、营业部,全行员工50人。
交行三亚支行业务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办理票据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结汇、售汇、国际结算;总行在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994年,交行三亚支行各项存贷款余额为0.84亿元和0.64亿元。200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1.39亿元和0.69亿元。201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32.47亿元和24.19亿元。
(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
1994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成立。2010年12月,中国光大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更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内设办公室、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机构。下辖营业部、解放一路支行、海棠湾支行、凤凰支行和金鸡岭支行等机构。全行员工114人。
光大银行三亚分行业务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办理票据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中国人民银行及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结汇、售汇、国际结算。
1994年,光大银行三亚支行各项存贷款余额为1.91亿元和1.24亿元。2000年,光大银行三亚支行各项存贷款余额为0.75亿元和0.56亿元。2005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4.69亿元和5.97亿元。201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28.71亿元和24.97亿元。
(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支行
2008年12月,平安银行三亚支行成立,内设运营部、小子微一部、小子微二部、销售部、公司部,全行员工32人。至2010年末内设机构不变。
平安银行三亚支行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票据业务、代理发行金融债券、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银行卡业务;平安银行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9年,平安银行三亚支行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6.27亿元和5.42亿元。201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5.96亿元和5.18亿元。
(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分行
2008年5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亚市分行成立,内设办公室、个人金融部、零售信贷部(三农金融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财务会计部、纪检监察部(党群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等十一部两室三中心(金库管理中心、业务督查中心、风险管理中心);下设19个二级支行(网点)和3个信贷营业部,其中自营支行(网点)6个、代理支行(网点)13个;全行员工116人。至2010年末,人员和内设机构未变。
邮储银行三亚分行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从事银团贷款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业务;从事同业拆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2008年,邮储银行三亚分行各项存贷款余额为13.18亿元和0.06亿元。2010年,各项存贷款余额为27.89元和1.28亿元。
(九)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
1996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在吉亚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下设3个支行,分别是河西支行、解放路支行、东港支行。经营范围是办理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及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放款和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应收应付业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1998年6月关闭,由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托管。
三、 信用社
(一)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984年6月,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隶属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市支行管理,大部分干部由农行委派。1991年,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信贷股、稽核股和业务培训中心,下辖15个独立核算的基层信用社及34个分社、储蓄所,社员156人。1995年6月,根据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从农行分离出来,形成市联社和乡镇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的局面。2008年12月,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实行股份制改革,内设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16个部室,下辖21个支行和营业部,全辖共有员工198人。2010年3月,启动统一法人工作并于同年改制成功,统一法人后称为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本金65000万元,按“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法人治理模式进行管理,设立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人事教育部、稽核部、监察保卫部、营业部等10个职能部门,18个营业网点,218名员工。
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从事银团贷款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业务;从事同业拆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至2010年底,三亚市农村信用社总资产4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6.13亿元,比年初增加12.07亿元;贷款余额23.35亿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2.44亿元,占三亚市农业贷款总量的86%,位居三亚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之首,惠及农户近万户,服务范围涉及三亚市每一个村镇;发行大海卡15.04万张,安装E-pos420台,ATM机18台,贴现业务1笔(实现零突破);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E-pos村村通工程”,有效满足广大农户支取存款、查询资金和转账支付等需求,实现三亚市88个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使三亚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同等的现代金融服务。
(二)城市信用社
1991年,三亚市有2家城市信用社:河西城市信用社和解放路城市信用社。199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成立了东港城市信用社。3家城市信用社均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资金来源采取面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招募股金。业务范围是办理城镇、集体、个体、工商业及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放款和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理发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应收应付业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1997年9月,3家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分别更名为海南发展银行三亚河西支行、海南发展银行三亚解放路支行、海南发展银行三亚东港支行。1998年6月,因出现挤兑事件关闭,由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托管。
四、信托公司
(一)中亚信托投资公司
1991年6月,中亚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是三亚市第一家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是信托、租赁、委托、代理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200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其关闭。2004年3月,中亚信托投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至2010年底,破产清算仍在进行。
(二)吉亚信托公司
1993年8月,吉亚信托投资公司成立,由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等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经营范围是信托、租赁、委托、代理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1996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批准,组建成海南发展银行三亚分行。1998年6月关闭,由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托管。
