崖县民主政府训令(崖经字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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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崖县革命史资料汇编》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437
颗粒名称: 崖县民主政府训令(崖经字一号)
分类号: K296.6
页数: 4
页码: 43-46
摘要: 该文是民国时期琼崖临时民主政府南区行署关于税收的修正决定,其中包括土产、商店、汽车、船只等种类的税收规定和补充规定。同时,该文要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并且执行和饬属所属机构严格执行税收规定。
关键词: 训令 政府 崖县

内容

(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八日)
  令四五联区区长陈侃现奉
  琼崖临时民主政府南区行署训令内开:
  现奉琼崖临时民主政府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府字第三号训令开:
  为使琼崖的税收更趋于合理与易于抽收,特将过去的税收及办法修正做如下的决定:
  一、因为琼崖的战争情况,我们对于税收尚未依照正常办法及手续进行征收,必须简单合理,易识易收为原则,一切繁复的名目及税率,均应避免。
  二、依上述之原则,我们现将过去所定的货物税营业税所得之精神配合确定税则,并分级递进以期合理。
  三、依上述原则确定税收的办法如下:
  l、不论外来货物本地土产及农产品,一律收税,其税率视货物价值多少而定,以光银十元市价作为征收起点,凡货物值光洋十元以上,五十元未满者,收百分之三。五十元以上,百元未满者,收百分之四。百元以上,二百元未满者,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上,收百分之六。未满十元光银市价者免收。土产货物有些在原出产地价值甚低(如木材)而且多为劳苦群众所经营,对于这种土产货物,不必在原地收税可候其卖给客商放入同道运出时(何处可作为征收地点由各行署或县府决定之)依当地时价定税收之。
  2、商店小贩一律收税,其办法:商店(店内货物已向我纳税有单据者应除出)以全店之货物总价计算并照上项规定等级定税,小贩以全店货物(如有某些货物已纳税者应除出)总价算,以光银廿元市价为起征点,依上面规定等级递进征收,未满廿元者免收。
  3、汽车大车,每辆每月收光银十元,小车每辆每月收光银六元,船只以载重量为标准,凡载重一百斤收光银五色,二百斤收光银一角,余类推,无光银缴纳者,照光银市价申合蒋币缴纳。
  上面所称:“光银市价”系指收税时,当地附近周围各市银价之平均数而言,不可采用最高之银价或最低之银价,无光银行使之地区,由琼府随时通知银价。
  4、车牌照、船牌照,由行署制定交给各县发给,税收单据由县府制定发给。
  5、凡已纳税之货物持有民主政府发给之单据者,得运销全琼,不论何人及何地不得再行征收。
  6、本决定发出后,原有之税率表即行取销。此令;等因;奉此,除依照原决定执行外,兹根据各县不同的实际情况,再作具体的补充规定如下:
  四、土产及农产品(豆类、油类、鱼类、盐、谷米、红薯、糖、槟榔、椰子、瓜子、木料、米粉、藤、猪、牛、羊、鸡、鸭、鸡旦、鸭旦、檬果干、京皮等)征税补充规定:
  1、依据琼府原决定而规定,凡上述货物运出保或村时,即应收税。
  2、凡一切之土产品虽已纳税(指出产地)但如再转将该物品运出港口推销者,应另收出口税,因为该土产品出口变为商品,所以另收出口税。
  3、凡猪、牛、羊等沽在村中屠者,也依照决定征收(屠商),但民众因喜、丧事屠用及买来为耕种用(指牛)者概行免收。
  4、征收税率是依原决定,收客商无[不]收货主(如土产品木料)。
  5、渔船营业税;是渔船所得税及土产税融合而作补充规定;甲等渔船每月缴纳中等鱼九十斤,乙等渔船每月缴纳中等鱼七十斤,丙等渔船应缴中等鱼四十斤,丁等渔船每月应缴纳中等鱼二十斤。至于浮网、钓艇等渔船各县应按照实际情况(捕获的数量多少)去规定征收报告来署这项的规定,是依决定原则及按照南区各县不同的实际情况而补充,以墩头拖网渔船为例,每月拖网船抓鱼有二流水之多,以上等船计算,每流水最少五天之多,每天统计最少有六百斤左右(平均数),一个月二流水共有十天抓鱼之时间,共有六十担,每担以百分之三税率来计,每月应缴纳中等鱼一百八十斤,查一年时间内抓鱼时闽占其半数(半年)十二个月来平均征收,每月应纳中等鱼九十斤,乙、丙、丁等渔船,也依照所平均数去征收以上所征收规定之数。
  至营业税依原决定之商店小贩之规定在南区多数城市非我能控制下,要执行清货总额,事实是不可能,只能切实地调查商店小贩的资本多少及资本转挪(指所购买货物,一个月买有二次以上)应以新买入货物资本,加上原有资本,加上原有资本合共其总和资本若干。然后依据其各等级征收之百分税率去决定征收各商店小贩之月税,接到上述之规定后应配合该县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讨论。如有增减之外,仍将报告切实依照执行。并饬所属依照执行此令,等因;奉此,除依照琼府原决定及行署补充规定之执行外,兹再根据本县和各县不同之实际情况另作具体讨论的补充规定如下:
  五、土产品及农产品,(豆类、油类、鱼类、盐、谷米、红糖、槟榔、椰子、瓜子、木料、藤、米粉、猪、牛、羊、鸡、鸭、鸭旦、鸡旦、檬棵干、京皮)等类,征收补充规定。
  1、除依据琼府原决定及行署补充而规定上述各物品运出或村或保的征收外,如鱼翅、虾米、薯面、黄腊肉等也在运出或村或保也应依如上述各物而去征收。
  2、凡一切之土产品及猪、牛、羊等可依照行署补充规定的执行。
  3、征收各税率是依原决定,收商客无[不]收货主(如土产品木料)。
  4、渔船营业月税,是渔船所得税及土产税融合而另以补充规定;县渔船是外来船只每年来三、四个月寄港抓鱼,不能按月征收,只好做一次征收之每船每春一律征收红鱼三百斤至五百斤,如缴鱼不便准将鱼依时价伸光银或蒋币缴交其余,如各区乡属当地的浮网钓艇大网等,就可依照这期所规定的税率征收,但征的办法可分做三次四次去收缴。
  5、营业月税,依琼府原决定和行署补充征收商店小贩之规定,在本县各市非我们能控制之下,要执行清货总额和切实调查各商店小贩的资本多少及资本转挪并以新买入资本加上原有资本合共其总和资本来决定征收百分之税率,在事实上,尤为困难只能利用关系调查各商店小贩在店中所排列出买之货物多少及每月后沽的市情大约规定甲乙丙丁等级来决定每月征收数额,甲等店每月征收光银四元,乙等店每月征收光银三元,丙等店每月征收光银二元,丁等店每月征收光银八角。至于煮盐税每月每灶征收盐二斗或三斗,仰各区乡接到上述之规定后,应即依照执行,并饬所属依照执行为要。
  县长 林庆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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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县革命史资料汇编》

本文介绍了《崖县革命史资料汇编》一书的编辑目的和处理原则。这本书保存了崖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多个方面的史料,包括正式文献和个人回忆资料。为了保持史料的原貌,编者只对原作进行了某些文字和技术处理,但原文一律不改动,力求保持史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书中的回忆录内容只可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参考,不能作为正史用。在编排方面,先是分类,然后按类依时间先后排列。在删节方面,重复或与崖县革命斗争无关的内容都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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