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崖东北区政府对危害抗战的紧急治罪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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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琼崖抗日斗争史料选编》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209
颗粒名称: 琼崖东北区政府对危害抗战的紧急治罪法
分类号: D630.9
页数: 2
页码: 155-156
摘要: 本篇文章记述了在抗战期间,琼崖东北区政府对于危害抗战的行为实行紧急治罪法进行严惩。这是政府为确保抗战胜利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该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琼崖东北区的稳定和抗战的持续进行。
关键词: 琼崖 东北区 政府

内容

(一九四一年)
  第一条:以危害抗战为目的而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配刑,并没收
  其财产。
  1.在敌、伪机关任职者。
  2.私通敌、伪、汉奸图谋危害抗战者。
  3.以政治上或军事上之秘密泄漏或传递于敌寇汉奸者.
  4.煽惑日军夷〔他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敌伪汉奸
  勾结者。
  5.煽惑他人如通敌或与汉奸勾结破坏抗战者。
  6.代敌寇汉奸购办或运输军用品者。
  7.有意破坏抗战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者。
  8.包庇纵容汉奸破坏政令执行者.
  9.运输食粮资敌或汉奸者。
  10.为敌伪军作向导者。
  犯前列之罪而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二条:与敌寇汉奸〔私〕通,企图破坏抗战者,处以一年以上之
  有期徒刑。
  第三条:以危害抗战为目的而组识团体或集会者,处以五年以上
  之徒刑。
  第四条:于战争时传播不正确之消息,足以动摇人心者,处以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条 犯本法所定罪名者,得由东北区政府所属各县政府审定
  而执行之。但情节重者得由本府审定执行或!经本!府批
  准。
  第六条:军警机关逮捕本法所指犯罪行为之嫌疑犯时,须立即通
  知有关之机关。
  第七条 本法规定者概用刑法之规定。
  第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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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崖抗日斗争史料选编

《琼崖抗日斗争史料选编》

本篇文章记述了琼崖抗日斗争史料选编的情况。其中包括廖承志关于琼崖最近情况致中央局南方局转粤省委电、中共广东省委关于琼崖党及游击队情况向南方局并中央书记处的报告、廖承志关于琼崖情况致中央电、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琼崖工作的指示、中共中央书记处对广东各项工作的指示(节录)、胡服、古大存对海南岛游击队的活动及建立根据地之意见致中央书记处电、古大存、吴有恒对广东工作意见致中央电、中共中央书记处对琼崖工作的指示、毛泽东、朱德、王稼祥关于准备粉碎顽军进攻致冯白驹电、毛泽东、朱德、王稼祥关于了解琼崖我军组织及敌军、友军 分布情况致冯白驹电、中共中央对海南军事、政治工作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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