五、货币信贷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强化管理、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组织运用资金,支持大特区开发建设,促进三亚经济发展和加强金融管理、整顿金融秩序。年末,三亚市银行各项存款余额66569万元,各项贷款余额119759万元。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使农村信用社与农行平稳地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至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4.48亿元,比上年增长5.98亿元,增长15.5%;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46.52亿元,较上年增长16.1%。贷款结构得到合理调整,改变过去对“房地产”一边倒状况,更多贷款投向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项目和重点项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支行加大对高效农业和农场的投入;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持南山文化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粮油调运及外贸经营;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市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核心,不断深化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服务,确保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业务平稳发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关于三亚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三亚市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同年,三亚市中心支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点是确保中小机构的支付工作,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再贷款2000万元,支持农村信用社解决支农资金和支付的困难,向光大银行三亚分行发放再贷款500万元,解决资金头寸,确保三亚市金融秩序的稳定。200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2000年三亚市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指导意见》,引导辖区信贷资金的投向;同年,注重管理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运用再贷款手续,支持金融机构,特别是辖区农村信用社拓展优质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同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严格防范各种欺诈行为及内部操作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对再贷款实行跟踪监测,引导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对再贷款的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再贷款放得出,到期收得回,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2000年度和2001年1—9月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001年,累计发放再贷款14500万元,年末余额6500万元,再贷款额度严格控制在广州分行下达的额度范围内。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关于调整信贷结构投入支持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投向,保证货币政策在辖区内正确实施,经济金融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同年,加大支农再贷款投放与管理工作力度,最大限度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争取再贷款额度支持辖区农村信用社,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共计向农村信用联社发放支农再贷款1.7亿元,用于支持农民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畜牧业、海淡水养殖、海洋捕捞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农村信用联社双方设立支农再贷款专户、台账,逐笔登记日常发生的支农再贷款及农户的贷款使用和归还情况,各台账的要素做到真实完整。加强支农再贷款使用和管理的现场检查工作。每季度对支农再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引导和督促各个农村信用社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并按季向海口中心支行反馈支农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支农再贷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行为。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采取措施疏导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保证货币政策在辖内有效贯彻实施,并积极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尤其是房地产信贷投入有放缓趋势,居民收入和消费稳定增长,价格涨幅趋缓,宏观调控在总体上取得一定成效,三亚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同年,加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监测管理,对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时完成存款准备金报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在确保支农再贷款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农户贷款,扶持种养殖大户,发展多种经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同年,发放支农再贷款1.1亿元。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各项利率政策,完善利率管理,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三亚中心支行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风险溢价机制,指导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三亚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引导农村信用社用利率浮动覆盖不同程度的风险。完善辖区利率监测系统,重点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同业存款利率、房地产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以及时提供利率信息服务,帮助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强化利率风险意识,提高利率风险管理水平。2月,组织召开货币信贷政策窗口指导会议,制定并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关于贯彻执行2005年货币信贷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导各金融机构把握信贷投向,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同时运用辖区金融机构行长(主任)联席会议、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货币政策分析会等多种方式加强窗口指导。同年,为了传达贯彻国家助学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商业银行助学贷款座谈会。督促、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结合辖区实际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助学资金支持。制定方案联合三亚学院等本地高校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及时跟踪调研。修改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做好防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准备和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执行各项信贷政策,加大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银行依规吸收政策性住房资金情况、金融机构执行住房金融信贷政策情况、个人消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等情况。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做好利率定价指导工作与利率改革宣传工作,及时提供利率信息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4月,向农村信用联社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的通知,并与其联合制定《三亚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经常检查、监督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利率的情况。在存款准备金方面,做好存款准备金的监测,确保辖内法人金融机构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从全年经济发展情况看,货币政策在辖内执行状况良好。同年,制定《2006年度货币信贷工作指导意见》《三亚市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和支农贷款的发放力度,推进小额信用、农户联保等贷款方式。结合三亚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现状,起草《关于改进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和《三亚市信用社区创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人事劳动、地方财政、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协调,不断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强化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其发放小额农户贷款,扶持种养殖大户,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农民收入,严格执行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做到按季对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年度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全部按期收回,没有发生逾期情况。同年,逐步完善房地产投资与房地产贷款的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对房地产企业资金供应情况和房地产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加强与房地产各部门的信息交流。通过FTP数据平台,实现在银行间进行房地产、金融运行动态的信息交流;定期以货币信贷政策形势通报等形式向各银行反馈房地产信贷、房地产市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小额外币利率调整信息,完善大额、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报备制度;贯彻执行总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建立邮政储蓄、保险公司协议大额存款利率备案制度;每月按时监测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并汇总有关利率监测月、季报表,做好有关利率监测的分析工作,确保三亚市金融秩序稳定。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的各项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严把信贷闸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把握贷款进度和节奏,优化信贷结构,促进三亚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布局。