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乎?人为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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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9986
颗粒名称: 天灾乎?人为乎?
分类号: D923.4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一阵狂风暴雨导致刘阿富家阳台上的红玫瑰花盆被吹倒,其中一盆摔碎并伤到了在楼下避雨的女民工黄玉珍的左眼。黄玉珍经过医院治疗花费了一百四十五元,并要求刘阿富赔偿全部医疗费和误工费。刘阿富不承认赔偿责任,认为这是天灾且当时没有人在场。双方争论不休后请法庭干部出面调解。经调查,法庭干部认为刘阿富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最终,刘阿富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表示将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事故。
关键词: 红玫瑰花盆 伤害事故 赔偿责任

内容

一天中午,风云突变,一阵狂风暴雨将刘阿富家阳台基围上的几盆红玫瑰吹倒。其中一盆滚落楼下摔得粉碎。不巧,一块花盆的瓦片从地上反弹到在楼下避雨的女民工黄玉珍的左眼。在场的几位工友立即将她送医院医治。经医生检查确诊,左眼皮被划伤一点二厘米,外眼球被碎片轻度碰伤。黄玉珍在医院留医十二天,共花去住院费、医疗费一百四十五元。出院后,她拿着住院收费发票在几位工友陪同下找到刘阿富,要求赔偿全部住院、医疗费和她每天八元的误工费。刘阿富承认花是他种的,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说这是天灾,不是人意,况且当时家里人都七班去了,没有人在场。黄所花费用不应由他赔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最后请当地法庭干部出面解决。
  法庭干部认真听了双方的陈述后,又亲自到刘阿富家阳台和出事现场察看,认为刘阿富应负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在天棚基围上种花,既没有防护网,又不采取其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这种情况,他应随时预想到会发生不安全事故,但他却不预防,以致造成事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庭干部的分析合理合法,刘阿富听后心服口服,最后答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表示对阳合基围上的花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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