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实行女职工生育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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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9632
颗粒名称: 苏州实行女职工生育补偿
分类号: C9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苏州市政府颁发了《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男女职工单位各半承担生育费用,女职工生育实际付出的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如期如数支付,待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财务有效收款凭证,直接向男方所在单位一次性收取生育补偿费。
关键词: 佛山市 女职工 生育补偿

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于11月30日颁发了由苏州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财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等六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12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暂行办法的特点是:
  1.补偿范围较广。适用于苏州市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其他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2.负担合理,男女各半。苏州市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采取全市统一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半承担的方法,体现了适用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均等的原则。
  3.方法简单,合情合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应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工资、全勤奖金、补贴和医疗等费用测算。全市女职工每次生育平均费用暂定1000元,男方所在单位应向女职工所在单位交付的生育补偿费暂定为500元。实际生育费用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女职工生育实际付出的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如期如数支付,待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财务有效收款凭证,直接向男方所在单位一次性收取生育补偿费。
  (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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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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