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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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12544
颗粒名称: 要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分类号: D923.91
摘要: 这篇文字是关于对《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概念的误解。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意味着可以随意结婚和离婚,无人能干涉。然而,婚姻自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男女双方有结婚和离婚权利。文章强调了婚姻自由的相对性和限制性,不能随意离婚,应尊重他人婚姻自由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关键词: 婚姻自由 《婚姻法》 结婚

内容

当前,在农村开展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中,有的人对《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存在片面的理解,他们认为“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谁也无权干涉”。这种看法是对“婚姻自由”的曲解,
  “实行婚姻自由”,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实现。只有实行结婚自由,才能排除第三者的干涉,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组成和睦幸福的家庭。与此同时,法津也保障离婚自由,这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可以解除那些因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维持夫妻关系所造成的痛苦,让他们重新选择如意的配偶建立幸福的家庭。可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明确地说,“婚姻自由”是相对的,不是“想结婚就结婚,想离婚就离婚”。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无正当理由是不允许的。每一个公民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做到第一,不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父母不包办干涉儿女婚事,子女也不干涉丧偶或离婚的父母再婚;第二,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婚事。婚姻一定要以爱情为基础,反对以貌取人,以财取人,以地位取人和一见钟情,朝秦暮楚的轻率婚姻行为。第三,合法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曲解“婚姻自由就是性解放”,可到处乱搞两性关系,或充当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和睦,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许的。第四,任何男女都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恋爱结婚,一旦对方提出终上恋爱关系或提出离婚,要尊重对方的意见,不可做出报复加害对方等违法犯罪行为。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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