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人质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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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2524
颗粒名称: 非法拘禁人质是违法行为
分类号: D916.3
摘要: 本文报道了多起以拘禁人质追收欠款事件,检察机关提醒人们注意这种违法行为,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债务问题时,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关键词: 佛山市 检察机关 非法拘禁人质

内容

最近,我市发生多起以拘禁人质追收欠款事件。检察机关提醒有关人士注意,拘禁人质是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烟台市交通经销部经理刁某等人,为追收欠款,从烟台市租一部面包车来到佛山,把城区物资总公司经理古某挟持到烟台市,拘禁在一个职工宿舍里,后经我市检察机关派员前往交涉才将古某放回。前不久,南海县小塘镇村民黄某为要河源市张某退还二千五百元承包款,伙同兄弟几人把张某挟持拘禁三夫。
  用拘禁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的公民,要挟对方清偿债务,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刑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银根收缩、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有的债务不能如期清偿。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债权人,绝对不能感情冲动,意气用事,应通过双方协商或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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