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与「完壁归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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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6374
颗粒名称: 勒索与「完壁归赵」
分类号: D924.3
摘要: 本文描述了两个对比案例,一个是司机孙辉将拾获物品归还失主的善举,另一个是陈某拾获图纸后索取酬金并拒不归还的不当行为。文章指出,孙辉的行为体现了高尚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观念,而陈某的行为则反映了腐朽的道德观念。拾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是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予以铲除。陈某的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而且违法,失主有权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 道德观念 违法行为 社会公德

内容

九月九日《佛山报》三版报道了青年陈某在路上拾获到一张图纸,主动打电话找失主李干彬索取一百元“酬金”,由于达不到目的竟拒不归还拾获物。这事与前不久一版刊登表扬佛港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司机孙辉,将深圳市乘客刘锦城遗落在车上一部价值四千元的报话机“完璧归赵”事情对照,恰成一反一正,反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境界和道德观念。
  路不拾遗,物归原主,历来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深得人们赞誉。类似司机孙辉那样将拾获物送还失主的好人好事随处可见,在他们的思想里闪耀着共产主义的光辉。象青年陈某那样乘人之危,明目张胆地出价勒索人家钱财的人虽是少数。但也反映了“地上拾财,天意安排”。这种不劳而获的腐朽道德观念在社会中仍然存在。必须坚决铲除。其实,拾获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陈某拾得施工图纸借此向失主索取一百元的做法既有愧于社会公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除应受到社会公论的谴责外,失主完全可以将其诉诸于法院。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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