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土地管理·环境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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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584
颗粒名称: 第二编 土地管理·环境保护
分类号: F323.211;X321;X321.2
页数: 16
页码: 145-160
摘要: 本编介绍了土地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其中,土地资源管理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配置、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利用审批、土地征收等方面;海洋资源管理包括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则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方面。本文对土地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探讨了我国在土地资源管理、海洋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环境保护 三亚市

内容

海南建省后,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住房建设用地数量激增,土地资源逐渐减少。2010年,三亚市土地总面积1918.37平方千米,耕地面积23653.07公顷,园地23208公顷,林地101370.3公顷,牧草地26.05公顷(仅为人工草地),居民以及工矿用地9892.41公顷,交通用地1095.1公顷。水域面积7221.86公顷,未利用地23178.57公顷。
  1991年后建设用地管理逐渐规范,国营(有)土地划拨转向有偿使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制度,并出台一系列补偿标准,保证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利益。2005年实施农田保护政策,2009—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9186.73公顷,占三亚市耕地的79.45%。三亚市管辖的海域面积3500平方千米,对海域开发利用执行有偿使用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对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开发行为进行执法整治。至2010年恢复原状海域73.33公顷。
  三亚市政府自1991—2010年,从三亚旅游城市可持续发展出发,贯彻省政府“生态立省”的战略方针,确立“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编制《三亚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加大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对污染水体和被破坏的山体进行治理和修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民发布《三亚市空气质量周报》,三亚市生态环境的各项指标一直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空气质量多居全省首位。随着居民增加,汽车增多,旅游开发,环境质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
  第一章 土地资源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91年,三亚市国土局为副处级行政单位,内设土地监察科、地籍科、建设用地管理科、测绘地名科、办公室等5个科室。1992年,三亚市国土局更名为三亚市土地管理局。1993年,由副处级单位升格为正处级单位。1995年,市土地管理局与房产管理局合并,单位名称更改为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主管三亚市土地、房产业务。2001年,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更名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增加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内设二级局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有三亚市房改办、三亚市房地产权属调查办、三亚市房地产交易所、三亚市房产管理信息中心、三亚市房屋管理所、三亚市房屋租赁管理所、三亚市矿务站。2005年,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和三亚市环境保护局合并,三亚房产管理局划出,组建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10年,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内设10个科级职能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用地管理科、地籍与测绘管理科、规划与耕地保护科、矿产与地质科、污染防治科、生态保护科、环境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下属单位:三亚市土地整理中心、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三亚市环境监测站、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信息中心、三亚市土地权属调查办,在2个区管理委员会6个镇设立8个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
  第二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改革
  1992年11月18日,三亚市首次公开拍卖土地,拍卖面积0.289公顷,三亚市国奥公司以每公顷5715万元中标。为进一步规范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2001年5月28日,三亚市出台《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竞争性经营项目用地的出让和租赁,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2003年8月18日,三亚市对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以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出台《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做了更详细、更具体的规定。同时,废止《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自规定实施后,三亚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率达100%,2006—2010年,共有偿出让土地84宗720.85公顷,出让金共计155.55亿元,其中出让工业用地9宗38.68公顷,出让金共计7815万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2006年,《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确定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
  2006年后,逐年陆续出台《三亚市城乡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若干规定(2008)》《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三)》。截至2010年,已基本完成覆盖三亚市的42753宗农村宅基地的调查工作。其中崖城镇29个村委会共完成12291宗;天涯镇7个村委会共完成5169宗,已全部完成农村宅基地测量和地籍调查工作;育才镇9个村委会共完成3271宗,已全部完成农村宅基地测量和地籍调查工作;凤凰镇10个村委会共完成4000宗;田独镇14个村委会共完成4711宗;海棠湾镇18个村委会共完成8700宗,已全部完成农村宅基地测量和地籍调查工作;河东区管理委员会3个村委会共完成2748宗;河西区管理委员会1个村委会共完成780宗。
  第三节 土地调查与利用
  一、土地调查
  1987年4月,三亚市开始在三亚市范围内开展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工作,至1990年11月结束,历时3年7个月,这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规模最大、最详细的一次土地资源调查。调查内容有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全面准确的土地调查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强化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为宏观调控切入提供有力支撑。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三亚市面积1919.57平方千米,管辖10个镇:荔枝沟镇129.21平方千米、羊栏镇129.29平方千米、林旺镇109.39平方千米、藤桥镇144.39平方千米、田独镇190.84平方千米、崖城镇226.95平方千米、梅山镇97.17平方千米、保港镇27.71平方千米、天涯镇113.09平方千米、红沙镇24.98平方千米;3个乡:雅亮乡169.11平方千米、育才乡148.81平方千米、高峰乡363.37平方千米;2个区管委会:河东区管理委员会35.49平方千米、河西区管理委员会6.27平方千米;1个街道办事处:南海街道办事处3.5平方千米。2001年,区划调整后,海棠湾镇行政区域为253.8平方千米,田独镇行政区域为325.1平方千米,凤凰镇行政区域为
