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裁决一宗买卖房屋纠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930
颗粒名称: 市法院裁决一宗买卖房屋纠纷
分类号: D9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买卖房屋纠纷案,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由屋主郑、古两人负担主要责任,买主郑某负担次要责任。该房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是郑、古两人的产权。1986年12月,他们以1.9万元将房屋卖给郑某。在未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前,郑某对该屋进行装修并开业。不久,郑、古两人反悔并要求收回房屋。法院认为双方违反了相关规定,判决双方私相买卖房屋关系不成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负担经济损失。
关键词: 佛山市 法院 房屋纠纷

内容

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买卖房屋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对买卖房屋不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屋主郑、古两人负担主要责任,买主郑某负担次要责任。
  双方讼争买卖的一幢房屋,座落在中山市三乡镇,是郑、古两人的产权。一九八六年十二月间,他俩以一万九千元将此屋卖给郑某。郑在未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前,即对该屋进行装修,开设发廊,并雇请三名工人营业,用去资金几千元。开业不久郑、古两人对变卖该屋表示反悔,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收回自用。郑某认为屋款两讫,不同意退回。因而郑、古两人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违反了国务院发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通知中,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等规定。判决双方私相买卖房屋关系不成立,对买卖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负担经济损失。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佛山日报》是一份日均出版对开24版彩报,平均每天向读者提供14万字的时政新闻、民生新闻、国际新闻、经济新闻、生活资讯新闻、文体新闻。 《佛山日报》前身为《珠江人民报》,《佛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11月29日,是佛山市委机关报。

阅读

相关人物

岑牛富
责任者

相关地名

佛山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