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讲:《条例》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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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30639
颗粒名称: 三讲:《条例》重在落实
分类号: C9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实施后,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好落实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青少年的作用。例如规定营业性舞厅等场所不得向青少年开放,禁止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要发挥《条例》的作用,需要做好宣传和执行工作,使全社会行动起来,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关键词: 广东省 青少年 保护条例

内容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从1989年5月4日起施行至今已年多了,这是有效地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规定。保护青少年,过去无“法”可依,现在有“法’可依了,而要真正发挥其保护青少年的作用,还需注意在实际工作中做好《条例》的落实工作。
  如《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营业性舞厅(歌舞厅)和其他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不得向青少年开放。营业性桌球和电子游戏机,非节假日不得向青少年学生开放。违者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是考虑到青少年处在长身体、长知识时期,同时又是依靠家庭消费的时期而作出的规定。一些青少年学生因为沉迷于玩乐而荒废了学业,更有甚者由于缺少零花钱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然而,现在仍有不少青少年学生在非节假日里出入一些营业性的歌舞厅和电子游戏机室。究其原因,就是《条例》未落到实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禁止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一)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赌博、盗窃、抢劫、流氓、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勒索、诈骗、抢夺青少年财物;(三)指使、教唆青少年参加违法犯罪团伙;(四)胁迫、引诱女青少年卖淫;(五)教唆青少年吸毒或向青少年提供毒品。”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这说明《条例》实施不力,还没有充分发挥《条例》的威力。
  《条例》第十六条:“工读学校(班)结业、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青少年。在升学、复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青少年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要做到这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这类青少年,使之在心理上和现实生活中真正感到与其他青少年享有同等权利,以保证他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因此,要发挥《条例》的作用,就必须在做好宣传《条例》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落实,执行《条例》的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从而自觉遵守《条例》:同时,使全社会行动起来,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条件。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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