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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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59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22
页数: 3
页码: 154-156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情况,以及三亚市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和标准。从1991年至2010年,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划拨等方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三亚市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三亚市先后多次调整补偿标准,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用地管理 三亚市

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1992年初,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三亚市政府批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要求制止个别乡镇管区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的请示》,土地出让、转让工作走向制度化。
  2001年5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2002年7月,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土地供应。对招拍挂或需协议出让的地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需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要求进行审核,申请人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划拨用地申请材料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需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用地目录》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划拨用地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02年11月8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决定,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其他用地均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市政府对《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03年,完成66.67公顷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2004年,完成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2宗,面积11.44公顷。2005—2006年,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8宗,用地面积为52.38公顷;2007年,出让土地21宗,面积215.1公顷,其中招标出让土地7宗,面积142.8公顷;拍卖出让土地3宗,面积25.5公顷;协议出让土地6宗,面积31.9公顷;其他方式出让土地5宗,面积14.9公顷。2009年,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8宗,用地面积共计142.82公顷;协议出让1宗,用地面积共计43.612公顷;划拨方式供地14宗,用地面积共计80.91公顷。2010年,起草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共15宗,并将出让公告及出让成交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服务平台上传。
  1991—2010年,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划拨5种方式。
  2004年3月至2010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依照国土资源部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相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在编制的过程中征询各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意见,结合三亚市的基本情况,重点扶持保障民生的保障房项目和高品质旅游产业的项目。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后,三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并严格按照计划表落实土地供应工作。
  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006年2月,《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城市发展用地。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三亚市一直致力于依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
  逐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被征收耕地、土地数据以及累计留用地档案台账,对符合留用地条件的,依据给予安排不超过被征地面积5%~8%的原则,积极主动为留用地选址及用地报批提供服务,有效促进留用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生活及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自2009年开始,三亚市在天涯力村封闭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项目,主要是通过构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并充分考虑村民和村集体长远利益。2010年,为维护和规范三亚市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地、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出紧急通告,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同年,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约4586公顷,主要用于村民住宅、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租赁或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企业联营合作等。
  三、征地补偿安置
  1992年,三亚市制定第一部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管理办法的文件。但随着三亚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原执行的上述补偿标准已不适合发展实际,1998年、2004年、2008年、2009年,三亚市先后四次进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于2009年8月28日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三亚市区域共分为5个片区(第一片区为河东区管理委员会、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田独镇、羊栏片区,第二片区为海棠湾镇,第三片区为天涯片区、崖城片区,第四片区为保港片区、梅山片区,第五片区为雅亮片区、育才片区、高峰片区),分别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4倍、26倍核算征地补偿费,跨片区项目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最高已达到每公顷1356030元,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此全面提高了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偿增幅在20%~30%。随着三亚市经济的发展,为更好地保障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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