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超标准装修项目纳入房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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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1773
颗粒名称: 省住房超标准装修项目纳入房租管理
分类号: G216.2
摘要: 本文报道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批转省纪委、省建委、省监察厅的《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粤发〔1989〕17号),省建委和省物价局向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府直属单位发出通知,将住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项目纳入房租管理,并制定了加租标准和计租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 佛山市 广东省 党政干部

内容

据了《广东物〓》报道: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批转省纪委、省建委、省监察厅《关于处理党政干部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的规定》(粤发〔1989〕17号),省建委、省物价局于1月8日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各单位发出通知,将住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项目纳入房租管理。
  一、凡是1983年2月中央纪委发表《公开信》以来,公房装修超过省建委粤建设字(1987〕385号文规定标准的,依照17号文规定应纳入房租管理的装修项目,按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加租标准。
  二、按《粤发〔1989〕
  17号》文规定,超标准装修纳入房租管理的费用,按10年回收计算。属城建统一要求以及建筑结构等因素造成的超标准装修项目(必须出具报建时城建规划剖门的书面设计要求),可按实际造价分50年回收纳入租金管理。
  三、凡属超标准装修的项目,不得参照房改规定的房租和售价来计算租金,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加租。
  四、计租的原则和方法:
  1、超标准项目成本价的计算,1983年2月至1986年建成或装修的住房,按省建委1986年颁发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定计算;1987年以后(含1987年)建成或装修的住房,亦按上述原则计算,但其材料价格应按各市定额站发布的当年价格计算。
  2、超标准装修项目是在住房竣工之前同时装修完毕的,可按超标准项目的成本价减去标准内的成本价后计算;竣工之后,再重新用公款超标准装修的,不得扣除标准内的成本价。
  3、超标准装修项目租金均以超标准装修项目实际发生的面积或个数计算。
  4、住户超标准装修加租以后的实际租金,应为原应付房租(或房改后确定的房租),加超标项目的租金。
  5、超标准装修项目的租金从市、县接到17号文的下一个月起计纳。
  五、凡利用职权用公款为自己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按当时实际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六、各地要按照省委17号文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市、县加租的具体实拖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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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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