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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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9987
颗粒名称: 在法律的天平上……
其他题名: 记一起民告「官商」的合同纠纷案
分类号: D923.4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杜建良等十四人胜诉,被告县文化服务公司、县建材供销公司败诉。通过审理,法院认定两被告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擅自加价,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收缴两被告非法所得款项,并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同时确认原告按照原订合同价格享有购买房屋的权利。
关键词: 民告官商案件 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

内容

最近,三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告「官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结果杜建良等十四位原告胜诉。县文化服务公司、县建材供销公司败诉。
  事情发生在去年一月至六月间,居民杜建良等先后分别以每平方米三百二十元、三百三十元、四百元的价格,购买丙公司合建的座落于县城西南镇环城路四号楼住宅各一套,并签定了合同。杜等十四人全都依约履行了义务。但两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交房,同年八月二十日,又不经双方协商,以建筑材料涨价为由,擅自决定每平方米加价六十元,并限所有购房户于八月底前一次交清,否则作自动退房处理,定金不退还。杜建良等十四人对两公司擅自加价,违反合同感到无比气愤,多次找两公司协商无效。于是,不得不寻求法律解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承担延期交付使用的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两公司无经营商品房权力,擅自将原批准建仓库、职工宿舍的三层楼房改为五层十五套住宅楼房自行出售,是违法行为:他们为筹建商品房出售牟利而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在自知原订造价过低,建筑材料涨价的情况下,六月仍以原价格每平方米四百元与部分原告签订合同,完全说明被告早已预见到建筑材料涨价并已计入成本,故其单方决定加价是无理的。被告采取种种手段,虚报该楼成本,增大工程造价,加重买方负担。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收缴两被告非法出售商品房所得款三万七千多元和建材供销公司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款八万九千多元,并对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各罚款一千元。原告买房事先不知被告无权经营商品房,因而没有过错,应按原订合同价格获得套房购买权。双方对法院判决并无异议,现判决均已生效。
  一起民告「官商」案件经已结束,但相信能给人们有所启迪,「庶民」与「官商」在法律的天平上并无轻重之分,只要有理,「庶民」一样可以胜诉。那些蓄意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行违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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