运用形势分析会、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窗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对中央银行的认知度,提高货币政策执行能力。3月和6月,组织召开三亚市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长(主任)联席会议,分析探讨三亚市经济金融形势。同年,制定并下发《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2007年度货币信贷工作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助学和支农贷款,推广小额信用、农户联保等贷款方式,满足“三农”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督促金融机构严格依法执行信贷政策,加大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银行依规吸收政策性住房资金情况、金融机构执行住房金融信贷政策情况、个人消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建立与市房管局、国土局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关注房地产企业资金供应情况和资金链断裂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辖内信贷资金流向,防止贷款“垒大户”形成新的信贷风险,并加强对异地贷款的管理。同年,将对房地产业的关注制度化,建立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制度,完善房地产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对三亚市房地产市场动态和金融运行进行分析,有效防范房地产业信贷风险。加强利率水平、结构关系分析,重点是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房地产贷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计息政策调整等,及时提供利率信息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针对连续10次调整存款准备,6次调整存贷款利率,3次出台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新政策,及时转发文件,加强监督与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要求全辖货币信贷部门在每次政策出台后密切跟踪调查、掌握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及应对措施,提示并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对2008年第四季度全辖贷款的规模以及2009年的信贷规划编制向上级行反映争取,为三亚经济金融的发展争取到有利倾斜政策。同年,组织召开辖内金融机构参加的货币信贷专题会议5次,开展对辖内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3次。同年,突出“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做好信贷窗口指导工作。按季组织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暨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会”。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关于2008年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支持三亚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三亚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牵头制定《关于金融支持三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制度,防范信贷风险;完善贷款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贷款安全”的意见和措施;推动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提供帮助;从货币政策方面引导农村信用社有效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和资金过剩的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后劲和盈利能力。年初,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海口中心支行决定在三亚开展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试点工作,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三亚市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评价体系管理办法》,并加强与市统计局、房管局等部门的沟通,掌握三亚市房地产在建、销售等具体情况,在三亚市中心支行建立房地产监测数据库。督促辖内金融机构按时上报房地产贷款报表,密切关注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农信社,要求其制定房地产贷款管理细则。
2009年初,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2009年三亚市金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三条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2009年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贯彻实施。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三亚市金融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细则》,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握好信贷投放的力度、节奏和重点,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按季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向辖内商业银行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三亚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定期发布三亚市金融运行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组织召开银政企座谈会等,向企业宣传、解释央行货币政策调整变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措施,引导银企双方加强沟通合作。
201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关于2010年信贷支持三亚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以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为重点,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力度,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着力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同年,制定《三亚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金融支持国际旅游岛建设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建议着力优化三亚市金融环境,提升金融业的竞争力,为三亚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建立健全年度、季度、月度三个层面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制度,按月编发《三亚市房地产金融监测报告》,按半年编印《三亚金融运行报告》等监测分析报告。关注《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岛内资金流向变化,特别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向变化,以每月编发的《三亚金融统计与分析》为载体,快速反应辖区金融运行和资金监测情况,并以专报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同年,三亚市被国务院确定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试点城市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联合财政、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落实担保基金,确定承贷金融机构,规范贷款操作流程,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同年,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重新启动。
六、外汇管理
1991年,三亚市外汇出口实际2351万美元,增长18%,外汇收入2230万美元,增长20.8%,外汇调剂成交1236万美元,增长6.1%。1992年,三亚市外贸出口实现高速增长,全年外贸出口实际6881万美元,完成全年任务313%,比上年增长192.7%;年末全市外汇存款余额2437万美元,比年初增长154%;外汇贷款余额1175万美元,比年初增长43%。全年发放核销单1173张,收回592张,实际收汇6086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72.9%,其中上交中央外汇额度3043万美元,地方财政分成外汇188万美元,均创历年来最好水平。
1993年,重点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搞活外汇资金,全年调剂外汇1472万美元。1994年,三亚市结汇收入总额4339万美元,其中贸易出口结汇2217万美元,非贸易结汇550万美元,资本输入结汇1572万美元;全市售汇支出1682万美元,其中贸易进口支出1642万美元,非贸易支出40万美元。全市发出核销单1100张,收回核销单700张。
1995年,严格结售汇制度,加速企业资金周转,促进三亚市外贸出口。截至年底,全市结汇收入总额为7873万美元,较上年增长81.4%,其中贸易结汇7150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933万美元,增长222.5%;非贸易结汇373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7万美元,下降了32.2%。截至1996年底,结汇总额为7597万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5%,其中贸易结汇3830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320万美元,下降46.4%;非贸易结汇353万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4%;资本项目批准结汇3414万美元,售汇支出5599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679万美元,增长了191.6%。
1997年,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检查,二次现场检查,共检查进口售汇192笔,共计3858万美元,汇出汇款430笔,折合441万美元,开立信用证11笔,折合4417万美元,其中远期信用证5笔,金额407万美元,进口代收6笔,折合255万美元,通过检查除发现有2张假报关单、购汇金额94万美元外,各项业务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加强外汇账户管理,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年检工作,严格外汇账户开立和适用的管理,并配合省外汇管理局清理半封闭账户工作,共取消半封闭账户及不符合开户手续而擅自开立的账户共53个,共结汇人民币1526.131元,基本上杜绝外汇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企业乱开户现象,大大方便了外汇账户的管理。1999年,三亚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分别为1070万美元和860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了1144万美元和5614万美元。银行结售汇量分别为892万美元和662万美元,同比减少953万美元和4318万美元,下降52%和86.7%。
