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触电 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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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21408
颗粒名称: 阿明触电 责任归谁
分类号: TM50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三水县司法人员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针对学校青少年进行教育;南海县九江镇农民陈烨宜因开设赌场聚赌被判刑;顺德县男子彭建明盗窃邻居财物被抓获;四川籍案犯罗昌国、毛西兵盗窃鸡场被治安队员抓获。
关键词: 佛山市 触电 医药费

内容

去年十月,某建筑队因晚上施工的需要,架设两条220伏电线跨越阿辉的屋顶。当天阿辉发现屋顶上架有电线,认为有可能对家庭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就找该建筑施工队负责人阿宏要求拆除。阿宏说,这是施工急需的临时线路,一个星期就会拆除。经双方协商:架设在阿辉屋顶的两根电线限期在七天内拆除,逾期不拆,阿辉有权自行处理。在第四天的傍晚,突然刮起大风,架设的电线脱落在阿辉的门口。次日早晨,阿辉的五岁儿子阿明在家门口玩耍时触电,送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二百六十元。事后,阿辉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但阿宏提出,电线从阿辉的房屋通过,是经其允许的,况且事故也不是施工队故意造成,因而拒绝赔偿。阿辉十分焦急,四处奔走投诉,问这笔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这个问题是民法中调整的内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害作业很多,在现有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进行作业,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高度危害作业造成的损害并非都由作业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发生的,可以免除作业者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阿辉已要求施工队拆除电线,但未拆除.造成阿明触电,用去医药费二百六十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工队以架设电线已经其同意,损害也不是故意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应赔偿阿明的医药费二百六十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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