  487.37平方千米,天涯镇行政区域为268.52平方千米,崖城镇行政区划为514.65平方千米。2006年,区域调整后,育才镇行政区域面积约314.9平方千米。2010年,三亚市总面积为1918.37平方公里,河东区管理委员会面积为51.55平方千米,河西区管理委员会面积为15.64平方千米,海棠湾镇面积为253.6平方千米,吉阳镇面积为319.82平方千米,凤凰镇面积为493.37平方千米,天涯镇面积为113.1平方千米,崖城镇面积为347.55平方千米,育才镇面积为320.19平方千米,其他海岛面积为355平方千米。
  二、开发与复垦
  2005年,三亚市土地整理中心成立后,对已破坏的土地(主要是烧砖或高位养殖造成的破坏)进行复垦或对低洼废弃地、坟地进行整理复垦。在2006年、2007年实施崖城南滨农场宁远河段土地整理项目、崖城梅山岭落土地整理项目,分别新增耕地160.75公顷、62.15公顷,合计222.9公顷,此期间内三亚市没有对荒山、海涂进行开发利用。
  三、土地利用
  1992年,市政府依据三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从1996年开始第一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每年反映出土地利用的状况,为三亚市的宏观调控以及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数据。
  1999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亚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第一次修编。此次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为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占用和补充,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编修成果有《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亚市林业用地规划》及三亚市土地规划利用总体规划图等14个项目。
  2008年7月,开始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同年10月完成外业阶段调查,2009年10月完成内业数字化生产,包括图形数字化各分类面积量算、数据汇总、数据库建设工作。
  2010年,三亚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总面积191837.13公顷,其中耕地23653.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33%;园地232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1%;林地74498.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8.83%;牧草地26.05公顷(仅为人工草地),占土地总面积0.0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89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16%;交通用地3734.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95%;水域7221.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76%;其他用地152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8%;未利用地48074.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5.06%。
  第四节 基本农田保护
  一、保护范围
  1995年10月,三亚市政府组织编制《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全市13个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旱田保护率达75.41%。1996年,获省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及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将省下达给三亚市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村(管区)及具体地块。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965片块,农田保护详查面积12074.18公顷,其中水旱田面积11211.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75.84%,全部实行一级保护,超过海南省控水旱田保护指标。 1997—2004年,根据1996年编制的《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三亚市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为19756.45公顷,耕地保有量23934.62公顷。
  2005—2009年,根据2005年编制的《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三亚市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为19188公顷,耕地保有量24147公顷。
  2009—2010年,根据2009年海南省政府与三亚市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9186.73公顷,全市耕地保护面积不少于24148.93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79.45%。
  二、保护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
  2001年,三亚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面积为19838.67公顷,保护片块1426块,建立保护牌19块。签订镇级责任状13份,村级责任状84份,农户级责任状32289份。补签镇级责任状3份,村级责任状6份,农户级责任状8725份。基本农田责任状签订工作全部完成。市国土部门给涉及基本农田的村委会购买了专柜,达到了市级、镇级和村级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档规范,做到专人、专柜、专盒集中管理。各级责任状及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牌保存完好。
  (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
  依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好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关,把建设项目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尽量避免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选址时则要求尽量少占耕地。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可给予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则要求用地单位负责完成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或者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按规定落实补充划定基本农田后,依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占用。
  (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在大力提倡农业结构调整及创建生态省的建设中,由于三亚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非常适合发展热带水果产业,如何避免占用低产的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处理地方利益和国家整体方针、利益时,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五不准”(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将各类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植树造林;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殖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其他各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政策。以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三亚市的渔、林、果业生产及生态建设,加上国土、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及各镇人民政府的积极配合,三亚市有效地控制了因农业结构调整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渔、林、果业的数量,也极少有因退耕还林及三边防护林等生态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为了规范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及时起草《三亚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并报三亚市政府批准实施。