2000年,加强外汇管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联合年检工作,共对24家外资企业进行年检,加强其外汇账户的管理;完善经营项目外汇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外汇账户的监管工作,18家单位,其外汇账户年检合格率为100%。
2001年,切实整顿金融秩序,维护金融债权,先后召开金融债权管理联席会议,认定二批共计金融债务3808万美元的10个企业为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实施严厉制裁。
2002年,开立“进口付汇备案表”77笔,金额共计763万美元,共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144笔,金额为714.8万美元,核销率高达108.8%;在出口收汇核销方面,全年共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1977份,办理收汇核销1816笔,较上年同期增加797笔,增幅为78.21%,核销金额共计2711.7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0.7万美元,上升了3.8个百分点。
2003年,三亚市外汇收支继续保持顺差,按银行结售汇统计口径统计,全市结汇收入4885.69万美元,售汇支出2083.36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投资款2482.5万美元,出口收汇核销2694.4万美元,进口付汇核销895.4万美元。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共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028笔,累计2975.9万美元,同比增长10.4%;进口付汇核销145笔,折合832.5万美元,同比下降7.02%;对全市范围内50多家涉外宾馆酒店及高尔夫球馆等开办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外汇买卖市场。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办理全市出口收汇2218.38万美元,同比下降25.4%;进口付汇588.5万美元,同比下降29.7%;新增外商投资企业24家;合同利用外资2869.22万美元;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询证1369万美元;非贸易结汇收入中非居民购房结汇566.1万美元,同比增长1.5%;特殊非贸易售付汇629万美元,同比增长97%。
2006年,共办理新增外商投资企业33家,合理利用外资5706.38万美元,同比增长98.88%;开立资本金账户24个;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询证4543.17万美元,同比增加231.85%。从2005年起到2006年,三亚市外汇资金流入出现高于往年的突出情况。针对此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积极贯彻执行外汇政策,堵截非法外汇游资流入,其中重点对2006年1—8月非居民购房结汇所需的证件、个人护照、购房合同书和银行进账水单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实施多级审核,确保了购房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推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实现藏汇于民,缓减国际收支失衡造成的压力;规范企业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操作规程,有效堵截国际热钱流入;加强对境外资金进入三亚市房地产的监测与管理,执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向商务部备案制度,防范外汇风险,保证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及加强服务意识,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进一步简化非贸易经常项下外汇流出审批手续,方便涉外企业用购汇需求;审批涉外酒店增设外币代兑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境外游客的用汇需求。
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推广使用“贸易外汇资金流人动态监测系统”,积极推进出口无纸化退税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加强外汇资金流动管理。完成外商直接投资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打击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外商无效投资行为和非法使用外汇资本金行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政策,最大限度阻截短期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三亚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08年底,共办理结汇58096.95万美元,同比增长59.37%;售汇5098.29万美元,同比下降12.45%。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2家,合同利用外资13826.45万美元,同比下降15.64%。
200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外汇投资便利化。重新梳理资本项目业务受理流程,方便企业申报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提高进出口贸易收付汇核查工作效率,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保证企业及时获得出口退税流动资金;及时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确保名录内进口贸易企业能及时便捷进口付汇。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和外币兑换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针对海棠湾重点项目建设购付汇需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中心支局在外汇管理方面,加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促进投资便利化。通过直投系统为11家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发放IC卡。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及时高效便捷的为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并且首次实现年检无纸化工作。新的年检方式采取准确界定、委托申报、简化资料和分类审核等创新手段。为舒缓外汇流入结汇压力,促进藏汇于民,及时为三亚市35家内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户登记备案。为10家酒店办理外汇代兑业务,为境外游客提供方便的用汇环境。做好进出口贸易收付汇核销工作,推进贸易便利化。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及时为出口企业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保证企业外贸出口业务正常开展。及时调整三亚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确保名录内进口业务频繁、核销率高的企业能及时、便捷的办理进口对外付汇业务。
七、会计结算管理
(一)会计管理
1991—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进行会计科目及账户的调整。1993年,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取代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停用使用专项贷款的有关会计科目,并在1995年终决算后撤销。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银行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组织辖区规范会计凭证管理。1997年1月1日,实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并在1998年换版升级。2001—2002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加强会计联行管理和规范会计业务事后监督工作。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要求,调整三亚市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从原来的31种调整为15种,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2005年,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专业业绩考核办法(实行)》考核要求,做好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及集中采购管理、综合管理5个方面的考核,并自2005年起实施。同年,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级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业务核算、会计账务处理等业务。同年,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网正式运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在内,海南省全省初步实现央行会计事后监督业务联网电子化操作。2006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增设会计科目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办理特种存款的通知,为农信社开办特种存款业务增设“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科目。2008年,完成财务综合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2010年,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网络版)的上线工作。
(二)结算管理
199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负责对辖区银行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并办理针对辖区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1993年1月1日起,三亚辖区全面由资金收付记账法改用借贷记账法。1995年4月1日起实行清算准备金制度,清算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统一管理。1996年1月1日,三亚辖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8年,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开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商业银行法人缴存存款准备金实行按旬考核。1999年,三亚辖区启用新版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采用核对结算证的方式受理商业银行汇款、支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购买等业务,对签发和兑付的全国银行汇票采用密押器进行编押、核押。2000年,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规范三亚辖区各家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按照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三亚辖区人行签发银行汇票业务。2005年,三亚辖区启用新版票据和结算凭证。2006年,三亚辖区运行小额支付系统。2007年,三亚辖区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启用支票影像业务票据交换专用章。2009年,三亚辖区运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三)账户管理
