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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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2961
颗粒名称: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其他题名: 本报刊登一封来信引起的诉讼案
分类号: D9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梁氏姐妹诉书店和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应实事求是。
关键词: 佛山市 梁氏姐妹 名誉权

内容

本报讯 一场历时近一年的民事诉讼案——梁艳芳、梁艳娟诉被告佛山市新华书店公正书店、佛山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经过城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浸害名誉权,驳回上诉。
  原告梁艳芳、梁艳娟自1979年开始在公正书店石侧小仓库飘篷上开设了“青山”烟酒档。1988年4月,公正书店为满足群众对知识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图书发行供应工作,增加图书销售场地,向市房管局申请,要求将书店书库临公正路的窗改为门;由于梁氏在该处摆设了烟酒档,书店无法改窗为门。在与梁氏协商不成后,公正书店便向城区工商局、市交警大队反映,请求动员“青山”搬迁,得到了这两个部门的支持。在《个体临时摆档占地许可证》被收回后,“青山”仍拒不搬迁。
  当年8月21日,公正书店投书本报,请求舆论支持,希望梁氏从全局利益出发,使问题能及早解决。本报经过核实,便以《希望“青山”快搬迁》(以下简称《希望》文)为题,于1988年8月26日在第二版《读者来信》栏目中将来信刊登。《希望》文见报后,梁氏认为内容失实,以两单位侵害名誉权为由,于去年4月17日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去年6月21日,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公正书店的来信没有以不正当的形式捏造事实、宣扬原告的隐私和丑化原告的人格,也没有侮辱、诽谤原告;其愿望是通过报刊和社会舆论,促使“青山”尽快搬迁;所以,公正书店投书佛山报社,佛山报社加以刊登,其行为并无不当,属于就事论事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行为。
  去年8月22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艳芳、梁艳娟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此案的受理费。
  梁氏对城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于当年9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合议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1条第1款第1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由上诉人负担受理费。到此,这场官司终于得以了结。
  党报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负有及时报道和反映社会情况的义务和职责;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合理现象,都有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由于新闻报道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不应对报道中的一些细微末节求全责备;同样,新闻工作者也应负有社会责任,不能任意夸大、歪曲、虚构、捏造事实,而应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可信。
  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看待客观事实,不要仗势欺人,借故发难,无理指责。只有我们每一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从解决问题的愿望出发,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批评,就会创造出一个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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