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崖东北区政府暂行土地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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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琼崖抗日斗争史料选编》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0208
颗粒名称: 琼崖东北区政府暂行土地条例?
分类号: D922.3
页数: 4
页码: 151-154
摘要: 该文指出,本条例是根据国民政府颁布之土地法原则及琼崖东北区特殊情况而订定,只适用于琼崖东北区。此篇文章为琼崖东北区针对土地法所制定的手段和措施进行说明,以满足当时特殊地区的需要。文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包含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层面。
关键词: 琼崖 国民政府 土地条例

内容

(一九四一年十月十日)
  本条例根据国民政府颁布之土地法原则l及琼崖东北区之特殊情况而订定之,仅适用于琼崖东北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适当之土地政策,以团结抗日阶层,坚持敌后孤岛苦战,争取最后胜利,为本条例之基本原则。
  第二条 确认农民之人权、地权、财权,保障其利益,并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第三条 确认地主和富农之人权、地权、财权,保障其利益,并实行交租交息政策。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房地、山地、水地,及一切天然富源。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凡经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土地为私有土地。
  第六条 凡一切不属于私人所有之土地,概为公地,其支配使用权属于政府。
  第七条 下列各种土地不得为私有:
  1、可供运输之水道。
  2、天然形成之湖泽与水源,而为公共需用者。
  3、公共交通道路。
  4、森林与矿山。第八条 宗教土地,庙宇与族团等确认其所有权,但若失管者则由政府代管,其收获用于地方公共事业。
  第九条 学田确认其土地所有权,但若与学田所属之学校已停办者,由政府代管,用于地方教育事业。
  第十条 逃亡地主之土地,确认其土地所有权,但若已无人管理者由政府代收租,候原主返〔回〕时一并土地及收之地租交还原主。
  第十一条 凡罪大恶极之汉奸土地得加以没收,但其直系亲属不参〔与〕卖国行为者,仅得没收其土地之一部份。
  第十二条 被迫或被骗之汉奸,其土地则由政府暂时代管,候其觉悟归止〔正〕时,始将土地发还,但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活动者,仅得代管其土地一部。
  第十三条 凡属私人之土地,应有出卖,出典、让与、抵押、自耕之权。
  第十四条 土地出典、出卖、抵押时,原佃方于同样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典入承押之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与租税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以在土地私有制度尊重各种合法契约为主,但在契约满期时任何一方具有解除之自由。
  第十六条 凡土地必须实行减租额,在货币兑租则减租金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为标准;其为实物地租则减至四六或三七为标准(即地主收成十分之四或三,佃户得收成十分之六或七)。
  第十七条 地租必须于收割后交缴,禁止早收并索取额外报酬。
  第十八条 因天灾人祸或不可抵抗之原因致受损失,无力交租者,得减或完全停付,但必须经委员会调解后始生效力。
  第十九条 因货币跌价,地主得要求佃户改以实数〔物〕付地主之一部或二部,但必须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成功后始生效力。
  第二十条 承耕政府代管逃亡地主之土地者,仍照付地租,由政府代收。
  第二十一条 政府已没收或代管之汉奸土地,得给与少地或无地之农民耕种,酌收地租。
  第二十二条 地主出典、出卖、抵押、让与土地时,必须顾与佃户之契约关系,其契约未满期或有承佃权者,佃方得继续契约直至满期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不论公荒、私荒、生荒、熟荒,其已荒芜二年以上者,农民得向政府请求开垦,但私荒原主有开垦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农民垦私土地者,视地方情形酌纳地租,其荒地属于逃亡地主者由政府代收,候原主返家时发还之。
  第二十五条 农民垦荒公荒者,政府确认其永远使用权,但仍应视当地之情形酌缴地租。
  第二十六条 凡属游击区之山林,非经政府许可不得斩伐耕种。
  第二十七条 凡已划定为应缴租之土地,必须交租,不得拒不交祖。
  第二十八条 凡佃户有能力交租而迁延至二年以上不交租者,地主得收回土地并依法追租。
  第二十九条 凡地税由地主负之,但公粮公款则由地主与佃户按累进原则共同负担之。
  第四章 土地行政与仲裁
  第三十条 土地问题,租佃问题,及与土地有关之一切纠纷具由仲裁委员会调解之。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及业主、佃主两方面组成之,但在仲裁调解范围内,政府代表有最后决定权。。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必须根据抗日高于一切原则,尊重业、佃双方之利益及意见而仲裁或调解之。
  第三十三条 各乡设立土地委员会处理荒地及公地之调查。
  第三十四条 土地纠纷未解决前,其土地之经营属于耕者,如有强行收回或阻止耕者,依法惩处罚之。
  第三十五条 凡以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土地者,一概无效,且惩处之。
  第三十六条 凡所有公地,土地委员会必须切实呈报,否则,加以惩处。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之修改、解释权属于琼崖东北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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