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落实三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此外,还制定基本农田巡查和报告制度,制度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巡查镇辖区的基本农田,并按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本镇区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市国土、农业等职能管理部门则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从而准确掌握三亚市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三亚市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经常对基本农田保护田,特别是城镇及农村居民点周边地区、交通沿线两侧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2003年初,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工作人员在野外调查时,发现南田农场界内的部分基本农田因当地的地热水长期自喷而受浸没,已无法耕作,便及时将情况汇报省国土资源厅,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核实,同意将该地区的9.06公顷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并在天涯镇塔岭村补充划定土质较优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天涯镇黑土村一农户准备在村庄边的一块基本农田上开采钛矿,在各项开采机械已进场准备开采时,镇干部及时赶到现场,坚决予以制止,避免了毁地开采事件的发生。
  防止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是各镇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点。2008—2010年,镇政府的管理人员经常查视村庄边缘的建设情况,发现有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苗头的马上加以制止,对已造成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事实的,则不管是何种缘由,坚决拆除。一、土地登记
  第五节 地籍管理
  (一) “两证合一”管理
  1991年,土地证由国土部门负责签发,房产证由房管所负责签发。1995年,三亚市实行房地合一管理。1997年起使用“两证合一”的土地房屋权证,2005年房地机构分开后仍使用土地房屋权证。对房地产用地,实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的房地产合并登记,填发房地产权证。至2010年,三亚市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发证17899宗,土地面积为3440142.32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872宗,土地面积为35802090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9020宗,土地面积为1298710979平方米。
  (二)集体土地确权
  2002年,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2004年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下,三亚市逐步强化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03年,三亚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至2005年,基本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累计发证1817宗,土地面积352352964.6平方米;农场累计发证118宗,土地面积379224123.6平方米。
  (三)宅基地确权
  2008年7月起,三亚市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10年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13812宗,登记土地面积约为2469266.61平方米。
  (四)土地登记发证
  自1988年三亚市建市至2010年,国有土地发证9020宗,土地面积约为129871.0979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1872宗,土地面积约为358020908.3平方米。
  二、土地评估
  (一)基准地价
  1994年,三亚市政府颁布《1994年三亚市基准地价(试行)使用说明》,将三亚市基准地价分为市区内和市区外两个独立体系。市区共分15个区片基准地价,大约四至是:东至红沙,西至海坡开发区,南至海滨大道,北至旧日铁路。市区外包括海棠湾(包括林旺、藤桥)、亚龙湾、吉阳(田独)、安游、羊栏、天涯、天涯海角、南山(包括崖城)、梅山等。
  1996年,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不动产估价所承担的三亚市基准地价课题测算结果和1994年市政府颁布的《三亚市基准地价(试行)使用说明》,并结合当时三亚市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将1994年度、1995年度基准地价作适当修订之后,颁布《1997年三亚市基准地价》。
  2004年,由于三亚市土地市场不断变化,在地价调查的基础上,2004年6月,市国土部门及三亚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三亚市基准地价进行更新。
  (二)土地评估机构
  2001年,为规范三亚市土地市场价格,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有关业务委托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建立三亚市土地评估政府委托业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库内有土地评估机构6家,即海南正理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海南汇德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汇立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海南第二土地评估事务所、三亚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管理
  1992年初,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三亚市政府批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要求制止个别乡镇管区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的请示》,土地出让、转让工作走向制度化。
  2001年5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2002年7月,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土地供应。对招拍挂或需协议出让的地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需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要求进行审核,申请人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划拨用地申请材料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需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用地目录》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划拨用地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02年11月8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决定,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其他用地均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市政府对《三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03年,完成66.67公顷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2004年,完成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2宗,面积11.44公顷。2005—2006年,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8宗,用地面积为52.38公顷;2007年,出让土地21宗,面积215.1公顷,其中招标出让土地7宗,面积142.8公顷;拍卖出让土地3宗,面积25.5公顷;协议出让土地6宗,面积31.9公顷;其他方式出让土地5宗,面积14.9公顷。2009年,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8宗,用地面积共计142.82公顷;协议出让1宗,用地面积共计43.612公顷;划拨方式供地14宗,用地面积共计80.91公顷。2010年,起草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共15宗,并将出让公告及出让成交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服务平台上传。
