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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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3259
颗粒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告
分类号: F713.853
摘要: 1990年4月16日佛山报登载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的通告。
关键词: 通告 附加费 佛山市

内容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决定,由交通部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对一九八九年及以前年度已发出的各种车辆购置附加费旧式缴(免)凭证进行一次更换”的要求,我市决定从一九九〇年四月一日起,对一九八九年年底前已领取了车辆牌照的车辆,所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费凭证进行一次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时间:一九九〇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办理。一九九一年起旧证一律作废。
  二、汽车缴费凭证、免办凭证、免征凭证一律由车属单位(车主)填写有关换证申请表,向车辆落籍地县(市)交通局车购费征收办公室申请,经审查盖章后,到市交通局车购费征收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换证。其余车辆(摩托车、挂车)由落籍地县(市)交通局车购费征收办公室换发。
  三、凡办理更换新证的单位(车主)必须携带车辆购置附加费旧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据以及营运证、路费证等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证件。“112”、“419”、“海南”专项的车辆,需提供有关材料,否则不予更换。前来办证者需持本人身份证。
  四、换证办法:按车辆牌照末尾数字,“3”、“4”的四月份换发;“5”、“6”的五月份换发;“7”、“8”的六月份换发;“9”、“0”的七月份换发;“1”、“2”的八月份换发。
  五、为不影响车辆运行,拥有二十台车辆以上单位,可预约集中办理。
  六、佛山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地址:人民西路16号(市交通局一楼右边);电话:284469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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