1991—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主要对信贷账户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企事业单位结算账户由商业银行自行开立备案。1995年6月1日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核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制度。2000年,三亚辖区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个人存款账户。2003年,三亚辖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2005年,三亚辖区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007年,三亚辖区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推动三亚市创建全国首个“刷卡无障碍”旅游城市,当年三亚市银行卡开户数量及银行卡收单业务实现翻番,全市非现金支付环境持续优化。截至2010年末,三亚辖区累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3390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32.53万个。
(四)财务管理
1994—1996年,三亚市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997—2010年,执行财务集中管理审批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规范会计财务行为。2004—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先后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差旅费用开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财务管理。
(五)反洗钱监管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监管和协调,主要对大额交易信息进行搜集、监控、分析,为反洗钱侦破和调查提供线索。同年,联合辖内各金融机构、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着手建立健全“一打二反”(打击地下钱庄,反洗钱、反假币)联合工作机制。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科,从组织机构上增强反洗钱职能。同年,开展对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并对5家机构违反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制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0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组织召开三亚市银证保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会议,举办证券保险业的洗钱知识及犯罪特征观察的讲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制定《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岗位职责》《三亚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反洗钱数据信息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辖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和业务操作程序。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对辖区4家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并对1家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财险机构进行行政处罚。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对1家保险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国库管理
(一)核心系统建设
2000年,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1.0)上线运行。2001年,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在全辖区的推广和应用。2006年,三亚市作为全国首批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TIPS)上线试点单位之一,完成系统调试维护和运行,办理电子扣税业务159笔,金额1849.6万元。2008年,作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全国首批推广省市之一,三亚国库于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同时实现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不间断连接,实现国库预算收入直达入库、支出即时到账、账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数据共享使用的目标。2010年,完成国家金库信息管理系统(TIMS)的全国率先上线工作。
(二)集中支付改革
2001年,开展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完善结算方式和结算手段。2004年,利用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模式,在额度控制下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2种方式同代理银行为首批6个市级预算单位清算市本级预算支出资金,同时联合三亚市财政局印发《三亚市市本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三亚市集中支付改革正式拉开。2005年,集中支付试点推广至33家一级预算单位,并架起覆盖全市范围的城域网,搭起国库集中支付金财网络。2006年,成功将所有一级预算单位都纳入集中支付系统,至此三亚市市级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2005年,三亚市作为5个试点城市之一,海南省唯一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单位,完成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模拟试点工。2007年,完成三亚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并及时解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单一账户集中支付横向导入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额度不准确、清算不顺畅等各种问题。
(四)金融服务创新
2008年,推进三亚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同年,国税系统的签约单位达到100%,地税系统的签约用户比上一年增加近千户;横向联网业务笔数达到9.71万笔,累计金额达17.11亿元。同年6月1日,正式对三亚市地方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地税代征、国库汇缴”管理方式。2009年,首次将财政部门纳入横向联网系统之中,开通财政电子支付业务,所有拨款通过电子支付划拨,实现财政支付资金实时到账;推动地税部门的联网电子扣税工作全面启动,地税部门客户签约率同比增长53.02%;协调推进辖区契税收缴业务普及刷卡支付方式。
1991—2010年,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三亚中心支库”,履行经理国库职责,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行为,依法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节 保险业
1990年,三亚市的保险机构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2000年发展到4家,2010年共15家(发展较好的有10家)。1991年保费收入为1567.47万元,2000年为5072.12万元,2010年为46196.29万元;赔款支出1991年为637.21万元,2000年为3088.72万元,2010年为10570.11万元。
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营的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涉外保险等。
从2000年开始,财险和寿险分离后,保险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财险类保险机构经营的范围是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总公司授权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寿险类保险机构经营的范围有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一、机构与业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
1988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升格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市分公司。1991年,内设办公室、财产保险科、人身保险科、涉外保险科、财务科等,员工46人。1996年7月,寿险业务分离,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亚市分公司。2001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亚市分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内设机构5个:营业一部、营业二部、直属第一销售部、4S店专营部、电子商务部,有员工26人。截至2010年,内设机构未变,员工增加到37人。
2000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保费收入1540万元,办理理赔案4360宗,理赔支出1072万元。2004年,三亚分公司总险保费5696万元,其中企财险保费1051万元,车险保费3010万元,意外险保费246万元,个贷险保费333万元,建工险保费404万元,农业险保费287万元,货运险保费216万元,其他保费149万元。分公司创利1484万元,上缴营业税及附加税294万元,企业所得税455万元。2008年,三亚市分公司保费收入8903万元,赔款支出3691万元,向地方政府上缴利税467万元。2010年,公司全年保费收入5293.86万元,办理理赔案7750宗,全年直接赔付金额为1905.56万元,上缴税收269万元。
(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
1996年7月,寿险业务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市分公司分离,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内设总经理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业务部,员工15人。2008年9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支公司,内设总经理室、个人保险部、银行保险部、团体保险部、互动业务部,员工45人。2010年,内设机构有综合管理部、互动业务部、营业一部、营业二部、营业三部、查勘定损中心,公司有员工38人。