  1991—2010年,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划拨5种方式。
  2004年3月至2010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依照国土资源部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相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三亚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在编制的过程中征询各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意见,结合三亚市的基本情况,重点扶持保障民生的保障房项目和高品质旅游产业的项目。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核后,三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并严格按照计划表落实土地供应工作。
  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2006年2月,《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城市发展用地。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三亚市一直致力于依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
  逐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被征收耕地、土地数据以及累计留用地档案台账,对符合留用地条件的,依据给予安排不超过被征地面积5%~8%的原则,积极主动为留用地选址及用地报批提供服务,有效促进留用地流转及开发利用,切实解决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生产生活及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自2009年开始,三亚市在天涯力村封闭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项目,主要是通过构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并充分考虑村民和村集体长远利益。2010年,为维护和规范三亚市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地、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出紧急通告,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同年,三亚市集体建设用地约4586公顷,主要用于村民住宅、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租赁或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企业联营合作等。
  三、征地补偿安置
  1992年,三亚市制定第一部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管理办法的文件。但随着三亚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原执行的上述补偿标准已不适合发展实际,1998年、2004年、2008年、2009年,三亚市先后四次进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于2009年8月28日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三亚市区域共分为5个片区(第一片区为河东区管理委员会、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田独镇、羊栏片区,第二片区为海棠湾镇,第三片区为天涯片区、崖城片区,第四片区为保港片区、梅山片区,第五片区为雅亮片区、育才片区、高峰片区),分别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4倍、26倍核算征地补偿费,跨片区项目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最高已达到每公顷1356030元,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此全面提高了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偿增幅在20%~30%。随着三亚市经济的发展,为更好地保障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法规宣传
  第七节 土地监察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也成为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二五”普法的工作重点。除了采取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表专题文章、讲话和刊登图片资料,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学习班,召开管理和用地单位、个人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出黑板报,修建宣传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把土地法规、政策的学习,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外,还在各主要街道、交通路口和乡(镇)村开展“土地与改革”“土地与经济”“土地与市场”等为主题的土地法规、政策的群众宣传教育活动。
  在“三五”普法期间,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每年度的全国土地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集中宣传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内部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执法责任并严格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审批权限等;建立的“窗口办事制度”规定凡是应经“窗口”办理的业务各科室不得直接受理和发放相关材料,并明确办结时限。1998年,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事窗口被建设部授予“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光荣称号。
  “四五”普法期间,在以往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送法到农村、乡镇、街道等宣传主题,深入乡镇、街道,发放宣传材料,并现场进行法律咨询,为广大农民群众解答法律疑难问题。在《三亚晨报》固定版面长期设立国土资源普法宣传阵地,宣传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反映三亚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动态,及时解答、反馈企业和个人所提问题,形成社会的舆论和监督。在土地执法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并健全听证制度和误事责任追究等制度。凡是重大项目用地的出让、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必须由相关科室或局务会议会审通过后方可办理。
  “五五”普法期间,市国土资源普法工作呈现出日常性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一般宣传与专题宣传相结合、面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三个结合”的特点。除悬挂条幅和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外,还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进行法律咨询,及时宣传国土资源的方针和政策。除此之外还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和“12336”土地违法投诉热线;在三亚市开办的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中,局领导成员走进演播室,倾听群众心声,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同时在该活动的各个阶段,编印工作简报广为宣传,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也被评为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
  二、违法用地清查
  1991—2004年,三亚市土地监察工作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承担。
  2005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三亚市开展国土环境资源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将政策法规监察科中的土地监察职责划分到三亚市环境资源监察支队,正式成立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具体从事土地、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执法监察工作。
