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电视机引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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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4437
颗粒名称: 一台电视机引起的官司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一起围绕电视机的官司案例。文章详细解释了法院对该案的判断和判决,强调了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无效的,并指出赔偿和归还电视机的责任应由刘仁及其亲戚承担。
关键词: 电视机 法律 案例

内容

王忠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回北方探亲。临行前他将原有的一台黑白电视机托好友刘仁保管,并嘱咐他,若有人要时可以四百元的价钱卖掉。王走后十天,刘仁的亲戚李松从乡下来探他,闲谈之中,有买那台黑白电视机的意向,但认为价钱太贵。他叫刘仁打电话告诉货主说电视机有人想买。但经检查发现机内零件有毛病,叫他削价二百元卖掉。王接电话后同意按刘的意见出卖。于是刘将电视机以二百元卖给了李松。一个月后王忠探视回来获悉卖电视机的真相,对刘仁很有意见。并要求其亲戚退回电视机。但李松在拿回家途中把电视机摔坏了。为此,王忠告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认为此案属代理人刘仁与李松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王忠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为刘、李两人编造电视机零件有毛病的虚假情况,骗取被代理人王忠同意,低价出卖电视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其民事行为无效。”以及第六十一条:“双方恶患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的规定,法院责令刘仁叫其亲戚将电视机修理好后归还王忠。如电视机无法修理,应作赔偿。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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