2010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支公司保费收入3086.33万元,理赔支出2.02万元。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06年3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管理部、业务部,公司员工13人。至2010年内设机构未变,员工增加到21人。
2010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保费收入1352万元,理赔支出356万元。
(四)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08年3月,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属三级机构,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支持室、业务部,公司管理类在编人员5人。至2010年内设机构未变,人员增加到11人。
2008年,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保费收入158万元,理赔支出35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380万元,理赔支出73万元。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06年10月成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拓展部、业务部、销售管理部、车商部、理赔部,在编人员13人。2010年,内设机构未变,员工15人。
2010年,保费收入1699万元,综合赔付率40.19%。
(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992年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亚市支公司成立,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财务部、综合业务部三个部门,员工26人。2003年保险业改革,把寿险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中国平安财险公司三亚中心公司。2005年,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更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管理部、客服理赔部、团体直销部、银保业务部、业务管理部、新渠道业务部、综合开拓业务部,员工70人。至2010年,内设机构和人员无重大变化。
2000年,保费收入372万元,赔付支出194.07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5700万元,赔付支出1915.89万元。
(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10年11月,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属三级机构,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部、查勘部、直销营业部、综拓营业部,员工17人。
截至2010年底,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保费收入235万元,理赔支出69万元。
(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07年2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内设机构有总经理室、综合管理部、理赔部、业务管理部,并下设天涯支公司和迎宾路营销服务部,员工36人。2007年,保费收入510万元,理赔支出170.43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1531.16万元,理赔支出670.38万元。
(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995年5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内设机构有综合管理部、业务部、财务部,员工15人。2002年7月,实行分业经营,分离出寿险公司。2004年1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部、财务部、车商管理部,员工18人。2010年内设机构不变,人员增加到23人。
1995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保费收入100.2万元,理赔支出55.65万元。2000年,保费收入905.83万元,理赔支出498.07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4378.25万元,理赔支出1614.33万元。
(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2002年7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成立,内设机构有综合管理部、营运部、计划财务部、个人业务部、团险业务部、银行保险业务部,员工19人。2004年1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内设机构不变,人员增加到29人。2010年底,公司内设机构未变,人员增加到51人。
2005年,保费收入1372万元,理赔支出75.4万元。2008年,实现保费收入1705.2万元。2010年,保费收入4783万元,办理赔付案163宗,赔款624.4万元。
二监督管理
一、
1991—1995年,保险市场由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依据保险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管。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制定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办法。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及有关规章办法,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上级行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监管职责,要求辖区保险机构定期不定期报送营业报告、统计报表、财务收支报告等报表、资料,并加强对保险机构日常和年度检查,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对保险业的监管逐步加强。
(一)保险机构和人员监管
1994年3月10日,未经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批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市分公司崖城办事处并开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限期进行整改。
1996年和1997年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条例》,又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亚分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三亚中心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和考核。
(二)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秩序监管
1992年9月,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为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组织对辖区保险机构开展了稽核试点工作。1993年6月,组织开展对保险机构的常规稽核,重点抽查了承保、理赔、财务、投资四个方面的内容。
1998年7月,人民银行三亚分行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纪要》,组织深入开展整顿保险市场,严格保险市场的准入管理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与管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对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情况进行专项调查,杜绝保险不正当竞争,并组织稽核组,对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三亚分公司开展了全面稽核,重点是检查1997年度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2000年8月,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1997—1999年外汇保险业务进行检查。
(三)保险监管职能移交
1998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保险监督管理体制,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部门,履行保险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上级行关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监管职责的要求,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不再负责保险机构市场准入、退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但在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完善前,仍负责保险分支机构迁址、年检及保险业务的日常监管,以及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个人代理的管理。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令,从即日起,人民银行三亚市支行不再履行辖内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管职责移交海南省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四节 证券期货典当拍卖
一、证券
(一)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新风路证券营业部前身为1993年9月成立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亚证券营业部,是三亚市第一家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2003年4月,更名为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新风路证券营业部,内设机构有综合运营部、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室,全公司(营业部)共有员工12人。2010年,内设机构改为下设两个部门(综合营运部和市场营销部)和两个专门岗位(财务主管和电脑主管),在编员工增加到16人。
经营的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售、证券交易、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
1993年,股民开户980户,股票基金交易额约1300万元。2003年股票基金交易额5.61亿元,2010年开户共15980户,股票基金交易额217.19亿元。
(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
2002年8月,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成立。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31.74亿元,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核心股东出资成立的综
合类证券公司,是首都机场集团金融板块的核心企业。公司在全国各大中心城市设有29家证券营业部,并参股设立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金元证券坚持“诚信、亲和、创新、志成”的企业精神和“稳健经营、规范管理、风险控制”的经营理念,并将其贯穿于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每个环节。
