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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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59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土地监察
分类号: F322
页数: 3
页码: 157-159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三亚市在普法宣传、违法用地清查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方面的经验和措施。文章阐述了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普法宣传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在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和乡镇开展土地法规的群众宣传教育活动;对于违法用地,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通过举报投诉和实地巡查,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处理违法用地行为;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方面,三亚市采取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和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建设用地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监理 三亚市

内容

一、法规宣传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也成为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五”普法的工作重点。除了采取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表专题文章、讲话和刊登图片资料,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学习班,召开管理和用地单位、个人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出黑板报,修建宣传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把土地法规、政策的学习,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外,还在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和乡(镇)村开展“土地与改革”“土地与经济”“土地与市场”等为主题的土地法规、政策的群众宣传教育活动。
  在“三五”普法期间,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每年度的全国土地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集中宣传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部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执法责任并严格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权限等;建立的“窗口办事制度”规定凡是应经“窗口”办理的业务各科室不得直接受理和发放相关材料,并明确办结时限。1998年,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事窗口被建设部授予“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光荣称号。
  “四五”普法期间,在以往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送法到农村、乡镇、街道等宣传主题,深入乡镇、街道,发放宣传材料,并现场进行法律咨询,为广大农民群众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在《三亚晨报》固定版面长期设立国土资源普法宣传阵地,宣传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反映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动态,及时解答、反馈企业和个人所提问题,形成社会的舆论和监督。在土地执法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健全听证制度和误事责任追究等制度。凡是重大项目用地的出让、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相关科室或局务会议会审通过后方可办理。
  “五五”普法期间,市国土资源普法工作呈现出日常性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一般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面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三个结合”的特点。除悬挂条幅和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外,还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进行法律咨询,及时宣传国土资源的方针和政策。除此之外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和“12336”土地违法投诉热线;在三亚市开办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中,局领导成员走进演播室,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同时在该活动的各个阶段,编印工作简报广为宣传,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也被评为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
  二、违法用地清查
  1991—2004年,三亚市土地监察工作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承担。
  2005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三亚市开展国土环境资源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将政策法规监察科中的土地监察职责划分到三亚市环境资源监察支队,正式成立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具体从事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执法监察工作。
  截至2010年,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共受理上级转办、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土地类案件475宗,接待因土地问题上访人员218人次,现场制止改正和协调处理397起,出动3586人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3宗,违法用地总面积307.01公顷(涉及耕地案件23宗,占用耕地总面积57.62公顷,补办用地手续、纠正违法占用耕地行为13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宗),移送公安部门涉嫌土地犯罪案件3宗,追究涉土地犯罪人员刑事责任11人。经查处整改后,违法当事人退还耕地面积18.58公顷,补办农转用手续面积39.04公顷。
  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1999年4月,为消除泡沫经济的影响,盘活三亚市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市政府出台并实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规定:1996年12月31日前,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军警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联营合作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凡自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两年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不满项目总投资25%的和仅完成基础工程建设的,均依法无偿收回(因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延误的除外)。闲置土地原使用权人有能力开发并且愿意继续使用己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在重新提出申请获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现行地价10%的用地保证金,并保证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退回所交用地保证金,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房屋权利证书。非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未能按规定期限动工或完成项目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交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经批准使用的用地,在项目建设完工前不得抵押、转让。
  为尽快甩掉房地产低潮时遗留下的包袱,规范三亚市土地市场秩序,2003年6月,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果断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使用或恢复耕种,积极盘活,充分利用。截至2003年底,三亚市历年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132.12公顷。
  2004年后,三亚市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开始集中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决定对1988年后市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彻底、全面的清理、处置。至2004年底,三亚市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93宗,用地面积共计887.96公顷,其中以无偿方式收回121宗,面积为581.96公顷;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72宗,面积为306公顷。其间,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重新调配利用515.54公顷,土地收益共计14.34亿元。对历史遗留下的“半拉子工程”采取以拆促建、代为转让或引资开发续建等措施处置了三亚市120幢建筑面积达102.65万平方米“半拉子工程”。截至2010年底,三亚市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132公顷,基本完成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工作。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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