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民事行为无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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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佛山报》 报纸
唯一号: 191120020230002193
颗粒名称: 这民事行为无效
分类号: D913.1
摘要: 本文记述卢炳才与村塑料厂签订的联营协议,塑料厂提供了一万元的资金供您经营使用,协议规定您需要在三十天内归还一万二千元。在还款期限到达之前,由于您无法及时调动资金,您以一辆摩托车作为抵押担保并获得塑料厂的同意延期十天归还。然而,在延期期限未满之前,塑料厂未经您同意就将您的摩托车变卖。据法律规定,以物抵押作为担保时,抵押物应在抵押期限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因此,塑料厂擅自变卖您的摩托车的行为是无效的,塑料厂应当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此外,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各方应承担经营和风险责任,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无效。对于塑料厂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因此,您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塑料厂提供的一万元资金。总的来说,塑料厂的行为不正确,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关键词: 佛山市 民事纠纷 塑料厂

内容

编辑同志:
  今年一月六日,我与本村塑料厂签订一份联营协议,协议规定:塑料厂提供资金一万元,由我负责经营,其经营结果塑料厂不负责任,资金使用期限为三十天,期满归还一万二千元,签约次日,塑料厂依协议提供了资金,我也投入了生产经营活动。至二月六日,协议还款期到,由于我的资金暂时无法调转,我以一辆摩托车作抵押担保,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延迟十天归还可是,在延迟期限未满。塑料厂就把我的摩托车变卖请问:塑料厂的做法对吗?
  卢炳才同志:
  以物抵押作为担保,它是当事人用自己的财产向对方表明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在抵押期限内,抵押物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遗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绝不能擅自处理抵、押物塑料厂在抵押期未满、把你的摩托车变卖,其行为是无效,应返还原物:倘若原物不在,应赔偿损失此外,你与塑料厂签订的联营协议也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各方均须对联营承担经营和风险责任的义务,因此你与塑料厂双方签订联营协议无效对塑料厂变相收取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你可应依期限归还对方提供的资金一万元。

知识出处

佛山报

《佛山报》

出版者:佛山日报社

出版地: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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