经营的业务主要有专业化的证券咨询服务,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售,代销金融产品,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电话委托,银证转账等业务。2010年,业务成交量达626514万元。
(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
2010年9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成立并正式营业。前身是组建于1992的苏州证券,历经三次增资扩股,2010年5月,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并正式更名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公司总部及注册地在苏州。
经营的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证券承销资格、客户资产管理资格、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债券承销资格、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资格、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证券结算参与人资格、IB业务资格、三板资格、融资融券业务资格。2010年,业务成交量达117198万元。
(四)证券管理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负责审核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对证券业进行日常监管。初期,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主要是对企业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监管,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止非法发行债券和非法集资行为。随着有价证券交易的增加,又加强了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批准设立1个证券交易部,并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1993年9月,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亚证券营业部成立后,人民银行三亚分行积极履行对辖内证券机构的监管。根据职责范围,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报上级行审批,并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1998年,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的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证券公司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同年,根据总行部署,人民银行三亚分行向中国证监会移交对辖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职责,不再履行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证券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后,中国证监会海口证券监管办公室加强对三亚市证券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证券机构的清理整顿,每年都组织人员对三亚市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检查,规范证券经营行为。
2010年12月,三亚市证券营业部有中银国际三亚营业部、金元证券三亚营业部、东吴证券三亚营业部。中银国际三亚营业部成交157350万元,其中A股交易156634万元,B股交易175万元,基金交易493万元,其他债券交易2万元,其他证券交易46万元。金元证券三亚营业部成交60235万元,其中A股交易59796万元,基金交易162万元,其他证券交易277万元。东吴证券三亚营业部成交44704万元,其中A股交易44482万元,基金交易14万元,其他证券交易207万元。
二、期货
2010年11月,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成立,是三亚市第一家期货交易公司,内设总经理室、交易风险部、开户与合同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财务部、市场开发部,公司有员工6人。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2010年,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成立同年,权益数达到73.56万元,成交金额达2.59亿元。
三、典当
1990年,三亚市有极少当铺。199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对进入典当行业的企业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要求。1993年,三亚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成立,此后三亚市典当企业逐渐增多。2010年,三亚市有10家公司从事典当行业,从业人员63人,业务总额7662.14万元。
(一)三亚市恒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位于三亚市东河西路华厦新村别墅,是三亚市最早的典当行业企业。1993年12月,经海南省商务厅批准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人员。公司有从业人员6人,其中总经理1人,部门经理1人,接当(鉴定)、复核(出纳)等操作人员4人。经营种类: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1998年前,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年均3~5笔,金额100万元左右;汽车质押典当10~20笔,金额200万~300万元;家具生活用品质押典当80~100笔,金额30万~50万元;金银首饰质押典当100~150笔,金额30万~50万元。1998年后,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年均4~8笔,金额400万元左右;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质押典当150~300笔,金额200万~300万元。
(二)三亚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位于三亚市河东区临春河路。1995年9月成立,公司员工9人。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开展的业务主要有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房地产抵押、汽车、摩托车、黄金、铂金、手表、珠宝首饰、数码产品、工程机械、仪器、仪表、通信器材等质押业务。1995—2000年,成交财产权利质押典当42笔,质押典当业务291笔,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47笔。2001—2005年,成交财产权利质押典当51笔,质押典当业务359笔,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72笔。2006—2010年,成交财产权利质押典当29笔,质押典当业务532笔,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81笔。
(三)三亚铂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位于凤凰路金凤福苑。2010年4月创建,注册资金500万元,有从业人员5人。主要开展的业务有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同年,公司开展房地产抵押业务8笔,汽车抵押、质押业务6笔。
(四)惠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位于三亚市创业大厦。1994年10月20日创建,从业人员6人。主要经营的典当种类有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等业务。业务对象主要是个人。自创办起至2010年,公司成交的业务有黄金30笔,证券、股权2笔,汽车10笔,房子3笔。交易成功总金额230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典当企业6家。
四、拍卖
1990—2003年,海南三亚市典当拍卖公司、三亚恒生典当拍卖中心、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海南琼南物资拍卖市场、三亚恒生物资拍卖中心等拍卖企业先后成立。
2005年,海南省商务厅整治拍卖行业,规定拍卖公司不能在未设区的市县设立分公司,三亚市多家拍卖企业关闭,仅剩各拍卖企业三亚办事处。同年9月,海南省商务厅对海南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进行审核,三亚市1家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取得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2005—2010年,三亚市仅有一家拍卖企业——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
(一)拍卖业务
1.国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拍卖
1992年,三亚市首次公开拍卖国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拍卖部(海南南部拍卖市场)进行操作,这是中国较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也是在海南省、三亚市开展的首次国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1995年,三亚市人民政府对房地产招标、拍卖权作出规定:凡属三亚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在进入市场流通各环节中所发生的招标和拍卖业务,均由代表市政府行使房地产市场交易的职能部门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办理。1992—1996年,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拍卖部(海南南部拍卖市场)负责三亚市国有土地、房地产拍卖业务。
1996年,根据国家规定应按市场化出让国有土地。同年,为保障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顺畅开展,三亚市人民政府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申请三亚市房地产中心拍卖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同意。1997年2月,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2001年,三亚市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主持出让工作。同年11月,依据《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停缓建工程代为转让办法》,拍卖转让“半拉子工程”。2002—2004年,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和海南招标拍卖事务所负责承接“半拉子工程”的拍卖工作。2001—2010年,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77宗,出让面积564.6公顷,成交金额约183.5亿元。
2.司法拍卖
1997—2007年,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委托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2007—2010年,三亚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抽签法决定委托司法拍卖专业机构。
3.其他拍卖