  截至2010年,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共受理上级转办、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土地类案件475宗,接待因土地问题上访人员218人次,现场制止改正和协调处理397起,出动3586人次,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3宗,违法用地总面积307.01公顷(涉及耕地案件23宗,占用耕地总面积57.62公顷,补办用地手续、纠正违法占用耕地行为13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宗),移送公安部门涉嫌土地犯罪案件3宗,追究涉土地犯罪人员刑事责任11人。经查处整改后,违法当事人退还耕地面积18.58公顷,补办农转用手续面积39.04公顷。
  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1999年4月,为消除泡沫经济的影响,盘活三亚市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市政府出台并实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规定:1996年12月31日前,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军警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转让、联营合作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凡自批准之日起闲置满两年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不满项目总投资25%的和仅完成基础工程建设的,均依法无偿收回(因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延误的除外)。闲置土地原使用权人有能力开发并且愿意继续使用己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在重新提出申请获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现行地价10%的用地保证金,并保证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的,退回所交用地保证金,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房屋权利证书。非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未能按规定期限动工或完成项目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交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经批准使用的用地,在项目建设完工前不得抵押、转让。
  为尽快甩掉房地产低潮时遗留下的包袱,规范三亚市土地市场秩序,2003年6月,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果断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和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使用或恢复耕种,积极盘活,充分利用。截至2003年底,三亚市历年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132.12公顷。
  2004年后,三亚市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开始集中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决定》,决定对1988年后市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彻底、全面的清理、处置。至2004年底,三亚市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93宗,用地面积共计887.96公顷,其中以无偿方式收回121宗,面积为581.96公顷;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72宗,面积为306公顷。其间,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重新调配利用515.54公顷,土地收益共计14.34亿元。对历史遗留下的“半拉子工程”采取以拆促建、代为转让或引资开发续建等措施处置了三亚市120幢建筑面积达102.65万平方米“半拉子工程”。截至2010年底,三亚市累计收回闲置建设用地1132公顷,基本完成清理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工作。
  第八节 矿产资源管理
  1991—2000年,三亚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由原市环境资源局主管,2000年以后原市环境资源局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划入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机构改革后,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市环境保护局合并为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
  1991—2000年,为了改变矿产资源多头管理(管理部门涉及环保、国土、矿务、乡镇企业、工业等部门),无序开采的局面,建立良好的开采秩序,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三亚市旅游城市的特点和要求,结合三亚市主要开发花岗岩和砖瓦黏土资源的实际,组织编制《三亚市花岗岩和砖瓦黏土资源开发规划》,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在规划的基础上,依法规范矿产资源使用权审批运作程序,强化采矿权审批发证制度和违法处罚制度。对分布在三亚市范围内206个矿产资源开采点进行长期持续的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对在天涯海角风景保护区西部长约2千米沙滩上分布的钛锆砂矿开采点进行打击,责令采矿人员200多人全部撤离矿点,拆除工棚20多间,清理矿点21个。
  2001—2005年,为更好履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在三亚市政府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出动450多人次,反复深入亚龙湾、南山风景保护区等地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花岗岩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花岗岩资源240立方米,扣留实施违法行为工具一批,炸毁破碎机台28座,清理采石场65个,责令撤出风景旅游区的采石人员1300多人,封闭主干道两侧35个采石场。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逐步限期使用实心黏土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通知精神,2000年,首批关闭红沙镇干沟地区的8家砖厂,2002年,依法取缔在天涯海角风景区附近的1家砖厂。对三亚市藤桥东河3个采砂点进行检测和评审,最终以拍卖的方式出让采砂点的采矿权。
  2006—2010年,为整顿三亚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市政府下达三亚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职能部门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进行了全面调查,对矿产资源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强制拆除16家非法开采锆钛矿矿点的机械设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闭5家黏土实心砖厂及4家采石场,并通过企业改制关闭1家国有黏土实心砖厂,关闭7家采矿许可证失效的采石点,三亚市共关闭采矿点33家。此外,还建立并实施采矿权管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优先原则,巩固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使矿产资源开发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亚市矿产资源丰富,至2010年,已发现矿产29种,主要有金矿、银矿、铁矿、砂钛矿、砂锆矿、水晶、磷矿、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黏土、饰面用花岗石材、页岩、医疗用热矿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近海的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明显优势的地质矿产资源有天然气、饮用天然矿泉水、医疗热矿水和饰面用花岗石材等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产,以及丰富多彩的旅游地质资源。主要开采的矿产资源有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石材、铁矿、建筑用花岗岩以及地热水和矿泉水。

知识出处

三亚市志.1991-2010

《三亚市志.1991-2010》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起1991年1月,下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采用述、志、图、表、记、录等体裁,记述三亚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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