1996年2月,三亚市财税局向社会公开拍卖超标小轿车。同年12月,三亚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委托举行拍卖会,对三亚市企业因长期拖欠国家税金而被查封的物质依法进行公开拍卖。这是三亚市首次把依法查封的物资的处理推上拍卖市场,委托国有专业机构进行拍卖。此后,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交通局等行政机关通过抽签法或招标委托各国有专业机构对国家机关罚没物资、国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进行拍卖。
2002年,三亚工商局对改变拍卖地点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的海南基石拍卖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三亚市首例因拍卖公司违规拍卖而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
2004年,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三亚市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事宜。2006年,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河砂开采权竞价拍卖管理办法》《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范三亚市河砂开采权、海域使用权拍卖管理事宜。同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举办三亚首批高立柱广告设置点经营权拍卖会。同年12月,三亚市旅游海域首次拍卖百福湾26公顷5年海域使用权拍卖会举行。此后,三亚城市公共资源的拍卖涉及矿产、海域、车牌号等相关领域,由主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1991—2010年,海南天元物品拍卖市场等多家外地拍卖企业在三亚市举办拍卖会拍卖名人书画等。
(二)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简介
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前身为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拍卖部。2005年9月,获海南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2010年,海南南部拍卖市场有限公司取得拍卖从业人员资格的有4人,取得土地招拍挂支持人资格的有2人,国家注册拍卖师4人。
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委托的依法可以处置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是三亚市人民政府指定唯一承担三亚市房地产拍卖业务的国有专业拍卖市场,从事社会各界委托的各种房地产及有关相关物资拍卖业务。1997—2010年,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及其他资产业务约283宗,拍卖实现成交额约233.5亿元。
第五节 金融管理
1991年以后,三亚市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截至2010年,已初步形成由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组成的数量众多、功能齐全的金融组织体系。1990年末,三亚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7家,营业网点97个,各项存款余额5.13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2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36亿元。至2010年底,三亚市金融机构26家,营业网点113个,各项存款余额达616.4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47.4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8.65亿元。
新增贷款除大力支持三亚旅游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外,还分散投放于中小企业、农业、非生产性服务行业、基础设施、消费信贷等多个领域。
一、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
2004年1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监管分局成立。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党委组织部、监察室)、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统计信息科、会计财务科,全局员工23人。2010年,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科(党委组织部)、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统计信息科、会计财务科、监察科(纪检办公室),员工增加到34人。
(二)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
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金融管理科、国库科、发行科、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行政科、保卫科、稽核科、会计科、科技科、外汇管理科、工会等,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管理。
1998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分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管理。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金融管理科、合作金融管理科、货币信贷与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科技科、货币金银科、内审科、人事科(组织部)、外汇管理科、国库科、保卫科、宣传群工部(工会办公室)、纪委(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科)。
200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把部分金融监督管理权分离出去。
2010年,三亚分行内设16个机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反洗钱科)、科技科、货币金银科、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科、人事科(组织部)、外汇管理科、国库科、保卫科、宣传群工部(工会办公室)、纪委(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科)。
二、金融市场体系
20世纪90年代,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兴起和发展。1993年9月,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亚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新风路证券营业部)正式开业,同年底拥有股民980多户,累计成效金额1300多万元。2000年,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亚新风路证券营业部的开户数达5894户,全年累计总成交金额达20.39亿元。2010年底开户数达15980户,全年累计总成交金额达217.19亿元。2010年11月,国海良时期有限公司三亚营业部成立,同年权益数达到73.56万元,成交金额达2.59亿元。另外,三亚市还有一家上市公司,即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艮公司。
三、金融宏观调控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三亚市金融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1993—1996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抑制了通货膨胀。1997年后,执行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取消贷款规模控制,运用利率、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金融宏观调控实现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的根本性转变。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贷款营销观念,改进信贷管理,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防止和克服通货紧缩,确保人民币币值和市场物价的稳定,促进三亚市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08年,三亚市货币政策趋紧。2009—2010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四、金融监管
1993年后,全面整顿乱放款、乱拆借、乱提高利率等违规经营行为,清理银行账外账,严肃了金融纪律,促进了金融秩序的好转。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多年积聚的金融风险逐步暴露出来,不良贷款大量冒出,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突显,曾出现较大支付困难,部分地区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曾一度发生存款挤兑事件。人民银行不断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其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开始下降,经营效益逐步好转。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降低,社会信誉得到恢复,整体经营情况也开始好转。对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分类处置,有效化解了一些地方突出的金融风险。多次整顿外汇市场,外汇市场秩序良好。2008年,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和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扩大小额信贷的范围和规模,建立旅游、热带高效农业、房地产等优势产业投融资平台,培育和规范信贷市场,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2004年,三亚银监分局成立,辖内机构网点53个,先后对辖内金融机构实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工作考核制度、现场检查跟踪登记台账、实行双向承诺制度等措施,重点对信贷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实施现场检查和不良贷款的监测与考核。同年,三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实现利润3334万元。2004—2010年,三亚市银监分局辖内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639亿元,存款609亿元,贷款229亿元;辖内银行净利润9.43亿元,机构网点98个。
五、金融服务
1990年3月,三亚市开始发行银行卡,同年,三亚市辖区部分储蓄网点开办电脑联网通存通取业务。随后,相关业务迅猛发展。1991年,人民银行卫生通信系统实现全省联网,1993年实现全国联网,1997年电子联行业务实现网络全覆盖,大大加速了三亚市资金周转。截至2010年,三亚市金融机构已发行银行卡132.52万张,安装自动柜员机(ATM)298台、销售终端机(POS)5254台,特约商户3432家,POS机交易额达171.11亿元。银行卡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功能,还实现跨地区联网通用。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全部实现通存通兑,农村信用社也开通了通存通兑业务,方便了城乡群众的生产生活,金融服务硬件建设大大提高。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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